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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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理体系,营造倡导诚信意识环境,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推进检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保证和提
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目的在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及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工程质量营造良好质量行为氛
围。二是有利于企业讲诚信保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打造“信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2002 年 10 月 28 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
件, 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 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监督管
理,规范水利工程检测活动,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如何按照市场化管理和适应形势
4 级、
3 、条文提出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明确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4 、明确质量指标测试分三个层次进行。施工企业试验室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数量自
行测试; 监理工程师按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内容平行抽检试验数量的
10%~20% ;检测单位按本 《办
法》规定检测工程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其检测数量为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数量的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水利厅浙水政[1998]712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浙水建〔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622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水协〔2009〕2号),水利部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组织根据规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考核认定和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我厅委托浙江省水利学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浙江省范围内质量检测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考试考核形式对于新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人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采取培训和分省区(流域机构)考试考核的形式,开展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我厅将根据水利部批准的培训计划,请由中国水利协会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人员培训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合格人员。

培训自愿参加,未参加培训者,也可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三、报名条件申请参加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核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考试考核类别、科目考试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分岩土工程(不含桩、墙基础检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不含无损探伤)、量测4个类别。

每名考生一次限报考一个类别。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1998年11月3日浙水政[1998]712颁发〕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浙江人民通过的?浙江建立工程质量理?和公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效益结合我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本各级水行政主部门主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是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强迫性的监视理。

第三条凡在我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立〔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质量监视。

工程建立、监理、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立阶段必须承受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的根据是: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质量和经批准的设计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开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展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不得交验工程主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设计、优质工程工程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水行政主部门主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地〕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级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地〕级、钱塘江理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站。

、〔地〕质量监视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业务上承受上一级质量监视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站〔组〕和〔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组由、〔地〕质量监视机构组建员由、〔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视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主工程建立的指导兼任并装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质量监视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视机构备案。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水办建〔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上中旬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作,检查具体要求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办建管〔2015〕79号)。

三、检查组织由厅建设处、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带队,组成6个检查组(具体见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专项检查分组表)分赴各地进行专项检查。

四、检查方式1、项目抽查:每个地市随机选取4个在建水利项目,原则上按2个大型重点项目和两个小型项目,小型项目具体明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1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听取汇报:听取各设区市水利(水电、水务)局质量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和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3、检查反馈: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布置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

五、有关要求1、本次检查严格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进行,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迎接水利部8月上旬对我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2、要求各地市梳理在建项目清单,并按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附件一(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的要求和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准备汇报材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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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7]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建〔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
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16〕6号)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及标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要求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执行。

无相关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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