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第六章 管 辖【知识框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确定管辖的因素 管辖恒定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的内容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概述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地域管辖 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种类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发生原因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默认管辖的概念默认管辖 默认管辖的意义 积极要件 默认管辖的要件消极要件裁定管辖的概念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裁定管辖的种类 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管 辖【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1)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意义①司法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司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确定管辖的因素(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将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事人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①考虑到不同法院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不同法院的管辖范围,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②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妨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因素,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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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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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特点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的特征任意的事人变更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当 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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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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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7章 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7章 当事人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死亡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当事人的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企业法人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当事人【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1.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1)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2)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3)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将使进行的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实体争议。
2.当事人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称为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的含义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审判权与裁判权概述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界定的难点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审判权与裁判权(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
(2)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
2.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民事裁判或民事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1.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1)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1.界定的价值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2.界定的难点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讼费用)【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费用概述1.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1)诉讼费用是保障国家司法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2)防止当事人滥诉。
诉讼费用的承担使得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诉讼费用的种类 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及收费标准败诉负担 协商负担 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 撤诉人负担变更人负担主张人负担执行人负担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及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诉讼费用有理由进行诉讼,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1.诉讼费用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标准由人民法院收取的不同性质的诉讼费用。
主要分为两大类:(1)程序启动费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a.执行申请费b.非程序申请费(2)其他诉讼费用。
2.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按照原来诉讼费用的规定,再审案件一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部分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是这次诉讼费用制度修正的一个显著特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这里非财产案件,是泛指那些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如因人身关系争议等所提起诉讼的案件。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以下规定交纳: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1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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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诉 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权的涵义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
2.对诉权的理解(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因而相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2)诉权与诉讼上请求的关系。
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上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在的权限。
(3)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某些诉 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涵义 对诉权的理解诉权的概念起源双重诉权说诉权的学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的学说 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诉 权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例如,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在再审之诉的场合)。
(4)诉权具有自由性。
所谓自由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的,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二是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二、诉权的学说1.诉权的概念起源诉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关于诉权的各种认识构成了诉权的各种学说。
由于诉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因此,诉权理论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又由于诉权概念的抽象性,也使诉权理论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最为复杂和最有争议的理论,可与证明责任、当事人适格、既判力、诉讼标的等并称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猜想级问题”。
2.诉权的学说(1)双重诉权说①内容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b.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先予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先予执行【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先予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1.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诉解释》第170条的规定,“紧急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概述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于执行的程序及补救措施先予执行的补救措施先予执行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是先予执行的基础。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及执行补救措施1.先予执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予执行在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此处的“开庭审理”,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先予执行申请进行的开庭审理,而不是针对整个案件进行的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的地位:1.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其基本定位和控制是消极和被动的。
3.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
一、程序控制权 法院的地位 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程序事项裁决权涵义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包括的内容调查取证的不同涵义 调查取证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释明权的基本涵义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事实认定权的概念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的内容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的职权1.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2.诉讼启动控制权(1)诉讼启动控制权涵义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诉讼启动控制权的理解①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②一种理解为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③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
3.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意义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
(2)防止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法律也应当注意避免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
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问,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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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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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 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1)权利保护说 本观点为德国学者所倡导,主张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克服权利人因自力救济所带来的弊端,为否定自力救济方式而建 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取代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对权利的保护。 (2)私法秩序维持说 民事诉讼制度是基于国家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 关系而制定了私法法规,即建立了私法秩序。但私法秩序必须要以民事诉讼制度来维持,保 障私法法规的实效性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权利保护说仅仅从保护私人权益这种个人目的来 说明一种国家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不妥当的。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学者认为纠纷的请求本身是先于实体法的,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法院并不能 因此拒绝作出裁判,因此,就不能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现有的私法秩序。而且民事 诉讼制度也并不是为了实体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纠 纷解决说一方面考虑了原告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顾及作为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者 ——国家的利益,因此比较圆满地说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4)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强调正当程序。程序保障是指保障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审理中提出主张、进行证 明的机会。这种程序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认为 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才是目的,判决不过是程序保障的结果。而且民 事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判决来加以解决的,许多情况下,纠纷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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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用是不能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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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1.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意义
(1)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的结果,厘清制度设计和建立
的目的,有助于更好地运行该制度。
(2)制度总是由若干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本身以及这些规范的搭建和组合应当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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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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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
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被认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中最公正和最
制度的目的整合,否则必然导致不亲和甚至是矛盾,从而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以至无法达
到制度设立的目的。
(3)制度的目的与制度的完善有密切的关系,制度的结构与制度的部分构件的组合一
旦与制度的目的不一致时,就应该加以调整或调谐,以保持与目的的一致性。
(4)人们设计制度时对制度目的的思考是人们的主观认识,而非制度本身应有的目的,
②区别在于任务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设定的行为要求。任务是由目的决定的,不同
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任务,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并不是完
全一致的。
3.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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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一直是国外民事诉讼理论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外国学者主要有以下 几种观点:
③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④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⑤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3)局限性
①民事诉讼成本较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需要消耗财力、人力和物力。
②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更为消耗时间,一些案件要经过多次审理才能终结。
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法院居间审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
②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
a.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被告不能拒
绝法院的审判。
b.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或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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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事 纠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纷
概念
概 述
性质、作用、地位
③民事诉讼技术性要求高,一方面使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诉
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障碍。
我们在认识民事诉讼的局限性时,是从整体状态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实际上,民事诉讼
作为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也是一个多样化和开放的系统。我们不能简单地谈民事诉讼
的局限性,片面地突出其他某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