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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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2.16
施行日期
2015.02.16
文号
石政发〔2015〕2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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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四线规定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2020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下文是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 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并具体行使下列职 责: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 文物古迹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革命纪念地、 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 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 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 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应采取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的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 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 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 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 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并经专家评 审确第一章总则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 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 审批县、 矿区人民政府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本工作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各县(市)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条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

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市四线规定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照《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都市规划以及在上述都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都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治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操纵建设区的规划治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爱护区、文物古迹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打算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治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治理权。

县(市)、矿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治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编制编制都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都市规划应当取得都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自然环境、都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都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都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都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都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都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都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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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论证与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国土、教育、卫生、文体、园林、房管、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

(四)公示征询意见:组织编制部门应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在网站、展示馆、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公众或相关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五)规委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等提交规委会审议。

其中,石家庄中心城区,栾城、藁城、鹿泉城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及西部山前区、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线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未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不得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六)成果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组织编制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

其中,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定县城和正定县其他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正定县人民政府审批。

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及西部山前区、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线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需纳入相应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权限报批。

(七)成果公布: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规划期限和查询方式,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应同时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规划馆长期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组织编制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涉及规划内容完整性、系统性调整或涉及强制性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技术论证。

组织编制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

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土地权属单位申请进行维护的,应当委托原编制单位或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技术论证报告。

其中,修改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得修改。

2、征求意见。

修改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意见。

3、上报请示。

组织编制部门就修改的必要性、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统筹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每半年一次定期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4、编制方案。

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并进行公示,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以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5、专家评议。

修改方案报批前,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由组织编制部门认真落实。

6、规委会审定。

修改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审定权限提交规委会审定。

7、批准执行。

经审定通过的修改方案,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法定权限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8、备案公布。

经批准的修改成果,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重新备案和存档。

(二)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综合、兼容使用的,以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在管理单元内部或者同一项目内、相邻单元间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能在管理单元内保持总量平衡、系统的完整性不受影响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方案。

组织编制部门组织编制深化方案。

其中依申请进行维护的,申请单位应当说明调整理由并委托原编制单位或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2、征求意见。

组织编制部门根据需要对深化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3、集体审定。

组织编制部门对深化方案进行审定,涉及“五线”及突破统一实施范围进行公益性设施置换的,还应当提交规委会审定。

4、落实执行。

深化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但涉及“五线”及公益性设施置换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5、公布存档。

深化方案应当及时存档和公布,每年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一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备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对错误进行核实,经原规划编制单位核实,并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审查后进行更正。

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三节乡村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镇村体系规划等规划组织编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查与公示。

村庄规划草案完成后,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查;其他村庄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和征询意见。

(三)审议与报批。

村庄规划的报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位于石家庄市生态协调区、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和正定古城周边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规划的审批,我市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四)公布与备案。

村庄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告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审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制定或修改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撰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审查与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组织编制部门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和征询意见。

(三)成果报批:专项规划草案经公示后,由组织编制部门将规划成果、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一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备案与执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区、五大产业基地、西部山前区等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的特定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的编制阶段,参照相应层面的法定规划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备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相应的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房管、环保、园林、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水、电、气、暖等各主要市政单位参加,以3—5年为周期,最终成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近期建设规划经公示,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可按年度滚动修编,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评估报告,对上年度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年度修改方案。

年度修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公示程序后,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制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企业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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