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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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发挥以人为本的扶贫帮困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领导及组织机构

(一)成立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进行复审,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根据企业困难职工实际以及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直接、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二)帮扶资金用于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帮扶重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帐核算。(二)帮扶资金的使用

1.救助范围:企业的困难职工因老、弱、病、残、子女就学、家属生活困难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①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500元救助。

②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疾病而出现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两次,每次202*元救助。

③对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

④对企业中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3.每位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个项目的救助。第五条帮扶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本人向综合部提出申请;

(二)综合部初核,审核汇总(附《职工申请表》及《汇总表》),于每年12月初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复核后,企业进行公示;

(四)企业公示完毕,由财务部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下拨帮扶资金,综合部执行。

第六条企业对下拨的帮扶资金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发放情况应及时汇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说明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资金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体现“拾遗补缺,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凡申请救助的企业困难职工,都应提供家庭户口簿上“常住人口成员卡”复印件,特困职工还应提供职工低保证复印件;因患癌症、绝症及重大疾病的企业困难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

三、癌症、绝症及重大疾病种类见附页。

四、《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及《企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汇总表》中的“申请救助类别”是指救助标准中的①-④条:

①条是“单纯性生活困难救助类别”,②条是“重大疾病、慢性病救助类别”,③条是“癌症、绝症救助类别”,④条是“遭受意外灾害类别”。

即使有些困难职工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的救助类别,但按《暂行办法》规定,每年只能申请一种救助类别。

重大疾病种类

1、心脏瓣膜置换术

2、早老性痴呆(阿耳茨海默氏病)

3、血管成型术

4、冠状动脉搭桥术

5、细菌性脑膜炎

6、良性脑瘤

7、心肌病

8、主动脉手术

9、失聪(丧失听力)10、脑炎11、失明12、肢体缺失13、丧失语言能力14、多发性硬化15、严重头部创伤16、运动神经疾病17、帕金森氏病18、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9、暴发性肝炎20、急性心肌梗死21、中风22、再生障碍性贫血

23、癌症2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5、昏迷2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27、瘫痪28、慢性肝病终末期29、大面积烧伤30、末期肺部疾病31、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癌症、绝症种类

1、肝癌

2、大肠癌

3、恶性淋巴瘤

4、肺癌

5、宫颈癌

6、急性白血病

7、卵巢癌

8、乳腺癌

9、食管、喷门癌11、甲状腺癌1213、睾丸癌1415、外阴癌1617、皮肤癌18、胃癌、胆囊癌、阴茎癌、鼻咽癌、恶性葡萄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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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国资群工[202*]94号文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扶贫帮困作用,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密切党群关系,依法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领导及组织机构

(一)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i)。

(二)省属国有企业苦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实际以及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直接、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三)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对各企业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拨企业执行,并对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帮扶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省解困资金中列支。(二)帮扶资金用于帮助解决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困难职工

家庭的困难,帮扶重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帮扶资金由省国资委统一管理,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每年初,省国资委将上年的帮扶资金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

(二)帮扶资金的使用

1.救助范围: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因老、弱、病、残、子女就学、家属生活困难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①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200-500元一次性救助。

②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疾病而出现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600-1200元一次性救助。

③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可给予4000-8000元一次性救助。

④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因子女入学出现生活困难的,每年给予小学200-300元/人,中学300-500元/人,大专院校1000-202*元/人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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