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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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为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7〕640号)和《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司鉴字〔2017〕31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工作。

张海星等57名专家通过遴选,纳入专家库(具体名单见附件)。

入选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为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程序,增补专家数额。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8日附件
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司法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司法部

附件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址: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联系电话:
6.申请执业类别: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年月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范围:
□污染物性质
□地表水和沉积物
□空气污染
□土壤与地下水
□近海海洋与海岸带
□生态系统
□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4.评审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3.鉴定人技术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下面空白处注明)
五、附件。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10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董岩哈尔滨捷通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5900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增加我国环境司法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损害;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18.9;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83-01作者简介:董岩(1983-),女,汉族,毕业于吉林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哈尔滨捷通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副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方向等工作。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足目前,我国缺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事鉴定的专业人员。

环保部于2014年和2016年分别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机构名录》,在推荐机构名录内的机构只有29家。

因此,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除了环保部推荐机构名录内的单位,还有一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服务,但尽管如此我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求还十分巨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现状仍会越发严重,影响我国环境司法的规范化发展。

(二)司法鉴定人员匮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缺口也十分巨大。

通过调查发现,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人员的需求十分严格,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导致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较少。

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人员配置存在一定问题,鉴定人员通常只对某一领域进行环境损害的鉴定工作。

但实际的环境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的对象是十分复杂的,涉及到多个领域和类别。

以上的现状带来的是,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选择上会产生一定的倾向,优先接受法院和环境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于个人或企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则由于资源不足,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结论的表达形式,对于环境问题的定责和赔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围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展开,探讨其意义、流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追究责任和进行赔偿。

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专家对环境问题的客观评价,可以提供科学依据,帮助法院判断责任,确保受损方得到合理的赔偿。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流程一般包括鉴定委托、鉴定准备、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鉴定委托是鉴定的开始,由法院或相关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请求,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鉴定准备阶段是鉴定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整理,确定鉴定的方案和方法。

鉴定实施阶段是鉴定专家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样品采集和相关数据的收集,通过实验和检测等手段进行分析和评估。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实地勘查和分析评估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对环境问题的成因、损害程度、责任归属等进行判断和表达。

最后,鉴定报告是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呈现给委托方和法院,供其作为判决依据。

在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鉴定专家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鉴定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遵循科学方法和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地表达鉴定专家的意见和结论,避免模糊、歧义或错误的信息。

最后,鉴定报告应当具备完整、规范的格式,清晰地呈现鉴定的目的、过程和结论,便于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应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法院提供了科学依据,帮助判决责任和赔偿,并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防范。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阻碍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本文将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鉴定标准不统一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存在着地区性、部门性的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专业性不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的案例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当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具备专业背景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程序不合规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不按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等,导致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和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案例经验,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规范鉴定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强化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存在着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性不足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伴随环境损害纠纷的迅速增多,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理应呈“井喷式”增长。

然而,据《环境统计公报》调查显示,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与环境损害纠纷之间的增长数量差距巨大,进入诉讼途径的环境侵权纠纷甚至不及总量的1%[1]。

此中缘由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极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质,诉讼中各类要件事实的举证难度极大,加之法官缺乏环境科学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便亟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司法鉴定意见发挥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自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譬如鉴定主体不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反复鉴定乱象丛生、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鉴定过程的隐蔽性、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等,使得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难题尚未真正得以缓解。

鉴于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迫在眉睫。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已初步获得正视。

一方面,从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得以体现,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予以回应,但仍过于笼统和简化,难以对具体工作的展开发挥指引性作用。

为此,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部商“两高”决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项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首例?。

同日,环保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知》),对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

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保部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2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 3号),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资源,尽快组建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顾问团队,为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手把手”、“点对点”式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

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机构“走出去”,向大型综合性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优秀鉴定人学习经验。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要求对每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每年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鉴定人能力素质。

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规范执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保护环境的重要指引》环境问题现在可真是个大事情呢!就像我们生活在一个大屋子里,要是这个屋子脏了、破了,我们肯定住得不舒服。

环境就像这个大屋子一样,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听说过司法部的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这里面可有好多故事呢。

比如说,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河流被污染的。

就像有一条清澈的小河,本来河里的小鱼小虾欢快地游着,河边的花草也长得特别茂盛。

可是突然有一天,河水变得黑乎乎的,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小鱼小虾开始翻着白肚皮,花草也慢慢枯萎了。

这时候啊,就需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来找出原因了。

那些鉴定的叔叔阿姨们就像侦探一样。

他们来到河边,查看河水的颜色、闻闻河水的味道,还取了河水的样本。

他们会检测水里有哪些有害物质,是从哪里来的。

也许是附近的工厂偷偷排污水了,就像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偷偷做坏事。

那些工厂觉得自己的行为没人知道,可是鉴定人员可不会放过他们。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森林被破坏的。

森林就像地球的绿色头发,要是头发被剪掉一大块,地球肯定不好看了。

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砍滥伐树木。

这时候,鉴定人员就会去看被砍伐的树木有多少,这些树木对整个森林生态系统有多大的影响。

他们会算一算因为树木被砍,有多少小动物失去了家园。

那些小动物多可怜呀,就像我们突然被赶出自己的家一样,肯定会又害怕又伤心。

我想,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一本本教科书。

它告诉大家,环境是需要我们保护的。

要是我们不爱护环境,就会受到惩罚。

就像你要是在墙上乱涂乱画,肯定会被大人批评一样。

而且,这些案例也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会被发现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从这些案例中,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

保护环境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我们所有人的事情。

我们小朋友也可以做很多事情呢。

比如我们可以在植树节的时候,去种一棵树。

那棵树就像我们的小伙伴,在阳光下慢慢长大。

我们也可以少用一些塑料袋,塑料袋就像白色的恶魔,到处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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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址: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联系电话:
6.申请执业类别: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年月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范围:
□污染物性质
□地表水和沉积物
□空气污染
□土壤与地下水
□近海海洋与海岸带
□生态系统
□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4.评审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3.鉴定人技术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下面空白处注明)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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