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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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准入条件.

钢企准入条件.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原[2010]第105号(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原[2010]第105号(附件)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2009年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2)。

(三)工艺与装备1、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格式见附表3)。

2、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4)。

3、企业在建项目主要装备、规模及投资情况。

(四)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及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三、整改措施申请规范企业在对照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存在不完全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结论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附表2: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附表3: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4: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作者:————————————————————————————————日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制定并颁布《规范条件》有何重要意义?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展过程中出现钢铁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并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规范条件》是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产能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是一种求真务实的大胆尝试,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推动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规范条件》的作用有哪些?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现有企业(包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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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量钼粉 , 可适 当增 大氢气 流量 , 过高 的氢 气流量 但
工信 部发 布《 铁行 业 生产 经 营规 范条 件》 钢
工 业和信 息化部 21 00年 7月 1 2日在 大连 召开 的全 国钢铁工业 座谈 会 上公 布 了《 铁行 业 生产 经 钢 营规范条 件 》; 条 件 》 钢 铁 企 业 在 环 境 保 护 、 《 对 能
气流量 进行还 原 , 究 钼粉 的钾含 量 与还 原所 用 氢 研 气流量 之间 的关 系 , 并将 所得数 据作 图 5 。
4 结

() 1 工业生 产钼粉 过程 中 , 原料 钾 含量 、 还原 温
度、 还原 时 间、 氧 化 钼装 舟厚 度 、 气流 量 等变 化 二 氢
均会 引起 钼粉 中钾 含量 的变化 。
1 8k 。 . g
《 条件 》 示 , 有 钢 铁 企 业 均 须 纳 人 规 范 管 表 现 理 。不具备 规范条 件的企业 须按 照规范条 件要求进 行整 改 , 整改 后仍 达不 到 要求 的企业 应 逐步 退 出钢 铁生产 。对不 符合 规范 条 件 的企 业 , 有关 部 门不 予 核 准或备案 新 的项 目, 予 配置 新 的矿 山资 源和 土 不
这样 既能确 保较 高 的生 产率 , 是 确保 低钾 含 量 的 也 关键 。
氢气 流量/m h ( ・ )
参考 文献
[ ] 向 铁 根. 冶金 [ . 沙 : 1 钼 M] 长 中南 工业 大 学 出版 社 ,
2 2. 00
图 5 钼 粉 钾 含量 与氢 气 流 量 关 系 图
《 条件》 求 钢 铁企 业 具 备健 全 的能 源 管 理 体 要 系, 配备必要 的能源计量器具 。《 条件》 对钢铁生产 的 工序能耗做 了详细规定 , 如高炉工序能耗 小于或等 于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

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

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细 、增 白 、改 性技 术 ,磷 矿 伴 生铁 、
证 ,不予提 供信 贷支持 。
硫 、氟 、碘 、钒 、钛 等资 源综 合 回收
国务 院 发布 《关于 加 强地 沟油 整 治和 技术 等 ;在 工业 “ 三废 ”综合 利 用领 餐厨废弃物管理 的意见 》 域将 重 点推 广 对油 气 采炼 过 程 中产生
有 效遏 制 重金 属 污染 事件 高 发势 头 ,
日前 ,工 信 部 正式 发 布 了 《 铁 去 年 以 来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钢
至 吊销 许 可证 ,对 涉 嫌犯 罪 的依 法 移 行 业生 产 经 营规 范 条件 》 ,对 钢铁 企 部 门 开 展 重 金 属 污 染 企 业 专 项 检 查 。


. 一
, 。

领域 的突 出问 题之 一 。意 见要 求 各地 涵 盖矿 产 资源 开采 过 程 中对 共 生 、伴 染综合 防治规 划 ( 0 0 2 1 年 )》编 2 1—0 5 区 、各 有关 部 门要 将 “ 沟 油 ”整 治 生 矿 进 行 综 合 开 发 与 高 效 利 用 的 技 制 工作 已基本 完 成 。 当前 和 今后 一个 地 作 为食 品安 全 整顿 的 重要 内容 , 以城 术 ,对 生 产过 程 中产 生 的 “ 废 ” 、 三
4家 不得 将 餐厨 垃圾 交 给 未经 相关 部 门许 来 发 展 趋 势 , 对 钢 铁 行 业 提 出 了 具 产 整 治 6 1 。 今 年 的 联 合 专 项 行 动 , 0 9 可或 备 案 的餐 厨废 弃 物收 运 、处置单 有 前瞻 性 的 限制性 准 人 条件 ,在满 足 再 次 全 面 排 查 重 金 属 排 污 企 业 1 8 6 位 或 个 人 处 理 , 不 得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国 民经 济发 展需 要 的基 础 上抑 制 产能 家 ,其 中有9 0 企业 被列 为今年 重点 6家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工信部公示首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45家企业

工信部公示首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45家企业

工信部公示首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45家企业2013年04月02日 17:03 工信部网站我有话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企业2013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

这45家钢铁企业2012年合计产量3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其中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国有企业,也包含沙钢、方大特钢(4.02,0.03,0.75%)等民营企业。

近十几年来,钢铁工业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的同时,粗放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产能无序扩张、产业集中度低、资源保障力弱、市场恶性竞争、环保压力大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此,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2010年6月,我部制定了《规范条件》,2012年9月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变化,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以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可操作性。

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规范管理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国务院职能转变精神,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深化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重点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具体实践;是创造钢铁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1. 引言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旨在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工业法》 - 《环境保护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法》 - 《质量法》3. 一般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要求: - 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进行科学的生产组织和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生产设备与技术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齐全,生产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禁止使用过时、落后的工艺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环境保护要求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 建立并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废气、废水、废固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 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6. 劳动安全要求钢铁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劳动安全,要求如下: - 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7. 资质认证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认证: - 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钢铁生产许可证;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工艺与装备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规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

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

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环境保护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mg/m3提高到≤200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mg/m3提高到≤300mg/m3。

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接,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标煤提高到≤55千克标煤,高炉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标煤提高到≤435千克标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原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环境管理:钢铁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控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排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2. 生产设备和工艺管理:钢铁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
和工艺技术,确保钢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3. 原材料管理:钢铁企业应合规采购原材料,并对原材料
进行鉴定、分类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
质量和安全。

4. 生产流程和工艺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
程和工艺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工艺参数的稳定性。

5. 产品质量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6. 安全生产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员工和
设备的安全。

7. 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管理:钢铁企业应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

8. 财务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一些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落实。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一)产品质量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

钢铁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统一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钢铁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统一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02月06日
02月06日
国务院
5月20日
条款第3页
9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裁减目录(第一批)》公示(工节[]第67号)
12月04日
12月0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5月23日
条款附件(pdf)第1-24页
10
某些工业行业裁减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引目录(本)(工产业[]第122号)
12月06日
12月06日
03月20日
03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
10月16日
第2页、第4页、第5页、第7页
20
21
22
23
24
二、原则
1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容许偏差(GB12325-)
6月18日
5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5月15日
条款3、4
2
工矿公司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营导则(GB/T13462-)
5月27日
1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5月15日
7月22日
炼钢厂、炼铁厂、制氧厂、烧结球团厂、棒材车间、动力部:条款5.3、5.4、6、7、8、9、10
66
车用汽油检查原则
5月12日
5月1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标化管理委员会
7月22日
质管部:条款5
67
煤油检查原则
6月23日
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标化管理委员会
7月22日
质管部:条款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增进法
08月29日
01月01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10日
条款第2页、第4-10页
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8号)

工信部公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工信部公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工信部公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12(000)023
【摘要】为适应我国钢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工信部对2010年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2年6月15日-2012年6月29日。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31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J],
2.工信部:推进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 [J],
3.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J],
4.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J],
5.《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申请审查会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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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

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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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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