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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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要点与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要点与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要点一、法律视野下目标企业关注重点的趋同与总结尽管存在不同的分类,但从法律关注事项角度分析,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的目标公司,核心法律事项还是趋同的。

这点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的并购重组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上即可看出。

总体来说,对目标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围绕五条主线展开:1、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内部治理(1)主体资格核查依法设立与经营必备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社保登记证等。

基本事项,也是核心事项,任何缺失均可能构成实质障碍。

需注意分公司、子公司主体资格核查。

(2)内部治理通过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核查三会一层设置情况与职权范围、三会会议记录、职能部门与内部管理制度、机构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各部门之间的人员与职能混同)。

治理机制健全是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审核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在于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该审核关注的目的与并购关注的目的一致。

但实践中该部分往往需要规范。

执行董事企业的特殊情况,家族企业,企业不同阶段的标准不同,投资者进入后的适当调整,企业文化的改造过程。

此外,注意章程的特殊约定,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如股东会一致通过设置、董事更换的限制性规定、黄金降落伞安排等等。

2、企业的股权状况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一静一动”两方面的调查,静-股权的设置(基本情况、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股权代持、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等)、动-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等。

重点关注:股权变动的程序、价格、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情况)、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特殊程序要求(审批、评估、进场交易、国有资产登记等)。

3、企业的业务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变化情况、业务资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等。

重点问题:业务的稳定性、业务资质的取得情况、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对并购重组的影响及限制性规定(如银行贷款合同的限制条款)。

新三板: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及要点

新三板: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及要点

新三板: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及要点本文节选自梧桐学社第3期-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实务,主讲嘉宾赵小岑律师,参加课程方式请查看文尾一、尽调方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如何开展以及应当使用怎么样的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尽职,一部分是调查。

从汉语的理解角度来说,尽职是调查的一个大前提,即调查过程要符合律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判断尽职第一是调查方法和手段是不是做到了穷尽,第二是调查过程当中,是不是保持了审慎性的态度对这个项目的问题做出了合理怀疑。

尽调的终极目标不是把企业搞死、把项目搞黄,而是找到问题,发现它不要把它带病上报。

最终作用还是寻找解决方案,发现问题并解决它,这是我们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一定要问问自己是不是在横向和纵向上都做到了尽职尽责的调查。

横向上是说我们在这个项目中的外延比如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时候,是否能够把自己的外延足够扩大到执业风险降到最低的点,包括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监高、董监高近亲属以及能通过特殊利益关系、协议关系和目的关系控制的实体。

在纵向上看整项目流程上是不是保持了调查手段上的穷尽和态度上审慎。

从项目前期的接洽到整个访谈到后面的材料制作和收集是不是能够深入挖掘一些东西,另外就是对这个项目本身合理性的怀疑。

举个例子,我们在查一个项目中到底是不是涉及诉讼时,我们日常的做法是到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网站还有相关的无讼案例这些网站上查一下,看看有没有诉讼、仲裁之类的。

但是如果是一个外地的未决判决,他们又是做原告或被告,像这种原被告未决的判决没有形成判决结果也没有形成被执行人时,他是原告的情况,如果是被告的情况下没有形成判决的时候,或者这个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也没有被执行人,而且没有生效的判决也不会上采访文书网。

这时很难穷尽所有的判断去查到这个公司是不是有诉讼的问题,就会给我们留下比较大的障碍或风险。

有时换个思路想,如果他们公司涉诉的话,一定会发生财务上的痕迹。

新三板律师对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新三板律师对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在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律师对公司治理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方法:一、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一)调查目的:1、了解三会是否已有效建立,何时建立,是否经过必要审批,三会的设立程序是否合法,三会人员的构成情况,三会的职责是否合法;2、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在三会中的构成情况(在三会中的任职情况),以及各自在三会和公司中的职责;3、关注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4、关注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画出公司组织结构图,画出三会人员构成表。

(二)调查方法:1、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2、查阅公司章程;3、查阅三会有关文件.二、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一)调查目的:1、三会召开情况: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会前发布了会议召开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会议出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出席三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加的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是否合法有效,表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3、换届选举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4、会议文件情况: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5、会议记录签署情况:三会的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有无股东和董、监事未签署的情况发生;6、关联人回避情况: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表决,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表决,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回避了表决;7、监事会职责履行情况:监事会是否能正常召开,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采取何种形式;8、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二)调查方法:1、查阅三会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以及会前通知等资料;2、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三、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一)调查目的:1、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公司是否已收到股东出资;2、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合法;3、以现金出资的,应当有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并应当已经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篇一:新三板律师工作内容本人承做的一个西部地区企业的新三板项目今年1月刚刚挂牌完毕,根据个人经验回答下:1、尽职调查的过程延续新三板项目过程的始终。

我对尽职调查的理解是发现问题、了解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尽职调查的过程是延续项目整个过程的,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有所侧重。

前期进场后展开的尽职调查是地毯轰炸式的,讲究在全面覆盖前提下偏重历史沿革和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

中后期的尽职调查是坑道战式的,讲究深度挖掘,彻底清除。

而且中后期券商和会计师经常会主动帮律师发现不少问题。

2、企业股改是在券商组织、协调下,依靠律师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完成的。

用一句话形容就是:券商赶车,律师和会计师拉车。

律师对于股改的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制定基本制度、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股改前,律师对于重大法律问题解决情况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理论上,企业在股改前应该把所有重大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历史沿革问题)全部解决完,这个才能不带问题进行股改,才能有底气说企业在股改后一切问题都是规范运作的,符合公众公司的要求。

比如,企业某次出资存在瑕疵,某笔大额税款未缴纳,某项重大资产的权属存在瑕疵就急匆匆股改了,这些情况是存在很大隐患的,把原本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无法断根的顽疾。

所以说律师认为主要问题都解决完了,不构成重大影响了,改制进程才能继续进行。

3、股改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仍然要进行。

股改后,企业往往还是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社保、比如关联方、比如独立性,这些都需要律师通过勤勉工作发现,并且通过智慧和经验在复杂规则框架下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建议。

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往往遭遇到多次反复,这时律师要用于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同时需要提高与客户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技巧。

4、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制作法律文件,核查事实状况,发现法律瑕疵,提供解决建议,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

制作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三会文件,制度文本,承诺函,无违规函等等等等;核查事实状况:分门别类,庞杂细小,详见法律意见书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

新三板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之常见法律问题

新三板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之常见法律问题

新三板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之常见法律问题刘志慧张颖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

自2002年8月起,退市公司也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服务范围。

所谓“新三板”,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为区别于原三板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通常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定位是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投融资平台。

“新三板”挂牌相对于主板上市,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程序便捷等特征,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可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便利融资,使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也可以实现转板上市的目的,转板机制一旦确定,企业可优先享受上市的“绿色通道”。

鉴于以上种种益处,新三板自启动以来受到了证券业、企业界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青睐。

现在政府拟准备面向全国各地其他高新区企业打开方便之门的呼声颇高,所以目前,全国各地高新区先后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积极培育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争取成为首批扩大试点地区。

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挂牌条件是:1、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是否具备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是否存在需在改制重组前解决的问题,这都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第一篇: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根据7月21日《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培训会议录音整理一、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案例:股东为军人,资格瑕疵及解决问题:公司2011年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中6人为现役军人,在办理股份登记时才发现。

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上6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0.19%股份分别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核查:1、股权转让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股情形3、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其他投资入股以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4、以上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5、公司的说明6主办券商尽调和内核的说明7、律师尽调的说明2、案例: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伊禾农品430225)解决方案: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3、有外籍股东,但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网动科技430224)解决方案:①外籍股东退出;②现有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③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009 年2 月,公司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一、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2出资1.2.1出资验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

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挂牌新三板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篇一:新三板律师工作内容本人承做的一个西部地区企业的新三板项目今年1月刚刚挂牌完毕,根据个人经验回答下:1、尽职调查的过程延续新三板项目过程的始终。

我对尽职调查的理解是发现问题、了解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尽职调查的过程是延续项目整个过程的,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有所侧重。

前期进场后展开的尽职调查是地毯轰炸式的,讲究在全面覆盖前提下偏重历史沿革和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

中后期的尽职调查是坑道战式的,讲究深度挖掘,彻底清除。

而且中后期券商和会计师经常会主动帮律师发现不少问题。

2、企业股改是在券商组织、协调下,依靠律师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完成的。

用一句话形容就是:券商赶车,律师和会计师拉车。

律师对于股改的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制定基本制度、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股改前,律师对于重大法律问题解决情况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理论上,企业在股改前应该把所有重大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历史沿革问题)全部解决完,这个才能不带问题进行股改,才能有底气说企业在股改后一切问题都是规范运作的,符合公众公司的要求。

比如,企业某次出资存在瑕疵,某笔大额税款未缴纳,某项重大资产的权属存在瑕疵就急匆匆股改了,这些情况是存在很大隐患的,把原本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无法断根的顽疾。

所以说律师认为主要问题都解决完了,不构成重大影响了,改制进程才能继续进行。

3、股改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仍然要进行。

股改后,企业往往还是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社保、比如关联方、比如独立性,这些都需要律师通过勤勉工作发现,并且通过智慧和经验在复杂规则框架下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建议。

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往往遭遇到多次反复,这时律师要用于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同时需要提高与客户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技巧。

4、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制作法律文件,核查事实状况,发现法律瑕疵,提供解决建议,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

制作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三会文件,制度文本,承诺函,无违规函等等等等;核查事实状况:分门别类,庞杂细小,详见法律意见书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

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

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

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摘要尽职调查,也称为审慎调查,英文为“”,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注意”,引申为交易当事方对于交易对方主体、交易标的等进行的适当的调查和评估。

本文以新三板挂牌项目过程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流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目的和作用。

同时,根据实务经验和新三板挂牌相关规定归纳了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和程序。

最后,提出尽职调查中律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才能保持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尽职调查、新三板、律师(法律)尽职调查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

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一)尽职调查的目的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

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尽职调查清单三板律师事务所

尽职调查清单三板律师事务所
尽职调查清单三板律师事务所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仅为重组、改制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
●提供文件注意事项
●文件清单
●附件
关于提供文件的注意事项
贵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为帮助贵司重组、改制并顺利实现这一目标,XX律师事务所需对贵司的历史沿革、股本演变、资产、重大债权债务、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现就提供全面尽职调查的文件清单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F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权明细人员姓名、出资额、持股数量、职务、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持股比例及在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
(7)职工持股会持股变动情况
A历次持股变动之持股会会议文件或职工(代表)大会文件
B历次持股变动签署的相关出资及股权转让协议
C历次持股变动后职工持股会(工会)持有公司股权的明细,包括人员姓名、出资额、持股数量、职务、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持股比例及在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
请提供下列文件


(1)关于贵司、贵司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现有采购、供应、生产制造和销售系统具体情况的说明,以及该等系统与贵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在人员、机构、渠道、工作地点、财务资金等方面的关系;
(2)贵司、贵司所属各控股子公司与贵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与贵司相同行业、相同业务或近似业务的书面说明并提供该等企业的已加盖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现时有效的章程
(9)若贵司有外籍股东,请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贵司外籍股东(若有)的身份证明文件、该外籍股东向贵司投资并持有贵司股份不违反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关于该外籍股东向贵司投资的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若有)
(10)其他相关文件
备注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一、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2出资1.2.1出资验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

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新三板之尽调中法律问题及规范措施.pptx

新三板之尽调中法律问题及规范措施.pptx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 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2
申请挂牌公司AAA同一控制下的某企业DDD与AAA曾生产、销售过相同的洗衣液、 厕洁灵、强力厕洁和油污速擦巾四种产品,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申报时主办券商、律 师认为DDD的销售规模远低于AAA、且二者在国内市场不同区域市场销售,对AAA的生 产与销售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对该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规范。后为了彻底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DDD正式停止生产涉及同业竞争的上述四种产品,将相关专用设备予以封 存,将相关原材料销毁、变卖给AAA,并将产品转让给了AAA。
注意问题:一般作为一项议案,加在挂牌前的最后一次董事 会中。
(一)公司治理
3、公司治理
尽调事项:“三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运行;“三会”决 议执行;关联决策的表决权回避。
注意问题: (1)有限公司阶段可能会存在“三会”召开不规范、会议材料保存不完 善的情况; (2)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建立完善 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实际执行; (3)无论有限公司阶段还是股份公司阶段,涉及重要事项的(借款 、担保、投资等)均应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核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一尽职调查需尽审慎之责1、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法律尽职调查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不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就一定要和客户讲清楚,绝不能大包大揽;这是因为如果尽职调查超出约定的范围,不但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法律费用成本当然这取决于收费方式如何,更有可能由于包揽了并非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调查工作而造成失职,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2、尽审慎之责对于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律师则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例如,律师在审阅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时,应当注意这些文件资料是否足够、能否互相佐证还是相互矛盾,是否需要发出补充问卷和补充文件清单;关于同一事项的文件资料不清楚或模糊之处,应当进行管理层的访谈;不仅如此,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还应当要保持独立的判断,不要被人误导;对公司人员的陈述、说明或解释不要轻易去相信,因为很多时候公司有关陈述、说明或解释有意无意地是错误的或片面的,律师应当将访谈结果与基于现场调查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相对照,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不一致;又如,有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主管部门的完税证明,但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上有偷漏税行为并且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客户并进行法律分析,不能仅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认为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便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应当影响到律师的独立判断;律师可以先说明该公司与政府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因此借助这个优势获得了完税证明,但根据其他证据显示其有偷漏税的情形,这与完税证明是相互矛盾的,然后说明法律后果和实际的风险,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由目标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作出声明和保证,并设计违约条款来保障客户的利益;另外,基于审慎原则,律师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的文件,如执照、许可、批文等或财产抵押登记文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核实;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地方法规是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和分析所不能和不应忽视的,特别是关于劳动管理、社会保险、房地产等问题的分析和研究;3、关本的于范使用作为初年级律师,往往容易仅仅依赖或照抄已有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范本,把范本清单上公司的名字改动一下就发出了;这可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结果;因为尽管这些范本总结了许多类型交易或项目所通行或共有的问题类型,但是对某一特定的交易却并非完全适用,甚至可能是大部分并不适用;例如,从事某些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行业准入、资质要求、业务营业许可如电信运营商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金融机构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行业或技术方面的认证如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和电子产品生产商,且不同的行业或企业又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或合规要求如制造商通常有环保合规问题,保险公司要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清单范本最多可以具有某些指导性作用,而不能机械地照搬于每一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在草拟尽职调查清单时必须考虑到特定项目中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其业务的特殊性、所有权属性、是否为上市公司等,而不能生硬地把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尽职调查所用的清单用于对金融机构、加油站或媒体公司的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范本也仅仅具有参考和借鉴性;即便是对同一行业中企业所有制形式相同的企业的尽职调查,也因每一个企业的发展和业务运营具有其独特性以及客户对拟议交易有特别的商业考虑或架构要求因而对尽职调查有特殊要求,而不能简单依赖和套用以往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也就是说,根据行业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体例或者关注不同的问题;4、注重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审慎原则还体现在对复杂的问题应当反复论证和研究,并与有经验的律师一同探讨;对不属于自己专业领域或不太了解的问题,应当请教对该专业领域问题有较多研究和经验的律师;对于从文件资料和相关规定中弄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前所述,律师还应注重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尽管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但是对某些相关的问题却可以进行相互印证和核实;在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的过程中,往往有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现场做财务和税务调查;有许多问题律师都应当通过与会计师相互交换有关信息来进行印证;比如说,目标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其是否缴纳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查账的方式核实;某公司适用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并受到了税务处罚,但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实际缴清所处罚金,同样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同样,环保和劳动事宜的合规也同样需要与相关独立调查机构或客户相关调查团队的沟通与交流,以免遗漏重大法律问题;二重要性原则通常,律师需要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客户找出重大法律问题,为其作出是否有意继续商谈拟议交易的决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是对初级律师的判断力的考验;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繁杂、数量众多时尤其如此;比如,对于目标公司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律师需要弄清楚该块土地的大小,该块土地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属于资产转让之列,是否构成目标公司核心资产,是否是核心业务所占用的土地,从而判断该等问题对于拟议交易是否构成重大障碍;在审阅合同时,律师可以将所有合同先进行分类;如果属于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律师应当在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和业务经营特点和类型以及与客户、会计师交流沟通的前提下,确定在特定合同金额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涉及目标公司金钱支付义务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也可以据此来判断其重要性;而合同如果包含对目标公司设定重大义务或限制性承诺比如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排他性合作协议,则此类合同也应当被视为重大合同;合同有效期限长的相对于有效期限短的更加具有重要性;环保、税务违法也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问题;总之,在重要性的确定上,律师需要基于很多因素来判断,不可过于机械;三善于分析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发现问题只是法律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并不足以为客户创造完全的价值;因为客户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律师就其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协助客户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对拟议交易或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无可行的办法规避或解决,解决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何,有无阻碍交易或项目发展的致命缺陷或障碍,致使交易或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虽非致命却为重大的风险,如果不在可以接受的一定时期内解决,交割就不能完成;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能力帮助客户作出判断,哪些问题可以用钱解决,解决问题的金钱成本是多少,从而协助客户决定是否愿意承担或与其对手分担该成本,而哪些问题是无法用钱解决的问题,该等问题是否能解决,是否能在客户能接受的时间内解决,是否会构成致使客户决定交易不再继续的主要因素;比如在房地产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未获得规划许可证,那么这一瑕疵是否构成交易的致命缺陷,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际情况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法律要求其应当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其他权证;由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为环环相扣,公司未获取其规划许可证可能只是因为一些小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据此判断实际风险较小,从而建议给目标公司一个补救的机会,即要求其在交易完成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律师在作出判断时,一方面要向客户提示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对实际风险进行一个评价并提出建议;既不要让次要问题成为断送交易的因素,也要让投资者得到适当的保护,而不应过于保守,不敢作出相应的判断;另外一个国有资产转让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进场交易、没有评估、没有经过批准;律师通常会援引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最严格的说法,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投资者往往很不满意这样的回答;例如某国有企业转让下属企业的股权,未进场交易、无评估报告、只有集团作出的关于转让资产的批准,境内外律师都认为这有问题;但是,要求目标公司再去走进场交易的程序不太现实,客户又想继续交易同时可以降低或防范风险,这样律师可以建议客户要求目标公司出具一封承诺函,承诺其将对该股权转让无效而导致投资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需要对其发现的问题作出以下判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现有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作出判断;如果需要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则须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做进一步调查;相比理论上的法律风险,实际的法律风险如何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等法律风险所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重大的、有一定不利影响还是虽有不利影响但影响并不大法律问题是否有可能予以补救如果可以,有哪些可行的补救措施如果有多种补救措施,各种补救措施的优劣性如何基于以上,在以下方面协助客户作出决定:撤出交易;重构交易;要求降低交易价格或延长付款期限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接受有关风险,但要求列为交割的先决条件或交割后的义务;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交易对方进行补偿或赔偿安排或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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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一、历史沿革
1、国有公司增资入股,未对被增资公司评估,就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造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增值时未评估的原因进行评估法律风险。

2、拟挂牌公司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履行必须的备案和批复程序及相关依据,批复主体是否适格及相关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4、控股股东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该股东挂牌企业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4、股权代持的清理及合法性的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的核查,就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进行判断。

4、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地位和权责关系,以及就增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5、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任期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知识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出资时《评估报告》的预期收益,该出资是否真实。

6、非专利技术出资减资后的权属,关注减资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减资事宜的合法合规进行核查。

7、非货币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是否进行了评估。

8、人力资源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地方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减资或是货币置换。

9、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实施时间、重组方案、交易对手和决策程序,对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和作价进行判断。

10、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情况、折股比例,验资报告是否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等程序问题。

二、公司治理
1、股权相对分散,例如30%、30%、40%,均不能或一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以及合法合规性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股权高度集中,例如各持50%或夫妻、近亲属共同持股公司,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决策的影响。

3、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4、有些规定虽然约束创业板公司,但是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时要尽量参照,比如:监事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等,否则,需要对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发表专项意见。

5、注意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6、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包括员工和非员工)的,核查该转让是否为股权激励,如实,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计划及方式。

7、根据公司的相关议事规则,核查三会召开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的有效性。

三、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至少50%、60%以上。

2、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许可资质文件等,公司是否达到许可的条件。

3、公司技术是否存在外协、外包的情况,公司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对主要合作方存在重大依赖。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并逐一进行核查。

2、公司与个人或其他法人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履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约定利息。

3、关联收购等的定价是否公允、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4、关联交易定价的程序和公允性,核查是经常性关联交易还是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是否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况。

5、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核查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等资源。

6、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判断是否与挂牌主体的业务相同或相似进行,如相同或近似,是否转让给了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进行了注销。

7、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涉及同行业的。

从收入构成、客户构成、业务定位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采取避免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8、核查公司董事、高管等关联方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是否转让给了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进行了注销、收购等采取的措施合法性。

五、主要资产
1、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进行了抵押,用途是否合法等。

2、自有房屋是否有房产证。

3、租赁房产的取得、使用及权属情况,是否存在因权属不清而导致的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各期租金金额、即将到期租赁合同的续签情况、与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车辆是否年检,是否进行权利抵押。

5、专利技术是否有效(核查专利局网站),避免因未缴年费等专利失效风险。

6、商标是否有效(核查商标局网站),核查公示转让等情况与公司提供材料的一致性。

7、根据《审计报告》核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否进行质押,权属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例如融资租赁等,核查其合法合规性。

六、重大债权债务
1、核查银行借款用途的合规性。

2、关注报告期内(包括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金额、合同主体、合同条款以及确定重大业务合同的基本标准包括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研发合同等。

3、对于员工的大额借款,关注是否为形式为债权实为股权的情况。

七、独立性
1、公司董事在外面兼职,在同行业担任高管职务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任职资格限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是否违背《公务员法》、《党政廉洁规定》等。

4、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解释,是否符合劳动法及社保缴纳的管理规定。

5、公司员工数及劳务派遣人数,劳务派遣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是否为所有员工缴纳保险、劳务派遣是否是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就公司高管和员工约定在服务期内的股份出售限制性约定,就如何保证上述约定的有效
性和可行性,违约责任的规定情况。

7、公司股东从其他单位离职,就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况或其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8、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9、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相当的生产经营设备。

10、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具备,是否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职责规定。

八、税收及其优惠
1、中外合作企业转为内资时,公司在中外合作企业阶段是否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2、公司整体变更时,股东是否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股东承诺如被追缴时将由其个人承担有关责任。

3、税收迁移问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是否一致)。

4、核查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批准文件,结合申请材料核查重点条件是否符合等
九、环保和质量
1、制造业生产类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批复。

2、核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公司业务是否取得环保批复;
十、重大违法违规以及诉讼和仲裁
1、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是否有国税、地税、社保、环保、工商无违法违规的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

3、公司涉诉标的额的重大债务风险,相关资质被诉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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