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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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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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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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区分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 区分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进行交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集合物,原则上,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例外:财团抵押
6。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把把空气宣布为国民财产)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具有效用性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某种物品的现有数量同该物品的用途之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该物品的用途超出了其数量。 同时具备了效用和稀缺性,物即具有了价值。价值可以来源于劳动,也可以来源于效用和稀缺性。物中的非劳动产品部分,其价值来源即为效用和稀缺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意味着民法中的物都具有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内容: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与特征 三、物的分类 重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难点:物的分类
案例1
今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此举引起了多方质疑,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随后扣留了其营业执照。 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其间,共有33人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额14304元。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二】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 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 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 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 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 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 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 权。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 所称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 上定着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理由主要有: A、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异; B、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C、利用方法不同。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的意义在于: 第一,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 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 不动产让与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且依登记而 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须注意: 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 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 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 孳息的所有权。
(1997-2-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 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 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民法 笔记大全

民法 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4X学时:128学分:8开课学期:第二、三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民法学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

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构成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的基础。

民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课程讲授效果的重要方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民法(上)(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法总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法等内容,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已经开设为独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不再进行重复教学。

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难点: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二、民法学的体系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法渊源的含义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 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 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为 ( )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B.动物的幼畜 动物的幼畜 C.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D.出租房屋的租金 出租房屋的租金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 A 甲 B 乙 C 甲乙共有 D 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 鸡蛋孵出的小鸡 C 空调放出的冷气 D 山羊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 款道德归属( 款道德归属( ) A 归甲老汉 B 归乙老汉 C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 为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其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6.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民法总论选择、案例分析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选择、案例分析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选择、案例分析练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着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土地B、房屋C、商标D、商业秘密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参考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BCD2、ABCD3、ABC4、ABC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C.原物与孳息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支票B.提单C.股票D.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月球C.货币D.石油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建设用地使用权3.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4.民事权利客体包括()。

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人身四、不定项选择题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

B.客观性C.非财产性D.法定性2.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借据B.本票C.仓单D.国库券3.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

A.存款单B.票据C.仓单D.提单5.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

A.大同煤50吨B.甲定做的皮鞋C.甲的袜子D.甲的房屋6.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动产B.代替物C.种类物D.消耗物五、名词解释题1.物2.有价证券3.代替物六、判断题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首先,自然客体是指人们所追求或享有的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

自然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婚姻、家庭、居住、学问、文学艺术作品、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例如,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而姓名、荣誉等权利则是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表现,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格客体是指与人的个性、尊严、尊重和人格的发展相关的权利。

人格客体包括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名誉权、精神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不受侮辱、人不受身心折磨和其他损害。

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特权不受限制,包括人享有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散布或制造谣言中伤他人。

精神权是指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得到保护,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财产客体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和权益,它包括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

可分财产是指可以分割、可以占有和使用的物品和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股权等。

不可分财产是指不可以分割、不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财产客体的保护是法律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因为财产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社会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客体、人格客体和财产客体。

每一种客体都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和原则。

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权利的客体(一)物的分类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概念题1.物(北邮2006年研)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答: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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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一权利 与利益相关,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须是财产权利 (2)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二 非物质利益 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特点: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可转让、转移
二 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一)作品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成为作品的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内容 (2)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经济上具利用价值
(二)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 物的法律意义
1. 2.
3.
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如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法上某些情况下关系到案件管辖
三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1动产

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法律上各种可支配的自然力 例外:能移动,但转让程序较慎重,学理上称为 “准不动产”,如船舶、民用航空器
区别 不动产 动产
以交付为要件
物权变动的法定 以登记为要件 要件 物权类型
诉讼管辖
典权、地上权、 动产置权、留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地役权 不动产所在地人 依普通管辖 民法院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划分依据:物的流通性 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 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 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1. 2.
3.
4.
主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 从物具备的条件 使用目的需具永久性 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具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
(九)单币
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 上的种类物。 特殊之处: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 为一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

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 的书面凭证。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 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三)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四)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能 使科技发展发生变化的一种新认识 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 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特征:合法性、显著性、表现性

二 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二)依记载的权利人的方式 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三)依指定的权利标的 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四)依给付人为标准 自付证券,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 委托证券,委托他人为给付的证券
民 法 学
苏号朋
第一编 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1.
2.
民事权利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 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 途 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 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七)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或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 形态和性质的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所有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的物 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 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定义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上包括因物或权 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 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孳息的法律意义 确定孳息的收取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三 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
(一)票据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 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有价 证券 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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