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与度量(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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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与度量
王逸群
引言
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布以及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由于操作风险所导致的银行损失甚至倒闭事件,例如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欺诈案导致法国兴业银行亏损49亿欧元,使得操作风险的度量和防范愈加重要,也使世界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愈加重视。本文基于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涵,阐释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分析了每种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性,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管理提供了借鉴,从中寻找防范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方法,进而控制各种操作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我国商业银行因操作风险事故而引发的损失,从而增加银行的利润并提高商业银行运作的稳健性。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f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BCBS)2004年6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而国际银行业从内部管理角度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来自交易失败和非常规操作导致的损失可能性;诸如建筑和设备等资产的损失导致的实体损失风险;由于内外欺诈犯罪事件带来的损失可能;因为雇佣、工作场地安全或监管环境的变化导致的法律和负债风险;政治体系的严重变化导致的国家风险。显然,国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定义,实质是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具体细化。由此可见操作风险主要是内生性风险,所以其属于损失类风险。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风险管理的效果仅仅取决于其中最脆弱的环节。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变化,也不断地把金融机构推向不熟悉的新风险领域,这些陌生的新风险领域也随之变成银行整个风险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这个新的薄弱环节不断爆发问题之后,新的风险管理框架开始覆盖这些新的风险领域。近些年来,这种演进的轨迹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注重管理的风险从开始的信用风险,进一步拓展到市场风险,直至到当前的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说是既古老又年轻。尽管当前不少监管人士认为,中国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还是信用风险,但是,如果作进一步分析的话就可以发现,在引发信用风险、导致不良资产的多组金融案例背后,追根究底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违规操作等操作风险因素而导致的。自从2005年年初以来,在中国的银行业先后发生了多起严重的金融案件,其涉案金额之巨、爆发频率之高让银行业界内外为之震惊。随着之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1,中国的金融界才开始关注操作风险及其管理问题。
而在国外,自从1998年9月巴塞尔协议引入操作风险,提及操作风险管理起,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就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逐渐增强:1999年6月,新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操作风险及其定量分析对银行的重要性;2001年9月,颁布了有
1由银监会于2005年3月22日下发,其中提出13条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见。
关于操作风险法规政策;2003年2月,提出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2004年1月,提出了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MA)原则;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颁布实施,更是强调了操作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
量化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将抽象、复杂的操作风险转变为直观、简单的数字。对于银行来说,操作风险度量技术可以准确度量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操作风险值可以判断其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成效,并不断采取改进措施。
而且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布,使得操作风险的度量愈加重要。基于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涵,阐释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分析了每种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性,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管理提供了借鉴。
(一)基本指标法
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用于初始阶段度量操作风险的方法。它不区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 而是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同代表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某项指标联系在一起, 统一使用一个风险指标。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加总后的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 (GI
1……n
×α) / n
其中:
KBIA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前三年中各年为正的总收入
n =前三年中总收入为正数的年数
α=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将行业范围的监管资本要求与行业范围的指标联系起来,为了避免不同银行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不同,巴塞尔协议中650条将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
该方法简单易行,使用这种方法的银行大都是规模比较小、业务范围相对简单的银行。这种方法将银行视为一个整体来衡量操作风险,只分析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水平,而不对其构成进行分析。大量实践证明,操作风险的暴露与总收入指标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由总收入计算得来的资本计算公式在各银行间不具可比性。因此,这种方法一是对操作风险的衡量缺乏敏感性;二是比较难以将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与其他银行和整个银行业的操作风险进行直接比较;三是没有办法对银行各个业务领域产品领域的操作风险进行准确衡量,无法正确地反映复杂的操作风险。可以肯定地说,基本指标法不是度量操作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标准法
新协议规定中的八个产品线2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代表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暴露。计算各产品线资本要求的方法是,用银行的总收入乘以一个该产品线适用的系数(用β值表示)。β值代表行业在特定产品线的操作风险损失经验值与该产品线总收入之间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K TSA = ∑(GI
1–8
×β
1–8
)
2新协议第652条:“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交易和销售(trading & sales),零售银行业务(retailing banking),商业银行业务(commercial banking),支付和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代理服务(agency services),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和零售经纪(retail broke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