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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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定义]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治理部门)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工作;区、县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和乡镇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打算治理]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符合都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拆迁打算,合理操纵拆迁规模,有利于都市建设和村镇建设。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责任]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治理第八条[拆迁许可和拆迁方式]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房屋拆迁资格。

第九条[暂停办理拆迁范畴内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能够向区、县拆迁治理部门申请在用地范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开释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缘故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2017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安置补偿项目

2017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安置补偿项目

2017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安置补偿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安置的成本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这三方面进行补偿。

对于其中搬迁、安置的补偿各地有比较细化的规定,本文以北京市为例予以介绍。

根据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搬迁安置方面的相关补偿主要有以下规定:
1、搬迁费
其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2、临时安置费
其标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
其标准由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参考本地区的市场水平确定。

4、特殊困难补助
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以及重残、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

5、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

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北京市政府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规范城市拆迁工作,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

首先,细则对拆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分为城市搬迁安置和城市房屋征收两种拆迁方式。

对于城市搬迁安置,细则规定了居民搬迁方式、搬迁费用及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对于城市房屋征收,细则规定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细则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细则规定了合理的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对于租赁房屋,细则规定了租金补贴和安置补助等措施;对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细则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次,细则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安置方式。

对于城中村等集中居住区的搬迁,细则规定了重新安置的地点、方式和条件;对于单体房屋的征收,细则规定了房屋征收后的合理安置方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最后,细则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和拆迁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依法办事、公正执行。

对于拆迁过程中的争议,细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总之,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些细则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拆迁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变更和登记。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新建城市用地、改建城市用地、城市更新、城市拓展及其他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包括规划设计、征收拆除、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拆除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进行勘察,编制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向居民提供充分的信息,明确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居民有权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居民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拆迁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的回应。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资产股份等。

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拆迁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新建住宅安置区应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确保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拆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提供居民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就业机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拆迁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拆迁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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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与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

第二章拆迁主体第三条拆迁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拆迁单位和受拆方。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单位指被政府主管部门选定为实施拆迁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受拆方指拆迁活动中被征地或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拆迁规划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拆迁规划,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计划、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拆迁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平、公正。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九条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向受拆方支付拆迁补偿金,并协助受拆方安置。

第十条拆迁补偿金的计算应当合理、公正,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章安置保障第十一条拆迁单位应当为受拆方提供合适的安置条件,确保受拆方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提供合理安置条件的受拆方,拆迁单位应当协助其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当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违规行为或者导致恶劣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包含违反本条例的任何部分。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执行。

本条例草案由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旨在规范并促进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市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拆迁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出台。

第二节目的和意义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拆迁安置工作,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减少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拆迁的范围和条件第一节拆迁范围涉及到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要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

第二节拆迁条件(一)拆迁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拆迁项目属于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范围;(三)拆迁方案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程序的合法审批。

第三章拆迁的程序和流程第一节拆迁程序(一)立项审批:拆迁项目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二)拆迁规划:编制拆迁规划并报批;(三)征地拆迁: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四)拆迁安置: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安置安居。

第二节拆迁流程(一)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征地手续、赔偿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征收裁定等具体步骤;(二)拆迁安置流程包括安置协商、选择居住地点、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

第四章拆迁的赔偿标准第一节赔偿范围根据拆迁户房屋面积、产权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标准(一)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算;(二)根据拆迁户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五章拆迁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拆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拆迁工作合法、规范进行。

第二节拆迁评估承担拆迁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改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法律责任(一)拆迁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对于不当拆迁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结语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提高拆迁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拆迁工作取得更好成效,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2017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简要描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北京作为一线城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大面积拆迁,这就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拆迁政策、补偿政策。

小编为您整理出近年来最新的北京拆迁政策,帮助读者了解拆迁法规,以供参考。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条件/细则)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0(0)S1
【摘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

【总页数】3页(P73-73+75+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J], ;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通知[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5.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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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原则)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拆迁;(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主管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单位资质核准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3名以上;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关联法规:第十三条(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y/bs/1053023.html∙相对不起诉条件 /y/bs/1053022.html∙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时间是多久/y/bs/1053021.html∙民间法律援助的程序是什么/y/bs/1053020.html∙要债5000起诉费多少/y/bs/1053019.html∙私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2018 /y/bs/1053018.html∙申请法律援助要收费吗/y/bs/1053017.html∙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范围是什么/y/bs/1053016.html∙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二审的程序又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015.html∙民事诉讼优先调解的程序是什么/y/bs/1053014.html∙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y/bs/1053013.html∙民事诉讼抗辩权有哪些/y/bs/1053012.html∙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多久时间,都需要什么材料/y/bs/1053011.html∙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能上诉么/y/bs/1053010.html∙房屋拆迁赔偿行政诉状/y/bs/1053009.html∙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哪些/y/bs/1053008.html∙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要怎么处理/y/bs/1053007.html∙环境污染诉讼评估时间最长是多久/y/bs/1053006.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y/bs/1053005.html∙找法律援助律师的程序是什么/y/bs/1053004.html∙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y/bs/1053003.html∙探视权起诉要多少钱,如何强制执行/y/bs/1053002.html∙警方遗失物品多少钱立案/y/bs/1053001.html∙找律师发律师涵多少钱/y/bs/1053000.html∙民事诉讼赔偿金纳税范围是什么/y/bs/1052999.html∙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y/bs/1052998.html∙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审判中的问题有哪些/y/bs/1052997.html∙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y/bs/1052996.html∙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模板是什么样子的/y/bs/1052995.html∙法院不通知预交上诉费怎么办/y/bs/1052994.html∙法律援助可以自己定律师吗/y/bs/1052993.html∙集资诈骗法院开庭程序的具体内容/y/bs/1052992.html∙恋爱时借钱给男友分手后能否要回/y/bs/1052991.html∙欠账还不上法院起诉会每年拘留15天吗/y/bs/1052990.html∙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y/bs/1052989.html∙去法院拿起诉书会被收监吗/y/bs/1052988.html∙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的规定(2018)存在的问题/y/bs/1052987.html∙法律援助的主体有哪些/y/bs/1052986.html∙农村房屋分割起诉书/y/bs/1052985.html∙找个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需要多少钱/y/bs/1052984.html∙民事诉讼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可以吗/y/bs/1052983.html∙借贷纠纷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2982.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书写格式2018 /y/bs/1052981.html∙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y/bs/1052980.html∙要起诉借钱人过程书写格式2018 /y/bs/1052979.html∙个人民事诉讼开庭需要什么材料/y/bs/1052978.html∙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y/bs/1052977.html∙派遣员工劳动诉讼怎样解决/y/bs/1052976.html∙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y/bs/1052975.html∙中国法律援助的特征都有哪些/y/bs/1052974.html∙债务纠纷起诉法院多久立案/y/bs/1052973.html∙法律援助是什么单位设立的,援助范围是什么样子的/y/bs/1052972.html∙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可以再上诉吗,再审的条件有哪些/y/bs/1052971.html∙民事诉讼败诉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y/bs/1052970.html∙在我国法律援助分为哪类/y/bs/1052969.html∙行政案件上诉答辩期是多久/y/bs/1052968.html∙法院怎么判民事刑事轻伤二级/y/bs/1052967.html∙刑事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么/y/bs/1052966.html∙民事诉讼赔偿金的领取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2965.html∙借钱一万去法院起诉要多少钱/y/bs/1052964.html∙人被判刑了在上诉期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手续吗/y/bs/1052963.html∙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y/bs/1052962.html∙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书写格式2018 /y/bs/1052961.html∙如何进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y/bs/1052960.html∙型事诉讼法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被判多久/y/bs/1052959.html∙国家赔偿案件上诉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y/bs/1052958.html∙民告官的国家赔偿法的法律依据,属于什么诉讼/y/bs/1052957.html∙在我国残疾人有法律援助吗/y/bs/1052956.html∙行政相对人同时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怎么处理/y/bs/1052955.html∙提起反诉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y/bs/1052954.html∙法律增加的应当法律援助的4类案件是什么/y/bs/1052953.html∙如何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y/bs/1052952.html∙轻微伤民事诉讼费用包括什么/y/bs/1052951.html∙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2018)的/y/bs/1052950.html∙交不起上诉费怎么办/y/bs/1052949.html∙二审上诉费交给谁 /y/bs/1052948.html ∙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吗/y/bs/1052947.html∙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8年)(最新政府指导价) /y/bs/1052946.html∙打官司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y/bs/1052945.html∙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带什么材料/y/bs/1052944.html∙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y/bs/1052943.html∙借款不还起诉时限 /y/bs/1052942.html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久/y/bs/1052941.html∙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y/bs/1052940.html∙民事诉讼请求类别是什么,诉讼程序步骤是什么样子的/y/bs/1052939.html∙法律援助方式包括几种/y/bs/1052938.html∙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怎么起诉/y/bs/1052937.html∙法律援助委托人是谁,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什么材料/y/bs/1052936.html∙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y/bs/1052935.html∙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y/bs/1052934.html∙一个人故意把别人菜拔光可以起诉吗/y/bs/1052933.html∙对信息公开内容不服可以上诉吗/y/bs/1052932.html∙没有欠条可以起诉欠款人吗/y/bs/1052931.html∙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2018年) /y/bs/1052930.html∙必须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需要的材料/y/bs/1052929.html∙我国民事诉讼开庭会宣判吗/y/bs/1052928.html∙恢复劳动关系诉状的范本是怎么样的/y/bs/1052927.html∙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2018)有哪些/y/bs/1052926.html∙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y/bs/1052925.html∙车祸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y/bs/1052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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