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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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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