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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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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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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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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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拓展市场,某公司决定派遣董事和监事到海外公司或机构工作。
2. 适用范围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工作需要,被派到海外公司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的员工。
3. 外派前的准备工作3.1 选拔过程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候选人的履历、语言能力等方面考虑选择哪些员工担任董事和监事。
3.2 培训计划为了保证员工合格担任董事和监事,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对应的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董事和监事的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
3.3 合同签署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外派协议》,其中明确外派时间、岗位职责、待遇、福利等内容。
4. 工作期间的管理此处主要包括董事和监事的工作安排、经费支持和管理流程。
4.1 工作安排外派员工的工作安排将在公司内部安排,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公司进行分配,外派董事和监事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保持与总公司的联系,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
4.2 经费支持公司将为外派员工提供所需的经费,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还将为外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寓或补贴住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4.3 管理流程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流程将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工作汇报:外派员工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定期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秀表彰:公司将为优秀表现的董事和监事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外派结束后的处理5.1 工作总结外派员工完成工作后,需要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以便对外派工作进行纵向对比和评估。
5.2 随迁家属如有员工需要随迁家属,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
5.3 反馈意见如有员工对外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际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将积极采纳并予以奖励。
6. 其他事项6.1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公司对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最终权限。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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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订。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1.2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1.3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1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2.1.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1.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2.1.3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1.4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2.2.1《公司法》或派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2.2.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2.2.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2.2.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该提名或委派无效。
3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1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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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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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越来越多地面临将董事派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需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外派董事的行为和职责,本文档旨在制定公司外派董事的管理制度。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外派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派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本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管理业务等工作的人员。
2.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派遣的董事,包括只派遣一次的临时外派和长期外派的董事。
3. 外派董事的选拔与委任3.1 选拔程序公司根据特定的业务需求,通过内部选拔程序,确定适合外派的候选董事。
选拔程序包括评估候选董事的专业技能、语言能力、跨文化适应能力等。
3.2 委任条件公司通过正式的委任程序,根据外派董事的素质、工作经验和表现,委派其担任外派董事职位。
委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素:•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通过公司内部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和商业环境有一定了解;•能够适应外派工作所需的时间和工作强度。
4. 外派董事的权益和义务4.1 权益外派董事享有权益:•接受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和指导;•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在目标国家或地区享有与本地董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2 义务外派董事应承担义务:•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指定任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提供必要的工作报告和信息反馈。
5. 外派董事的管理和监督5.1 外派董事的管理公司应建立外派董事的管理体系,确保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管理内容包括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支持;•定期与外派董事进行工作沟通和评估;•协调解决外派董事的问题和困扰;•监督外派董事的工作进展和绩效。
5.2 外派董事的监督公司应进行对外派董事的监督,以确保其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和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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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活动。
三、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具备与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1. 公司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确定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人选。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综合评估和审查。
3. 经公司审核合格后,签订派遣协议,并办理任命手续。
五、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权责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3.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定期报告,对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考核与绩效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
2. 考核和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贡献度等。
3. 根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可以相应调整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待遇和任职条件。
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保密义务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利益。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以上为《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敬请遵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https://img.taocdn.com/s3/m/8b3da1cb87c24028905fc3af.png)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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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经营活动外派至海外,以求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指企业派遣到海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海外运营: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三、管理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合法性。
2、安全第一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在海外的安全。
3、责任至上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四、管理职责1、招聘职责企业应当根据海外运营的需要,确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岗位要求,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2、培训职责企业应当为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
3、监督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4、考核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确定他们的工作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五、结束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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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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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1、正直和责任心。
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
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
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e0251b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1d.png)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2)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6)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8)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9)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11)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1)第八章附则 (12)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13)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集团(以下简称“xx团”)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董事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控股、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五)对委派董事或监事的参控股子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董事、监事对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四条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素质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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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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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人力资源及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董监高”),是指由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在所投资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任职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领导以外的外派董监高人员,在所投资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岗位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本部中层干部正职的职级管理,其余按照本部中层干部副职的职级管理。
为推动所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公司本部领导及中层干部“高职低配”派至下属公司任职,这类干部职级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管理。
公司领导兼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党委酝酿并做出决议,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中层干部担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按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及管理的相关事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并实施;负责外派董监高的选拔、派出、薪酬和考核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外派董监高事项向上级主管机关的请示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党委指示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定程序落实外派董监高在所投资公司的任免职;负责外派董监高业务衔接工作,督促并监督外派董监高忠实尽责和依法履职,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所投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派出董监高人选的任免职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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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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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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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1.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委派或推荐。
3.1.3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
可以包括招聘外部专业人士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
建立完善一支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董监事队伍,成为培养企业后备干部的重要载体。
3.2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3.2.1公司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由董监办、党建工作部根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提出人选,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3.2.2董监办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
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3.2.3依据《公司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投资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决定进行变更,并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2)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调动、轮岗;(3)外派董事、监事已到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5)履职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6)因董事会决策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投反对票的;(7)需要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3.2.4董事提出辞呈未批准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3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3.3.1外派至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的职责和权利:(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2)维护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公司工作要求;(3)在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充分维护公司的利益。
涉及公司授权表决事项,严格按公司意见表决;(4)研究和促进投资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督促和支持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5)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协助公司推进预算编制、股利收缴、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涉及投资企业的相关工作;(6)发现投资企业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出纠正意见;(7)《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3.3.2外派至全资、控股企业的监事的职责和权利:(1)监督检查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公司各项决议与工作部署情况;(2)监督检查投资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3)监督检查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章程、“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投资企业投融资、工程招投标、产权转让、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大额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5)监督评价投资企业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6)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公司董监办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督促投资企业整改纠正,提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投资企业警示;(7)根据监督需要听取投资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投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8)《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3.3.3委派至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应依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积极履行上述职责和权利,公司支持和指导落实具体职权。
3.4外派董事、监事的义务3.4.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除投资企业股东会的批准,董事、监事不得与投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投资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投资企业利益的活动;(5)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不得参加由投资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6)外派董事、监事应当保护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投资企业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未征得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表决。
3.4.2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监办、财务管理部,督促投资企业及时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3.4.3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审计部对投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制订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进行监督。
3.4.4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3.5外派董事、监事日常管理3.5.1外派董事、监事应当认真、及时填写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会议议题、表决情况等信息。
3.5.2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定期查阅并分析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组织开展投资企业的调研、检查活动,深入了解掌握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审议投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与评估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3.5.3外派董事、监事要积极参加公司和投资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3.5.4外派董事、监事应当提交月度工作简报和年度工作报告。
月度工作简报主要是对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本人参与情况以及开展投资企业的调研、检查活动等情况的简要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报告期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2)报告期投资企业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3)报告期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4)本人对投资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和建议;(5)其他应当汇报的事项。
3.5.5外派董事、监事发现投资企业下列可能对公司权益或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补交书面报告:(1)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问题、财务风险、法律诉讼;(2)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投资企业资产或危及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4)投资企业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5)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或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6)外派董事对投资企业经理层提交的议案表决投否定或弃权票的事项;(7)公司及外派董事、监事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3.5.6外派董事、监事应当要求投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提前15天,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前发送书面通知,并提供足够的书面资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案、会议议题相关的背景资料等。
3.5.7外派董事、监事应当按时出席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上报董监办,由公司确定委托授权人,外派董事(监事)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授权人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或根据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3.6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3.6.1外派董事、监事在参加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前,应当主动向投资企业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议题的相关信息。
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
3.6.2投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司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公司已作出决策的决议事项和外派董事不具有否决权的决议事项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或股东信息变更除外)、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3)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及变更企业形式;(4)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企业上市;(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处置;(7)重大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质押、对外出借资金;重要法律诉讼事项;(8)重大关联交易;(9)聘任或解聘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10)公司及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