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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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

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

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一、前言乡镇是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基层单位,负责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层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乡镇的支出压力也逐渐增加,部分乡镇债务状况不容忽视。

为了规范乡镇债务管理,保障基层政府财务稳健,本文拟就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展开阐述。

二、乡镇债务管理概述乡镇债务是指乡镇政府为支撑公共服务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债务。

借债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债务规模不断增加,对乡镇财政造成压力,严重影响了乡镇政府的财务稳健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债务限额设定债务限额是乡镇债务管理的重要一环。

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财政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制定乡镇债务限额,确保债务不超过可承受范围。

债务限额应当由上级政府核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债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是保障乡镇债务稳健的重要手段。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起以镇长为主要责任人的债务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加强对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

同时,建立起债务信息追踪系统,及时了解乡镇债务情况,确保债务不越规模。

3. 债务用途审核乡镇政府在借债时应当确保债务资金用于符合规划、切实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或领域。

债务用途应当经过审核,确保不以“借债”为名行不当用途之实。

4. 债务信息公开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债务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债务规模、用途、偿还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开债务信息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债务行为,增加透明度和问责机制,防止债务风险蔓延。

5. 债务监督评估建立债务监督评估机制,对债务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监督评估应当具体、细致,及时发现和解决债务问题,确保乡镇财政稳健。

6. 债务偿还保障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偿债专项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债务偿还保障是乡镇债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得有任何逾期违约行为。

四、结语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是维护基层政府财务稳健的重要保障。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0108)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0108)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强化地方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国发【20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基础性、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

任何地方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安排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

直接债务是指上述债务主体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的债务。

担保债务是指债务主体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第五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范、责权明确、区别对待、安全有效”的原则。

统一规范,即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责权明确,即谁举债、谁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不得进行横向和纵向转移。

区别对待,即新增债务重在控制,逾期债务重在化解;对债务项目,根据性质和类型分别处理。

安全有效,即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确定要量力而行,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债务预算;编制本级债务预算的调整方案;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定期向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债务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及本地区债务管理情况。

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由债务收入预算、债务支出预算、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组成。

需要动用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偿还债务时,要同步编入相应财政和部门预算。

第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债务预算草案;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债务预算;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债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方案

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方案

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方案政府债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一、加强债务管理制度建设。

1. 健全债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2.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构,加强债务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债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健全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债务信息统计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1. 制定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监管,规范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

三、优化债务结构。

1. 合理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优化债务偿还结构,降低债务偿还压力,确保债务偿还的可持续性。

2. 加大长期债务发行力度,逐步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偿还压力,优化债务结构。

3. 多渠道多层次多品种发行债务,拓宽债务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四、加强债务风险管理。

1.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债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

2. 加强对外债务管理,科学制定外债规模和结构,提高对外债务的监控和管理水平,防范外债风险。

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债务风险事件,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

五、加强债务管理的信息公开和监督。

1. 加强债务管理的信息公开,完善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债务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1.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家的债务管理合作,借鉴国际先进债务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债务管理水平。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管理的范围:指镇政府举借、拖欠或担保并且从法律上必须由镇政府最终偿还的款项,包括镇政府及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单位(村居)、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款等直接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形式而产生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债务的登记。

财政所对各类政府债务进行逐笔统计,列出债务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每笔债务借贷(担保)时间、数额、原因、用途、借款人(担保人)、债权人、债务到期偿付时间;债务总规模,债务到期、逾期未还数额和未到期债务数额。

第四条债务的备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债务清单报区政府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存档。

镇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债务变动的具体情况。

包括:期初债务余额、本期债务偿还数额、本期债务新增数额、期末债务余额。

对债务增加要如实详细报告增加原因、数额等情况;对偿还债务的要出具偿还债务的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

第五条债务的分类。

财政所根据债务清单,将政策性债务、镇自行举借债务、融资担保形成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按具体负债项目逐笔登记入账,详细列明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

根据债务分类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贷资金来源。

第六条债务的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先政策性后一般性”、“先个人后集体”的循序进行。

优先偿还世行贷款、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贷款等政策性债务,其次偿还政府向个人的借款、欠个人的应付未付款等,其余债务按照本镇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予以偿还。

第七条债务的还款方式及偿债责任。

按照“谁借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根据不同的偿债主体,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XX乡财政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XX乡财政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XX乡财政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防范财政风险,稳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严格控制乡镇新增债务,化解旧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不良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新增债务的监管。

(二)成立清产核资和锁定乡镇债权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债权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对乡镇债务清理和化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部门的债权债务,逐一签订目标责任书,锁定债务,原则上不得再增加新债。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固定资产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报批制。

对各部门因发展需要新增债务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与还款计划,报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各部门所报资料审核资金来源,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批。

部门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

(四)乡镇财政要重点加强对各部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统一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规范收支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根本上杜绝新增财政隐性债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挤占、挪用上缴资金,形成事实债务。

对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由乡镇财政相应扣减其预算经费,不再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乡镇各部门不得为下属及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乡镇财政建立健全新增债务台帐,同时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制定各种化解和控制新增债务的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积极化解旧债(一)乡镇财政所通过查账簿、查凭证、查合同、走访当事人等办法,查清各部门债权债务来龙去脉,建立完整的债权债务台账。

(二)加强乡镇债务的清理,逐笔查清发生日期、凭证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并制定偿还计划。

(三)加强乡镇债权管理,对于乡镇干部个人的欠款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要限期清收。

对于发放在外的借款、财政周转金,一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定期催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总体比较薄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有部分村集体超计划、超财力实施建设项目,形成较大资金缺口,导致村级债务不断上升,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逐步显现。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意见,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规范举债行为,降低债务风险,努力实现村级债务动态平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村级债务警戒线(一)设立债务警戒线。

乡镇(街道)在充分征求辖区各行政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总收入的金额,设立并下达各村债务警戒线,债务警戒线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调整。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债务警戒线的,村集体将举债规模和偿还方案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乡镇(街道)提出调整申请,乡镇(街道)调整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设立动态预警机制。

村级债务实施红黄绿三级动态预警机制,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以内为绿色区域,上年度总收入的3-6倍为黄色区域,上年度总收入的6倍以上为红色区域。

乡镇(街道)应及时对村集体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村级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三)实施上管一级机制。

村级债务规模达到黄色、红色区域,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支出的监管力度。

二、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一)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

各村要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年初制定本年度村内重要项目建设计划、日常开支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年度项目收支预算和运转经费收支预算,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编制年终决算和项目决算。

收支预算的变更和村级财务决算结果也要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并接受乡镇(街道)监管和群众监督。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篇一:青田县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青田县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乡镇债务风险,调动乡镇化解债务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政府性债务,包括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乡镇政府所属单位申请贷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不包括乡镇办企业、经营性公司以各种形式举债的债务。

第三条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第四条实行乡镇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所有乡镇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同时,须上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资金来源,由发改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乡镇举债上项目,脱离财力许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条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对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年度考核,乡镇在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结余资金消化历年债务,县财政按乡镇当年消化债务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七条县财政奖励资金首先用于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如有结余的可用于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不能移作他用。

第八条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建立乡镇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每年两次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规范政府融资举债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

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举借第七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

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计划,应当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本级的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同意,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7〕7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7〕7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控制规模。

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分清责任。

明晰市、区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债务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防范风险。

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机制(一)明确举债主体。

市、县(区)政府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偿债主体为市、县(区)政府。

乡镇政府不得举借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县(区)级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

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其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合理控制债务增速,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总规模,遏制政府性债务增速,优化债务结构和期限,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逐步压降、消化存量债务规模,有效构建合理、良性、长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通过2—3年努力,实现政府性债务权责清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

三、基本原则1.疏堵结合原则。

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分类化解,加大存量债务疏导转化力度,保障融资渠道持续、稳定、畅通。

2.分清责任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辖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维护乡镇经济稳定发展,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乡镇债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条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债权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乡镇债权债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行为。

(二)公开透明。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应公开信息、公开决策、公开监督,确保债权债务的公正公平。

(三)风险可控。

乡镇债务管理应实施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四)协调发展。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应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债权债务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合理有效。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应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债权债务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五条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乡镇政府、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等。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债权债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债权债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债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金融机构应当做好乡镇债务的融资支持工作,积极参与债权债务的风险防控。

(四)社会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债权债务的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债权的管理第六条乡镇债权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乡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程序,合法确权,做好债权的登记、归集和管理。

(二)精确统计。

乡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债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统计和监测债权的数量、金额和期限等重要信息。

(三)有效管理。

乡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债权的管理,确保债权的有效行使和保值增值。

(四)风险评估。

乡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债权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债权风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湖政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05]60号)为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以及“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乡镇政府性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包括所属部门、乡镇财政拨款单位以及各类政府性公司,下同)举债用于乡镇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所形成的债务,或由乡镇政府依法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

我市乡镇政府性债务分三大类:一是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镇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建设投入中形成的债务;二是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转制中形成的债务,或给乡镇企业担保的借款;三是其他债务,主要是少数乡镇在日常性支出等其它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债务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

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事关政府形象、乡镇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控制新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今后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

各县、区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和管理。

乡镇控债化债管理制度

乡镇控债化债管理制度

乡镇控债化债管理制度第一篇:乡镇控债化债管理制度乡镇控债化债制度一、建立债务化解长效机制、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二、之低昂债务化解总体目标方案和当年债务清偿计划,编制偿债专户资金清偿明细清册。

三、加大债务系统管理力度,及时登记单子台账系统债务变动情况,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四、严禁增加新债,不得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任何单位举债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举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五、按规定认真准备化债专户资金审批资料,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六、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债务化解力度,引入化解债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篇:化债总结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总结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这一惠民政策出台后,奈曼旗旗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将这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办实办好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成立奈曼旗义教债务化债领导小组,制定本旗化债实施方案,在07年债务数据上报的基础上,08年积极组织义教化债工作。

截止2008年12月5日,奈曼旗义教债务化解办公室历时近一年,共化债10,467.78万元,完成自治区锁定债务额13,735.72万元的76.2%。

对属于化解范围内的债务全部化解。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义务教育债务及成因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对2005年12月31日前义教阶段学校新建校舍、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帐面余额及2006年当年形成的债务,还有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债务及事实已经发生但未入帐的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

确认全旗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16,706.40万元。

其主要形成原因为:一是“两基”达标负债沉重。

1996年至2000年间“两基”达标时要求高标准办教育,村村办小学,乡乡办初中,达标当截止2008年l2月5日,奈曼旗财政局拨入化债专户资金10,467.78万元,其中:自治区奖补6,097万元、市级奖补988万元、旗本级3,382.78万元,累计化解义务教育债务10,467.78万元,完成自治区锁定债务额13,735.72万元的76.2%。

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有效化解镇隐性债务,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健,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镇隐性债务的范围和规模。

首先,需要对镇隐性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明确隐性债务的范围和规模。

这包括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债务进行核查,确保不留死角,全面掌握镇隐性债务的规模和构成。

二、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在明确镇隐性债务的范围和规模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隐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镇隐性债务的台账和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镇隐性债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优化债务结构。

针对镇隐性债务的结构问题,需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来化解隐性债务。

这包括积极推进政府债务置换工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将隐性债务置换为明确的政府债务,降低债务风险,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

四、加强风险防范。

在化解镇隐性债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防止隐性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五、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

为了增强镇隐性债务化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

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镇隐性债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镇隐性债务化解的效果。

六、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为了有效化解镇隐性债务,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镇隐性债务的化解工作,为镇隐性债务化解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七、加强督促和落实。

最后,需要加强督促和落实,确保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镇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综上所述,镇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镇财政预算是镇政府财政收支的基础。

正确编制和执行镇财政预算,对于加强镇财政管理,保证镇政府充分履行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财政的预算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第三条坚持镇财政预算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促进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坚持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充分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坚持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分别平衡的原则。

镇财政在预算安排上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确保镇财政综合平衡,决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镇财政在编制预算前,要提出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有关定额、政策导向和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批准。

第八条召开由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联络员参加的预算编制布置会议,认真学习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统一定员定额标准,明确编制预算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布置落实各单位需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和填制的报表。

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报表有预算收入测算表和预算支出测算表。

预算收入测算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主要反映镇财政和有关单位的收入情况。

预算支出测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反映各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是反映各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需要的支出。

第九条预算收入测算的编制依据1.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计划;2.上年财政收入的执行情况、本地区GDP增幅预测;3.有关税收及收费政策的规定。

根据以上因素,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确定镇财政各项收入预算,汇总提出镇财政收入预算草案,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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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

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最终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镇财政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债务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

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于每月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镇财政报送政府性债务余额表。

镇财政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编制债务分析,并将每月政府性债务情况上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可变现资产负债率为管理重点,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照债务率、偿债率的控制目标,镇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财务监督。

镇财政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十八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建设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和审计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
(二)违反规定超概算、预算投资;
(三)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举债规模方案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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