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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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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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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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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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商法总复习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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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 • 一人公司
• 基本商行为 • 序时帐簿 • 操纵证券市场
2020/10/13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票据 • 操纵证券市场 • 会计报表 • 有限责任公司 • 溢价发行 • 承销团承销 • 证券投资基金
2020/10/13
2
• 破产能力 • 破产原因 • 破产重整 • 破产别除权 • 破产取回权 • 内幕交易 • 本票 • 票据行为 • 再保险
4
谢谢您的指导
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
感谢阅读!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本文档的内容可以在下载后随意修改,调整和打印。欢迎下载!
汇报人: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5
2020/10/13
3
• 二、思考题 • 商事登记的效力 • 汇票追索权的特征 • 保险的特征 • 破产财产的范围 • 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 汇票的法律特征 • 行使汇票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 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 • 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2020/10/13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 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 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一、商人/商主体㈠法律界定:1、内涵及特征:2、外延及分类:1)、标准一:组织形式:⑴商个人:外延:个人独资企业、商自然人,特点:一个所有者,产权与控制单一、无限责任。

⑵商合伙:①外延:A.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B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形式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C隐名合伙: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而非企业。

即由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组成,由隐名合伙人对出名经营人所经营的事业出资金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

D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并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只对其它人和其直接控制下的人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商业组织。

②特点:两个以上所有者,“四共规则”,产权与控制分散,无限责任⑶商法人:①外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外资企业、部分私营、股份合作企业②特点:多个投资者,产权与控制分散,有限责任2)标准二:行为种类: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

问题1: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商主体吗问题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是商主体吗?)3、判断标准:行为标准:商行为(营利),职业标准:连续性(营业),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熟悉程度。

案例1:判断以下场合中何为商人(1)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A 为公司购买办公用品。

(2)农民B将自己种植的蔬菜拿到市场上销售。

(3)个体户C做了一个月的小买卖后,因生意不好,决定休息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效率原则)商法是以商人和商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无论是商人还是商行为都具有显著的营利性特点,效益原则无意识商法必须遵循的的原则,而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所谓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到底定型化规则。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主体定型化两个方面。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契约自由有利于契约迅速完成,但在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和统一性,在这种场合下如果商事契约无固定款式而完全有当事人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反而易生分歧从而有碍于交易的敏捷。

故商法对商事契约以及有价证劵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

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关系实现的必要手段,商法在免责条件以及免责程序比民法简单。

二、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与此同时能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进一步讲,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正是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性区别。

三、商行为的概念。

1、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它是法律之一种。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分享了商法的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一:总论部分1。

,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1。

,德国代表四编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法国四编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3。

,日本四编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商法特征。

1。

,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2。

,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上法律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3。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比如公司设立程序。

4。

,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

5。

,商法是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

6。

,商法的公法性经济发展与国家干预。

3。

)基本原则1。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示法定,2。

,企业维持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3。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5。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体系结构主要关注中国,民商分立国家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民商合一国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

中国商法体系我国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

司法管辖亦没有独立的商法法院。

5。

)商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

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1)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2)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3)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4)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6)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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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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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阿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二、商主体的特征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2、以营利为目的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三、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中国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

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1)主体的商人性;(2)身份的多重性;(3)形式的多样性;(4)行为的营利性;(5)经营的集中性;(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1)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第2条)2、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1、权利:2、义务: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依法纳税;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1)解散: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2、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第六章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征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三、商法人的分类1、公司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3、其他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七章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1、一般商事行为(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3)商事交互计算2、特殊商事行为(1)商事买卖(6)商事信用(2)商事代理(7)商事期货交易(3)商事行纪(8)融资租赁(4)商事居间(9)商事仓储(5)商事信托(10)商事货运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4、其他特殊商行为第八章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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