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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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4

标题:深度解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项严谨的科学,在法律诉讼和司法判决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其内涵和应用。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判定个体身体损伤的轻重程度、残疾程度和伤残程度的一套科学标准。

它主要包括了一系列客观的评判指标,如身体损伤的范围、程度、影响和影响程度等。

1. 损伤的范围损伤的范围包括了损伤的具体部位、范围和面积。

在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准确地描述损伤的部位和范围,以便对其影响和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

2. 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是指损伤的轻重和严重程度。

通过对损伤的病历和影像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损伤的具体程度,从而为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 损伤的影响损伤的影响主要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这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因素,对损伤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估。

4. 损伤的影响程度损伤的影响程度包括了对个体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通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可以更准确地评定损伤的影响程度。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广泛应用于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对损伤的认知和评价,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工伤鉴定在工伤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评估工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工伤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3. 民事诉讼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法院评定案件中个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四、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司法医学工作者,我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我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学工作,它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评定个体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和医学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3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3年)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2. 劳动能力:评估受伤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包括体力、技能和智力方面的能力。

3. 感知能力:评估受伤人的感觉和知觉能力,包括对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感知能力的评估。

4. 沟通能力:评估受伤人在交流和表达中的能力,包括语言能力、沟通技巧等。

5. 精神功能:评估受伤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功能,包括情绪、认知和行为等方面。

6. 耐力和体力:评估受伤人的耐力和体力状况,包括肌肉力量、心肺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7. 疼痛程度:评估受伤人的疼痛程度和由此引起的影响。

8. 体表和五官残疾:评估受伤人体表和五官残疾程度。

以上是一般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司法实践和人身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轻伤,轻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轻微损伤,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轻微程度和治愈时间的短暂性。

一般来说,轻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以内,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中伤,中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中等程度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骨折、严重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中等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中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至三个月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伤,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严重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重伤的治愈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特重伤,特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特别严重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颅脑损伤、重要器官永久性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特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特别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长期性。

一般来说,特重伤的治愈时间超过一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永久性伤残。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治愈时间的长短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同时,在进行鉴定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是指外界某种因素(如钝物、锐器、火源、电流等)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损害。

人体损伤通常分为两种类型:生命威胁和非生命威胁,其中生命威胁是指可能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残的损伤。

针对人体损伤,法医学专门制定了一套鉴定标准,以确定所涉及的损伤是否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以及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治愈后可能遗留下的后遗症等。

下面是常用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1. 简单伤:是指只影响皮肤、黏膜以及血管和浅表筋膜等组织的损伤。

通常有局部疼痛、肿胀、发红等表现。

治疗后一般不会导致残留后遗症。

2. 重要器官损伤:重要器官包括心脏、肺、肝、脑、脊髓、胃肠道等。

这些器官的损伤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患者死亡。

3. 严重伤:是指影响皮肤、筋膜、肌肉、骨头等结构的重要组织的损伤,也包括内脏损伤、各种骨折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治疗后可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如瘫痪、偏瘫、失聪、失明等。

4. 轻度伤:是指不会导致永久伤残或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如轻度切割伤、擦伤等。

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

6. 重度伤:是指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的损伤,如严重的骨折、重度自燃等。

患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可能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在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法医学专家需要根据各种证据和检查手段,对具体的损伤进行综合评估。

在判断损伤类型和严重程度时,考虑以下因素:损伤部位、损伤器官、损伤类型、深度和广度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等因素,以便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可能遗留的后遗症和治疗方案。

总之,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医生和法律专业人士准确评估损伤类型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适当的治疗和法律行动。

因此,法律专业人士和医生需要认真掌握这些标准,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应用它们。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轻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需要门诊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内的损伤。

2. 轻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重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损伤。

3.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损伤程度,一般需要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重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重大损害,或者大部分功能障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90天以上的损伤。

4. 重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严重损害,或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缺失,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180天以上的损伤。

5.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划分标准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进行分类,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
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00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000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000013术语和定义00001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00001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00001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000014总则000014.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000014.2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一、损伤分类与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损伤:如擦伤、挫伤等,对人体的伤害较小,无需特殊处理。

2.轻伤:如刀割伤、骨折等,需要医学治疗和康复,但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3.重伤:如脑损伤、多脏器损伤等,需要紧急医学治疗,且可能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二、伤口类型与程度伤口是指人体皮肤或黏膜的破损,根据伤口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割伤:由锐器或刀具划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2.挫伤:由钝器撞击或挤压皮肤所致。

3.咬伤:由动物或人的牙齿咬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4.烧伤:由高温、化学物质或电击所致。

根据伤口的大小、深度、部位以及是否引发感染等因素,伤口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三、骨折类型与程度骨折是指骨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受到破坏,根据骨折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闭合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保持完整,骨折端未外露。

2.开放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破裂,骨折端外露。

3.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有多个碎片。

4.压缩性骨折:骨骼受到压缩,使其中一部分骨骼变形。

5.螺旋形骨折:骨折端呈螺旋形。

6.错位性骨折:骨折端移位。

7.撕脱性骨折:小块骨骼从大块骨骼上脱落。

8.骨裂:骨骼上出现裂纹,但未完全断裂。

9.骨挫伤:骨骼表面受到损伤,但未完全断裂。

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和部位,骨折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四、器官损伤类型与程度器官损伤是指人体内部器官的损伤,根据器官的类型和损伤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心脏损伤:如心脏破裂、心肌梗死等。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骨折深度超过1.0cm,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脑脓肿。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疝,中线结构移位超过1.0cm。

h)脊髓损伤致重度截瘫(肌力2级以下)。

i)脊髓空洞症,脊髓积水,脊髓软化,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k)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l)双足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m)一足一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n)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达50%以上。

o)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p)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q)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r)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s)股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t)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u)胫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v)腓总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w)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x)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重度)。

y)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重度)。

z)喉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重度)。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背景概述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体受伤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损伤程度进行科学评定和归类的一套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体系是为了促进公正、公平、科学的司法判决和赔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损伤程度的评估要素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性质:判断伤害是外伤、烧伤、冻伤等;2. 伤情部位:确定受伤的具体部位,如头部、胸部、四肢等;3. 伤情范围:描述受伤范围的大小,可以是局部受伤还是全身受伤;4. 伤情严重程度:根据伤情的轻重缓急来评估伤情严重程度;5.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评估受伤对机体功能的影响,如呼吸、运动、感觉等。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 一级轻伤伤情性质:一般为创伤性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小,没有紧急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受伤,无全身受伤情况。

伤情严重程度:轻微受伤,不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无明显异常。

2. 二级轻伤伤情性质:一般为创伤性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小,但有一定程度的疼痛或不适。

伤情范围:局部受伤,无全身受伤情况。

伤情严重程度:轻度受伤,略微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有轻微异常,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 三级中伤伤情性质:既可以是创伤性伤害,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或全身受伤。

伤情严重程度:中度受伤,对正常活动存在一定影响。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有明显异常,可能需要一定的治疗与康复。

4. 四级重伤伤情性质:既可以是创伤性伤害,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大,可能存在较大程度的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或全身受伤。

伤情严重程度:重度受伤,严重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严重异常,可能需要大规模治疗与康复。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判决和赔偿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鉴定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划分。

1. 轻微损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短期轻微影响的损伤,如轻微擦伤、扭伤等。

2. 轻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骨折、轻度烧伤等。

3. 中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严重扭伤、中度烧伤等。

4. 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长期治疗和康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等。

5. 特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及生命的损伤,如重度颅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

1. 一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等。

2. 二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但不影响生活自理的损伤,如重度肢体残缺、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

3. 三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损伤,如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

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损伤等。

四、鉴定程序和要求。

1. 鉴定程序,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2. 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进行人身损害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e一、颅脑、脊髓损伤1. 头皮损伤:头皮裂伤长度超过8cm,或者头皮撕脱伤面积超过20cm2,或者头皮严重撕脱伤累计缝合创口长度超过10cm。

2. 颅骨损伤:颅骨骨折,凹陷深度超过1cm,或者粉碎性骨折。

3. 脑损伤:脑挫裂伤,伴有昏迷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4. 脊髓损伤:脊髓挫裂伤,伴有感觉或者运动功能障碍。

二、面部损伤1. 眼部损伤:眼睑缺失、外翻或者畸形,影响容貌。

2. 耳部损伤:耳廓缺失、畸形或者部分缺失,影响容貌。

3. 鼻部损伤: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或者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

4. 口部损伤:牙齿脱落或者折断(颗),牙齿松动(2枚以上)。

5. 腮腺损伤:腮腺破裂,伴有出血、肿胀。

三、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损伤:颈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颈部肌肉、韧带损伤:颈部肌肉、韧带撕裂、断裂,伴有明显疼痛、肿胀或者功能受限。

3. 颈椎损伤:颈椎骨折、脱位,伴有明显移位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四、胸部损伤1. 胸部皮肤损伤:胸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肋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3. 胸骨骨折:胸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 肺损伤:肺挫裂伤,伴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者出血。

五、腹部损伤1. 腹部皮肤损伤:腹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肝脏损伤:肝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胆汁泄漏。

3. 脾脏损伤: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肿胀。

4. 胰腺损伤:胰腺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腹痛。

5. 肾脏损伤: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排尿困难。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是指在司法鉴定中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标准和规范,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为法院审判提供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伤类型: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机制等因素,将损伤类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2.损伤程度: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对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分类。

3.损伤后果: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对损伤后果进行评估和分类。

4.损伤鉴定程序:规定损伤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鉴定前的准备、鉴定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撰写等。

5.鉴定人员资质:规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标准,以确保鉴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规定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方式,包括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鉴定结果的保密和保护等。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同时,也为法院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标准大揭秘》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在生活这个大舞台上,就像超级英雄需要知道自己的超能力等级一样,人体损伤程度也有它至关重要的鉴定标准呢!要是不清楚这个,那可就像是在迷雾中摸索,一不小心就会摔个大跟头啊!这标准简直就是我们保护自己、维护权益的秘密武器呀!一、轻微伤的小波澜“轻微伤就像小打小闹的闹剧,别不在意也别太慌张!”轻微伤,听起来好像不那么严重,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呀!这就好比是被蚊子叮了一下,虽然不会危及生命,但也会让你有点痒痒不舒服呢。

比如说,一些小小的擦伤、划伤,或者是轻微的扭伤。

可别小看这些哦,它们也是损伤的一部分呢!就像你走路不小心崴了脚,虽然不至于卧床不起,但也得休息几天不是?二、轻伤的小麻烦“轻伤可不是轻伤哦,就像游戏里的小 boss,得认真对待!”轻伤可就比轻微伤要厉害一些啦,就像是遇到了游戏里的小 boss 一样。

比如说骨折呀、中度的烧伤烫伤呀。

这时候可就不能嘻嘻哈哈啦,得赶紧去治疗,好好养伤。

就好像你的手机不小心摔裂了屏幕,虽然还能用,但也得赶紧拿去修修,不然会越来越严重呢!像打架导致的鼻梁骨折,这就是典型的轻伤呢,绝绝子,可不能小瞧它呀!三、重伤的大挑战“重伤那可是大魔王级别,绝对不能轻视呀!”哇塞,重伤那可就是大挑战啦!这就像是遇到了终极大魔王,可得全力以赴去应对。

比如严重的颅脑损伤、多个器官的严重损伤等。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分分钟都可能危及生命呢!就像是你的汽车发动机出了大故障,不赶紧修好,那可就彻底没法开啦!像那种严重的车祸导致的身体多处重伤,绝对是让人惊心动魄的呀!四、伤残等级的神秘面纱“伤残等级就像游戏中的段位,越高越厉害哦!”伤残等级可是很神秘的呢!它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划分成不同的级别,从一级到十级。

一级那就是最严重的啦,相当于游戏中的王者段位呀!比如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那种。

而十级呢,就相对轻一些,但也是有影响的哦。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6 - 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 - 1996 法医学活体检验。

GA/T 148 - 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49 - 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 150 - 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 151 - 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68 - 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功能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但它们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有一定的相关性。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损伤的症状、病情、疾病程度等因素来评定人体损伤的程度。

以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病情描述: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描述,包括病因、症状、病程、病情变化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损伤的程度。

2. 体征观察:通过对患者的体征进行观察,如血压、心率、体温等,来了解患者的生理状态。

一些生理指标的异常可以指示损伤的程度。

3. 医学检查:根据患者的症状,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如X 光、CT、MRI等,以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损伤程度信息。

4. 疾病分类:将不同的损伤疾病分成不同的分类,以便对不同的疾病进行鉴定和评估。

5. 疾病等级: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损伤的范围以及对患者的功能影响,将损伤进行不同的等级划分,如轻、中、重等。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通过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伤残评定指标: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设定不同的伤残评定指标,如伤残程度评定表、伤残百分比等。

2. 伤残鉴定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如医学专家评定、医学检查、疾病诊断等。

3.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伤残评定指标,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4. 伤残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比例,确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5. 伤残识别和鉴定要求:明确伤残的识别和鉴定要求,如病历、医学证明等,以便核实和评估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

以上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尽管这两个标准在目的和用途上有所不同,但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它们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相似的。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损伤的性质、范围、部位、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伤程度的一套评估体系。

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专业领域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伤势轻微:对人体生命、健康或身体功能没有长期或永久影响的损伤。

常见的轻微伤势包括擦伤、轻微扭伤或拉伤等。

2. 轻伤:对人体产生一定影响但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康复的损伤。

比较常见的轻伤包括切割伤、简单骨折、肌肉拉伤等。

3. 中度伤:造成人体功能部分丧失或显著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康复的损伤。

如复杂骨折、关节脱位、内脏损伤等。

4. 重度伤:严重损害人体的生命或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生命威胁。

包括重度创伤、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5. 危重伤:损伤严重到可能导致患者的生命危险,需要进行紧急救治。

如重度多发伤、严重颅脑损伤、大面积烧伤等。

需要指出的是,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往往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损伤,采用特定的评估工具和指标来进行客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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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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