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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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14•【文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到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以朱镕基总理为组长的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力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一、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建立、完善药品研究、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科研开发的发展(一)从西部地区实际出发,特别是要结合西部地区的地方病、多发病新药研究的要求,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省(区)建立临床药理基地。

组织专家有针对地进行指导,帮助培训相关人员。

(二)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三)支持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筹建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西部地区医疗器械检测工作,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二、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药品项目审评,加快西部地区药品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四)对西部地区申报的二类以上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新药和利用当地药材资源生产的三类中药新药,给予加快审评政策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确 认 , 二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 对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是 关 ( 第 2凡 【0 1 8 , 2 11 号 以下 简 称 “ 8 文 ”。 文 明确 将 西 部 大 开 发 财 税 优 惠 否 属 于 《 部 地 区鼓 励 类 产 业 目录 》 以界 定 的 , 务 机 关 应 要 求 5 5号 ) 该 西 难 税 政 策 延 至 2 1年 1 日 2 2 年 l 月3 N期间 。 而 因当时 并 未 作 出 0 1 月1 至 0 0 2 1 然 企 业 提 供 省 级 ( 副 省 级 )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其 授 权 的 下 含 政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 纳 税 人 与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很 确 定 地 处 理 有 关 税 务 使
确 继 续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略 , 施 包 括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企 业 应 当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附 实 主 企 5 业 企 业 减 按 l%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内的 一 揽 子 税 收 优 惠 政 送 相 关 资 料 。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业 按 照1 %的税 率 计 算 5 策 。0 1 7 7 / 政 部 、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申报 并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要 注 意 : 第 一 年 须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2 1年 月2 1,  ̄财 海 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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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
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 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的科 技型企业,由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民营科技型 企业,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规定执行。 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 复审等管理工作。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发[2010]66号)
四、几个主要文件 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 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 行)》(青办发[2010]66号) 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 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 [2011]318号)
地方分享部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分享比例: 2002 年 所 得 税 收 入 中 央 分 享 50% , 地 方 分 享 50%;2003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暂按中 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因此,青办发 [2010]66号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主要是指地 方分享40%的部分。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政策背景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在2001—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该文明确将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延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然而因当时并未作出具体实施细则,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能很确定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为“12号文”)。

12号文澄清了执行58号文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

12号文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15%优惠税率的西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布日期】2001.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西部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项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有效实施该计划,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以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确保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资金。

另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投入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了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将推行产业结构优化政策,鼓励发展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并扶持当地企业发展壮大。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区域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水平,促进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将加强对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方面,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确保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另一方面,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加大农村发展力度农村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政府将加大农村发展力度。

一方面,将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另一方面,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

五、深化改革开放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将深化改革开放。

一方面,将加强对西部地区的制度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将进一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进入西部地区。

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是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确保西部地区的人才供应,政府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一方面,将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优秀人才进入西部地区工作。

另一方面,将加强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当地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农村发展力度、深化改革开放以及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 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 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066四几个主要文件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11318号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及电厂机组资格认定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二几个关键词鼓励类产业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2001年8月28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西部大开发是指中央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旨在推动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加快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部大开发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

首先,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转型,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西部地区,并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

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并鼓励西部地区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资源开发、旅游业等传统产业的支持和扶持,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补贴和扶贫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

再次,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的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政府应加大对西部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吸引优秀的大学、研究院和科研团队来到西部地区,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本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投入,提高西部地区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西部地区创业者的支持力度,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和政策指导,鼓励更多的创新创业活动在西部地区落地生根。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监管和评估。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应定期对西部地区的大开发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变化进行政策的优化和调整,以确保西部地区的发展路径和目标的实现。

总之,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西部大开发的目标和效果。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制定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到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三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国西部有特色的西陇海兰新线长江上游南宁贵阳昆明等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带动其他地区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二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农村电网改造贷款和优势产业贷款中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有步骤地引入股份制银行到西部设立分支机构三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四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价格建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产销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根据节水的要求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西部省际间及省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实行特殊运价加强西部地区邮政电信的普遍服务四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四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五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随着工资改革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国内外专门人才投身于西部开发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跨地区人口合理流动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中央有关部门东部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加强西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关部门和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二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加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对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支持军转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三增加教育投入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加快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建设予以支持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大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四加强文化卫生建设国家安排的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投资和文物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落实国家文化宣传单位经济政策繁荣文艺创作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面促进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卫生计划生育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政策措施在今年内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细则或实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以上政策措施主要适用于当前和今后年━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作进一步完善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细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活动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活动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8.07•【字号】宁党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活动的意见(2010年8月7日宁党办[2010]54号) 为在全区上下掀起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高潮,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凝心聚力,加快推进宁夏跨越式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上旬到10月上旬,在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活动(以下简称大学习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大学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周年,今后 10年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时期。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我区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一项重大任务。

在全区深入开展大学习活动,目的在于进一步总结经验、振奋精神,科学把握发展规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学深吃透、把握实质,用足用活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创造性地把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责任分解方案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责任分解方案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责任分解方案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10年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涉及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13个方面。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际,提出我省跟踪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责任分解方案,请有关市、县和有关单位对照任务,逐一落实,并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上报省委、省政府。

一、跟踪落实8个民族市县全面享受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2003年9月,《国务院西部办关于对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的复函》(国西办综〔2003〕38号)明确提出:“同意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比照西部开发的有关政策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由国家给予适当支持。

”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切实做好如下政策的落实工作:(一)争取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范围。

1.争取8个民族市、县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从“比照”享受享西部大开发政策转为“全面”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争取将海南8个民族市、县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范围,享受国家政策的支持;争取把东方市纳入国家正在编制的《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加强与越南等东盟国家的合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2.争取把民族地区的保城镇、椰林镇、湾岭镇、石碌镇、抱由镇等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百县中心镇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相关市县政府)(二)争取财政政策支持。

3.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8个民族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争取中央财政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就业、人力资源、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加大专项转移支付。

[战略管理]中央确定西部新十年战略优化资源利益分配

[战略管理]中央确定西部新十年战略优化资源利益分配

(战略管理)中央确定西部新十年战略优化资源利益分配加大投入、强化支持成为西部大开发新十年的直接利好消息。

此次会议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源投入和政策资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措施。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的2010年西部地区新开工23项重点工程目录,总投资额度高达6822亿元,而此前十年的总投资额度不过为2.2万亿元。

此次会议提出的六项重点工作之首便是坚持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加快构建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在财政资源方面,温家宝提出,加大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用于教育、医疗、社保、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投资项目将重点投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

此次会议还给予了地方部分政策创新的权利——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在改革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支持西部地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不过,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长彭真怀对本报记者表示,实际上,随着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等战略的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过去的倾斜力度是有所下降的。

彭真怀认为,西部地区包括五个民族自治区,与14个国家和地区接壤,陆地边境线占全国的85%。

在国防、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应该将西部大开发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实施支持。

此外,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也被决策层采纳。

会议提出,以重要经济区为发展引擎,实行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扎实推进成渝、关中—天水和广西北部湾等经济区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新疆天山北坡、兰州、西宁、格尔木、陕甘宁等经济区发展,培育滇中、黔中、西江上游、宁夏沿黄、西藏“一江三河”等经济区,形成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新高地。

今年西部大开发新增23项重点工程总投资6822亿2010年07月06日02:18上海证券报我要评论(8)字号:T|T今年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十周年,记者5日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国家计划2010年西部大开发新开工23项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为6822亿元。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
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
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1 年 8 月 28
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
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
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
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
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
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
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
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
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
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
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
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
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
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
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
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
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
发〔2000〕33 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
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7•【文号】财税[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西部地区农村牧区产业与就业互动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西部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发展基础,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不仅能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也能有效拓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先后在西部地区批复设立了广西桂东、重庆沿江、甘肃兰白经济区、四川广安、宁夏银川—石嘴山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是组织召开2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区市与东部省市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包括农业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合作。

三是设立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四是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意见》,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委和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西部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体系,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就业增长统筹互动,结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适宜产业转向农村牧区,在推动西部地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效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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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发[2010]66号)
四、几个主要文件
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
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 行)》(青办发[2010]66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的科技创业 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 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 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 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 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 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 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省科技厅负责青海省科 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经委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工艺技术及电厂 (机组)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等
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改委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二)几个关键词
地方分享部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分享比例: 2002 年 所 得 税 收 入 中 央 分 享 50% , 地 方 分 享 50%;2003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暂按中 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因此,青办发 [2010]66号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主要是指地 方分享40%的部分。
认定之日
主要是对那些需要取得资格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一般以该企业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规定的年度 或日期确定。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认定之日的 年度起,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 时还可以在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减半征收
生产经营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 的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第一笔收 入之日。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出现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 度起”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因此,新一 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中的“生产经营之日”以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新办企业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新办企业给予了很 多优惠。《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 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 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 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 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同时明确规定:一是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 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 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 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 作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 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过渡优惠 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 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减半征收。因此,我省企业申请到15%的 优惠税率后,还可以享受青办发[2010]66号规定 的其他定期减免优惠。即: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 税是按照1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 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 [2011]的资格 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改委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实务操作:企业2011年及以后发生符合鼓励类 产业经营业务,第一年由企业提出申请,重点说 明企业的经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经税 务机关审批后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企业经营 业务没有发生改变之前,次年及以后年度的第一 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应根据税务 机关的批复或确认的备案通知,按15%的税率进 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鼓励类产业
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随着国家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 构和优化升级,国家的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可能发 生变化。同时,我省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由省发 改委牵头起草,待正式公布执行。企业或项目的 主营业务无论是符合国家的产业目录还是我省的 鼓励类产业目录,均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具体条款运用中的重点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 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随着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我省经济结构的 调整,除了个别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企业,大部分 企业(包括现有的存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此项 优惠政策,并且享受的门槛较过去有所降低(取 消 了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70% 以 上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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