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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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

(2010年度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交割、仓单质押、第三方监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资格;

(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或从事棉花经营,或使用棉花,或具有棉花相关业务背景;

(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五)同意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

被交易市场终止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缴纳资格费。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

按年缴纳资格费是指从企业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1万元资格费。

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是指企业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四)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五)资金调拨人、交易员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企业破产、解散;

(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五)项的,交易商须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每年6月至9月为交易商年检时间,交易商需将以下资料于9月底前报送交易市场:

(一)据实填写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年检登记表》(加盖公章);

(二)已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年检合格的交易商资格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的交易商,限期了结其在市场发生的所有业务,交易市场相应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交易商因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加密卡

第十四条为保证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关交易、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安全性,交易市场为交易商配置专用加密卡和专用软

件。

第十五条交易商须安排专人保管加密卡,因加密卡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加密卡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到期自动失效。到期前交易市场不另行通知,交易商需提前做好更换加密卡准备,如因加密卡过期不能开展业务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加密卡到期免费更换。

第十七条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入市时须缴纳3000元的加密卡费用,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可免费获得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

第十八条交易商可免费向交易市场申请补办、换取或领取备用加密卡三个。超过三个的,每补办或更换一个加密卡收取费用1500元。

第十九条交易商进行商品棉交易以及从事相关业务办理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通过加密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

第四章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商品棉交易、交割、第三方监管、物流配送、资金服务等业务;

(二)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政策性棉花交易(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获得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

(五)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交易市场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七)其他应由交易商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

(三)妥善保管加密卡,熟记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加密卡、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员的培训;

(六)接受交易市场对其在交易市场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七)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交易商退出和暂停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可以退出交易市场。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

交易商在办理退市手续时,交易市场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已缴纳的交易商资格费及加密卡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商的交易代码。已退市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市场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可以申请暂停交易商资格。如申请暂停,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

交易商在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时,应将欠缴交易市场的各项费用补齐,否则在申请恢复交易商资格时,须补齐原欠缴费用后方可开通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

交易商在暂停资格期间,交易市场为其保留交易商代码,但其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如没有按期续缴资格费,则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如需开展交易市场的业务,须先将欠缴的各项费用补齐。

第六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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