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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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六条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人才选拔人选。

第九条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院内科研、教学论文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论文。

第十条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组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的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高等大中院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高等大中院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与任期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在组织上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均衡。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3-5名。

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外事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拟聘人员产生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确认。

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任职期间如果因某种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本人的学术委员资格同时终止。

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从学术委员当中选取。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1、热心于学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评鉴能力、过硬的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学教研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科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先进的创新理念和科研意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得过良好的实绩。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

原则上各院(系、部、所)可参加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2)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3)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7)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8)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9)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10)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

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及学院《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决策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以师资队伍能力为宗旨,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资委)。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师资委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简称“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师资委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委员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教育事业,熟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2.师德高尚,教风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五条委员免职条件:1.发生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事故、违法违纪违规等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2.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3.委员自主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4.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问题的。

第六条聘任与解聘。

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免职、解聘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师资委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教学运行要求,审议二级教学单位的人才招聘计划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研究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与方案,评价大师、名师等培养质效;3.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二级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汇报,对建设质效进行评价;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师资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3、机构设置: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常设三个组:分别由学校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教科主任担任组长。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旨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不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教务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指导、审议并参与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第七条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八条讨论并建议通过全院性与学术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指导学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及实验室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审核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条讨论学院中青年教师的学术培养问题,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四条审定教工职称评审报批条件及新进教师的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指导各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第十七条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1-15人,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任职期满重新选聘,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依章程产生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副高(或双师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武昌职业学院章程(校内试行)》(武昌职院〔2013〕59号),学校设立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评议与审议机构,并且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

委员应在具有副高级(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职称、学术上造诣较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民主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调离和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审议学校学术及科研工作的中、长远规划。

第六条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第七条科研、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和科研、教学成果评审。

第八条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受理并调查处置师生学术方面的投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一条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十二条承担董事会或校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工作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与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只有到会人员达到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才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

如果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表决时必须回避。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利职学术委员会及章程

利职学术委员会及章程

利职校字2004第【24】号关于印发“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科室、系: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提高学校教学、教研水平和管理能力,经研究,决定设立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

现印发“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科研章程通知抄送:利川市教育局利川市教育督导室利川市教研室发至:科室系档案室(共印20份)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学风严谨正派的优秀教师(或研究员)组成的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

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学术规范,必须就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并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系学术委员会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和系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和系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

校学术委员会由33名学术委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科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本届学术委员会下设系学术委员会和德育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系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机械工程系学术委员会”、“信息技术系学术委员会”、“艺术教育系学术委员会”、“经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

各系学术委员会由9位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的学术带头人组成(校、系及德育与学风建设学术委员可以相互兼任)。

其组成人员分别如下:一、校学术委员会(33人)主任:文素琼常务副主任:谭立新副主任:黄洵陈伟陈雄杰赵英豪谭世和秘书长:杨承友委员:吴秀富李修平吴文扣汤晓斌陈宴鹏吴伦伟李泽志杨泽辉熊韬黄永中冉建明朱斌谭敏荣学敏尹维炎李飞郭玉书易文中陈国沛刘卫平黄涛彭癸友黄宗学吕兴斌梁远文二、机械工程系学术委员会(9人)系主任:汤晓斌副主任:瞿万书秘书长:杨泽辉委员:陈国沛王鸿朱前程梁远文邵太琼彭癸友三、信息技术系学术委员会(9人)系主任:吴伦伟副主任:瞿世辉秘书长:熊韬委员:代学梅李飞吴波张磊谭学万秦宗勋四、艺术教育系学术委员会(9人)系主任:陈晏鹏副主任:段辉波秘书长:黄永中委员:柳艳黄涛朱秋月王绍家黄宗学张宁五、经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9人)系主任:李泽志副主任:牟召海秘书长:冉建明委员:吕兴斌潘路萍黄璇姣梁吉胜江平佺赵明友六、德育与学风建设学术委员会(13人)主任:吴秀富副主任:李修平秘书长:朱斌委员:谭远长赵明友陈进煜张秋红瞿世辉瞿万书段辉波牟召海熊韬李红俊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利川职校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等,特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本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的基本方针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学校的学术问题,对学校的各项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撰写学校的学术风俗建设方案和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教学计划和教科书目。

3.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一线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与辅导。

4.负责学科群的建设,对教学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与创新。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学科研讨活动,为一线教师展开学术交流提供平台。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各学科群组长、教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特邀学术专家组成。

其中学术专家由校外学者、知名专家、产学研合作专家、企业骨干人士、中外教授等人选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1.委员会每学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拟定并完成会议记录,进行重要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2.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度要定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编写学科文化系列图书。

3.各学科群组应当建立正式的辅导员和辅导专家,负责协调群组的学术工作。

同时,针对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工作,并推动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学术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副主席一名由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常委会议,并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主要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由委员会提出并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

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提交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审议并进行公示。

经正式批准后,生效。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专业构成、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名额。

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实务第一线;(四)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执行院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或执行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3-5名,由主任委员提名,1/2委员选举产生。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学术审议、评议和学术决策、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最高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我院科学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委员。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其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准备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应由各系(部)推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学风严谨,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突出的实践技能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论著较多、水平较高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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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完成学院党委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

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章程修改由院长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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