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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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6]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

[7]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8]聘请债务人的人员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最后分配公告中说明提存额的处置情况。

[12]处理提存分配额。

3、基于破产案件相关人的法定义务而形成的职权

[1]查询债务人有关人员。

[2]接受债务清偿、接受财产交付。

[3]决定可取回标的物的处理。

[4]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接受债务人的报告。

4、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1]处理取回权申请。

[2]处理抵销权申请。

[3]接受债权申报,清理员工债务。

[4]债权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

[5]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7]分配额提存并在最后分配公告时依法处置提存的分配额。

[8]未决诉讼、仲裁之债权的分配额提存。

5、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

[1]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

[2]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3]重大财产处分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4]就重整计划草案接受询问。

[5]接受法院的处分。 A 、未依法尽责被罚款; B、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上的职责

[1]重整期间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申请终止重整程序。

[3]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4]就重整计划草案与债务人表决组协商。

[5]重整计划获批后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6]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

[7]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8]和解完成时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9]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10]破产人注销登记。

三、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 5 项法定可撤销行为。

[2]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已资不抵债仍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

[3]半年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3、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

[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违法清偿、交付行为不能免责

[1]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者,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2]持有或占有破产债务人财产者,必须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3]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是违法行为。

[4]故意且造成破产债务人损失的,其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义务不能免除。

5、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

[1]财产追回权。 A 对可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B、对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

C、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D、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2]追缴出资权。 A 、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包括未出资、出资后撤回、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未补、出资期限未到); B、按章程确定的认缴

出资形式追缴; C、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质物和留置物取(赎)回权。 A、通过清偿债务取回; B、通过提供担保取回; C、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且等于或高于负债金额,来决定是否通过清偿或担保方法取回。

[4]购入之在途货物的取舍权。 A 、未付清全部价款; B、可以要求卖方取回;

C、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卖方交货,取得货物价值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

6、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义务

[1]受理财产所有者取回非破产财产的义务。

[2]受理抵销权申请的义务。A、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负债的债权人;

B、债务抵销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要求;

C、受理破产申请后受让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D、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形成的

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E、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

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四、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1]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法院或管理人的,为破产费用。

[2]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其他第三方的,为共益债务。

[3]两者的处理原则相同。 A 、随时清偿; 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4]破产费用的特殊性。 A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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