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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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西文中的“法”、“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意志说、命令说: 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 以哈特为代表●判决说: 法现实主义●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社会学法学●事业说: 自然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法本质的论述●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 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法律规则●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基本分类●性质上●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形式特征上●规范性规则: “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 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功能●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 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即可适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概念: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分类●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 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 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 要么有效, 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 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 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原则的作用●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弥补规则的不足●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和管理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第二节法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语义●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 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 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法的渊源的定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亦称“母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学】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法学】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 (3)立法的类型具有多样性
• 3、立法的内涵(特点)(考点)
• (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具 有专有性。
• 第一,只有国家机关才有立法的权力。 (排斥社会和民间立法)
• 第二,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有立法 权(排除非享有立法权国家机关)
• 第三,只有具有立法意义的行为才是立法行为 (排除国家机关的其他活动)
• (2)狭义的立法,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和其 他法律的活动。
• 《立法法》中的立法,取广义立法的涵义。
二、立法的涵义
1、立法的性质
第一,过程和结果说。既是制定或改变法的 过程,又指经过立法的过程后所产生的结 果。
第二,活动性质和结果说。区别于行政和司 法,同时产生的结果又不同于司法决定的 结果。
联系 • (三)国家的立法社会作用分析
•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 第一,只能按照职权层级来立法。(杜绝越级立
法) • 第二,只能按照特定的类型立法权来立法。(杜
绝越位立法) • 第三,只能按照法定的规范性文件类型来立法。
(杜绝越权立法) • 第四,只能按照法定的立法权的阶段性来立法。
(杜绝全权全程立法) • 第五,只能按照授权的立法权来立法。(杜绝权
• 12、根据法律效力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 为国内立法和国际间立法。
• 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 一、立法的本质
• 1.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阶级的意 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最终的决定 因素,在现代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商品经济 是最主要的内容。
的行为的作用。 • 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宪法

法理、宪法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
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方面。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
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 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 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 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 者,成为义务人。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实现的主要方式:
①法的客观存在。通过人们对法的知悉、了解和学习,
发挥法的教育作用;
②通过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
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在自己以后的行为和社会活动 中自觉服从法,依法办事;
③通过法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
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⑥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两种。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将“社会法”解释为,
“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 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 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第一章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第二节 法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法与经济、政治和道 德的关系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 义务的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封 建 制 法
唐律残片 钦定大清律
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 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 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

资 本 主 义 法
具《 有中 资华 本民 主国 义临 法时 的约 性法 质 》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 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 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 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 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 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 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 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 式。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2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2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重点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对人)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

(即人对物)***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重点)【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三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生存需要和全社会的管理需要。

【法的效力】法的生效范围、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1. 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2. 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3.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

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2. 在局部地区有效;3. 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法的特征】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3、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法学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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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 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
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
公共服务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 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 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三,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第四,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行政主体虽为争议的一方当 事人,但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国家标志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人民警察公安基础知识[1]综述

2015人民警察公安基础知识[1]综述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汉语中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法):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西文中的概念1.客观法与主观法—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题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二元化(1)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2)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3)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1)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2)本质和现象密不可分,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1)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3.(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三、法的阶级本质1.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剥削阶级社会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2)社会主义社会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2.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不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4.法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5.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1)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习惯法:国家认可的法3.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限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二、法律概念1.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及其涉及的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群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3.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32
三、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其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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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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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容: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3 客体: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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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 取得:原始取得P57 传来取得P58
2 消灭( 5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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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 权
一 、债权的涵义和特征 (债 债权 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的特征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主债和从债 5、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6、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A、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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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记住啦!
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1
2、法的特点: •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C、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
为规范 • D、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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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涵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 宪法性文件 ——共 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 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 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
第二节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一 概念集中反映了法与其社会经济基础这间的相互 关系。
•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 意志的体现。
•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 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1789年法国大革命 初期, 制宪会议通过 《人权宣言》和《一七九 一年宪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 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 法的概念
1.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
为“灋”,《说文解字》:“灋,刑 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
触不直去之,从去”。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 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 罪则不触”。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类别 法律适用 判例地位 法律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编纂 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归纳 判例是法 制定法、判例法 普通法、衡平法 倾向单行法 对抗制诉讼
演绎 不属于正式渊源 制定法 公法和私法 法典形式 职权主义诉讼
第四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 1、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2、古今“法”的观点分析 (1)西方学者:“自然法”、“神法”与 “它实是在先法”“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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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概念释义
• 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分类和 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 涉人概念:公民、法人、法定代理人、原告; ② 涉事概念:不可抗力、故意、贪污、犯罪中止、强奸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教学目标
汉语中的“法”、“法律”的概念以及西 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 及相关概念
《说文解字》,“漉,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腐,所以触不直者去 之,从去。” ① 古代“法”和“刑”通用。有刑 戮、罚罪、规范之意。 ② 法有“公平”之意。
③ 有“明断曲直’’之意。
“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Law “法律”
欧洲大陆,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 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 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ius, 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 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
三、法的阶级本质
(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
查士丁尼的拉 丁文论述中的经典段落汇编 起来 。
未遂、违约、代理等;
③ 涉物概念:标的、动产、著作、时效等。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的功能
二、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 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 定。
(二)法律规制分类
• 授权性规则
• 权义复合规则
• 义务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释义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三)法律原则与规则
(四)法律原则的作用
(五)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 神意论
2. 意志说
3. 命令说 4. 规则说 5. 理性说 6. 社会控制说 7. 事业说 8. 民族精神说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 本质的论述
1.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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