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毕设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Word最新版)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通过整理的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同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它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当对此加以重视,使制度更完善,社会更和平。
关键词:婚姻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运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解除或部分解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约定应当接受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
”下面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确立的现实意义以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符合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敬重公民的权利自由,更全面地爱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起到了主动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为:第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困难,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
从财产来源来看,除了劳动收入、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财产收益,私营企业主还可获得确定的资本利润;从财产构成来看,过去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仅限于日常必要的生活资料,而现在不少家庭拥有小车、洋房等高档消费品,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还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和资金。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
论夫妻共同财产 毕业论文

电大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目录摘要 (2)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3)(一)概念................................................................................................( 3)(二)特征 (3)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 (3)2生产、经营的收益 (3)3知识产权的收益 (4)(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婚前财产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4)(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1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4)2 约定不明确 (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五.结语 (5)参考文献 (6)论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摘要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解决方案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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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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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
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
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
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模式,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
但深入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依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
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
当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
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
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系。
论文-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1)(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 (1)(二)“所得的财产”的概念 (2)(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 (2)(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 (2)1、工资、奖金 (2)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3、知识产权的收益 (3)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4)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5)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6)(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7)(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7)(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9)四、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11)(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11)(二)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11)(三)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管理和使用 (12)(四)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13)(五)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 (14)结束语 (15)参考文献 (16)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财产关系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法律论文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法律论文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一、实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而如果一项制度自身漏洞百出,要完成所负载的保障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今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共通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确立、变更、内外效力等,形成“总—分”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使分散于现《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统一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是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内容,即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登记、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制度内容。
四是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予以并列,也可以以列举或例示的方式对各种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符合立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可考虑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可借鉴《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之规定的法律原理,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某段时间范围内适用排斥在外。
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建议此条款增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有存在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则分居期间例外。
”我国目前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故“排斥期间”可依据此条规定一般期限为两年,但不是绝对期限,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完善通常夫妻法定财产制1、明晰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虽列举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但由于过于概括,仍造成了理解与适用的混乱,因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中,还应从以下方面明晰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现代家庭关系中追求公平和平等的重要体现。
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家庭中男女资产不均的问题,为夫妻双方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伴侣关系。
本文将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定义、演化历程、需要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创造和获得的财产,应当共同享有和分配的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经济方面,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奋斗,共同享受家庭成果。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而且能够使家庭成员之间更加和谐,减少家庭纷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演化历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代都有所变化。
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文化传统和经济体制的多方面原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推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逐渐进入了实际操作的阶段。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运行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家庭纠纷和诉讼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经常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1世纪初,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迎来了新时代的发展机遇。
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促进了财产收益权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另一方面,新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也为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需要改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夫妻双方可能存在差异,造成共同财产划分不平等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配套政策中,应该加大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的保障,确定财产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原则。
同时,应该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教育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现代家庭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伴侣关系。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涉及到财产分割、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规定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夫妻财产制度,从其背景、种类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与婚姻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传统的婚姻中,夫妻的财产归属往往由男方掌控,女方很少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
这导致女性在离婚、丈夫去世等情况下,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不能获得应得的财产权益。
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女性的地位得到提高,她们在经济方面也逐渐拥有了独立性。
因此在法律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护女性在财产分割、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逐步成为现代法律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财产互不干扰。
竭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间的平等,保障夫妻间的共同利益。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夫妻间财产归属互不干扰,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如一方违反婚姻责任,另一方有权对违反婚姻责任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和分割。
3、混合制夫妻财产制度混合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结合。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各自独立,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及各自赠与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实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夫妻财产的定义目前,夫妻财产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因此在财产分割和分配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不均和产生争议。
2、对于婚姻关系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实行时,对于婚姻关系的定义也存在问题。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录引言 (3)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3)二、现阶段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4)(二)立法原则滞后于社会发展 (5)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5)(一)明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5)(二)改进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诸多的社会职能,世界上的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婚姻方面的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运用于法律实务中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本篇论文就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问题与对策引言婚姻法从其基本性质的角度而言是身份法,并不是财产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男女平等思想和个体意识的增强,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正在逐渐淡化,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
与此同时,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成为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与婚姻财产有关的立法问题。
本篇论文,就以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查阅大量的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在本篇论文提供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当前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策,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
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首先,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私法保障私人主体最大限度的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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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2)(一)旧《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不足 (2)(二)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3)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5)(一)旧《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5)(二)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6)三、增设特有财产制度 (7)(一)世界各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情况 (7)(二)新《婚姻法》增设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内容 (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婚姻家庭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因而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重视。
本文就修正后的《婚姻法》所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加以论述,以评价该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1980年9月10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确定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
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许多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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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制度论文【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
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
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
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
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
2024年法律探讨夫妻财产约定思考论文

2024年法律探讨夫妻财产约定思考论文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这种约定具有合同性质,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同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财产约定也受到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
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自愿性和合法性。
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财产约定。
这种约定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此外,夫妻财产约定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限制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体现在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公示效力上。
一旦夫妻双方达成有效的财产约定,该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也具有一定的对外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示效力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进行公证或登记等。
然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并非无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进行限制或排除。
例如,当夫妻财产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将无效。
此外,当夫妻一方利用财产约定侵害另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该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及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部分共同财产制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及家庭财产管理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这种约定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避免财产纠纷。
但也可能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缺乏共同的经济纽带,影响家庭和谐。
共同财产制则强调夫妻双方财产的共享和共同管理。
这种约定有利于增强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支持,促进家庭和睦。
论夫妻财产制 法学 毕业 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目录前言-----------------------------------------------------------------------------------------(3)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五、夫妻财产的认定--------------------------------------------------------------------(6)六、夫妻财产的分割--------------------------------------------------------------------(7)七、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7)结语----------------------------------------------------------------------------------------(8)前言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论文-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婚后所得共同制 (2)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3)三、夫妻财产权利行使 (5)四、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6)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注释 (9)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内容摘要】: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五个方面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 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条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提到了财产约定制度,然而规定得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规定,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但鉴于现实生活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运用与接受,故本文着重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探究。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确立了现行的限定婚后共同制。
确定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认为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二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限定婚后共同财产制的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对设置非常财产制的思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
由家庭而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等三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就目前而言,通常只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所以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而夫妻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个类型,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为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沿革息息相关。
故本文就试着探讨一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浅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界定 论文

浅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界定陈媛(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东新街248号新城国际 710004)摘要:家庭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而婚姻则是家庭的最核心的部分,是建立稳定婚姻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人对婚姻的观念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这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要求的。
由于社会、经济、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目前存在于婚姻关系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愈演愈烈。
离婚率上升的飞快,甚至很多人不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婚,而是以骗取财产,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结婚与离婚的目的都比变的不再单纯,这些给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坏的危害。
婚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只有既借助法律威力同时又注重道德教育的力量,约之以法,束之以德,才能更好的解决当下社会存在于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社会问题解决和完善的方法Abstract:Th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ety, is the core part of family and marriage, are the basis for a stable marriage.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odern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has a new and views, which is conducive to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Because of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diversity, new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the new growing. Divorce rate is rising fast, even many people no longer live together for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but to claim property, so as to obtain economic benefits, than for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are no longer pure, brought these to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stability against acute and worse. Marriage is a relationship, but also a legal system. Only with the help of legal power and focus on both the power of moral education, about to act, by virtue of the beam,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Keywords:The family; common property;social problem;way to settle and perfect一、我国夫妻财产界定的基本情况我国近些年来的离婚率直线上升,高离婚率背后各种各样的原因令人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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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规定,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但鉴于现实生活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运用与接受,故本文着重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探究。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确立了现行的限定婚后共同制。
确定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认为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二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限定婚后共同财产制的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对设置非常财产制的思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
由家庭而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等三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就目前而言,通常只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所以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而夫妻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个类型,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为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沿革息息相关。
故本文就试着探讨一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⑴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⑵后者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⑶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意义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1950年《婚姻法》、⑴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41⑵凌效海《论法定夫妻财产制》管理系统网⑶王天辉《夫妻财产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虽然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立法上都确立了共同夫妻财产制,但在形式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
我国三次婚姻法的立法与修正,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
1、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
⑷我国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以一般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排斥夫妻个人自有财产,男女双方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统一归夫妻共同所有。
2、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⑸我国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另一方面对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并不彻底,因为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一种转化的共同财产,即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贵重生活资料等经婚后共同使用若干年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限定部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余属于夫妻个人所有,⑹即复合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 年4月28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决定》修正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第十八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属于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未经指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遗产或赠与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除上述归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指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等。
⑷、⑸、⑹凌效海《论法定夫妻财产制》管理系统网㈡我国确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立,且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性。
但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必不可少的,如前所说,约定财产制虽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等的影响,国人在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来归属夫妻财产的毕竟还只是我们13亿人中的少数。
这时,一旦涉及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支配关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极端情形),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法定财产制来发挥作用。
这就体现了夫妻财产立法方面的完整性,既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财产制,也有立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家庭和睦的法定财产制。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故又被称为“补充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一般情况下,很多夫妻当事人都不知道如何合理地设计夫妻财产关系模式。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既要考虑家庭作为共同体的相关支出费用,也要考虑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这时就要一种成功的财产制度来对当事人约定财产时进行指导与示范,这就是法定财产制的示范作用,所以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尽管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也并非可有可无,法定财产制具有推荐性。
法定财产制是立法者的推荐,体现了立法的导向,这种导向不是强制的,而是示范性的,劝说性的。
法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模式的设计安排,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划分,可以体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意向。
这种设计应当反映出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历史趋势和价值趋向。
3、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需要像约定夫妻财产制那样用书面形式做出明示选择,即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不对财产进行任何的处置、归属约定,当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处置时,即可按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分配,即按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置。
这充分说明婚姻当事人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是默示性的,婚姻当事人未明确表示选择约定财产制就构成了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不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表达意思。
这使得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有极大的便利性,无形中也就被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
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探究㈠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确立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2001年《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特别大的修改,而且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即确立了限定婚后共同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
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⑺㈡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对此做了司法解释,规定了范围相当宽泛的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按照该司法解释,其他合法所得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规定虽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⑺杨蕾《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中国法律服务在线表述上比较模糊。
其次,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
再次,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有条件地归夫妻共同所有也不合理。
此外,不应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律认定为婚后所得财产。
最后,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
鉴于上述考虑,2001年《婚姻法》在修正时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
第十七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即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未经指明归夫妻哪一方所有的遗产和赠与财产。
第十八条引入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补充:“(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