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资助申请

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资助申请

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资助申请(实用版)目录1.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简介2.资助申请对象和条件3.资助申请流程4.资助申请所需材料5.资助申请的注意事项正文一、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简介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旨在推动深圳市产业发展,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引导和支持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该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资助,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二、资助申请对象和条件1.资助对象: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助条件:申请的企业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产业链完善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和潜力。

三、资助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先登录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3.将填写好的资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部门。

4.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被提交至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

6.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出资助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资助申请所需材料1.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计划书。

5.财务报表。

6.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项目相关证书、证明等。

五、资助申请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时间、流程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部门联系。

总的来说,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资助申请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申请人做好充分的准备。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园区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园区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园区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区内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母基金、子基金、专项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园区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2. 市场运作: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基金投资的良性循环。

3. 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 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3. 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投资规模;4. 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能力;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申请,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规模、组织形式、管理团队等;2.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3. 经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4. 基金设立完成后,报送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2.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增值;3.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4.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 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

第七条、申请项目立项必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深宝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宝规〔2019〕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我市其他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独立占地且应当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区财政给予社会资本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含社康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含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业主权利。

业主单位的确定、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办理均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配合社会资本方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并向社会资本方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宝安政府在线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宝安政府在线

附件2关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深宝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7年11月中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和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深圳90”改革措施出台后,原办法在项目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落实“深圳90”改革的需要。

今年5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 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

7月9日,市政府印发第310号令,出台《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推出“深圳90”改革,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不超过90 天。

“深圳90”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需作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需要。

原办法关于项目立项、概算审批和管理的程序设计较为复杂,存在一个项目多次上会的问题。

同时,切块管理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还需报区发改局复核,客观上拉长了工作链条,加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把关不够,项目总体推进缓慢,未能真正实现提速提效的预期效果。

(三)落实审计改革的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月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涉及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原办法相关条文需作相应修改。

因此,为适应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形势发展,落实市、区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对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修订。

二、修订依据的主要文件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修订版)。

2.《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

3.《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ﻬ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府办[2015]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日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落实市产业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使用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进行的其他创新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中安排可用于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本试行办法所称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是指市政府授权具备相应职责和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使用财政产业专项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是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一)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牵头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报批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收支计划,委托监管银行对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监管,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指导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股权处置。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资助对象、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园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园区政府代表;(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专业投资机构代表;(四)行业专家;(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二)监督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引导基金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三)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项目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四)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园区政府出资;(二)社会资本投入;(三)政府奖励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五)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宝安区产业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管理

宝安区产业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管理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提升引导基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引导基金更好地为宝安区产业发展服务,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创业投资及其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以独立的第三方态度对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项目发表专业意见的自然人。

第三条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委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区金融办为投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行业专家库,并报投委会审定。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子基金专家评审工作,并向投委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是投委会讨论决定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投资方案的重要参考,不直接构成决策。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产生第四条评审专家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行业专家库由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通过自我推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通过办公室审核入库。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有合法在境内居留和工作的身份证明文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子基金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悉我区产业的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正在接受刑事调查、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正在接受党纪政纪调查、处分或处分期结束后未满两年的,不得成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坚持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申请退出。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 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珠江东岸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三)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程序性审查;(四)针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部门项目资助的情况,按规定核实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指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下同)的纳税总额;(五)适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六)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七)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人大对资金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近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多次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政策咨询座谈,深入研讨,三易其稿,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及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本《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之初,认真研究了审计、人大对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制度运行几年以来发现的需改进、完善之处,同时统筹考虑了上位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

本办法修订的目标是确保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致性,更加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更好地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方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七个条款,比原办法增加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三章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向,以及资助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二是增加了“第五章预算编制”,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同时对收支计划的编制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做详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解析如下:(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资助政策的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对企业资助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等两个条款分别调整至“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和“资助对象”两个章节,使办法脉络更加清晰,编排更加合理。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了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构成、职责和议事方式,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子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且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第十二条发起设立、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质:
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