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与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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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规程条文】第二百一十一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 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 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 仍为突出危险区。

检验有效时, 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执行说明】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具体取值应根据构造复杂程度确定:构造极其复杂的区域取10~15m, 构造复杂区域取15~25m, 构造较复杂区域取25~40m, 构造简单区域取40~50m。

区域验证方法主要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 执行一个工作面预测循环表示完成一次区域验证。

至少应连续进行2次区域验证, 任意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 即表明该区域有突出危险;在构造复杂和极其复杂区域应连续进行3次及以上的区域验证。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正确方法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正确方法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正确方法第一节矿井突出事故的预防一、区域性预测主要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煤层进行预测。

二、工作面预测1、现场施工人员、瓦检员必须熟知突出预兆:(1)煤炮声、支架断裂发出的响声,岩煤开裂自行剥落、掉渣、底鼓与煤壁颤动,钻场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发现哨声、风声和蜂鸣声等。

2、钻屑量预测(1)在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mm、孔深10m的钻孔。

(2)钻孔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

根据每个钻孔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h2为湿煤160Pa,干煤200Pa,K1值按如下表。

实测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h2 K1 危险性Pa mL/(g•min1/2)干煤湿煤干煤湿煤≥200 ≥160 ≥0.5 ≥0.4 突出危险工作面<200 <160 <0.5 <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3)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二节防治突出的主要措施一、区域性防突措施我矿主要采取开采2#煤作为上保护层,在没有保护层可采的7#煤层必须在岩石巷内施工瓦斯抽放巷打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准备采掘工作面。

二、局部防突措施(一)石门揭煤1、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2、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编制时间:2017年7月金西煤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根据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我矿被划定为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等数据,在石门揭煤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严格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进行施工;开采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预测、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措施。

一、防治误穿煤层的安全措施主平硐、副平硐、回风平硐井,二采区开采时,其主要巷道布置在M16与M17号煤层中间。

二采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但随着采掘工作面接续及矿井开拓准备的需要,井筒及井下巷道将延续不断的进行掘进作业。

由于受断层、褶曲等不可预见的构造影响,或者煤层赋存条件的变化,难免突出危险区有主要巷道靠近甚至穿越煤层的情况出现。

为防止误穿煤层、地质构造等情况,设计特编制以下防突安全措施:1.认真做好地质编录工作,注意局部地质构造的变化,巷道施工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同时必须坚持“有疑必停”的原则。

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矿总工程师审批。

2.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摸清掘进工作面迎头前方煤层赋存、瓦斯参数,从而有利指导防突工作。

3.加强安全管理。

井巷施工中,必须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四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

4.巷道从开采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50m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的净岩柱小于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的掘进卷道,要求循环打钻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或构造。

5.掘进巷道必须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或装置。

6.在过突出煤层及在其附近1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煤层注水
通过向煤层中注入水,增加煤层的湿度 和稳定性,降低煤层的可燃性和爆炸性 。
VS
煤层加固
通过采用注浆、锚杆支护等技术措施,对 煤层进行加固和稳定,防止煤层变形和塌 落。
瓦斯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
瓦斯监测
通过安装瓦斯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 况。
矿井水患防治与治理
水患风险评估
对矿井周边环境进行水患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水患的区域和 时间。
防水设施建设
在易发生水患的区域建设防水设施,如防水墙、排水沟等。
水患应急处理
制定水患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水患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 行处置。
06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与管理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明确防突安全目标
瓦斯利用
将抽采出的瓦斯进行利用,如发电、 化工等,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04
治理性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与控制
瓦斯排放
通过瓦斯抽放系统将煤层中的瓦斯抽出,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和含量。
瓦斯控制
通过控制抽放系统的参数和抽放时间,控制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和压力在安全范围内。
煤层注水与加固
预警系统
通过建立预警系统,根据监测数据和历史数据,对煤层中的瓦斯情况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05
综合性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与应用
瓦斯抽采与利用
通过瓦斯抽采技术,将煤层中的瓦斯抽取并利用,既 可减少瓦斯灾害,又可实现能源的再利用。
瓦斯发电
将抽采出的瓦斯气体用于发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防突安全目 标,包括降低瓦斯突出频率、减少突出强度 等。

什么是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什么是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1、突出危险性预测2、防治突出措施3、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说白了就是防突工作的一个循环流程,基本上是国内、国外突出矿井的一种通用管理办法简单点就是先预测,有突出危险采取措施,然后对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措施有效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详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者:安全管理网来源:安全管理网点击数:1431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1突出概况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1950——1985年期间,共发生突出12089次,强度超过千吨的特大型突出约有80次,突出最大强度达12400t。

35年来我国突出矿井数n和突出次数N的变化情况如图1。

由图1看出,在1950——1980的30年间,突出矿井数由一个增加到205个。

1980年后由于一些地方突出矿井报废,突出矿井略有下降,但仍多达187个。

年突出次数总趋势也是逐年增加,在1980年达最高值,年突出1151次,1980年后虽有一定程度减少,但仍保持年突出500~600次。

在20世纪60年代,尽管突出矿井数有所增加,但由于较广泛地推广应用开采解放层等防突措施,突出次数明显下降。

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开采深度加大许多解放层变为突出危险层,且有些解放层变薄为不可采层,所以突出次数又急剧上升。

经调查分析,1986年和1988年各次突出的措施执行情况如表1。

表1部分突出局矿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由表1看出,1986年有75.7%的突出是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多年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尽管在我国《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了在突出危险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要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由于采用防突局部措施要消耗大量人力和物力,故许多突出矿井往往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987年后,由于各级安全领导部门严格要求,并在各次防突出会议上强调要采用防突技术措施,故不执行措施的情况大有好转。

1988年未采取措施发生突出由1986年的75.7%下降为21.1%。

什么是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什么是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1、突出危险性预测2、防治突出措施3、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说白了就是防突工作的一个循环流程,基本上是国内、国外突出矿井的一种通用管理办法简单点就是先预测,有突出危险采取措施,然后对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措施有效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详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者:安全管理网来源:安全管理网点击数:1431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1突出概况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1950——1985年期间,共发生突出12089次,强度超过千吨的特大型突出约有80次,突出最大强度达12400t。

35年来我国突出矿井数n和突出次数N的变化情况如图1。

由图1看出,在1950——1980的30年间,突出矿井数由一个增加到205个。

1980年后由于一些地方突出矿井报废,突出矿井略有下降,但仍多达187个。

年突出次数总趋势也是逐年增加,在1980年达最高值,年突出1151次,1980年后虽有一定程度减少,但仍保持年突出500~600次。

在20世纪60年代,尽管突出矿井数有所增加,但由于较广泛地推广应用开采解放层等防突措施,突出次数明显下降。

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开采深度加大许多解放层变为突出危险层,且有些解放层变薄为不可采层,所以突出次数又急剧上升。

经调查分析,1986年和1988年各次突出的措施执行情况如表1。

表1部分突出局矿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由表1看出,1986年有75.7%的突出是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多年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尽管在我国《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了在突出危险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要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由于采用防突局部措施要消耗大量人力和物力,故许多突出矿井往往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987年后,由于各级安全领导部门严格要求,并在各次防突出会议上强调要采用防突技术措施,故不执行措施的情况大有好转。

1988年未采取措施发生突出由1986年的75.7%下降为21.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5 -第三节防突机构和培训- 10 -第四节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5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8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1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9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31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2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44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2 -第五节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53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5 -第六章法律责任- 58 -第七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井田范围内经鉴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统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下简称突出煤层)。

凡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即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8章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与安全防护

第8章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与安全防护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 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 瓦斯含量,并结合其他突出预兆对预计被保护区 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残余瓦斯压力小于 0.74 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且无其他 异常情况时,则保护层措施有效;反之,则保护 层措施无效。
第一节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一节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 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 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采用 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措施效果检验时,应视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 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 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 煤层范围。
第一节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当 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 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计算检验指标。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 验。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 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并做 好记录。以便在分析评判突出危险性时应用。
第一节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所以,必须经预抽防突效果检验与预抽防突 效果评价,控制局部区域突出危险性。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 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 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 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 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 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 接测定值,即只能采用直接测定的残余瓦斯压力或 残余瓦斯含量。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8篇范文)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8篇范文)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8篇范文)第1篇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石门揭穿煤层时的震动爆破、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爆破、反向风门、自救器、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等内容。

1、震动爆破震动爆破的实质是一种诱导突出的安全措施,用于掘进工作面。

它是通过多打眼、多装药、一次爆破,使地应力的含高压瓦斯的煤体在强大的震动力作用下突然暴露,给突出创造有利条件。

由于爆破前人员已撤到安全地点,所以即使诱导突出也不会伤人。

在突出危险煤层厚度小于0.3m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的煤层中,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揭穿煤层;在严重突出危险煤层中,还必须采取其他防突措施。

震动爆破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进风侧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回风系统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如果震动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仍必须采取预防突出的措施。

所有石门揭穿煤层必须执行震动爆破措施,不得揭露煤层,震动爆破的距离: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10m。

2、远距离爆破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

远距离爆破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小于300m。

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爆破30min后,方进入工作面检查。

3、反向风门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沿着进风道进入进风系统。

②反向风门必须牢固,并须设两道。

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少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少于0.8m。

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mm。

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③爆破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门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装置。

爆破后,矿山救护队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

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

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取得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煤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等,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三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井工煤矿在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新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已做过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报告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在半年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改建、扩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发生伤亡事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能力提升的矿井在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二章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煤矿应与承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以矿(井)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煤矿在委托评价之前,首先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提供主要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瓦斯检查仪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定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防突预测及效果检验的目的是对防突措施孔准确科学的检验,为工作面施工提供安全可靠依据,科学指导安全生产。

一、新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科和施工单位必须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送报防突(通风)科,由防突(通风)科依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艺流程安排防突预测、预报、实施消突措施、消突措施检验。

(附:防突措施工艺流程图)图1 综合防突措施工艺流程图 二、防突队和采掘队每班必须向防突(通风)科汇报每个工作面防突工作情况(钻孔进尺、工作面进度、煤厚及瓦斯浓度),否则每缺一次罚施区域预测有危险突出煤层突出威胁区 安全防护措施推进30~100m 工作面预测 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安全防护措施 采掘工作 有突出危险防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 采掘工作 突出威胁面 突出危险面 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区 验证性预测 效果检验 有效 无效 无危险工单位200元。

三、施工单位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预测(效检)时,必须在施工地点准备好钻具,并在本班班前会前,通知调度室和防突(通风)科,以便防突(通风)科根据情况安排预测(效检)。

预测(效验)钻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防突(通风)科技术员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防突(通风)科负责收集测量数据资料,双方要互相配合、亲密合作。

四、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完措施孔,而急于通知效检,让效检人员在其工作面等待4小时以上,影响其它工作面效检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0元。

五、施工单位施工措施钻孔完成,钻孔抽放、释放达到预计的时间后,由调度室通知防突(通风)科,防突(通风)科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进行预测(效检),无特殊情况影响下两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否则对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

六、预测(效检)人员在预测(效检)前必须查看施工措施孔记录及签字情况,并询问当班措施孔施工情况。

并对措施孔进行抽检,拉尺实测循环进尺情况。

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效检。

如出现超掘或措施孔深度、角度、方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措施孔施工记录、防突牌板未签字或一人代签的必须向防突(通风)科汇报,并按事故追查责任。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

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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