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方便交易商资金结算,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216号)以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品棉成交货款结算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接收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或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采购商品棉时,可自行决定采取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交易市场接收交易商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交易市场原则上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交易商应按交易市场要求,准备购销合同等银行汇票贴现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承兑汇票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交易市场只接收下列承兑银行的汇票:1、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联行行号的机构;2、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等十二家全国性中小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3、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天津等六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以上机构;4、监管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
第六条交易商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下列要素: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2、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3、汇票承兑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距汇票到期日30天以上;4、汇票背书须连续,签章(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名称须一致。
粘单上第一记载人须在汇票和粘单连接骑缝处签章(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印章须齐全无误、清晰可辨,票面填写内容完整;5、汇票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票据应无污损和残缺,各项记载事项清晰可辨,票据不能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7、票据不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8、票据不属于已公布的被盗、被骗、遗失范围。
棉花销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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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棉包的调运。
棉花的调运由师运输产业联社统一调运,运 输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整洁,装车时做到 下铺上盖。 业务流程如下:由棉麻公司业务科按批次给 团场开调拨通知单及装车通知单→由运输产业联 社交给团场轧花厂→棉检员根据调拨单及装车单 装车→业务科根据储运库收货单结算运费。
四、 棉花的数据统计。
(二)场地要求:露天堆垛必须是建立在水 泥、混泥土地上,垛底应垫好垫基,垫材以硬石 材或是木材,但均不得低于20cm。
(三)码放要求: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 积不大于240m2、垛高不高于8m、垛与垛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m。仓库内皮棉堆垛之间应 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其它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堆垛与墙壁的 距离不小于0.5m、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2m、与 梁的距离不小于1m。
二、 棉包的码放及场地设施
(一)防火要求: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 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得靠近棉垛;在固定地点 停车,不得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进入棉花 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 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 应当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 安全措施;靠近场(库)区围墙、必须使用阻燃蓬 布苫盖。
成品棉送检出检验报告轧花厂组批发给棉麻公司打印码单收购入库填写棉花入库预报单按照30元吨缴纳入库预报定金开具入库通知单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棉花运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棉花仓单入库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棉花标准仓单进入交割期卖方提交棉花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
棉花的统计数据除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以 外,还要具有行业特点。棉花收购加工期的统计报 表按照如下要求:团轧花厂的统计员在每日下午六 点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下信息:收购籽棉 量、皮棉加工量、公检量、各等级的数量及所占的 比列、本期发生数及累计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01•【文号】国办发[2001]65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棉花市场监管不严、法制建设滞后、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棉花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棉花收购放开后,为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状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正确处理好棉花购销放开与加强市场及质量管理的关系,严格市场准入和资格认定,加强市场管理,这是直接关系到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和成效大小的关键。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一日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生产、销售棉花加工机械,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准并授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第一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2011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棉交易是指交易市场交易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棉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交易商参与商品棉交易的资金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第四条商品棉交易、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各项行为。
交易市场、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棉交易方式第六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分为三种交易方式: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商品棉协商交易。
交易市场如推出其它交易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发布。
第七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类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品棉协商交易使用的棉花购销合同由成交的买方交易商与卖方交易商协商确认合同条款,交易市场对该合同进行见证并监督合同执行。
交易市场并非本条所述电子交易合同或棉花购销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包括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两种方式。
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是指卖方将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公开并自主报价,买方也进行自主报价,当买方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即为成交并生成合同,且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棉花收购管理制度
棉花收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棉花收购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棉花收购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公司棉花收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棉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棉花收购管理制度,明确收购流程和责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收购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棉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棉农对公司的认识和信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改进收购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第二章收购流程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确定收购计划,制定收购指导价和品种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确定收购地点和时间,发布收购通知,吸引棉农前来销售。
第十一条棉花收购人员应妥善安排收购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收购操作。
第十二条棉花收购人员应做好收购记录和样品采集,确保收购数据准确完整,样品质量可靠。
第十三条棉花收购人员应及时核算棉农的货款,发放收购凭证,保证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质量分级和收购价格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价格,确保棉农的合理利益。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棉花质量的检测和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做好棉花的外观检查和手感评定,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确定棉花的质量等级。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棉花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棉花的质量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每批棉花的检测结果和流向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反馩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收购计划,控制收购成本和风险,保持经营盈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研究,做好市场预测和风险防范。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棉仓单管理,保证本中心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注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中心、交收仓库、会员在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第四条仓单是指会员在本中心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棉运送到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或经本中心同意的配送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本中心出具的证明货权人拥有实物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经本中心检验符合交收条件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其有效期与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同步,即从出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经本中心检验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 N年产的锯齿细绒棉其有效期至N+1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仓单》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并在仓单管理系统中自动编号打印。
第三章仓单注册第七条会员拟将商品棉存入交收库,须向交收库填报《商品棉入库预约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预约时,须向本中心传真对应的《棉包组批结果汇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本中心sce@ 邮箱或中国棉花商务网的会员办公室,提交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xls格式的Excel表格)”。
第八条经本中心检验合格后,交收库按本中心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交收条件的棉花进行仓单注册。
对会员已存放在交收库的期货棉,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公检证书向交收库进行入库预约,交收库确认后免检注册仓单。
第九条仓单注册要求(一)质量、重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公定重量一批标准20吨,超过正、负0.5吨的;2、品级4级以下的;3、长度27毫米以下的;4、马克隆值为C1的;5、超过检验证书有效期的;6、单包回潮率超过10.5%的;(二)加工、包装、申报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填报《入库预约单》未入库的;2、已入库未填报《入库预约单》的;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的;4、填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棉不一致的;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棉不受污染的;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的;7、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的;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3%未经处理的;10、检验后未重新复包的;11、对加工成件或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商品棉;12、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生成仓单的商品棉。
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
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棉花交易市场是经济市场的一种,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棉花作为我国的重要农产品之一,在国内外市场有着广阔的需求和巨大的潜力。
棉花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对于保证棉花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棉花交易市场的意义、市场的分类、规章制度方面进行阐述。
一、棉花交易市场的意义1.扩大销售渠道棉花交易市场是供需双方进行信息传递和合作的平台。
通过交易市场,棉花生产企业可以拓宽销售渠道,同时,获取市场信息,更好地预测市场需求,并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同时,购买方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获取供应信息,选择最优质的产品,并在针对市场的不同需求进行精细化制定采购计划,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2.规范市场秩序交易市场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交易市场通过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流程、交易方式、质量要求等方面遵守一定的规则,避免交易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规范易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提高资源利用率棉花交易市场也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由于移动棉花并不容易,棉花交易市场将整合不同区域的棉花资源,实现棉花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高度互通和协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棉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市场的分类棉花交易市场根据其性质和功能可分为工农业产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金融交易市场等。
在棉花交易市场方面,其市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棉花生产商市场这类市场通常是由棉花生产企业村组织或政府主导,旨在为生产企业提供集中销售、质量保证和补贴等各种服务的平台。
这种市场多为沿海省份,如江苏省徐州,安徽省六安等地。
2.交易型棉花市场这类市场通常是由私营企业主导的市场,主要由棉花贸易商、中介机构和棉花加工企业参与。
这种市场多为交 fácil 等地。
3.大型棉花市场这类市场通常是政府主导的市场,以省级为单位,有的地方包括额济纳旗交藏市场,如新疆阿克苏交易市场等大型市场,通常规模较大,涉及的交易商和加工企业较多。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精品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交割以外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以下简称“业务棉花”),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篇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20XX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20XX年度版)修订要点说明一、将原《商品棉交易办法》、《商品棉交割办法》分别整合成《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为了方便广大交易商系统理解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充分体现撮合交易交割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各自的特点和体系的完整性,20XX年度版规章制度将原商品棉交易办法、商品棉交割办法、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办法中有关撮合交易交割部分和网上超市交易交割部分分别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合并,结合20XX年3月22日至20XX 年3月9日期间交易市场发布的有关通知规定,形成新的《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
新的《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除延续20XX年度版的相关规定外,在以下条款上做了相应改动:1、将撮合交易交割计价基准仓库由原江苏省南京棉麻储运公司仓库调整为上海铁路局江苏省南京北站货运站。
实际操作中,有关运费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
2、新办法规定商品棉撮合交易中某一交易日的自律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3、严格参与撮合交割的棉花要求。
参与撮合交割的棉花,在组批时,新疆交割仓库以外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内存放的棉花单批数量不小于86包且不大于200包;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须按照186包进行组批;此外,参与撮合交割的商品棉必须为人工采摘的棉花。
4、将原可替代集中交割原则中“平均回潮率不高于10%,单个棉样回潮率不大于10.5%”修改为:“存放在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棉布包装棉包的平均回潮率不高于10%(其中单个棉样回潮率须不大于10.5%),塑料包装棉包的平均回潮率不高于8.5%(其中单个棉样回潮率须不大于9%;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无论是棉布包装还是塑料包装,单个棉样回潮率均须不大于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19•【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85号•【施行日期】1994.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纺织行业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配合国发<1994>13号文件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针对今年全国棉花的产销状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倒买倒卖棉花的违法行为,维护好棉花市场秩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
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棉花黑市交易。
对非法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二、要加强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管理。
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共同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防止“棉花大战”发生。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精品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精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交割以外各项业务棉花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以下简称“业务棉花”),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交易市场.doc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交易市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棉花信息网附件8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棉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市场关于商品棉交易交割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交易市场从事储备棉交易时,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交易办法执行。
第二条交易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标准第三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结算、履约、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四条交易商的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重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质量重量保证金是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权人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的专门用于通过商品棉交易平台销售的棉花质量重量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卖方交易商作为仓单第一货权人,如《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库,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交易商需要为尚未出库的已交割棉花提供质量重量履约保证,则交易市场有权从应付卖方交易商货款中暂扣人民币5万元作为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市场在办理该交易商的商品棉出库时,有权从其应收货款中扣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用于有关业务的结算或履约保证。
第七条商品棉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分别按有关交易交割办法执行。
第八条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标准等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
第三章保证金划转第九条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及交易商与交易市场之间发生的其它业务服务手续费等,由交易市场从该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交易市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棉仓单管理,保证本中心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注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中心、交收仓库、会员在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第四条仓单是指会员在本中心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棉运送到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或经本中心同意的配送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本中心出具的证明货权人拥有实物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经本中心检验符合交收条件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其有效期与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同步,即从出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经本中心检验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 N年产的锯齿细绒棉其有效期至N+1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仓单》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并在仓单管理系统中自动编号打印。
第三章仓单注册第七条会员拟将商品棉存入交收库,须向交收库填报《商品棉入库预约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预约时,须向本中心传真对应的《棉包组批结果汇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本中心sce@ 邮箱或中国棉花商务网的会员办公室,提交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xls格式的Excel表格)”。
第八条经本中心检验合格后,交收库按本中心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交收条件的棉花进行仓单注册。
对会员已存放在交收库的期货棉,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公检证书向交收库进行入库预约,交收库确认后免检注册仓单。
第九条仓单注册要求(一)质量、重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公定重量一批标准20吨,超过正、负0.5吨的;2、品级4级以下的;3、长度27毫米以下的;4、马克隆值为C1的;5、超过检验证书有效期的;6、单包回潮率超过10.5%的;(二)加工、包装、申报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填报《入库预约单》未入库的;2、已入库未填报《入库预约单》的;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的;4、填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棉不一致的;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棉不受污染的;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的;7、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的;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3%未经处理的;10、检验后未重新复包的;11、对加工成件或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商品棉;12、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生成仓单的商品棉。
全国棉花交易场商品棉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
全国棉花交易场商品棉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作者:————————————————————————————————日期: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施办法(2010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棉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标准第三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结算、履约、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四条交易商的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重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质量重量保证金是指《仓单》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仓单第一货权人”)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的专门用于通过商品棉交易平台销售的棉花质量重量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卖方交易商作为仓单第一货权人,如《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库,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交易商需要为尚未出库的已交割棉花提供质量重量履约保证,则交易市场有权从应付卖方交易商货款中暂扣人民币5万元作为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市场在办理该交易商的商品棉出库时,有权从其应收货款中暂扣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用于有关业务的结算或履约保证。
第七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买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买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除非卖方已办理《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否则,“卖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卖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交割、仓单质押、第三方监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交易商资格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资格;(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或从事棉花经营,或使用棉花,或具有棉花相关业务背景;(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五)同意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
被交易市场终止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缴纳资格费。
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
按年缴纳资格费是指从企业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1万元资格费。
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是指企业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交易商如从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需要补缴一定金额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已累计缴纳资格费1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2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3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4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5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6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7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8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9万元的交易商,自动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国家计委《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18•【文号】•【施行日期】199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改善供需衔接,自1996年度起,对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组织交易会衔接供需。
为此,特制定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第一条为保证棉花交易会的顺利进行,设立国家棉花交易会协调小组。
交易会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同志组成,并由国家计委牵头。
交易会协调小组的任务是:确定交易会参会范围;制定交易规则;协调解决交易会的有关事项;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条交易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三条依据棉花年度供应计划,分阶段召开交易会,实行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会期过后,交易会仍开设常年办事机构,继续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
二、购销计划第四条国家计委依据当年棉花生产、需求、库存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全国棉花平衡计划、分地区的纺纱用棉计划,棉产区棉花调出计划、销区和半产区的棉花调入计划。
第五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依据国家年度棉花平衡计划,分别下达棉花供应分阶段计划,9-12月份用棉计划,可按照上年水平预分。
第六条棉花调出省、自治区接到国家计划后,要把调出计划分解到地、县;棉花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将棉花调入计划具体分解到用棉企业。
棉花调入地区应将计划指标优先分配给棉纺能力在3万锭以上的、效益好的企业。
三、参会资格第七条参加国家棉花交易会的供方是:(一)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三)其他有调出计划的省级棉麻公司和地、县棉麻公司。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治理,保证交易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正常进行,依照《合同法》和《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是指为会员在本中心开展商品棉交收等业务提供仓储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依据本方法选定和治理交收库。
交收库及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指定交收仓库的必备条件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3、产权清晰;4、主营棉花仓储物流业务;5、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6、仓库面积在20000㎡及以上或仓库室内容量20000吨及以上;7、交通便利,储运条件好 (有铁路专用线优先);8、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并配备装卸堆码设备;9、配备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和棉检仪器及辅助设备;10、由当地消防部门签发的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1、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治理人员,办公设备齐全;1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上年度止财务报表为盈利;1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客户反映好;14、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申报材料凡具有一定的棉花仓储库容、治理规范、安全有保证,承认本中心规章制度、同意本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情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仓储企业都能够向本中心申请加入指定交收仓库,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5.仓储概况说明;6.安全、业务治理规章制度;7.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签发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复印件;8.担保企业提供的为其申报指定交收仓库的担保证明;9.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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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
(2010年度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交割、仓单质押、第三方监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资格;
(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或从事棉花经营,或使用棉花,或具有棉花相关业务背景;
(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五)同意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
被交易市场终止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缴纳资格费。
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
按年缴纳资格费是指从企业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1万元资格费。
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是指企业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四)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五)资金调拨人、交易员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企业破产、解散;
(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五)项的,交易商须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每年6月至9月为交易商年检时间,交易商需将以下资料于9月底前报送交易市场:
(一)据实填写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年检登记表》(加盖公章);
(二)已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年检合格的交易商资格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的交易商,限期了结其在市场发生的所有业务,交易市场相应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交易商因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加密卡
第十四条为保证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关交易、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安全性,交易市场为交易商配置专用加密卡和专用软
件。
第十五条交易商须安排专人保管加密卡,因加密卡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加密卡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到期自动失效。
到期前交易市场不另行通知,交易商需提前做好更换加密卡准备,如因加密卡过期不能开展业务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加密卡到期免费更换。
第十七条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入市时须缴纳3000元的加密卡费用,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
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可免费获得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
第十八条交易商可免费向交易市场申请补办、换取或领取备用加密卡三个。
超过三个的,每补办或更换一个加密卡收取费用1500元。
第十九条交易商进行商品棉交易以及从事相关业务办理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通过加密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
第四章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商品棉交易、交割、第三方监管、物流配送、资金服务等业务;
(二)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政策性棉花交易(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获得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
(五)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交易市场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七)其他应由交易商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
(三)妥善保管加密卡,熟记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加密卡、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员的培训;
(六)接受交易市场对其在交易市场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七)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交易商退出和暂停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可以退出交易市场。
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
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
交易商在办理退市手续时,交易市场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
已缴纳的交易商资格费及加密卡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商的交易代码。
已退市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市场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可以申请暂停交易商资格。
如申请暂停,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
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
交易商在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时,应将欠缴交易市场的各项费用补齐,否则在申请恢复交易商资格时,须补齐原欠缴费用后方可开通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
交易商在暂停资格期间,交易市场为其保留交易商代码,但其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如没有按期续缴资格费,则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
如需开展交易市场的业务,须先将欠缴的各项费用补齐。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交易市场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交易商向交易市场申请取得交易商资格即视为交易商同意遵守本办法。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2日起生效。
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