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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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国企下岗退休政策

国企下岗退休政策

国企下岗退休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企下岗退休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国企下岗退休政策的背景、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政策背景国企下岗退休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应对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产能过剩和劳动力闲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和促进就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下岗退休政策。

二、政策实施情况1. 下岗人员转岗安置国企下岗退休政策的核心是通过转岗安置实现下岗人员的再就业。

政府鼓励国企对下岗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优惠政策,为下岗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2. 退休人员待遇保障在下岗退休政策中,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至关重要。

国家规定,下岗退休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享受养老金、生活补贴等待遇。

此外,部分地方还为一些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提供额外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问题与挑战然而,国企下岗退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转岗安置效果不佳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转岗安置政策,但仍有部分下岗职工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一方面,部分下岗职工在技能水平、年龄等方面存在限制,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就业机会有限,使得转岗安置工作面临困难。

2. 待遇待遇保障不稳定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下岗退休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待遇不稳定的情况。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导致他们生活面临困难。

同时,由于缺乏监管和执行机制的不足,一些企业存在着挪用和截留待遇的问题。

四、建议与展望为了进一步完善国企下岗退休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技能培训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下岗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店铺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国企下岗职工的应享有的权利“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

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

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

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

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

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

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对下岗工人政策主题:关于4050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和建议9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兴起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改制浪潮。

民营化改制导致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异常艰难。

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

下岗失业职工生存遇到的严峻挑战,他们“真穷、真苦、真可怜”的生活状况,却被完全忽视了。

其原因,就是真相被一层层严严实实地掩盖着。

鉴于此,我们郑重地向“两会”简要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对待职工的做法地方公有制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除了少数工龄满三十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实现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二三百元(各地有差异)的内退工资之外,其他人无一例外地被“买断工龄”,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统一解除劳动合同。

“买断职工工龄”一般是按原有企业留存资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龄标准。

各地政府部门把实际上与“裁员”区别不大的“买断职工工龄”,称之为“安置职工”。

其实,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基本上没有安置职工,即并未重新安排就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原职工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过于微薄的经济补偿,根本不足以真正补偿他们长期以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的贡献。

二、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困境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

这些失业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

购买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主一般是收购原国企最核心的有效资产,所需员工数量很少,因此原职工在改制之后的民营企业就业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一般情况是,在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原公有制企业相比,反而有所下降。

其他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女职工年过40岁、男职工年过50岁的“4050”人员,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

下岗职工安置法规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促进再就业

下岗职工安置法规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促进再就业

提供政策支持:为 中小企业提供政策 指导,帮助其更好 地适应市场变化, 稳定就业
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再就 业机会
企业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下 岗职工适应新岗位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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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下岗职工 再就业
企业与政府合作,共同推动下岗职 工再就业工作
法规实施后,下岗职工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法规保障了下岗职工的权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待遇。 法规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 法规的实施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提供创业支持: 为有创业意愿的 下岗职工提供资 金、政其合法权 益
提供创业培训 和指导
提供创业资金 支持和贷款优

提供创业场地 和设施支持
提供创业政策 和税收优惠
鼓励创新和创 业精神,提高
创业成功率
培训内容:包括职 业技能、职业素养、
法规实施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显著提高 政府提供各种再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帮助下岗职工重新找到工作 企业积极响应政策,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下岗职工自身努力,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和竞争力
法规实施后,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得到保障,消除了他们的后 顾之忧。
法规实施后,社会保障体系不 断完善,覆盖面更广,保障水 平更高。
加强法律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确 保下岗职工的权 益得到保障
完善再就业培训 体系,提高下岗 职工的就业能力 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积极承 担社会责任,为 下岗职工提供更 多的就业机会
加强社会舆论引 导,营造良好的 社会氛围,促进 下岗职工再就业
提高政策宣传力度,让下岗职 工了解政策
加强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技 能和素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管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

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1 / 15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创业演讲比赛:创业有我演讲稿我是扬中市油坊人,从1983年至今,历经三次创业,如今的江苏长江盖业有限公司已成规模企业。

今天,我要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信念是走向成功的坚强基石。

一、茫茫商海有起有落是自然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肩头刻下的是扁担的烙印,脚底印满的是土地的泥泞。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避免交有关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记录费(包括开业记录、变更记录、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记录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查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9.08
•【文号】劳社厅函[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

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中华全国总工会昨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下岗安置费最新标准

下岗安置费最新标准

下岗安置费最新标准下岗安置费是指企业裁减人员后,依法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的费用。

下岗安置费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关系到许多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下岗安置费的标准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下岗安置费的最新标准。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岗安置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生活费,二是再就业服务补助费。

基本生活费是指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下岗职工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

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因此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基本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为下岗职工本人的工龄每满5年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再就业服务补助费是指企业为帮助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最新标准,再就业服务补助费的标准为下岗职工本人的工龄每满5年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同时,再就业服务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下岗职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除了以上两部分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助费用,如下岗职工的子女教育补助费、住房补贴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条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支付下岗安置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擅自降低标准或者拖欠支付。

同时,下岗职工在领取下岗安置费时,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领,不能有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下岗安置费的最新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企业和下岗职工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下岗职工能够按时、按量地领取到应得的安置费用,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下岗安置费的最新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切实履行好相关责任,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下岗失业人员其他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其他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其他规定关于下岗人员的规定有哪些?下面为您整理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规定。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2.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外,不得再新招收职工。

3.尚未实行全员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

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

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其视为,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4.凡2001年6月份以前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此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可纳入范围,但在保障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停止保障。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但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中,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目前尚滞留在中心且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经过认定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6.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不能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7.长期停产企业中的留厂人员,维修、护厂职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新办法保障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8.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

已纳入计划,但尚未进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办法予以保障,不纳入新的保障范围。

9.根据《国务院关于下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二000年六月二十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街道、个人“五管齐下”,强力推进再就业工程1、要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要把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

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应逐一落到实处,防止出现政策棚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再就业政策,不履行职责引起下岗职工不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社区的用人情况进行调查。

对用人单位需要又适合下岗职工就业的岗位,诸如保安、出租汽车、环保、物业管理等,应优先推荐下岗职工就业。

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非正规组织形式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

2、企业要主动承担起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任务。

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下岗职工。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开展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支持再就业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小额借款等多种方式,关心支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各种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完成中央提出的再就业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围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明确工作目标。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

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今年年底前,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

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各地应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落实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

今后三年,各地每年都要对就业服务工作提出阶段性、量化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要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托,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工作信息,加强工作指导。

要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对下岗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状况。

要帮助中心制定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的计划,并指导其做好实施工作。

要组织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了解和熟悉再就业政策,掌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下岗后风险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结构性问题,在2021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达协力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该文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的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石蜊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当兵,但企业尚未与企业解除农业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员工作的人员。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入员上工:配偶方已经当兵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性虐待者;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政府直辖市确定的其他职工。

《通知》还对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程序作了规定:在企业班子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老干部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员、实施步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请示或职代会的意见,全面落实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没有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当兵。

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

内容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隔扇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扇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关于拟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通知》规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拟下岗的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机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若干内容。

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权属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古吴轩关系不因职工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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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法律规定(3篇)

下岗职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大量国有企业职工面临下岗失业的问题。

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维护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下岗职工的法律规定,包括下岗职工的定义、下岗职工的权益保障、再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二、下岗职工的定义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等原因,失去原工作岗位,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下岗职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等导致职工失去工作岗位;2. 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裁减人员措施导致职工下岗;3.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退休条件;4. 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但不符合退休条件。

三、下岗职工的权益保障1.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经济补偿;(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2. 社会保险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执行;(2)医疗保险: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3)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3. 生活救助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再就业政策1. 再就业培训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

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六、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规定(3篇)

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常常进行结构调整、裁员或转产。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劳动者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劳力安置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劳力安置费的定义劳力安置费,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劳动者下岗、失业时,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三、劳力安置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劳力安置费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月工资× 工作年限其中,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劳力安置费的使用范围1. 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费用2. 劳动者重新就业的费用3. 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4. 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5. 劳动者其他生活困难费用六、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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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治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对日子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依照实际事情确定。

对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治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日子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别一致、又别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

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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