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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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一、各类票据发票凭证管理制度

1、票据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票据法》。

(3)票据活动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4)票据的领用必须由领用人提出持票申请,经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实施票据制作。

(5)票据必须依据经济活动的有效凭证、合同等相关法定凭据、文本及领导审批意见制作。

(6)票据使用或持票人外出购物和公务活动,出票人原则上不开具全空白票据,因业务急需或情况特殊确需持有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对用途、金额进行严格控制。

(7)领用票据的同一持票人,原则上每次最高限制申领票据两张,持票人应按申请用途及期限及时使用和归还,注销票据存根。

(8)出票人拨付票据时应对持票人的票据实施严格的核对与编号登记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催办,管理工作。

(9)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盘清存量资金的实有存量,严禁开具超额空头票据。

(10)出票人因把关不严或其他原因,制作超额空头票据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责任与损失,则由出票人自理。

(11)出票人对票据上的记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视为无效。

(12)出票的交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查审,严禁制作和收取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二者不一致的无效票据。

(13)持票人对持有的票据负有保管责任,因失误或其他原因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票据出票人注销或挂失。因票据遗失对企业造成后果与损失的由持票人负责赔偿责任。

(14)票据与印章严禁同一财会人员保管,票据必须经出票人制作由另一出票人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领用、使用。

2、发票、收据的管理制度:

(1)本公司现有内外流通使用的发票、收据四种:

a.本公司采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用于商品房销售结算业务;

b.税务机关监制的文成县服务业企业正本收据;

c.财政机关监制的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正本收据;

d.普通性收据。

(2)本公司发票、收据的申购、申请、制作由公司财务部对口税务、财政办理专项申办、领用手续。

(3)发票、收据的适用范围: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对外经营业务的一切营销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

(4)文成县服务业企业的正本收据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非经营性的经济往来、公司内外收取的暂收款、押金、定金、代收代付款、预收款等。

(5)普通性收据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内部的应收、在付款项划拨等经济往来型业务和公司内部非经营性的费用收入等。

(6)发票、收据的管理应遵守入库、登记、归口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

(7)发票、收据的领用、发放,应严格遵守限额、登记、回收注销、复核等专项管理制度。

(8)发票、收据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正确区分类别。严禁开具阴阳发票和收据;严禁利用发票、收据制作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9)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无效发票、收据应在发票、收据的票面上签发和加盖作废签证及印章。签证的作废发票、收据应保持完整无损页。

(10)发票、收据使用只限于本公司内外经营活动,严禁进行转让、转借和代为他人开具本公司的发票、收据或利用本公司发票、收据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各类活动。

(11)发票、收据使用必须现用现加盖印章。严禁印签、发票、收据同处放置保管。

(12)发票、收据因保管不慎造成遗失和失窃,保管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税务、财政部门进行挂失注销登记。因发票、收据遗失对本公司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各类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管理制度:

(1)必须完整地反映经济运作的真实情况。记帐凭证的制作必须做到支付凭证、原始凭证、报支手续审理、核算符合完整、正确、规范合法的原则。

(2)会计凭证科目的选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同一经济运作的会计凭证科目的处理前后各期口径一致、方法一致、选科一致、核算一致、相互也可比。

(3)原始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

(4)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档案,原始凭证的保管必须做到定点存放,按月装订,防止散失。

(5)原始凭证涉及本公司经营活动的商务机密,财会人员严禁跨越本份职责私自翻阅属他人保管的原始凭证。严禁摘抄、复制原始凭证,严禁向非本份的责能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泄漏有关原始凭证机密,严禁原始凭证外携存放。

(6)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原始凭证的查阅管理制度,凡未经主管或公司领导许可,任何非专职的公司内外人员都不得擅自调用、查阅、复制、复印、摘录或从事涉及本公司商务机密的活动。

(7)原始凭证和相关财会档案的注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年限、规定及审核手续。

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2)现金(含备用金、周转金)必须严格遵守限额存放的现金管理纪律。

(3)限额现金的申请,应根据公司日常现金的周转量测算。经财务主管部门和公司经理审核签证后,由财会专门人员向银行申请办妥现金库存额度;。

(4)现金使用范围应严格遵守限额、控制的原则。

(5)本公司现金使用的范围:

a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奖金:

b.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c.结算点以下(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零星费用支出;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e.各种劳务报酬;

f.专业人员申请领用的各类业务备用金、周转金;

g.各类业务需要、限额以内的暂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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