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款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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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款收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房屋销售款的管理,规范销售收款环节的工作程序,依据《莱州市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款工作基本要求

1. 实行收款与出票分离的原则,所有现金收款事项必须由俩部门专人负责完成,经营部一人负责保管及出具《缴款通知单》,财务部一人负责收款和出具《收款收据》。

2. 开票员及现金保管员,由经营部和财务部依据项目的销售规模决定设专职或兼职。

3. 原则上,除销售订金收取现金外,首期款、分期付款均请客户向项目所在公司开户银行缴存现金或办理转帐。

4. 当天收取的现金,依据就近原则,必须当天存入本公司开户银行。

5 .财务部负责各项目开盘销售前的收款安排和销售过程的收款监督。

6. 财务部统一负责协调销售收款的安全工作,各项目销售负责人负责销售现场收款的安全工作。

7. 公司集中力量推出新项目销售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现场收款事项及资金的安全。

二、收款方式

现金

信用卡、借记卡等,包括销售现场已安装POS机能接受的各类卡项银行支票(收款人必须为项目所在公司)

银行电汇(收款人必须为项目所在公司)

三、收款程序

1. 现金收款

1)、由经营部开票员根据客户购房意愿开具《缴款通知单》,客户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缴款事宜。

2)、财务部接受现钞核对无误后,交现金保管员复核后,通知出票员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其中《收款收据》财务联交现金保管员。

3.1.2 由现金保管员视收取现金的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次选择就近的银行存入项目所在公司帐户;或由财务部安排的收款银行现场收取,同时取得银行的现金缴存单回单。

3.1.3 销售负责人安排缴存现金的保卫及车辆。

3.1.4 现金缴存回单后必须附相应的《收款收据》财务联,金额一致。

3.1.5 出票员当天的《收款收据》存根必须与现金保管员《收款收据》财务联核对一致。

3.2 刷卡管理

由出票员收卡并办理相关POS机的刷卡操作事项,要求持卡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

出票员凭核准的POS机打印单,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其中《收款收据》财务联交现金保管员。

POS机打印单必须附在《收款收据》财务联的后面,金额一致。

3.3 支票管理

现金保管员接受支票,核准相关要素后,在支票收款人栏填写项目所在公司名称。

由出票员向客户开具《票据收取回单》并告之客户:本公司将在三个工

作日内通知支票的到帐结果,若支票到帐,请客户凭《票据收取回单》来公司换取《收款收据》;否则,取回原支票。

出票员必须于当日将当天收到的支票送交财务部。

财务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营销(策划)部及各销售负责人,并开具到帐款项的《收款收据》。

由各销售人员通知客户款项的到帐情况,并请客户凭本人的身份证来公司

3.4 转帐收款(由客户自动办理的现金缴存)

3.4.1 销售人员必须告知客户,办理时须在现金缴存单、电汇单及转帐支票进帐单回单等的备注栏填写清楚业主姓名及购买房号。

3.4.2 销售人员必须告知客户,办理时必须取得相应的回单:现金缴存单回单、同行转帐支票进帐单回单联(作为收款人向银行索取),请业主凭进帐回单三天内到公司财务部或销售处换取《收款收据》。未取得进帐回单的,请业主办理转款手续后及时通知本公司销售处转款的详细情况。

3.4.3 销售负责人必须于客户办理上述事项的当天对未取得进帐回单的转款事项填写由财务部规定的《转帐收款事项查询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发送财务部。

3.4.4 财务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营销(策划)部及各销售负责人,并开具到帐款项的《收款收据》。

3.4.5 由各销售人员通知客户款项的到帐情况,并请客户凭本人的身份证来公司财务部或销售现场领取《收款收据》。

4 收据管理

4.1 财务部负责《收款收据》的统一购买、统一管理,任何销售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非公司财务部领取的《收款收据》。

4.2 财务部建立《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核准明细台帐,监控《收款收据》的使用状况。

4.3 销售负责人统一向财务部领取《收款收据》,并监控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可领取两本《收款收据》轮换使用。

4.4 财务部必须在各销售负责人领取《收款收据》时,方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4.5 各销售负责人必须负责当天出票员的《收款收据》存根联与现金保管员的财务联核对一致,并在存根联的最末单上写明汇总单数及金额并签名。

4.6 各销售负责人必须安排出票员或现金保管员,将使用的《收款收据》本及《收款收据》财务联,到财务部进行核准登记,并移交《收款收据》财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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