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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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三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9日三门峡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5号)等要求,推动三门峡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组织完善、技术先进、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业务能力和关键区域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在服务我市重大战略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的作用愈加凸显。
安全风险综合防范能力稳步增强,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服务经济社会的效益显著提高。
人工增雨(雪)和人工防雹作业覆盖面积进一步优化扩大。
到2035年,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和科技水平提升到全省领先地位。
二、主要任务(一)服务特色产业发展。
围绕特色产业,组织气象、农业、烟草等部门对苹果、烟叶主产区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制作苹果、烟叶灾害区划图,制定针对性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进一步优化地面作业站点布局,在冰雹发展关键路径上增加作业站点数量,到2025年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至41个。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9da9f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6.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三政办〔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3〕7号湖滨区、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积极推进PM2.5监测、信息发布与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2013年组织开展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市区及周边范围内燃煤锅炉(设施)进行彻底排查和分类,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力等),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包括湖滨区(不含农村区域)、开发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和陕县城区。
三、工作要求(一)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严禁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现有燃煤供热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集中供热,并逐步推行计量用热。
(二)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新建供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能源,现有燃煤供热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三)洗浴业、餐饮业等商业服务功能燃煤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四)其他生产性燃煤锅炉(设施)原则上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暂无法实施的,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部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ec932f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9a.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三政[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三政〔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天气,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空气污染指数(API)为Ⅳ1(中度污染)及以上时的应急响应。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加强对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方案的实施。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监察局、气象局、环保局、公安局、规划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空气重污染日组织落实应急方案。
市监察局:负责空气重污染日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并对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针对空气重污染天气提出人工影响天气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5〕1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22af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7c.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7日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号)精神和近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在我市督查时提出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推动全市环保工作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大检查重在进一步摸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排污单位和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责任;重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重在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de5e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53.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本细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定或办法,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代字为“三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三政任”)的形式印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19092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2.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三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成立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琳(副市长、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组长:杜寿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钱随章(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供销社、市烟草局、市气象局、市黄金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三门峡供电公司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98c0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48.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八日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2·2”火灾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2月3日-5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整治活动)。
为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扎实推进“平安三门峡”建设,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目标:初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违法生产依法得到严厉打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及时纠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整治活动期间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二、整治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2月3日-5日)。
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重点内容、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搞好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f5167e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7.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5•【字号】三政[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最佳宜居城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9月20日起,在城市中心商业区及周边区域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市管理集中整治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城市集中整治活动。
为保证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突出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城市中心商业区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化,切实改善城市中心商业区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全面建设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三门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市中心商业区的集中整治,实现“五个明显”变化的工作目标,即市容市貌明显改观、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经营秩序明显规范、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市民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整治范围近期(2011年9月20日-12月20日)重点整治范围为:西起六峰路,东至上阳路,北至黄河路,南至和平路的城市中心商业区。
在巩固近期治理成果基础上,逐步向市区所有的主次干道、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推进。
三、近期整治工作安排(一)集中整治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按照《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扎实推进城市中心商业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a7623b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62.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三政办文〔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三政办文〔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印发)和《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三政〔2014〕29号印发),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市政府决定建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
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全面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召集人由市政府副市长高战荣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事管局、三门峡供电公司、中石化三门峡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三门峡分公司以及义马市政府、渑池县政府、湖滨区政府、陕县政府、灵宝市政府、卢氏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工作机构职责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推进情况的综合反馈,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3f82f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69.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三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水利局、监察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三门峡供电公司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以弘农涧河、涧河2个流域,陕县棕刚玉群区,义马市、渑池县2个城区,化工(化肥)、医药、电力、食品4个行业和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带动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e623e6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3.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三政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3日三门峡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以更高标准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三门峡、健康三门峡建设水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市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各项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三门峡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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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三政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5日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环文〔2013〕21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补充通知》(豫环办〔2013〕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促进解决工业企业排放废气、机动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城市燃煤锅炉烟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影响,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度。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高战荣(副市长)副组长:曹成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食安办主任)杨少敏(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段荣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张长廷(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中良(市环保局调研员)沈建民(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刘振国(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武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孙玉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莫瑞庄(市质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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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7【实施日期】2019.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6月25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6月25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5b8bf2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a.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三政办〔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为扎实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印发)、《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三政〔2014〕29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2014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2015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全覆盖。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全面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区布局及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及公园、风景区等城市周边区域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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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三政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为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如期全面完成,根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豫政办〔2014〕46号印发)精神,特制定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一)推进燃煤机组、燃煤锅炉、黄金冶炼、铅锌冶炼、浮法玻璃、硫酸等行业的烟气脱硫,燃煤机组、水泥、化工(化肥)、冶金、焦化和玻璃窑炉等行业的烟气脱硝,燃煤机组、水泥熟料生产线及水泥磨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冶金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机头、耐火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二)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三)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商务局配合)(四)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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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三政〔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91号),确保实现“十二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现将《三门峡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
要围绕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8%的目标,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纳入本地、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制定年度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c1a97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b.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三政〔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2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2日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2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合理增长,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300吨、34吨、6231吨、1252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方向,持续加大项目的挖掘和支持力度,推进渑池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卢氏县绿色化改造试点和灵宝市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实施一批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
推进新兴产业领域技术、装备迭代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倍增发展。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中心、新能源充电桩、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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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对口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和主管负责制,坚持环境保护工作“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方针,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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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
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三政办[2007]72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3
【实施日期】2007.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5日)废止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着力构建和谐三门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龙头,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污染整治为主线,全面推进原煤散烧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污染整治、餐饮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扬尘污染整治、秸秆杂物禁烧、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城市绿化等“十大任务”,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到2007年底,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在113个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的排名持续上升。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原煤散烧污染整治
1.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
对城市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立即取缔;对不按规定经营煤炭的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煤炭局。
2.型煤强制添加固硫剂检查。
城市范围内所有煤场生产的型煤必须使用中低硫煤(含硫3%以下),含硫超过1%的必须添加固硫剂,对不按照规定添加的予以查处。
责任单
位: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原煤散烧管理。
在城市范围内划定原煤禁烧区。
禁烧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浴池、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含燃煤大灶)等使用燃煤的餐饮服务企业均不得原煤散烧,2007年底前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民用炉灶一律改用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
限期淘汰燃煤锅炉。
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