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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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郑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安全、节能、文明”的原则,保证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才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档案、房屋维修档案、业主档案、工单档案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利用。
第九条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设施的维护、养护、保养及管理;(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三)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管理;(四)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五)物业收益的管理及分配;(六)业主服务的管理及协调;(七)业主投诉及纠纷解决;(八)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公示于业主大厅或物业办公室。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进行公示,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面积及实际服务内容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物业收益,并按照约定定期向业主公示收益情况、费用明细及结余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超出约定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随意更改费用标准,并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议上充分公示。
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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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条在业主、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的合法权益。
21、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句话删除)。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明⽰,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
22、明⽰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后未经业主同意⼜进⾏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为每套内使⽤⾯积平⽅⽶1000元。
第⼆⼗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协议⽅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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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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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收取未经业主允许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保管业主资料、管理协议、费用收据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需求和政府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清洁、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促进邻里和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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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问题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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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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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 (1)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 (2)第三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5)第四章物业条例之前期物业管理 (6)第五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使用 (7)第六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维护 (9)第七章物业条例之法律责任 (10)第八章物业条例之附则 (10)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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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制定和修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划和方案;(二)协助组织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三)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五)负责小区内大型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六)组织协调进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七)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八)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业主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小区内的住户、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业主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小区环境、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以及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外进行公开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其资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业主投诉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章: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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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价值,改善居住环境。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法规。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它包括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范围、责任和义务、业主权益保护等内容,旨在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性1. 维护社区秩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居民在社区内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以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秩序。
2. 提升物业价值: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维护和保养的标准,确保物业设施的良好运营,提升物业的价值和吸引力。
3. 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4. 改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要求,如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原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指导。
2. 管理机构的设置: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管理范围: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共设施、绿化、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
4. 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5. 业主权益保护: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投诉权,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6.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为业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五、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机构,如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等。
2. 监督机制:建立了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确保物业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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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安宁,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城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住户合法权益,履行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2. 组织协调小区内的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3. 履行收费管理职责,确保收费公平合理;4. 受委托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5. 组织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成立合法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包括自主经营和代管两种模式。
自主经营模式下,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组织管理活动;代管模式下,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政府要求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管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住户提供以下服务:1. 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2. 组织消防、安全例行检查;3. 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工作;4. 提供秩序维护、安保等相关服务;5. 提供代缴水电气费等服务;6. 管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住户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月缴纳,费用合理计算,公示透明。
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必要时应经住户协商一致后调整。
第十一条住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妥善处理拖欠费用问题。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住户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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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房屋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业主人格尊严,保护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得干涉业主的正常使用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的必要条件,包括资金、人员、设施等;(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四)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虚高收费项目或者收取明显过高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重大管理和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扣押、挪用业主资金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业主财产。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共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
其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在服务合同中体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隔离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机构重新提供服务、退费或者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59e0e72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c9.png)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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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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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勤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居民自治、物业公司经营原则,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与物业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提供规范的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物品借用、共用设施预约等管理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消防安全能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楼栋、住户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清晰,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详细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提供发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组织作出解释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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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利,维护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坚持依法、透明、诚信的原则,为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等工作,居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管理,秩序维护,共有部分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变相提高物业费用或违规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有权依法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监督主要由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共同监督完成。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投诉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提出,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投诉未得到处理或不满意处理结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请求调解。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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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在线26篇原创内容公众号《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规定了物业和业主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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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标题: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条例内容繁杂,有些条款可能存在歧义,因此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释义,确保其正确执行。
一、物业服务内容释义1.1 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范围包括日常清洁、绿化养护、安保巡逻等,但具体服务内容需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1.2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应明确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时间安排、服务人员配备等,确保服务质量。
1.3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应合理计算,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收费,必须公开透明。
二、业主权益保护释义2.1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业主权益不受侵犯。
2.2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策程序。
2.3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其组建方式和职责范围。
三、物业管理责任释义3.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承担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居民安全等责任,确保小区秩序井然。
3.2 突发事件处理: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3 投诉处理机制: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复和解决方案。
四、物业费用管理释义4.1 物业费用征收:物业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征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2 费用使用透明: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4.3 财务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五、物业管理处罚释义5.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方应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小区秩序稳定。
5.2 处罚程序:物业管理方应明确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5.3 处罚结果公示:处罚结果应公示于小区通告栏或物业管理网站,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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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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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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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
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还有像《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该文本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从上述所引的建设部和各个地方的规定来看,它们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界定并不一致。
有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有的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还有的则泛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条例则规定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物业管理。
从建设部以及地方的规定来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方的认定也各不一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了协议的双方,一方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而另一方则为业主。
上海市的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住宅出售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合同。
还有的规定则没有提及当事人。
条例的表述则是“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然此时的双方当事人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各种形式,但是法律、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鉴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条例要求采取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