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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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引航许可: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航道等需要引航服务的地区时,必须取得船舶引航许可。

船舶的引航许可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提前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引航员资质:引航员是进行船舶引航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该工作。

引航员应具备相应的船舶操纵技能、航行规则和导航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

3. 引航工作组织:船舶引航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进行。

通常由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引航工作,包括引航员的配备、引航作业计划的制定、引航作业的调度等。

引航工作组织必须确保引航员的工作安全和船舶的顺利引航。

4. 引航费用管理:船舶引航服务是一项有偿服务,船舶引航费用由船舶公司或船东支付。

引航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按照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5. 引航安全监管:引航工作涉及到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秩序维护,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引航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引航员的资质和工作质量,同时加强对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的管理,确保引航工作的安全可靠。

以上是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船舶公司或船东在进行船舶引航工作时,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河流航运安全管理制度

河流航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我国河流航运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河流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租用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经营权,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河道安全管理(1)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航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航道符合船舶航行要求。

(2)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航道安全隐患。

(3)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施工、维修等活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3. 港口安全管理(1)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确保港口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港口安全管理。

(3)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进出港船舶、货物的检查,确保安全。

4. 安全生产责任制(1)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2)航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航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河流航运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 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

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____,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____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

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

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

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

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进出港行为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洋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性,保护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适应2024年的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安全管理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四个方面,探讨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船舶引航规定

船舶引航规定

船舶引航规定船舶引航规定是指在船舶进入或离开港口、航道等特定水域时,由引航员引导船舶安全航行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引航规定:一、引航员资质要求:引航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引航员执照,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他们应该熟悉所负责区域的地形、天气、潮汐和各种船舶的运行特点。

二、引航服务范围和方式:引航服务范围包括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与船舶进出相关的水域。

引航员可以通过无线电、灯光、声音等方式与船舶进行通信和指示。

三、船舶引航手续: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前,必须向当地港务局或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并按时接受引航。

四、引航员的权力和责任:引航员有权对船舶进行引导、防碰撞控制、减速、停止等操作,以确保船舶安全。

引航员应当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不安全情况。

五、船舶配合引航员: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必须听从引航员的指示,配合引航员进行操作。

船舶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引航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航行、变动航线等。

六、引航费用的支付:船舶引航是一项特殊服务,因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支付引航费用。

引航费用根据船舶的吨位、航程和引航距离等因素来决定。

七、异常情况处理:在遇到极端天气、技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引航员有权暂停或取消引航,以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船舶也需要配合引航员的指示,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八、引航员的服装和装备:引航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标识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减少工作中的伤害风险。

保证引航员在不同天气条件下的安全和舒适。

船舶引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特定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海上交通的秩序。

只有遵守引航规定,船舶才能安全地进出港口,货物和人员得以顺利运输。

因此,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都应该密切配合引航员的工作,并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时,各地港务局和引航站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引航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引航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船舶引航的安全和效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航运领域,包括航运企业、船舶、船员、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航运企业、船舶、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航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航道、码头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港口、航道、码头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内河航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内河航运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引航活动的管理,提高引航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航行安全和港口运输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船舶在中国领海和领海内港口区域的引航活动。

第三条船舶引航指导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引航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引航活动科学有序进行。

第二章引航单位第四条引航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引航业务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引航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航道、水深、海底地形和航标等航行条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合格的引航员和引航指挥中心;(三)具备引航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四)具有配备合格引航船舶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引航业绩和声誉。

第六条引航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引航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引航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引航员第七条引航员是指具备合格的引航知识和技能,承担船舶引航指导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引航员应当依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引航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高。

第九条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格的引航员资格证书;(二)具备专业的引航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第四章引航船舶第十条引航船舶是指用于船舶引航的特种船舶。

第十一条引航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可靠、适航的特点。

第十二条引航船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引航单位配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格的引航船舶相关证书;(二)装备先进的引航设备和通讯设备;(三)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四)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状态良好。

第五章引航服务第十三条引航服务是指引航单位通过引航员和引航船舶对船舶进行引航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引航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平稳、顺利地进出港口和航行。

第十五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范本船舶引航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船舶引航管理工作,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了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船舶从业人员参考。

一、船舶引航资质1. 船舶引航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引航资质证书,且证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船舶引航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和知识水平,确保能够胜任引航工作。

3. 船舶引航资质证书应当随身携带,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核实。

二、船舶引航管理机构1. 船舶引航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由相关部门进行批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船舶引航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引航人员,并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估。

3. 船舶引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引航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船舶引航操作规程1. 船舶引航操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引航工作的安全与顺利。

2. 船舶引航操作应严格遵守船舶引航安全制度,确保每一次引航过程的安全与顺利。

3. 船舶引航操作中,船舶引航人员应密切配合船舶驾驶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四、船舶引航装备与设施1. 船舶引航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引航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2. 船舶引航装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船舶引航设施应建立在船舶引航工作地点,保证船舶引航过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五、船舶引航安全管理1. 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应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

3. 船舶引航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船舶引航监督与评估1. 船舶引航工作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2. 船舶引航工作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数据和情况,供监督与评估使用。

3. 船舶引航管理机构应对引航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与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港口船舶引航风险与控制措施

港口船舶引航风险与控制措施

港口船舶引航风险与控制措施◎ 詹建辉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摘 要:港口是水运的关键组成部分,港口的秩序、安全性,很大程度影响着港口的运行效率和水运行业的发展。

在开展港口船舶引航工作时,现场存在较多的风险,需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控制工作,保证港口的稳定运行。

本文探讨港口引航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总结港口船舶引航安全风险因素和港口安全管理要求,最后对如何开展控制工作提出建议。

帮助港口优化引航工作方法,提升人员整体水平,实现对引航工作风险控制,保证港口运行的安全。

关键词:港口;船舶;引航;风险和控制水上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特点,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工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各地之间的贸易更加繁忙,增加了港口的运行压力,让港口船舶引航的风险明显增加。

目前在港口船舶的引航工作中,包括环境、船舶、人为因素等都存在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会导致港口的航行风险增加,不利于港口的运营,也会导致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

为此,需要针对港口船舶引航工作加强风险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开展管理工作,满足港口的运营要求。

1.提升港口引航安全管理的必要性1.1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近年来港口的繁忙程度逐渐提升,大量船舶穿梭于港口之间,在提升港口吞吐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在港口复杂水域、狭窄航道中船舶的航行难度[1]。

引航员通过指引船舶,能够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合理控制,降低和控制出现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有效保证港口内的船舶和人员安全,提供安全高效的航行环境。

1.2推动港口发展水运是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目前港口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节点,因此港口能否安全、通常地运行,决定了港口的吞吐能力和发展水平。

通过引航工作,可以确保港口日常运行的有序性,让港口能够在安全、秩序的环境下开展日常工作,促进港口的稳步发展。

1.3提升港口管理水平港口的船舶引航是日常管理的关键内容之一,通过加强港口引航风险的控制,不仅可以提升港口日常运营的技术水平,也能促进港口管理水平提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所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

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

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

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宁波船舶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运输部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的宁波引航范围内(以下简称“宁波引航区域”)的船舶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宁波引航机构具体实施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经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宁波引航机构可根据引航区域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设立引航分机构。

第五条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种类,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船舶引航坚持“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的宗旨,建立公平、公正的引航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审定宁波引航发展规划;(三)负责筹建和管理宁波引航机构;(四)负责监督管理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费收;(五)负责宁波引航区域引航业务的监督和协调, 维护引航秩序;(六)其它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第八条宁波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三)负责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四)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五)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六)参与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的研究和评审;(七)负责引航信息统计。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职责:(一)提供安全的码头和设施,使被引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二)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与船舶安全靠、离泊有关的基础资料;(三)为引航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船舶或其代理人的主要职责:(一)提供正确的船舶资料和运行状况;(二)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海事管理部门。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对其船舶的安全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 船舶修造、改装、拆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船舶安全。

3.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船舶、设施、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通航安全管理1. 船舶通航管理(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航道、危险区域等,应当遵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

(2)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3)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道、航路、锚地、危险区域等规定,确保通航安全。

2. 船舶安全检查(1)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3. 船舶应急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2)海事管理部门接到船舶事故或者遇险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船舶污染控制(1)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国海事管理,保障通航安全,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船舶管理:- 船舶登记和证书管理:确保船舶拥有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的船舶登记证书和相关证书。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____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泊位等区域。

第三条安全作业是指在船舶港内进行装卸货物、船舶维修、燃油加注等作业活动时,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协同作业,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由船舶港口管理单位成立并负责。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一)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强化对港内各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四)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港口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协调各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六)接受船舶港口管理单位的委托,代表船舶港口管理单位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作业管理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作业准备、作业执行、作业监督和作业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准备程序,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作业执行时,应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监督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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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

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

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

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

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

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

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九、风力超过6级时,暂停所有船舶的靠离泊作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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