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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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k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
摘要:矫正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内涵及其为实现矫正正义
而提出的各种措施,并对其进行了历史评价。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矫正正义观
一、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是其正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公正、公平等是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因此,在其著述中这些概念是通用的。他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1](p88)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两类:从关系角度将正义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从范围角度将正义分为家庭正义与政治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是其特殊正义观中的一部分,相对于普遍正义是就公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特殊正义是就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以“平等”为主要原则。特殊正义仅限于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领域,要求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的分配,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的实质是“比例平等”,依据社会成员各自的价值确定其标准,分配社会财富、荣誉等。强调分配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待遇。区分人的价值的根据是公民的血统、财富、地位、品德、才能、绩效
等各种因素的总和。交换正义遵循“等价原则”,即交换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当相等。
矫正正义则属于非自愿交换中的正义,即强制均等。与其相关的是部分罪行,如盗窃、勒索等。行为者的情形是利得,受害者的情形是损失,而矫正正义是两者的中间。由于非自愿交往,交往双方间由原始的平等状态变成现在的不平等状态,矫正正义的执行人、裁判者就要运用算术平等的方法,划清双方责任的归属,查明受侵害的程度,运用刑罚来剥夺行为者的利得,以恢复双方原来平等的状态。
二、亚里士多德为实现矫正正义而提出的措施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既是城邦的善,又是个体的善;既是制度规范的原则要求,又是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因此,社会规范和个体美德是正义的两种属性,为实现矫正正义,需从以下入手: (1)完善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为完善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提出了各种措施,主要如下:
①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主张,认为若万事都以个人的命令为依据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实行个人统治,无异于在政治中加入“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2](p199)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公正、无偏私地贯彻执行矫正正义的原则。他认为,法治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法律是前提,服从恶法不是法治。有了良好的法律,
全体人民,包括统治者应一律服从,否则也不会实现法治。
②选择优良的政体,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只有具备了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能有获致幸福的最大希望。”[2](p169)亚里士多德主张建立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使执政者能够秉公办事。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种职能:议事、行政和司法。一个优良的政体在创设时必须考虑每一种职能如何才能够对其他两种职能形成监督与制约,才是健全的机构。只有建立起这种权力制约和平衡的机制才能使矫正正义的执行者、仲裁人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地、无偏私地贯彻矫正正义的原则,使行为者和受害者重新回到原来的平等状态。
(2)提倡个体的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当人们不仅了解社会规则,而且从内心深处认同并自觉服从这些规则时,社会正义才能实现。城邦治理是城邦追求善的手段,而个人美德是城邦治理的基础。如何提高个体的美德呢?亚里士多德首推教育,他提出“灵魂教育”与“实用教育”的概念。
三、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历史评价
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的提出是同当时古希腊社会的社会历
史状况有直接联系的。在此之前,社会之中就形成较为庞杂的正义观念。通过对自然的研究,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们得到关于均衡与和谐的观念,关于各种元素之间适当的比例产生自然界的均衡与和谐的观念,关于天体间适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形成天体间和谐的观念等。关于自然秩序的概念被直接运用于社会政治领域,从而形
成关于城邦的正义、和谐等一系列思想。公元前6世纪末的毕达戈拉及他所创立的学派进一步发展了“和谐”的思想。
随着古希腊奴隶制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政治和道德行为急需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正义根源于经济,依赖于政治,服务于社会。因此,亚里士多德时代奴隶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其正义观得以系统化、理论化的又一重要原因。就当时社会状况而言,正值古希腊社会的大变革时代,经过伯罗奔尼撒战争和马其顿帝国的入侵后,伯利克里时代一去不复返,希腊社会动荡不安,社会成员两极分化,阶级矛盾尖锐。因此,广大人民特别是既拥有一部分政治权利又能够过上比较殷实的生活的中产阶级迫切
需要稳定,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宁、和谐的家庭生活,而所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人民愿望的实现就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状况各方
面的协调与和解上。因此,以中庸为本位的调解两大对立群体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矫正正义观在此情况下便应运而生了,它对于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起着一定的进步作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