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强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度 15000 1XXXX 偏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强 cd
移
移
cd
移
移
度
前照灯
学海无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后轴应大于等于 50%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转向轮横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向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30%
≤10%
挂车
—
—
≥60%
≥55%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转向轮横向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新注册车
在用机动车
前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灯高 灯高
近
光 ≥1000mm >1000mm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近 灯高 光 ≥1000m
灯高 >1000mm
照光
垂
垂
光
垂
垂
灯 发 光
强
直
度 18000 15000 偏
铰接客车、无 行 轨电车、汽车 车 列车
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浅析
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浅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上海市制定了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包括车辆尺寸、安全气囊、车灯、车身结构等多个方面。
本文总结了这些修订内容,并分析了其背景和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正文:一、背景机动车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人们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机动车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
然而,在机动车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如何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修订内容为了提升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上海市制定了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尺寸新版标准规定了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上限和下限,以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轴距和轮距等参数,以保证行驶的平稳性和操纵的方便性。
2. 安全气囊安全气囊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安全装置,可以在碰撞发生时起到缓冲作用,减轻乘员的伤害。
新版标准规定了安全气囊的数量和性能要求,以提高车辆乘员的安全性。
3. 车灯车灯作为机动车行驶中不可或缺的配件,对行驶的安全性有重要的影响。
新版标准规定了车灯的亮度、光束调节范围、波长等参数,以保证行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 车身结构车身结构是机动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障,新版标准规定了车身强度、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等参数,以增强车辆的抗碰撞能力和承载能力,从而提高行驶的安全性。
三、意义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修订内容对于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些修订内容可以增强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修订内容的实施可以提高乘员的行驶舒适度,提高机动车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最后,修订内容的推广还可以促进机动车行业的发展,推动整个交通产业链的升级和转型。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 0.6s。
6、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汽车侧滑的检测
汽车侧滑的检测汽车前轮定位参数是影响汽车操纵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汽车如果没有正确的前轮定位,将引起转向沉重、操纵困难、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同时,转向车轮在向前滚动时将会产生横向滑移现象,即车轮侧滑。
因此,汽车转向轮定位值是汽车安全检测中的重点检测项目之一。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汽车有关转向轮定位参数的检测作了如下一些规定:①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②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③机动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检测时,其值不得超过5m/km。
汽车前轮定位参数的检测,有静态检测法和动态检测法两种。
静态检测法是在汽车静止的状态下,用车轮定位仪对前轮定位值进行检测,已在第三章中讲述过。
动态检测法是使汽车以一定的行驶速度通过侧滑试验台,从而测量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侧滑量是指汽车直线行驶位移量为1km时,转向轮的横向位移量。
侧滑量的单位是:m/km。
汽车侧滑试验台是用以检测汽车前轮侧滑量的一种专门设备。
而汽车前轮的侧滑量主要受转向轮外倾角及转向轮前束值的影响。
所以,侧滑试验台就是为检测汽车转向轮外倾角与前束值这两个参数配合是否恰当而设计的一种专门的室内检测设备。
一、汽车侧滑试验台的结构与工作原理(一)转向轮定位值引起的侧滑经分析汽车转向轮的前束值与外倾角对其侧滑的影响比较大。
(1)转向轮前束引起的侧滑转向轮有了前束后,在滚动过程中力图向内收拢,只是由于转向桥不可能缩短,因此,在实际滚动过程中才不至于真正向内滚拢。
但由此而形成的这种内向力势必成为加剧轮胎磨损的隐患。
又假设让两个只有前束而没有外倾的转向轮向前驶过,如图4-7所示的滑动板,也可以看到左右转向轮下的滑动板在转向轮内向力的反作用力的推动下,出现图4-7中虚线所示分别向外侧滑移的现象。
其单边转向轮的外侧滑量St为:图4-7由车轮前束引起滑动板的侧滑(2)转向轮外倾角引起的侧滑转向轮外倾角的存在,在滚动过程中车轮将力图向外张开,只是由于转向桥不可能伸长,因此,在实际滚动过程中才不至于真正向外滚开。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行
车
制
动
率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
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制
动
不
平
衡
率
新注
册车
前轴
≤10%
驻车制动性能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1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侧滑值应在±5m/km之间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100~350
15000
12000
上偏≤100mm)
下偏≤0.2H
-50~-300
-100~-350
前照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32.8km/h—40km/h时范围内合格
注册车前照灯
发
光
强
度
cd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汽车仪表信号单项选择题
仪表信号单选题1.前位灯(俗称小灯、示宽灯),光色为(A )。
A 白色或黄色B 红色C 琥珀色2.后位灯(俗称尾灯)光色为(B )。
A 白色或黄色B 红色C 琥珀色3.侧位灯的光色为(C )。
A 白色或黄色B 红色C 琥珀色4.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高(C )以上的车辆均应安装示廓灯,标志车辆轮廓。
A 1mB 2mC 3m5.主转向灯功率一般为(B )。
A 40WB 20WC 5W6.汽车灯具按功能可分为照明灯和信号灯,信号灯有(A )等。
A 转向灯B 防雾灯C 前照灯7.牌照灯装于车尾牌照上方或左右两侧,用来照明后牌照,确保行人距车尾( B )处能看清牌照上的文字及数字。
A 15mB 20mC 40m8.汽车两侧中间装有侧转向灯。
主转向灯功率一般为20W,侧转向灯功率一般为( A ),光色为琥珀色。
A 5WB 10WC 15W9.驻车灯装于车头和车尾两侧。
要求从车前和车尾(B )远处确认灯光信号,光色要求车前为白色,车尾处为红色。
A 100mB 150mC 250m10.报警灯一般为(B )。
A 绿色B 红色C 蓝色11.前雾灯的光色为( A ),因为这种颜色光线波长较长,透雾性好。
A 橙黄色B 红色C 蓝色12.前照明灯的照明要求是应能保证车前明亮而均匀的照明,(A )A 使驾驶员能够看清车前100m内路面上的障碍物B 使驾驶员能够看清车前200m内路面上的障碍物C 使驾驶员能够看清车前400m内路面上的障碍物13.四灯制的前照灯并排安装时,装于外侧的一对应为(C )灯。
A 近光单光束灯B 远光单光束灯C 近、远光双光束14.前雾灯光色为橙黄色,因为黄色光线波长(A ),透雾性好。
A 较长B 较短C 频率高15.转向时,灯光呈闪烁状,频率规定为(1.5±0.5)Hz,启动时间为( A )。
A 不大于1.5s B不小于1.5s C不大于2s16.在紧急遇险状态需其他车辆注意避让时,( A )可通过危险报警灯开关接通同时闪烁。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附录)标准规范2009-05-08 12:46:54 阅读8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 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40 km/h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B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B2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B3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3 km/h~5 km/h 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B4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1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1 %)、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0.7 )上进行。
C1.2在试验路面上画出表3 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线,被测机动车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D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
C1.3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它测试方法测量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1.4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能够测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的仪器测量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车速表、前照灯等方面的检测项目和标准。
在行车制动性能方面,根据机动车类型和空载/满载状态,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和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都有相应的检测标准。
其中,前轴制动力总和与轴荷的百分比应大于等于60%,后轴制动力总和与轴荷的百分比应大于等于20%(铰接客车、无轨电车、汽车列车除外)或大于等于50%(其他汽车)。
此外,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也是一个重要的检测指标。
在车速表方面,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应在32.8km/h—40km/h之间,否则不合格。
同时,转向轮横向侧滑量也应在±5m/km之间。
在前照灯方面,发光强度和灯光高度都有相应的检测标准。
对于远、近二灯制和远、近、高、低四灯制车辆,发光强度应分别在-cd和-cd之间。
灯光高度方面,远灯高光应大于1000mm,垂直上偏不应超过100mm,偏下偏不应超过0.2H;近灯高光应大于1000mm,垂直偏不应超过-50~-300mm,移动范围不应超过100~350mm。
文章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车辆的检测标准,如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后轴应大于等于50%。
总之,这些检测项目和标准的存在,可以保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等于该轴轴荷60%25%30%车速表是机动车上的一种重要仪表,它用来显示车辆的速度。
在32.8km/h到40km/h的速度范围内,车速表的指示值应该是合格的。
除此之外,制动力也是机动车性能测试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指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不同类型的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的制动力要求也不同。
例如,乘用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kg的车辆在空载状态下的制动力要求分别为60%和55%。
而铰接客车、无轨电车、汽车列车和其他汽车在空载状态下的制动力要求均为60%。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 0.6s。
6、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G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GB 7258-2004 (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B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⑶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3、在"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7.10.23
•【文号】公交管[1997]248号
•【施行日期】1997.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公安部关于实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交管〔1997〕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已经国家监督局批准以强制性标准发布,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检验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并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检测设备的调整工作。
该标准实施后,公安部1993年5月13日发布的《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和1994年1月12日发布的《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中与该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标准为准。
对该标准中未列入的机动车型的安全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标准自行规定,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19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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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d) 6.2.7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8的载客汽车行车制动踏板力的要求;6.4.2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驻车制动手操纵力的要求;6.14.1.3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载客汽车检验时踏板力的要求;以上要求对于轻型越野汽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e) 6.1.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其实施的过渡期应与有关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一致。
GB 15365-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3 整车
3.1 车辆标志
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F为提示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环境科研究院大气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GB 14761.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 14761.7-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a) 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GB 10395.1-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89 农林拖拉机和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安全标志
GB 11381-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 12428-90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b) 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c) 6.10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且小于5t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6.13.1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7.2.4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7.6.4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7.6.8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7.7.3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8.1.6有关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GB 1496-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 3181-1995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948-86 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9656-1996 汽车用安全玻璃
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煜麟、周天佑、潘克秋、叶盛基、白景升、何勇、应朝阳、王凡、崔保寅、赵家琳、袁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