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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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注意力被投入到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问题上。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饮用水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目的与意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确保公众能够饮用到安全、健康的水源,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一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设置1.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各地区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1.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2.检查和监督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生产制水过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对发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确保公众健康。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第一节水源地保护1.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保护,避免污染水源。

2.定期检测水源质量,确保水源的安全性。

第二节水厂生产过程监督1.对水厂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加强对水厂的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水质管理水平。

第三节水质监测与评价1.不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结语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政策。

只有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广大公众的健康。

希望本办法的实施能够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共同维护民众的健康与福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 •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 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0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效果评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
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收集
• 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 • 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检测
0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分析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 识别水质问题的主要原因
技术创新
• 研发新型的生活饮用水处理技术 • 提高处理效率和水质
技术发展
• 推广先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技术 • 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与升级
改进监管模式
•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模式 • 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升级监管模式
•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 实现监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0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 划定水源保护区 • 限制水源周边的开发和建设活动 • 加强对水源的监测和评估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 建立水源管理档案 • 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和评估 • 及时处理水源污染问题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根据监测数据和事件调查结果调整政策
• 针对水质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优化监管政策和手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优化
• 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促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0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未来展望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与国际合作的深化与拓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象1、饮用水生产企业;2、供水企业;3、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5、饮用水经营场所。

四、卫生监督1、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2、供水企业应当对饮用水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资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监管,确保经营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生产、供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及饮用水经营场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4、对于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不符合条件或者监测数据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暂停其监测资格,并采取整改措施。

六、监督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和饮用水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4、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的水质评估和监测工作;5、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标准。

七、处罚措施1、对于饮用水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2、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卫生事故或者威胁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XXX常务会议、XXX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XXX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1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需吻合国家糊口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吻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想检察、竣工验收必需有建设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需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装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一样平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自然界的水源含有各种微生物、有机物、无机物等物质,存在较高的潜在健康风险。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为维护公众健康,建立科学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卫生部门承担着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防止生活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因为:1.社会需求: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从根源上保护公众健康。

2.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3.科学性需求: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制定科学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从源头上预防水源污染,依法保障公众健康。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生活饮用水品质检测管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应从水源、输送、蓄水、处理、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同时,应建立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指标,保证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生活饮用水品质检测管理是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2.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控制管理:对于生活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应建立系统的控制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同时,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及时在水源污染时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卫生事件发生。

3.生活饮用水事件处置体系: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避免和应对突发的水源事件,应建立完善的事件处置体系,对于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生活饮用水源信息库、配水管网信息库、卫生监督信息库、事件管理信息库,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生活饮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源头治理。

依法监管是指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进行严格监管,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环保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生活饮用水的不同用途和来源,划分不同的管理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生活饮用水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合治理是指要从各个方面着手,从水源保护、生产处理、供水管网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全过程控制是指要对生活饮用水全过程进行控制,从源头到用水环节,对于所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防止出现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源头治理是指在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对生活饮用水所处的环境进行源头治理,保护水源的生态环境,使得生活饮用水更为安全、健康。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生产和供应单位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对于公共供水和私人供水的水源,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水质契合要求。

(3)加强对生产和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水源洁净卫生,生产过程符合要求,供水管网无泄漏,消除任何影响水质的危险因素和污染源。

(4)加大水源保护的力度,建立水源保护区和补偿机制,促进水源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5)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并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数据和检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指导。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导1 范围本规程指导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如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旳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规定、检查措施、成果鉴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如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合用旳执法根据。

本规程指导合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饮用水卫生监督旳详细合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旳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旳从其规定。

2 检查根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旳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2.5《都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3 检查规定3.1 监督检查前准备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有关旳卫生规定和卫生原则和规范。

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对应旳检查仪器(含现场迅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措施和调试好仪器。

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旳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旳有关状况和现场检查旳有关内容,根据准备好检查所需旳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专题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旳及规定,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

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旳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监督结果与处理
结果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 并出具监督报告。
处理
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对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监督结果。
04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与对策
水源污染问题与对策
水源污染问题
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对 水源造成严重威胁,导致水质下降。
水质检测
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保证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水处理技术
常规处理
通过混凝、沉淀、过滤等常规处理技 术,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和部分 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深度处理
针对常规处理难以去除的污染物,采 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膜过滤等 深度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水质。
水质监测与评估
详细描述
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来源,但它们可能含有杂质和有害物质,需 要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02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水质标准与检测
水质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包 括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等。
03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监督
监督机构与职责
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工作,具体实施由卫生监督机构负 责。
VS
职责
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预防 水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监督内容与方法
监督内容
水源水质、供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
方法
现场检查、采样检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
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
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
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
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
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
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同。
26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 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4
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 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
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水源地环境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 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如排污、建设等。
水质监测与评估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水处理工艺
1 2
常规处理工艺
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常规处理工艺, 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细菌等杂质。
监督检查
对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和抽检,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违法行为查处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指标
微生物指标
包括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 肠埃希氏菌等,用于指示水体可能存 在的细菌污染。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体制
01
02
03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对供水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和抽检。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供水单位
负责按照标准进行供水, 确保水质安全。
监督管理措施
制定标准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 确水质指标和检测方法。
深度处理工艺
针对特定污染物或特殊水质问题,采用活性炭吸 附、膜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提高水质。
3
处理效果监测与控制
对水处理工艺的效果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处理 后的水质符合标准,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参数。
供水设施维护
设施定期检查
01
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水箱、管道、阀门等,确保设
施完好无损。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我们需遵循以下几项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管道等设施的清洁卫生,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其次,居民家庭需定期对自来水管道及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应注意存放和使用容器的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饮用水,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给公众,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饮用水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希望大家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水质卫生,确保每个人都能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 本标 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 日起实施
▪ 《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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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验(第53条); ③对违法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④发觉被病原体污染水源,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
平面图、卫生防护图); ⒎ 水处理工艺设计图(制水工艺及设备清单); 8. 水质检验设备及拟开展检验项目; 9. 拟选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23页
㈡ 设计图纸审查
设计图纸很多,但以下列图纸必须要认真审查:
⒈ 水厂总体设计图:关键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⒉ 水处理设计图:关键点:污水排放口是否在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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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经常性卫生监督
⒈ 检验前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之前,要准备好各种 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 督检验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验中要看 什么?怎样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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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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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严重缺水
我国是一个人口 众多水资源缺 乏国家; 人均水量为世界 人均水量1/4; 全国约有4700万 人严重缺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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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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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几个: 《传染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
全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

为了规范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我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供应、使用、监测等环节都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抽检和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最后,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
问责。

对于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问责,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该办法的规定,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处理安全,提升饮用水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出台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明确水源地保护区划,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全面整治污染源,并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和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可靠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并建设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和保护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章,生活饮用水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质情况,选择适当的生活饮用水处理技术,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六章,生活饮用水供应管道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网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测、清洗和消毒工作,保证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七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评价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发布检测结果和卫生状况。

第八章,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

总之,通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能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处理安全,提升饮用水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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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 位 卫生规范与监督
1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 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在日常监督中的应用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
一、有关概念 二、对象与范围 三、卫生监督内容 四、执法依据

一、有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 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 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 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 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 用户的供水方式。
4
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 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该标准大幅增加了饮用水水质指标,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 项增加到106项,并对8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 点加强了对微生物、农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等方面的 要求,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统一了城乡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水源、制水、消毒、输水、二次供水等多个环节均提出 了相应的卫生要求。
12
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 要举措
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 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 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
《规划》确立的目标: 至2020年,全面改善设市城市和县级城镇的饮用水安全状 况,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2020年 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十一五"期 间,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 饮用水安全问题。
10
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 主要举措
2005年1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卫生部下发,《关于 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卫监督发〔2005〕 495号),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 工作的认识;
依法对供水单位进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 监测、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 源性疾病监测网;
1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16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 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范。
7
四、执法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
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具有法律属性, 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强制性 标准,是饮用水卫生执法的重要执法依据。
2010年3月8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 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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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一个薄弱: 农村乡镇水厂现状令人堪忧;
两个矛盾: 水源污染加剧与水质标准提高的矛盾; 现实供水状况与构建小康社会对饮水安全需求的矛盾;
三个滞后: 供水单位软硬件建设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 卫生监督队伍力量滞后于饮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
知》(国办发 [2005]45号),要求: 各地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 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
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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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 主要举措
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
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于2007 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卫生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重要体现。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 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 检验方法。
适用范围: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9
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 主要举措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
5
二、对象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 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 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 和范围。
6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 涉水产品的审批与监管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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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 主要举措
2007年7月16日,卫生部下《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6号);
2008年4月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 [2009]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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