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采购协议。
它是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活动。
在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以下主要性质和特点:1. 监管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必须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公共利益和资源的安全利用。
2. 公益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和公众的公共利益需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对象通常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项目。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履行着保障和促进公众利益的职责,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3. 平等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体现了供应商和政府之间平等的合作关系。
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和获得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各方在签订合平等协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4. 稳定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具有稳定性,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涉及到大量资金和长期施工周期,所以政府采购合同的稳定性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合同的稳定性要求合同双方需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5. 法律约束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对供应商和政府都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中,双方同意履行合同,并接受法律的约束与制约。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性质、公益性质、平等性质、稳定性质和法律约束性质共同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执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和效益。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而具 有 了 经 济合 同 ( 或政 府 商 事 合 同) 的性 质 。
[ 关键词] 政府 采购合 同; 契约 自由; 经济合 同; 宏观调控
[ 图 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0 9 23 (0 6 0 —0 9 —0 中 D 4 8[ A 文 l 0 — 2 4 20 ) 5 0 5 2
政 府 采 购 ( v rme t rcrme t , 称 公 共 采 购 , Go en nP ou e n )也
( ) 府 采 购合 同 在 选 择 合 同相 对 人 ( 一 政 即供 应 商 ) 时有
限制 。
是 指各 级 国 家机 关 、 业 单 位 和 团体 组 织 ,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事 使 采 购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录 以 内 的或 者 采 购 限 额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 程 和 服 务 的 行 为 。 府 采 购 由于 其 采 购 主 体 的 工 政 特 定 性 , 金 来 源 的 公 共 性 , 购 行 为 的 非 赢 利 性 , 购 程 资 采 采 序 的 公 开 性 , 购 对 象 的 广 泛 性 和 采 购 行 为 的 政 策 性 , 政 采 使 府采购合 同处处体现 出政府适 度干预 经济的经 济法本 质 。 并 且 由这 些 特 征 所 决 定 , 府 采 购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并 不 享 政 有 真正 的缔 约 自由 和 意 思 自治 。所 以作 为政 府 采 购 实 现 形 式 的政 府采 购 合 同 , 的法 律 性 质 和 法 律 适 用 并 不 是 如 《 它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 以 下 简 称 《 府 采 购 法 》 第 4 ( 政 ) 3 条 立法 所 界 定 的 那样 “ 府 采 购 合 同 是 民事 合 同 , 用 合 同 政 适 法 。那 么 , 府 采 购 合 同 的法 律 性 质 该 如 何 界 定 呢 ? ” 政 从 契 约 自 由的 角度 看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 府 采 购 法 》 整 个 立 法 过 程 和 其 后 的适 用 中 , 政 的 学 界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性 质 一 直 都 存 在 着 争 论 。 很 多 学 者 都 是 从政 府 采 购合 同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金 来 源 的 公 共 性 、 购 资 采 行 为 的 非赢 利 性 等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的 特 点 来 论 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不能 定 位 为 民事 合 同 的 。 文 换 一 个 角 度 , 契 约 自 由的 本 从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五、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的确定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 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 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是指采购活动分为两阶 段。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合同阶段外的其他采购意 向广泛地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 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 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 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我国《招投标法》 注:我国《招投标法》没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只 作了解。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指的是由政府机构与供应商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从而保障了政府的运作与服务项目的提供。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到的复杂性质,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
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责和实现社会公益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考虑到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特殊性以及政治性的特征,政府采购合同自然受到了各种限制与规范。
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如需对标私营部门采购合同,也需要对采购的内容、程序、监管等进行专门制定。
基于上述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采购合同是公法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个特殊性质在于它属于公法合同的范畴。
政府属于公法主体,采购行为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和执政计划等公共权力行为的需要进行,一旦与某一供应商达成的合同就具有了公共权力行为和公共责任行为的特征,便成为了公法合同。
由于其基于公共权力之下进行并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性质变得更加特殊,还可能具有行政合同、公约、协议等法律意义。
二、政府采购合同是审慎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也具有审慎合同的特征。
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必须充分考虑到采购的成本、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合同内容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规定,确保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符合采购目的、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是简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更是反映了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是规范性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个特殊性质在于其具有规范性合同的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是商业合同,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权责利关系进行规定,约束政府以及供应商的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化、合法化。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与程序需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各项规范性文件,以最大调动各方利益,并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1. 引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于政府采购的透明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政府采购合同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双方的自愿订立、平等互利、合法合规等。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自身需求,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追求。
政府采购合同所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将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约束。
2.2 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2.3 具有特殊程序性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这些程序和规则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旨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生效力政府采购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并公告生效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 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约定的义务被违反,受到违约责任的追究。
3.3 可执行力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可执行的性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履行或追偿损失。
3.4 法律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是变更或 是终止 的时候都 要双 方协商 一致 。如果违 约
( )从 采购合同所涉 及的 内容 看包括货物 责任 。但 是如果将 政府 和 服 务 。 而 这些 无 一 不 属 于 普通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 内
( 合 采购合 同纳入 行政合 同则合 同双 方的法律 地位 是不平 容 。 ( 同 法 分 则 分 别 规 定 了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租 赁
其 中 的 采 购 人 定 义 为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共 利益 。但必 须明确 的是他 们的这 些特 别身份和地 位
事 业单位 ,团体组织 。第 五十条 第二款规 定 :政府采 仅 仅 是 体 现 在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上 , 一 旦 以
I人 1 的 有 关 规 定 为什 么作 为 采 哟 台 同 的双 疗 对 台同 性 质 采 购 台 同 当 事 人为 采l) . 供 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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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支 出 与采 购 ・采 购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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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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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性 质 的 意 义
会 柯 不 同 的 观 点 呢? Uj 结 底 是 因 为 民事 合 同与 行 政 报
随 着 政 府 采 购 规 模 的 不 断扩 大 ,政 府 采购 合 同 的 台 同在 随 行 中 会 有 不 同 的 _ 利 义 务 。 权 性 质 问 题 也 显得 越 来越 重 要 .对 采 购 合 同 究 竟 是民 事 前 先 , 合 同 法》 第一 条 规定 :合 同 当事 人的 法 律 三
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如果政府采购是民事⾏为的,需要受到《民法典》、《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如果是⾏政⾏为的,需要受到⾏政法的调整。
那么,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公共服务的⽬的,利⽤国家财政性资⾦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政私法⾏为。
这⼀观点受到德国⾏政法理论将政府⾏为分为公权⼒⾏政与私经济⾏政的影响。
在德国法上,公权⼒⾏政⼜称⾼权⾏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为;私经济⾏政⼜称国库⾏政,指国家并⾮居于公权⼒主体地位⾏使其统治权,⽽是处于与私⼈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配下所为的各种⾏为。
与⾏政私法说相类似,⼀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种“混合合同”:⼀⽅⾯,采购本⾝是⼀种商业⾏为,有商业上的⽬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的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
另⼀⽅⾯,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法和⾏政⼲预推⾏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的强⾏性公法义务和⾏政机关⼲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进⾏弥补⾏政私法⾏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这两种学说与⾏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
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但也主张⾏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形成与民事⾏为说的区别。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政私法⾏为。
这⼀观点受到德国⾏政法理论将政府⾏为分为公权⼒⾏政与私经济⾏政的影响。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行政合同 , 又称行政契约 , 是行政 行政权力的制约 ,因而两者在行政合 动的主体 ,又在更 大的意义上代表 了 主体为 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 目
同中的法 律地 位 处于 事 实上 的 不对 社 会公共 利益 ; 次 , 其 正如前 所述 , 政 标而与个人 、 组织之间发生 、 更或消 等。“ 变 保持这种不对等也是必要的 , 这 府 采购活动 属于 政府职 能的一 部分 。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合同目的的不同c 定 的, 代表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体 对行政相对 方而言 , 其公 民权利 组织 的采购 人 ,他们 都是具有公共职 二.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性 追求 , 质的界定 的行 使要受到对公共利益优位考量 的 能 的公共组 织或公法 人 ,既是商事活
见。 ”笔者认 为, 政府采购合 同不属于 签订的合 同一样 , 均适用普 通法规则 。 问题 。” 普通的民事合 同,而是特殊 的行政合 但 从 公共 利 益 的角 度 出发 ,立 法 者 也
同。
一
在 德 国 , { 行 政 程 序 法》 { 娜 邦
意识到合 同主体涉及政府 ,且合同 目 规定 了行政合 同,立法上 明确将
,
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 的为实现 公共利益 ,必须对一般合同 台 同与 民事合同相 区分 ,其行政芒 质的认定 法规则作若干修改 ,并适用一些特别 法律制度不象法 国那样 以行政权
当今 行政合 同法 律制 度最 为 发 规则 , 即在政府合 同中赋予行政机关 占优 , 而是兼顾 了行政与合意, 形威 达 ,相关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当 某些特权是必要 的。 因此 , 在接受普通
断,毕竟,简单地和不加区别地要求 “ 政合同” “ 行 的特别 概念 , 对涉及政 府 的需求还没有变得急迫 的话 ,那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引言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从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其特点。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分为两方:政府机构和供应商。
政府机构是指进行商品和服务采购的政府机关、部门或单位,而供应商则是指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是政府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几个方面:1. 商品和服务的描述政府采购合同应准确描述政府机构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以便供应商了解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2. 价格和支付方式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
政府机构和供应商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支付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交货或履约时间政府采购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商品交货或服务履约的时间要求。
政府机构有责任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
4. 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
一旦任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责任,并要求恢复合同的履行或索赔损失。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商品购销合同有着一些不同的特点:1. 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合同的商品和服务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注重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法律规制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政府机构和供应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处理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
3. 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政府机构和供应商都有一定的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的机构,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采购合同则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的法律层面以及其特殊的背景和目的。
合同法律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性质。
强制性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具有强制性,即政府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操作,并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约束责任。
公益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利润。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具有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合同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采购过程中需要考虑公众的权益,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有着更为复杂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也体现在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合同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政府采购的目的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效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采购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有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用于满足基本民生需求,如医疗卫生服务、教育、交通等领域,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政府采购合同也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如警务设备、防灾救灾设备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相对于一般的商业合同来说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透明度原则。
为什么说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
法 》主要规 定 了平等 原则 、自愿 原则 、公 平原则
政 合同和 民事 合同有 何不 同 如 伺将 它们 进行 区 分 。有学 者借鉴 国外 的理论 和经 验 ,总 结 出了一
2 0 1 7中 国 政 府 采 购2 3
似乎将其 定性 为 民事 合同 ,但鉴于 政府采 购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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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下 ,政府 采购应运 而生 。政府 采购 ,是指作 为
采购人 的国 家机关 及其所 属机构 为实现 行政职 能 或为 公众提 供服务 ,以协 议方式 使用公 共资 金采
l 生 质 的复杂性 ,理论 界仍存 在诸 多争议 ,其中主
其性质游离于民事合同和行政行为之间 ,从本质
2 2中 国 政 府 采 购I 2 I
S P E Cl A L C 0N T RI B U T 1 0N l 本期特希
套 适合 我国 法律现 状的 区分 标; 佳体 系 ,最终 得 出
行 政合 同和 民事合 同最 为明 显的 区别在 于合 同是
否具 备以下两个因素 :公权力因素和公益因 素。 看 合 同 是 否 具 有 公 权 力 因 素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面入 手 :第一 ,合 同缔结 的法 律依 据是 否为 行 政法律 规 范 ,并 且行政 法律 规范 是否作 出 了较
为详尽 的规定 使合 同缔 结的权 限和 程序 都有 法可 依 :第 二 ,合 同缔 结 、消灭 的程序 是否 遵循 了行 政程 序的 基本 规则 ,公权 力和私 权 力的根 本 区别 就在 于对 依法 行政 的遵从 ;第 三 ,行政相 对 人的 意思 自治是否 受到 限制 。
随着 中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市场经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供应、承包、运输、维修等方面的内容。
2.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合作开展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5.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提供特定行政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受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程序要求不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审批、公示等程序;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相对灵活,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 入了由全国统一立法进行规范的时期。我国政府采购法总则第二 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时,《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可见,政府采 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进行的,合同是政府采 购区别于其他政府需求获得方式的主要标志,可以说政府采购法
英国和美国作为普通法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 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 但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 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事实上,英国和美 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标准契约和某些强制性条款的方式来适 应行政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特殊配置和特殊合同规则的要求的。但 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 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 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 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合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 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从政府采购的目的看,政府采购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提高 采购效益,在法律上就一定要以民事法律作为合同的基本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是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法律 规定,它以法律形式保障政府采购在市场机制下运行,对于利用市 场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 该属于民事合同。
关于政府采购的性质
关于政府采购的性质[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依赖性很大,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和影响广泛等特点,因而与私人采购明显不同。
政府采购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提供个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
将政府采购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就是为了减少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务用和公众用产品,并实现特定的行政政策,保障公有制下公民的基本人权。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享有参与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正当期待权、行政诉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主管机关、采购实体、中标厂商,也包括竞争者和采购标的的使用者。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既是监督关系,又是“行政伙伴”关系。
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为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厂商的监督机制来降低代理成本所规定的一系列公法措施和私法措施的总和。
政府采购从性质上讲,与政府雇佣公务员的行为一样,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多方主体为获得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而采取私法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选择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签定行政合同的一种后备行政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法;行为;竞争对政府采购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
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学者就政府采购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属于私经济行为,采购争议不受司法审查;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而我国虽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并未说明其理由。
[1]本文为了便于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首先就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作一介绍,然后,为给政府采购性质的探讨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还就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才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政府采购的由来及涵义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十八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美国在1761年就制定了《联邦采购法》。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摘要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近几年经济和公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然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比较晚,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还不成熟,承担着政府采购核心的采购合同性质备受争议。
本文尝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应有定位进行分析,从而认为政府采购是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政府采购合同是内含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
关键词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述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
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采购,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晚,采购理论和采购实践还不足,就连承担采购核心的采购合同性质备受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采购法的核心,不仅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影响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
经济全球背景下的政府采购行为已越来越国际化,政府采购行为中担任核心地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其性质受到重视。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缔结合同进行的。
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既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经过法定的程序讨价还价形成的文字约定,又是政府采购目标得以履行的依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和枢纽。
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无疑成了一个重大影响的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国内的理论界和实践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二、国内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观点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因此,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由此就断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未免过于草率。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鉴于甲方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乙方自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性质本合同是甲方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合同,乙方作为合法供应商,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二条合同标的(一)货物:具体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二)工程:具体名称、范围、规模、质量等详见附件二。
(三)服务:具体内容、范围、标准等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合同价格本合同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标的的提供。
具体履行要求如下:(一)货物的交付: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的施工: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三)服务的提供: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支付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为: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为:_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采购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
采购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
经济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对民事合同的异化,它是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和控制联系在一起的。
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本质上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由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
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既非当事人自治的单纯的民事,也非可以不顾及经济和市场的单纯行政。
国家在管理、参与、调控经济的同时,采用合同这种方式来确定政府与其他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从而将权力的、公共的、公法上的一致通过源与私法的平等形式加以实现。
因此,他们认为,新的《合同法》既然是民事合同法,则无法适用于政府采购。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而缔结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契约。
虽然政府采购合同在主体上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法律属性。
仅仅因为“国家通过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物品也是旨在通过物质手段实现行政职能”,“采购行为具有实现行政管理和公益的目的”,进而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契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
将政府采购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也是法学界的通说。
采购人员作为公司采购合同制订、审查、管理的负责人,如果合同出现问题,采购人员难辞其咎。
虽然是这样,但是公司的采购合同里面很多的仪器、模具、数据等,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我们要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模样,不可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设备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了,所以采购合同的采购部门要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共同担当起抵制采购合同风险的责任。
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法。
合同是企业对外沟通的桥梁,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88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行政协议的四个方面要素和两个识别标准。
行政协议的四个方面要素为: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行政协议的两个识别标准为: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以上述四个方面要素来分析政府采购合同:一是主体要素,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为国家机关时,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采购人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时,如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亦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如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则不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素。
二是目的要素,政府采购合同的目标,既可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也可能是采购人自身的日常管理运营需要。
前者符合行政协议的目的要素,后者不符合行政协议的目的要素。
虽然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活动均需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亦具有行政管理的效应,但政府采购政策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所要实现的目标,因此,在分析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要素时,无需将政府采购政策纳入考量。
三是内容要素,在特定情形下,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可能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有一些类型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目标相关。
例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协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政协议解释》)正式施行。
随着《行政协议解释》发布,一个政采人都关心的“老调重弹”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协议吗?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出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和争议解决机制的修法意见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IBUTION《中华人民代和im k府采购法(修丨10:案征求意见稿)》坚t吵m出>'>1.针对‘欠践中的突出丨'"1题,提出多H li 创新性的制度设汁。
本文作x认为.x-f:政府采购合h'm:质及h:争议解决的相x m定H m,m性,a r•以适,调整。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和争议解决机制的 修法意见文/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全面落实了《深化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 方案》〉的相关要求,推动了政府采 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征求意 见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创新性的制 度设计。
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 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张,为我国公共采 购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但是,征求意见稿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其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与扩张之后的政府采购范围不完全适 应,不能完全满足《改革方案》的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事业未来发展 的需要,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一、政府采购合同芫全适用《民法典》可能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政府采购 法》对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H■■—条明确规定“政府采 购合同适用民法典”。
如果说在采购内 容相对单一的情况下,这种规定还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将政府采购大范 围扩张的背景下,延续适用私法的规定必将陷入更大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一)扩大后的政府采购定义超出了私法合同的范畴将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都作为私法合同来对待,过于简单和单一,容易导致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的政策性目标难以实现。
特别是部分政府采购是公共机构通过私法手段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将此种采购合同完全纳入私法轨道,既可能导致公共主体以私法人身份规避公共责任,出现“遁入私法”的现象,更可能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难以适应日趋变化和复杂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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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容等各方面特征看,政府采购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兼有行政合同的特点。
同时,还有人在经济法领域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了定性。
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正确的定性,对于进一步的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一、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概述(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义政府采购行为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履行其正常的公职同时替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利用招标投标等手段公开利用国有资产购买商品、服务、公共建设等活动,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法。
由于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合同的合意、生效过程,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立法也以合同法为蓝本。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应是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价值取向既不偏向作为采购人的政府一方,也不偏向作为供应商的个体一方,而是对二者兼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对该法的审议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引起了众多争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现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界定主要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另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法律合同。
那些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范畴之内的意见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行为区别对待的。
此种观念认定政府采购每个环节都具有政府合同的性质,并非普通的民师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行为。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是供求双方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应按《合同法》之规定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采购目的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商品和服务,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落脚点是社会公益。
[1]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有较多的享有功法赋予的权利,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2](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民事合同的意义存在很大不同: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进行行政管理,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内容的确立及变更。
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按照合同法律规范实施相关措施。
另外,行政与民事合同的订立双方地位不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合同双方平等,但是行政合同双方地位实质上是不一致的,行政合同双方的不平等表现在行政主体订立的行政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强行性,行政主体有时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对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有权规制对方的行为;行政主体自己就可以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当合同另一方未尽到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权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由于行政合同的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行政主体是基于社会公权力在履行合同的。
对于另一方主体来说,履行合同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该合同在形成、变更和消灭中的法律关系。
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因为行政主体也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关键是看它涉及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一)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都带有民事合同救济的性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民事合同法上规定了具体的争议解决办法。
社会服务公益既是政府采购的目的,又是正当的政府行使其权利的职能和根本落脚点。
[3]在合同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这不但是对社会整体的侵犯,而且是对政府一方合法权益的亵渎,违反了订立合同的本来目的,属于规定的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在这个层面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基本一致。
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的方法,还是归责原则,合同法中关于社会公益的理念都在政府采购合同之中有所表现,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民事合同的范畴。
(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代表与商家之间的完全意思表示一致这一点主要有四方面内容: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会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给予了合理的平台。
在政府采购行为之中,政府是以代表的立场进入经济市场的,是与另一方平等的当事人。
双方之间没有身份上的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成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之中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政府采购合同之中,双方在合同中有一样的权利义务,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要达成合意。
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合意无法达成,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意思表示一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平平等的准则,这体现了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民事性的表现。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出发点和表现都具有民事合同的内涵政府采购合同的出发点是为实现商品经济有效、健康、有序地流动。
进一步讲,就是实现等价交换,获得约定的采购商品。
这种目的和民事合同是一致的。
表现政府采购合同的外形,应当隶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
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表面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实质上提供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具有主导性权利,但是格式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之中采购方制订格式合同,在法律行为中处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才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可能,使之一致居于弱势地位。
尽管这样,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决定还是有很大差异,政府采购合同还是从属于民事合同的范围,属于较为特别的格式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也是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新中国建国后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行政权力过大并且逐步扩张,权利滥用普遍表现在各个方面。
在这种社会法制背景下,必须要对政府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让其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利用民法的基本准则规范政府参与交易的过程,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利侵犯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我国司法实践之中,一般认为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重要。
因此,政府采购法只是对于对政府采购方面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关规制,例如把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方面做一些例外的单行立法规定,不过毕竟相关立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律规范,对其它方面也作了比较大的改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一)从政府采购的准则上说,行政合同的内涵包括自由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律合同中的支柱性地位[4]行政合同要求合同自由原则和法律行为合法原则在行政合同之中应当居于基础性地位。
政府采购是政府获得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手段,合同另一方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更为关注合同自由原则,不过政府行为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主体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来体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缔结合同上,要表现出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时候,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法;在相关合同的内容的缔结、变更和解除上,政府代表并无权处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由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在合同的形式上,采取格式合同的制度;还应当包含回避制度、采购备案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合同似乎应当是行政合同,才能体现其公正、公平性。
(二)从政府采购合同缔结的着眼点上来说,行政主体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在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缔结上自由选择,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的具体性质行政主体作为独立的法人机关可以自由选择缔结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而不能仅仅通过合同的缔结双方就简单规定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行为是以行政主体将社会财产给付义务为主要特点的,可是这种行为方式也能与民事合同发生竞合,此时就需要把着眼点放在给付的行政目的。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上来看,政府采购的客体目标既应该加强财产的给付管理,节省财政支出,加强反腐败,事实上它起到的作用是多样化的,比如宏观调控作用,调节市场经济发展,保证公平环境,环保,同时帮助国内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比较晚,实施目的相对简单,立足于节约公共资金和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越完善,社会公共效益越大,越能表现行政合同方面的特征。
(三)从行政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上讲,行政主体拥有更多的行政特权政府代表社会整体利益自然就会有更多的权利。
政府特权一方面表现在行政主体有权对于行政合同进行监管。
行政主体对合同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额外的司法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交易双方之间按照平等、自愿的民事合同原则签订合同,同时又给予行政主体法人,采购合同的授予权、合同履行的监管的权利以及相关的其他特权。
这种监督准则还在赋予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权利监管上有所表现。
四、政府采购合同在经济法领域的意义(一)政府采购法的制订与发展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原则我国的相关政府采购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为了避免市场对经济调节的诸多缺陷,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适当的干预,世界各国都是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经济发展。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认可,这样做不但可以节约资金,提高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货的作用调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伴随着社会进步,政府采购制度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利用政府采购的方式一方面调节物资流动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调节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扶持国内民营产业的发展壮大,实现保护民族工业等目标。
众所周知,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调控,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由此看来,政府采购法的趋势与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论的争议凸显了经济法的地位经过以上的论证可以得出结论,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具有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的一部分特点和性质,但是都无法同时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外延。
这正说明,政府采购合同既拥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因此,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从未平息过,甚至在不同的时期有相反的观点。
其实,这从[6]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政府采购合同既不完全属于民事合同也不完全属于行政合同,而是一类特殊合同。
经济法特殊性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的重要工具,反映的是政府与市场中其他个体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1]史际春,邓峰.经济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j].河南大学学报,2000(04).[2]于安.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2.[3]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j].法学,2002(03).[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77.[5]王家林.要全面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j].法学研究,2001(03).[6]何红锋.政府采购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杜,200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