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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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贴现业务由本行统一负责办理,基层支行及分理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条申请人条件。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受理申请。

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等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行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及票据清单;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一、概述二、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资料准备(1)客户应提供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汇票号码、票面金额、到期日及出票人等信息。

(3)客户应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合同文件等。

2.定价和签约(1)银行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利率,并告知客户。

客户可以接受或协商商定利率。

(2)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贴现合同并加盖公章。

3.审查与风险评估(1)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保单等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贴现资金安全。

4.资金划拨(1)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贴现款项划拨至客户指定的账户。

(2)同时,银行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权益转移(1)贴现后,汇票权益由客户转移到银行,银行成为最终持有人。

(2)客户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贴现款项和利息。

6.汇票兑付(1)到期日当天,银行在汇票到期前一段时间通知出票人对汇票进行兑付。

(2)银行将出票人的兑付款项划拨至银行客户的账户。

7.转贴现(1)在贴现后,如持票人有资金需求,可向银行提出转贴现申请。

(2)银行将重新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汇票的真实性,并确定新的贴现利率。

(3)如审核通过,银行将重新划拨资金至持票人指定的账户。

三、风险防控要求1.贴现资金风险(1)银行需严格审核汇票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存在保单、伪造汇票等风险。

(2)银行需控制贴现资金金额,确保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贴现业务。

2.信用风险(1)银行需对贴现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注意贴现人的商业诚信度,避免出现逾期不还款等情况。

3.利率风险(1)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贴现利率,确保利率与风险匹配。

(2)贴现人需承担利率上涨可能带来的还款压力,提前做好风险准备。

四、附则本操作细则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开展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此细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买出业务及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信用社,信用社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四条:申请人条件。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㈠申请人应为在贴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㈡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㈣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受理申请。

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市联社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㈠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㈢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㈤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㈥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及《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㈦农村信用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为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具体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具体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具体流程
一、准备材料
1.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短期贷款到期后,所持有的银行已承兑的汇票。

2.贴现申请表:一般由银行提供,包括申请贴现的基本信息,如贴现
金额、票据到期日、贴现手续费等。

3.订立贴现合同:由银行和持票人签署,并约定贴现利率、协议起息
日等贴现条款。

4.因贴现金额较大,部分银行可能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相关
材料以证明还款能力。

二、申请贴现
1.持票人凭承兑汇票、贴现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办理贴
现手续。

2.银行对持票人的身份、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
有贴现资格。

3.若审核通过,银行将根据贴现申请表上的金额和到期日计算贴现利息,并确认贴现金额。

三、签订贴现合同
1.银行与持票人签署贴现合同,约定贴现利率、协议起息日、还款方
式等。

2.如持票人不能按贴现合同履行,银行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或支
付违约金。

四、支付贴现金额
1.银行根据贴现金额和到期日,将贴现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2.银行可能会收取一部分手续费作为贴现的手续费用。

五、到期还款
1.持票到期日,持票人按贴现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

2.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到期日将贴现金额和利息一次性偿还给银行;另一种是按期付息,到期时偿还贴现本金。

六、结清贴现
1.持票人到期还款后,银行核实还款是否完整。

2.若无异议,银行给予结算通知,并注销贴现。

3.若还款不足或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追偿。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如下简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加强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增进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行办法》和广西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全区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调查、风险评价、审批以及票据审验、账务解决等操作。

第三条基本定义(一)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一种融资行为。

(二)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另一(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按转贴现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转贴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融资行为。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人民银行按再贴现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再贴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融资行为。

第四条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模式,每个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只容许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办理。

即业务营销、资料收集、票据审验、资料审查、风险评价(权限内)、审批决策(权限内)、资金划付(专营机构资金划付由营业部本部负责)、查询查复、票据保管等工作必要集中于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完毕。

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如确需增长办理机构,须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批准。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应依照自身发展战略、客户构造、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拟定票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

第六条职责与分工信贷调查岗:重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融资业务营销、资料收集、资料初审、贷后管理及发起系统流程等;票据审验岗:重要负责票据提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审验、票据查询和实物保管、有关信息登记解决等;每个县级农村合伙金融机构至少配备两名胜任岗位职责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信贷风险评价岗:重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合法、合规性风险评价;审批决策岗:重要负责对有权审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最后审批;发放审核岗:重要负责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合法合规性等手续和限制性条款贯彻状况进行审核;会计核算岗:重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账务解决及贴现到期委托收款办理等。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

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

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三、转贴现的适用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权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金 融机构能够办理转贴现业务。
四、转贴现的业务流程
(一)转入贴现
1.提供相关资料
1)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仅 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行,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4)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上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或授权证实书)。 6)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
二、转贴现的分类
1.按交易方向不同分为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两种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贴现, 转出 贴现是指本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2.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转贴现两种 买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转出后,票据权利人即改变为票据转入银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 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的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改变 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时转出,由转出行在双方约定的票据回购日购回汇票。
3.再贴现资料的准备
1)再贴现申请一览表和大额再贴现申请书(单张汇票 金额500万元以上需填写)。 2)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需加盖再贴现申请银行的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其授权人名章,与预留印鉴 一致)。 3)申请再贴现银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需加盖业务公章)。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现的性质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 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之间有一种间 接贷款关系。
3.贴现的期限

银行银票贴现操作规程(3篇)

银行银票贴现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贴现业务操作,降低信用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银票贴现业务,包括银票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环节。

三、操作流程1. 签发与承兑(1)申请人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者,签发银票。

(3)银行对银票进行承兑,承诺在银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

2. 贴现(1)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提供以下材料:①银票原件;②贴现申请书;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⑤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2)银行对持票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者,办理贴现。

(3)银行与持票人签订贴现协议,约定贴现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等。

(4)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3. 转贴现(1)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如需资金周转,可将银票进行转贴现。

(2)转贴现操作流程与贴现相同,但需明确转贴现的贴现利率、贴现期限等。

4. 再贴现(1)银行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如需资金周转,可将银票进行再贴现。

(2)再贴现操作流程与转贴现相同,但需明确再贴现的贴现利率、贴现期限等。

四、风险管理1. 严格审查持票人资信,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

2. 加强银票真实性审查,防范伪造、变造银票风险。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贴现业务合规操作。

4.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变化。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银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3.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调整贴现利率、贴现期限等业务条款。

4. 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持票人存在欺诈、违规等行为,有权终止贴现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质押柜面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质押柜面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质押柜面操作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柜面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票易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柜面人员应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客户提供票据原件,本行留存票据复印件,由柜面人员根据复印件发送大额查询书函。

查询查复书由专人实时登记,实时查看大额查询查复系统,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查复状态。

银承票据必须在复印后及时交还给客户,本行库存不得存放债权人非本行的银承票据,特殊情况除外。

柜面人员在贴现时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

同时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

查询可采用承兑行本地系统行代理查询。

查询完毕后,会计部门应根据复审及查询情况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结论。

二、柜面人员应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柜面人员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贴现凭证后,应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在贴现当日把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存款帐户;并应设立贴现帐户,负责有关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和票据保管工作。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篇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的时候,应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允许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以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其盈利性。

第二章会计查询第四条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

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

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

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传真查询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后,核对汇票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

3、实地查询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

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中国票据网”查询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

经向“中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

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第一节直贴审查第八条直贴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买出业务及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信用社,信用社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四条:申请人条件.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㈠申请人应为在贴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㈡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㈣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市联社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㈠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㈢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㈤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㈥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及《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㈦农村信用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为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六节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应关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
第二十三条本行所贴现票据到期时,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委托收款通知,确保及时收回票款。
第二十四条本行收取票款遭到拒付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采用买断方式的,票据到期由持票行办理委托收款;采用回购方式的,回购到期后,由转贴现申请行赎回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负责委托收款。
第二节 转入贴现
第三十一条转入贴现的对象和条件。转入贴现的对象应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办理转贴现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当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四)具备与申请贴现金额相当的资产规模及经营实力;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承兑人为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参照市场利率制定本行贴现指导利率。各经办机构据此确定合理的贴现利率。
本规程所称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贴现,本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为转出贴现。
本规程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并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返售给持票人的业务。

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机构限时转让,并按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本规范所称转贴现行是指我行,统一由市场部及获得授权的分行票据中心完成。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岗位职责第三条票据转贴现业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市场部、运营部、风险部、审计部。

各部门职责如下:市场部:负责业务的营销与办理过程中的票据审验、跟单资料审查、凭证填制、合同签订、档案保管,业务审批权限依据总行事权划分有关规定设置执行。

运营部:指定专门柜台负责票据转贴现业务入账、票据的保管和到期托收。

风险部:对票据转贴现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定期对同业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控制。

审计部:负责对制度执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转贴现买入业务范围及管理第一节业务范围第四条可买断商业汇票的范围由市场部根据经审批确认的承兑行授信范围确定。

第五条转贴现申请人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机构。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我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我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以下所指的“转贴现”均指对系统外的转贴现业务第二条业务的前后台分工:资金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营业部门负责前台业务处理和票据实物管理。

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障。

第三条保卫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好转贴现业务。

资金业务部门、营业部和保卫部门应选择对该项业务熟悉,责任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执行异地转贴现工作的操作和押送任务。

第四条系统外转贴现目前只能由省分行叙做,并以省分行营业部作为系统外转贴现的唯一窗口,其他分支行只能作为系统外转贴现的揽收和联系行,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分支行经省分行授权同意方可对外叙做。

揽收行所联系的转贴现业务按照省分行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分润。

第五条转贴现票据的承兑行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统一授信,承兑行范围由总行不定期调整。

第六条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是确定系统外转贴现利率的唯一机构,各揽收行对外报价必须经省分行资金部批准。

第二节 业务流程图1、揽收行向省分行提供信息。

2、省分行资金部牵头会同营业部、保卫部外出到交易对手行买入票据。

3、省分营业部门审查无误后划付资金。

4、外出买票人员回行后,省分行营业部完成三级审批。

5、省分行与揽收行分润。

6、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托收划回和结清工作。

第三节 操作规程第七条 人员确定。

叙做转贴现业务工作组成人员:资金业务部人员一名;营业部验票人员一名、业务主管一名;保卫处保卫人员一名。

上述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确定。

资金业务部所派人员为每次交易的负责人。

第八条 行程安排。

资金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地点、行程路线,落实往返交通工具。

保卫处确定住宿、接送站省分行营业部票据经办 揽收行交易对手行 资金业务部票据经理省分行营业部业务主管 省分行营业部有权签字人1235 46 4 省分行保卫部 省分行营业部安排,出发前应开具介绍信,并提前与交易对手所在地中国银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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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转卖业务资料的准备,与我行转入要求的业务资料基本相同。对方银行如有其 它要求,可视情况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我行转卖业务得到审批通过,对方银行将转贴现资金汇划至我行,实付转贴现 金额必须核对无误后入账。
第二十七条 如确需采用“卖出回购”方式的,业务办理签订回购合同后,汇票对方银行不 得进行背书,由我行当面封存骑缝签字,交由对方银行保管,于约定回购日期回购票据自行 委托收款。
第二节 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直贴或转贴现买断 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最短以当 地人民银行规定为准。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票据到期由人民 银行自行收款。
第三十条 申请再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节 审批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向资金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部门人员签字; 2、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资金营运中心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4、总行计财部总经理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总行分管行长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6、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总行核算中心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7、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七条 转授权行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客户经理向资金管理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业务人员签字; 2、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报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4、贴现业务审批授权人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营业部门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6、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八条 承揽行业务报批程序 1、承揽行贴现业务报批,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承揽行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进行办理 审批部门记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认定归属,操作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 2、承揽行不能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办理的 (1)承揽行大额贴现业务——合计金额 300 万以上
第三章 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 直贴审查 第八条 直贴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 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第九条 初审 受理贴现业务的客户经理,对已查询票据及跟单资料按《贴现业务票面及跟单资料审查办法》 (见附件三,以下称《审查办法》)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字。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异地承揽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准备金——407201 实付金额
第二章 会计查询
第四条 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 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 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 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 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
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放款处理
第十九条 贴现业务放款,均采用“贴现业务部门手工台帐管理——会计部门主办会计复核 确认——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计部门对贴现业务凭证各要素和利息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无误后凭借贴现业务 凭证和审批书签字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买入返售”票据,我行不得进行背书。办理转贴现手续后,由对方当面 封存,留存我行入库保管,到期由对方银行资金划回,回购票据,自行委托收款。
4、“中国票据网”查询
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经向“中 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 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查询回复 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 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 组合查询。
2、传真查询 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后,核对汇票 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
3、实地查询 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 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 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商品交易合同的金额和印鉴(交易合同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合同印章须为合同专用 章或公章); 5、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印鉴(税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税票印章应为供货单位发票专 用章); 6、若是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普通商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复审 票据贴现业务内勤复审,根据会计查询查复书,按照《审查办法》,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 面要素的有效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 报批材料准备 下列文件使用统一格式,跟单资料使用 A4 纸复印或打印,按顺序排列: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到会计部门加盖业务公章,一份),原件存档; 3、贴现业务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直贴申请审批书(加盖企业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6、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7、直贴合同(企业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8、电汇凭证(准备多份,提供贴现申请人汇划资金)。
不需 卖出回购 需要 需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直贴 第三十四条 直贴的会计分录: 1、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借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贷 贴现利息收入——50119 贴现利息 贷 企业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2、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贷 贴现利息收入——50119 贴现利息 贷 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二十二条 直贴票据和转贴现买断票据经我行背书后,由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办理出入 库登记手续。入库的票据实物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方式,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卖出贴现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节 转卖
第二十三条 转卖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避免“卖出回购”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需要填制贴现业务凭证和对方银行要求的审批书 和合同。业务办回后,审批书、合同与凭证回单一并存档备案。
1、再贴现凭证; 2、再贴现申请书; 3、经背书且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现业务到期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授权行办理贴现业务后,按要求对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 理系统”的业务进行复核,监控票据资产的发放、转让与收回情况。每笔业务办妥后,贴现 业务资料要存档备案,将经办人员交来的审批书、票据正反复印件、凭证回执、查询书原件 或复印件、合同和税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核后入档,并维护客户台帐和建立相 关统计报表。
由承揽行主办会计进行“票据真伪审验—会计查询回复—审批书签署意见”后,将各项资料 传真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审核审批通过后,总行核算中心进行会计处理。随 后主办会计将背书完整的票据原件、查复书原件、审批书及跟单资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 邮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行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要预留该企业贴现业务凭证和贴现业务合同。其 次,主办会计在票据审验和会计查复后,必须将票据收妥,应客户要求可出具收据,直至贴 现资金汇划至指定账户中,票据所有权归属我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收款及逾期的催收 (一)持有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持有票据在其到期日前十天,由营业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上加盖“结算专用章”,注 明“委托收款”字样,以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并积极与付款人开户行电话联系, 直至票款收回。每月到期的票据,由贴现业务部门以书面通知送达,提示委托收款。 (二)催收(包括本金和逾期利息等)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异地 3 天/同城 1 天,遇节假日顺延)没有收到票 款,票据内勤人员应在次日用传真发出专用“催收公函和赔付计算表”(见附件九),并登记, 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拖欠票款及利息划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转贴现后期管理 转贴现业务中“买断”和“卖出回购”需要我行委托收款,“卖断”和“买入返售”无需我 行委托收款。其中“卖出回购”或“买入返售”方式,在约定的回购日或返售日会有资金清 算和票据传递。 项目 资金清算 票据传递 委托收款 买断 不需 需要 卖断 不需 不需 买入返售 需要
第二节 转贴现买入审查 第十二条 转入的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时,应向其本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经申请银行背书,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2、已作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两份,加盖贴现行转讫章或业务章);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两份,需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 4、前来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客户经理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 档备案。 第十三条 初审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按要求对转入票据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转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复审 票据贴现业务内勤复审,根据会计查询查复书,按照《审查办法》,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 面要素的有效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报批材料准备 下列文件使用统一格式,跟单资料使用 A4 纸复印或打印,按顺序排列: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业务章,两份); 3、贴现业务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转入申请审批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6、转贴现合同(申请人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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