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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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医院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全区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药品“三统一”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药招办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药品“三统一”领导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药械科负责,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定的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卫生厅2007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导方案》的各项要求,对药品用量大的品种进行跟踪,如发现违规的现象,立即采取措施,对涉及的科室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四、及时按规定上报中标药品采购计划,做好中标药品的使用与统计工作。

五、积极向临床宣传使用中标药品,百分之百使用中标药品。

六、确保合同签约率,计划上报率,非中标药品清退率,中标药品使用率和药品按规定加成率的目标。

七、及时按合同规定在60天内付清中标药品销售货款。

八、积极与配送企业签定共同治理商业贿赂协议书,使中标药品使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控,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商洛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三统一”)。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镇安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根本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通过在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使全县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需要和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三、工作内容

药品“三统一”分级实施。省政府出台药品“三统一”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附件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级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统一价格。省上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可登录药品“三统一”专栏查询),并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配送企业可在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配送服务费。全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上的品种必须从中标企业(可登录查询)采购,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

(四)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县政府对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全面总结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宣传、法制、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卫生、社保、工商、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成员部门要确定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主抓此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行操作难度较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展计划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纪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社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三统一”药品目录的衔接、审核、报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的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县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受理并查处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药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工商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县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推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把这件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维护好群众的健康权益。

附件1: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统一采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统一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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