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章管理制度

用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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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及效力:

2.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部门专用章;

2.2财务专用章仅作为公司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公司相关的金融事务及财务报表用;

2.3部门专用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用于部门与部门间和对外的一般业务宣传或代表本部门向公司汇报情况和提议用。

2.4公司印章和部门专用章均不得随意为其他单位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如果私自提供担保,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3.1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刻制的规定;

3.2根据实际需要,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需报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原有印章立即缴销。

3.3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立即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4印章启用按综合管理部发布的启用通知统一启用。

4、印章的管理:

4.1公司印章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公章、合同章统一由行政副总管理,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管理,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4.2各部门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等需到综合部登记备案,携综合部开具的公章使用登记表经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用章,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的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

4.3印章一般不得携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携带外出需经行政副总审批并及时归还;

4.4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如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主管领导申请更换;

4.5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管理人员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4.6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5、附则:

本制度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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