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3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4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自身单位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所有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单位监督和控制;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单位监督管理。
较大和重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管理。
特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监察管理。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第八条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管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各单位施工生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财务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设施、建(构)筑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管理,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中油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分析工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分析。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分析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以及事故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事故规律性,制定和实施有效对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一般A级及以上和升级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机关职能部门参与主管业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受集团公司委派,组织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二)组织对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三)配合集团公司和专业分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心设在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
主要职责:(一)参与起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三)负责一般A级以上事故及升级管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四)建立并维护事故调查专家库。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I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来源于网络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来源于网络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库),HSE 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根据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内涵,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生产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4.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和全面调查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并规定了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责任。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石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中石油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办法。
第五条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综合防治,加强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第六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保障员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程序。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安全。
(五)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
第七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是中石油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中石油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生产安全事故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中石油单位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时,应当及时上报、通报并妥善处理,不得掩盖、隐瞒或逃避。
第十条中石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中石油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中石油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中石油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四条中石油单位应当组织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是指中石油公司为规范和管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预防:制定预防措施,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应急响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流程,包括组织人员疏散、通知上级和相关部门、封闭事故现场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伤亡。
3. 事故调查和分析:指定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报告和通报:规定事故的报告和通报程序,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方披露事故信息。
5.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6. 事故应对演练:定期组织事故应对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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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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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 总 则法。
件分为四级: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HSE机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集团公司地区协调组应当发挥应急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协调组组长单位按照权限或接受集团公司指令,负责区域应急联动时的统一精心整理对外联络、协调,开展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程等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响应中心(队伍),专业分公司负责规划建设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的规划,组织建设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精心整理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应急平台和HSE信息系统,持续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模块功能,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统一领导,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应急预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业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与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针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预)案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公司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全体员工和相关生产安全工作人员。
2.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及时处理。
3.本办法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分级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人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资源浪费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2.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1.加强对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2.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
3.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处理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公司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
3.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公司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及时救助伤者,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对于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2.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总结和信息共享1.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案例和警示。
2.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全体员工和相关部门通报。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培训1.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2.开展定期的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按程序进行修订。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公司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一一一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件,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管理。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未达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所规定事故等级的事件。
一一一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照直线管理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一一一事件分为四类:(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二)道路交通事件: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三)火灾事件: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事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四)其他事件: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一一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以及其他事件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级:(一)限工事件: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事件: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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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