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营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2016年10月28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第六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草案涉及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力、义务的,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县)主要领导。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接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服务竞赛和服务质量达标工作。
(五)做好对公务接待活动定点宾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科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接待科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主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7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业经2017年9月2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下列执法内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众明示的方式予以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一)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执法机关委托的执法事项;(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四)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内容;(五)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包括依据、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七)行政强制事项,包括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八)行政征收事项,包括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数额等内容;(九)行政征用事项,包括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十)行政给付事项,包括条件、种类、标准等内容;(十一)行政确认事项,包括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十二)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包括计划、方式、实施情况等内容;(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十四)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和相关信息内容;(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九)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内容;(二十)应当行政执法公示的其他内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03
•【字号】营政办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营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9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科学技术局,正处级建制,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推荐。
2.取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初审。
3.取消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4.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5.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6.取消对科技类协会前置审查。
7.取消科技成果鉴定。
8.取消管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
9.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依法开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2.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科技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改革和完善预算与税收管理职责。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2.加强完善市和市(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加强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9【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全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迁应拆除的建筑物。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房屋乱扒门窗、改变用途、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城市绿化、非法占用绿地、毁坏树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占道经商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公共场所、饮服行业噪声、油烟等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营政办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业经2021年1月2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营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商务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企业(非国有企业)人员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审批。
2.取消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涉及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3.取消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4.取消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取消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3.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6.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7.承担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营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4.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营政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调整营口市口岸和农机管理体制的通知》(营编发〔2015〕23号),设立营口市口岸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局。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口岸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大通关”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口岸“三互”通关合作和“单一窗口”建设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口岸的管理、协调、监督和仲裁工作;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外贸船舶进入非开放区事宜;协调新开通国际航线有关事宜。
(三)负责口岸的集疏运工作;负责协调口岸外贸货物通关的衔接工作。
(四)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口岸信息化工作;指导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负责全市口岸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管理和发布工作。
(六)指导口岸系统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指导口岸系统进行涉外政策、法规纪律和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负责口岸旅检通关协调工作,协助处理口岸现场突发涉外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口岸发生的严重违反涉外政策、法规、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司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批准。
4.取消延长、减少劳动教养人员期限(三个月以下)审批。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7.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工作及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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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5]71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营政办发〔2015〕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营口市口岸和农机管理体制的通知》(营编发〔2015〕23号),设立营口市口岸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口岸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大通关”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口岸“三互”通关合作和“单一窗口”建设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口岸的管理、协调、监督和仲裁工作;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