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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提纲》Word文档
第三编破产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破产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后果。
除破产清算以外,还有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二、企业破产的动机1、正当动机减少损失寻求新的发展机会2、不正当动机—借破产逃债三、企业破产的双重效应(一)企业破产的正面效应1、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经济利益2、实现资源优化组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3、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4、造就企业家队伍5、促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6、有利于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二)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1、使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蒙受巨大损失2、出现大批失业人员,影响社会稳定四、破产法的性质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破产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五、破产法立法状况1、《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
2、《民事诉讼法》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1年4月9日通过。
3、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3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六、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七、新破产法的特点适用范围扩大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的含义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法律原因。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F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F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F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F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F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专题知识讲座
3、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旳债权有异议旳,能够向受理
破产申请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旳概念 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由法院制指定产生旳全方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旳保管、处分、清理、估价、分配 等工作旳专门机构。
管理人旳工作贯穿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程序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旳
(二)破产申请旳提出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旳申请。
(2)债务人申请 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案件旳受理
(1)破产案件旳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旳各级人民法院
(2)破产案件旳受理 法院一般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旳有关裁定不服旳,能够自裁定宣告之日 或者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断止裁定旳执行。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能够决定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它是债权人会议旳代表机关或常设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代 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旳进行。
六、重 整
(一)重整旳概念及特征 1、重整旳概念
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旳法律制度。 3、破产法旳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一种特殊旳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法以公平偿债为目旳 (3)由人民法院主持旳偿债程序 (4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旳结合
以程序法为主
◇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 案件旳申请与受理、管理人旳拟定、重整与和解、债权旳申报、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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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债务人旳财产 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旳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第一节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其特点是:(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破产法讲义
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1(23条)。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1双报告指的是管理人既要想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也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管理人培训会发言稿(3篇)
第1篇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破产管理人培训会,旨在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增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破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分配,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有助于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 保障债权人利益。
破产管理人通过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分配,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促进债务人重整。
破产管理人积极推动债务人重整,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 优化资源配置。
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程序,将债务人无效资产转化为有效资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二、破产管理人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管理人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破产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些制度性障碍亟待解决。
2. 管理经验不足。
破产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管理经验不足。
3. 市场环境复杂。
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涉及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市场环境复杂。
4. 职业道德风险。
破产管理人肩负着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职业道德风险较大。
三、破产管理人培训会的主要内容为了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本次培训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破产法律法规解读。
邀请专家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使破产管理人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2. 破产案件办理实务。
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分享办理破产案件的实务经验和技巧。
3. 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建设。
强调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提高其职业素养。
4. 破产重整与和解。
探讨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具体操作,提高破产管理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教学课件
2、管理人的指定
•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 人名册中指定。
•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 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 管理人:
•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 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申请更换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 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 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 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 请的决定。
4、更换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 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 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 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其三,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具有执行的性质, 而这种公法上的执行性质显然是与代理关系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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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刘学灵一、管理人基本常识1、管理人的产生[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
A、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法院依法更换。
[5]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25、26、33、34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6]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
[7]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8]聘请债务人的人员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共77页文档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 讲解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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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适用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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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100007)
联系人:马玖芝、李 鲲
传 真:(010)64056110 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E-MAIL:cle@,acla@。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和业务流程。
一、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作为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破产清算管理人承担着如下职责:1. 进行资产搜集与保全:破产清算管理人需全面搜集债务人的资产信息,将其进行保全,防止资源被恶意转移等。
2.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破产清算管理人需编制详细的破产财产清单,并将其报送给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备案。
3. 资产处置与分配: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定价,并制定合理的处置和分配方案,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债务核实与处理:破产清算管理人需对债务进行核实,与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务清理和追偿。
5. 组织债权人会议: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作出决策。
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业务流程1. 债务人申请破产: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其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 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指定合适的破产清算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3. 资产搜集与保全:破产清算管理人需全面搜集债务人的资产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4.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编制详细的破产财产清单,并报送给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备案。
5. 资产处置与分配:破产清算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定价,并制定合理的处置和分配方案,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
6. 债务核实与处理:破产清算管理人需对债务进行核实,与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务清理和追偿。
破产法培训提纲汇总
政策性破产的发展演变:
· 2000年,针对有色金属和煤炭矿山等资源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资源枯竭矿 山关闭破产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力度,规定:关 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在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基础上,对特殊工种的 职工,允许提前10年退休;企业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管理;提高了职工安置费标准;矿山关闭后,允许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 组企业,安置职工。 政策性破产的开展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毕竟是在特殊 时期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措施,随着特殊问题的解决,最终必将逐步过渡到所 有企业的破产均依法进行的轨道上睐。 政策性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的特别规定: 适用政策性破产的前提条件:@须是国有企业;@须是国有工业企业;@须是国务 院直接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上述企业要报经全国企业破产兼 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计划”; 政策性破产的程序:@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纳入“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 就业工作计划”的文件或批复;@制定破产预案;@提供单独的职工安置方案 的文件资料;要有可操作性,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小结: 1、破产法的综合性质:破产法要解决的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
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 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大问题,具有多重目标,需要运用多种法 律机制进行综合调整;破产法规范的综合性,决定了其作用的多 重性; 2、破产法是特别法:破产法以无力偿债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 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有 区别又有联系,破产法的优先适用;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公平而妥善 处理无力偿债时的债务清理问题并尽可能减少破产事件带来的消 极后果,是实施破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破产法为 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提供了制度和程序 保障;但当事人不得违反破产法关于程序和公平清偿秩序的强制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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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刘学灵一、管理人基本常识1、管理人的产生[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
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6]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
[7]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8]聘请债务人的人员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最后分配公告中说明提存额的处置情况。
[12]处理提存分配额。
3、基于破产案件相关人的法定义务而形成的职权[1]查询债务人有关人员。
[2]接受债务清偿、接受财产交付。
[3]决定可取回标的物的处理。
[4]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接受债务人的报告。
4、管理人的法定义务[1]处理取回权申请。
[2]处理抵销权申请。
[3]接受债权申报,清理员工债务。
[4]债权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
[5]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7]分配额提存并在最后分配公告时依法处置提存的分配额。
[8]未决诉讼、仲裁之债权的分配额提存。
5、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1]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
[2]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3]重大财产处分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4]就重整计划草案接受询问。
[5]接受法院的处分。
A 、未依法尽责被罚款; B、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上的职责[1]重整期间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申请终止重整程序。
[3]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4]就重整计划草案与债务人表决组协商。
[5]重整计划获批后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6]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
[7]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8]和解完成时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9]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10]破产人注销登记。
三、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 5 项法定可撤销行为。
[2]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已资不抵债仍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
[3]半年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3、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违法清偿、交付行为不能免责[1]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者,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2]持有或占有破产债务人财产者,必须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3]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是违法行为。
[4]故意且造成破产债务人损失的,其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义务不能免除。
5、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1]财产追回权。
A 对可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B、对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C、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D、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2]追缴出资权。
A 、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包括未出资、出资后撤回、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未补、出资期限未到); B、按章程确定的认缴出资形式追缴; C、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质物和留置物取(赎)回权。
A、通过清偿债务取回; B、通过提供担保取回; C、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且等于或高于负债金额,来决定是否通过清偿或担保方法取回。
[4]购入之在途货物的取舍权。
A 、未付清全部价款; B、可以要求卖方取回;C、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卖方交货,取得货物价值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
6、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义务[1]受理财产所有者取回非破产财产的义务。
[2]受理抵销权申请的义务。
A、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负债的债权人;B、债务抵销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要求;C、受理破产申请后受让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D、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E、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四、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1]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法院或管理人的,为破产费用。
[2]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其他第三方的,为共益债务。
[3]两者的处理原则相同。
A 、随时清偿; 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4]破产费用的特殊性。
A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
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2、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要求。
A 、申报起始时间为法院发布受理公告日;B、申报期限为 30 日至 3 个月; C、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D、书面说明有无担保; E、提交债权证据。
[2]债权人申报限制。
A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B、未在期限内申报的,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无补充分配,且需承担相关费用;C、未按规定申报,不得行使破产法上的权利。
[3]债权成立事项未明,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志确定。
A、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B、附息债权停息; C、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视为条件成就和到期;D、争议未决债权可以申报。
[4]员工债权。
A 、员工债权不必申报; B、员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更正; C、管理人不更正的,可起诉。
[5]连带债权。
A 、连带债权必须说明; B、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
[6]连带债务。
A 、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债权; B、尚未代为清偿的,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C、连带债务人多家破产的,债权人可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7]其他债权申报的原则。
A 、合同因破产被解除,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债权;B、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破产,受托人请求权可申报债权;C、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请求权可申报债权。
3、债权表。
[1]债权申报材料与债权表。
A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 B、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可供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与确认。
A 、债权表交首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B、无异议的由法院确认; C、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表诉讼。
4、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A 、首次会议由法院召集; B、以后的会议或由管理人召集; C、无论是否由管理人召集,均由管理人提前 15 日通知。
[2]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
A 、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B、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C、要求管理人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D、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之。
五、管理人必须掌握的破产法程序1、破产的两种形式[1]资不抵债。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支付。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1]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境外财产有效力。
[2]境外法院生效裁判经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后,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效力。
4、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受到限制[1]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2]破产申请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仲裁裁决中止。
[3]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
[4]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有仲裁条款的民事纠纷,只能向破产法院提出。
5、破产案件申请和处理的三种途径[1]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2]企业法人未解散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3]企业法人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债务人的清算组织或其股东发现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
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4]债权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任何情形下,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6、破产重整[1]申请重整的两种情形。
A 、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的情形下; B、在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
[2]申请重整的主体。
A 、债权人、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 B、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其 10% 以上出资人申请重整。
[3]制作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六个月内提交; B、可延长三个月; C、未按期提交则重整程序终止; D、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管理人制作,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债务人制作。
[4]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7、破产和解[1]申请和解的主体是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股东不能提出申请。
[2]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两个时点。
A、陷入不能支付的困境,主动申请破产和解;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无论由谁提出)后,债务人可申请和解。
[3]和解协议必须面对全部债权人,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人数过半,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
[5]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