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28日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执行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执行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管理。
2. 科学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制度。
3. 人性化管理:关注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督导员职责第四条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需在所属区域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垃圾分类指导督导员应在垃圾投放站点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现场指导,确保垃圾正确分类和投放。
第六条垃圾分类监督督导员需对所负责区域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七条数据记录督导员应按时填写垃圾分类相关数据记录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督导员管理第八条招聘与培训1.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督导员的招聘工作。
2. 招聘的督导员需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熟悉垃圾分类相关政策。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新入职的督导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能力。
第九条工作分配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督导员到各个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工作。
第十条工作评价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工作保障1. 城市管理部门应为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培训。
2. 督导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关心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1. 督导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违反法律法规的督导员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设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三十八条 偷盗、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物品,应当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六章分类处置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放证办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
2018-2019-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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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
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2.28【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
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市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必须坚持“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倡导市民的参与和自治,推行政府、企业、居民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
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推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
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制定相关规定,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合理分类管理。
(三)减量化管理。
倡导节约资源,合理利用,推行减少垃圾产生量的措施。
(四)资源化利用。
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五)无害化处理。
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和的公共卫生的危害。
(六)负责共享。
推行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责任共享机制,形成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六条生活垃圾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第七条政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二)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三)组织和推进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四)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二)分类收集、贮存和交付生活垃圾;(三)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推行资源化利用;(四)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五)配合政府监督检查,履行相应责任。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成城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二节考核方式第三节考核内容第四节评分标准第五节考核标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不断强化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有效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城市管理考评体系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村组道路、农村集中居住区(道路、广场、小游园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并指导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抓好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环卫公司在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收运、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公共厕所、环卫机具、人员配备、应急保障以及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精细化作业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环卫清扫保洁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营,鼓励环卫服务企业(公司)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向成都市环卫行业协会申请企业等级评定。
环卫行业环卫服务企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初级四个等级,凡经审查合格,取得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政府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根据等级酌情加分。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垃圾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督导员的资格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垃圾分类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有效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1. 督导员应负责宣传垃圾分类政策,提供垃圾分类指导,解答居民垃圾分类相关问题。
2. 督导员应监督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分类行为。
3. 督导员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五条督导员的权利1. 督导员有权向居民提供垃圾分类宣传资料,并要求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2. 督导员有权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督导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三章执行措施第六条宣传教育1. 相关部门应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指导,并配合督导员开展宣传活动。
2. 媒体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对于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督导员的不当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阻碍垃圾分类工作、伪造垃圾分类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市容和环境卫⽣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管理第⼀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节道路、桥梁容貌管理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管理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管理第⼀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管理第⼆节废弃物管理第五章环境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明的⽣活、⼯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活动:(⼀)中⼼城区;(⼆)区(市)县⼈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市农村⽣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本条例。
本市户外⼴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作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监督管理⼯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监督管理⼯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管理⼯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务、交通、公安、卫⽣、⼯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电等⾏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管理的相关⼯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事业所需经费列⼊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设施,提⾼城市公共服务⽔平。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七章产业发展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是针对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一项立法草案。
该草案旨在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环境整洁和可持续发展。
该草案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成都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垃圾收集和运输:要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体系,确保垃圾及时、高效地收集和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3.生活垃圾处理:要求成都市建设和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倡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进行垃圾处理,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4.垃圾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要求成都市制定和执行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计划,促进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5.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要求成都市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并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责任与罚则: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的环境整洁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活质量。
2019年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 年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七章社会参与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成都的垃圾怎样分类
成都的垃圾怎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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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成都市⽣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期为2019年8⽉10⽇。
8⽉10⽇之后成都垃圾分裂将会开始实施。
据了解,成都市垃圾分类已经开始进⾏先期试点了,⽐如,丽都花园⼩区D区垃圾分类回收点、时代8号楼下,两位⽼⼈正在分拣垃圾、丽都花园⼩区居民在⽣活垃圾督导员的指引下丢垃圾。
⼆、草案规定成都市垃圾怎么分类?分类标准是怎样
根据《成都市⽣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了解到,成都市市⽣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的⽣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属、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对⼈体健康或者⾃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化学品、废⽔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堂等⽣产过程中产⽣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活中产⽣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活垃圾,如普通⽆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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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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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七章社会参与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