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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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201*年**月**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名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层***房间。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电站建设与研发、******技术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情况: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号:**************,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20**年**月**日前缴足。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书面做出决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聘任***为公司经理,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任命***为公司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命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做规定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东签章:

(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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