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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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六条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水塘、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七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第八条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九条湿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废弃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干垃圾主要包括纸张、木材、塑料袋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相衔接,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分类意识。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配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垃圾投放。

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采用封闭式的垃圾容器和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应当保证及时、规范,建立定期收集的机制,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垃圾容器,确保容器的干净卫生,避免产生异味和传染病。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资源化利用
02
03
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建 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提高资 源利用率。
对于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 ,应采用无害化处理方法,避免 对环境造成污染。
PART 0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REPORTING
政府部门职责与监管措施
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 标准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标准 ,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要求和指 标。
处置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02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倾倒、堆放、
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和反馈。
03
推动公众参与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和管理,通过
志愿者活动、社区共建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的分类、回
来源
城市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建筑工地、拆迁现场以及装修房屋 产生的废料等。
产生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大量建筑和拆 迁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同时,居民装修房屋时也会 产生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
对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对土壤、水 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完善
加大财政投入
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拓 宽资金来源渠道。
建立收费制度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20年2月4日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生成、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改建、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章建筑施工垃圾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和整洁。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制定合理的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按照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资源化利用,对可回收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施工垃圾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的联络与沟通,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设备维护,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分装运输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垃圾泄漏。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台账,定期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处理过程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职责。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化、绿色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倡城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能够通过再生利用方式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第十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

第十一条可再利用的垃圾指能够通过重新加工和利用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废弃装修材料等。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再加工的垃圾,包括食品残渣、纸张、泥土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桶,明确标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各类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暂时存放和封存工作,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由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公司进行收集,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与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厂、装配式建筑构件厂等共同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固体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垃圾。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第三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消纳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和排放控制以及住宅小区源头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巡查执法和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领导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分类排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制度。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有效期限,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第五条建筑单位应当划定建筑垃圾暂存区域,确保建筑垃圾及时分类、清理、处置。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七条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的有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政府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设备,确保垃圾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规范,监督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确保不同类型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进口的建筑垃圾应当经过专门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网络。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推广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方法,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分类处理,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进口建筑垃圾的管理,严格控制进口建筑垃圾的数量和质量,防止建筑垃圾的境外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机构,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包括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利用或安全处理。

2. 建筑垃圾收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3. 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符合相关环保和运输规定,不得发生泄露、滴漏等情况,并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4.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具备环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包括垃圾填埋、焚烧、再利用等方式。

禁止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野外、河道、湖泊等自然环境中,严禁私自倾倒建筑垃圾。

5. 建筑垃圾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存放和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和伤害。

6. 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加大对建筑垃圾分类和再利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以上是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黄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1日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二)核准市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三)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市级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市区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章处置核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三)明确处置场所,即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五)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双方协商拟定运输时间、路线、数量等;(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或个人需将建筑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别收集、运输、处置措施。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内设立垃圾收集点,并采取合理的收集措施。

建筑垃圾的运输需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

3.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措施。

处置场要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并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同时,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确保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 监管责任: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垃圾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单位应配合并接受监督,如实报告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此外,成都市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细则和标准,如建筑垃圾的数量限制、建筑垃圾处置服务的规范等。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调整和更新,建议大家及时了解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包括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利用或安全处理。

2. 建筑垃圾收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3. 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符合相关环保和运输规定,不得发生泄露、滴漏等情况,并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4.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具备环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包括垃圾填埋、焚烧、再利用等方式。

禁止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野外、河道、湖泊等自然环境中,严禁私自倾倒建筑垃圾。

5. 建筑垃圾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存放和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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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四)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查处各类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城区建筑施工场地及出入口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示范区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速、超载及使用报废车、套牌车等违法行为。

示范区交通局负责对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乱倒乱卸、超限运输和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联动执法、综合治理和信息共享制度。

示范区城管局应定期会同住建、公安、交通、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应包括建筑垃圾暂存、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纳入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X区政府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以X区建设为主,示范区补助为辅,两级设施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消纳企业自行制定,但须经示范区城管局同意并报示范区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示范区、X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第X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消纳的。

(五)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向X分局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X 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与X分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在核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城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书面申请,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工程基础平面图、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2.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3.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4.自行安排消纳场的,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等。

(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

(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

(四)经X分局现场检查符合标准后,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副本。

第十六条为防止建筑施工污染环境,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的规定,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二)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

(三)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洁,确保无建筑垃圾、泥土、散落物料。

(四)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弃土和不同种类的弃料不得混合收集存储。

(五)工程完工后,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应当在15日内清除完毕,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报经X分局同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送到社区内设置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堆放。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组织应接受所在X分局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并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按本规定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2日内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险情、灾情消除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X 分局。

第十九条建设开发、土地整理需回填弃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向X分局申报所需数量、回填地点、时间,由X分局统一安排调剂,并核发《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接纳弃土。

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台账和运输联单,每月将接收登记记录报X分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标准如下:1.办公场所面积:车辆总数×1㎡,但最低不小于200㎡;2.车辆停放场地面积: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3.维修保养场所:满足企业10%的车辆同时维修的需求;4.运输车辆箱体完好、整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GPS卫星定位系统纳入智慧城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控;5.运输车辆达到20辆以上的权属证明文件,严禁私人车辆挂靠。

(三)营运车辆在示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依法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企业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有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等相关规章制度;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名单、职务、电话。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向X分局提出运输申请,X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审查合格后报示范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局对运输企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办公场所、停放场地、维修场所和所属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查看。

示范区城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放建运号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准运证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运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后,应在车辆车门外喷涂企业名称,在车箱两侧喷涂建运号,并将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情况向示范区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运输企业要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消除所属车辆违法、违章记录,并持示范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有效X届满三十日前向示范区城管局提出申请。

示范区城管局应在有效X届满前对运输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新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应向示范区城管局提出变更申请:(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二)运输企业应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并在施工现场配备2名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三)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巡查车辆和巡查人员,对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和施工现场配备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道路冲洗车,对所属运输车辆造成的路面污染及时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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