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
经济视野一、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中,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类别。
而《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在会计准则中资产确认时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符合资产的定义;(2)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然而税法中无形资产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者的差异就在于: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是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征和资产确认的一般性原则为出发点,而税法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则以实际工作中的“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界限,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外购方式以外购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实际支付的价款,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其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此,税法与会计无实质上的差别。
2、政府补助方式政府补助方式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但是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取得补助形式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若无可靠的公允价值时,则按名义金额计量。
这就存在着两种计量标准。
而问题的所在,正是存在于“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公允价值本身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其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取得的、具有更多的经验判断成份的价值单位。
公允价值不外于三种情况,一是有该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没有该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而有类似资产的交易信息,三是前二者都没有的情况。
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对于无形资产的核算,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计价例一:2002年1月2日,A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B公司投入的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50万元,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应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确定专利权的会计入账成本为100万元。
税法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均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因此A公司应按评估价确认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150万元。
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该项专利权会计摊销额将比计税摊销额少10万元[(150-100)÷5],即在2002年至2006年,应当每年申报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例二:C公司委托D公司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
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支付给D公司作为开发费用。
2004年1月1日,D公司开发成功并将非专利技术交付C 公司使用。
该非专利技术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为4年。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周亦馨(悉尼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悉尼2138)摘要: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的一项特殊资产,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对企业乃至社会的经济成长起到的作用正在加大。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计量。
由于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上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在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上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必须正确领会其在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别,对其做出合理判断,实施正确的纳税调整,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税法;差异分析基于税法和会计核算处理所遵循的原则各异,使得无形资产在各个方面,如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上都存在较多的差别。
能清晰明了的对账务进行处理,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以准确进行纳税调整,就要详细了解无形资产的计量在税法与会计上的差异,这也是本篇论文的主要目的。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差异(1)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
我国对于会计工作的运行是依据会计准则来规定的,其目的是准确真实地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日常信息。
会计核算中无形资产是依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定义的,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在准则中,商誉不拥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
(2)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定义。
税法是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课税为目的一项活动,用来获得财政收入,确保国家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税法更加偏向于它的实际操作性。
税法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在税法中,商誉则属于无形资产。
(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总体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差异不大。
两者的差异就在于商誉和土地使用权。
商誉是因为地理位置或由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良好信誉,或者由于其特有的技术工艺、生产经验等构成的无形资产,它可以为公司带来超额的利润。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差异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差异摘要: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中一项重要的资产。
无形资产信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从世界500强企业来看,拥有无形资产是这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有偿转让、拍卖等交易活动,使他们才能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并获取超额利润。
据对世界500强企业长期跟踪表明1982年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率为38%,1992年增长到62%。
2008年已达82%。
许多企业迫切需要了解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区别。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理》的规定,分析无形资产在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范围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中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者主要差别是:在会计准则中由于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且具有不可辨认性,不包括商誉。
但在税法中无形资产是包括商誉的。
二、确认比较在会计准则中确认时满足三个条件:(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2)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初始计量的比较 1.外购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作者:张媛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6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会计和税法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
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得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概念、范围、计量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差异,这些差异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所以,应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对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降低征纳税成本,丰富和完善会计理论和税法理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无形资产差异协调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17-03一、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范围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税法中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或为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中单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税法没有对此划分,都按无形资产处理。
二是在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一类资产处理。
会计上不确认企业自创商誉为无形资产。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会计上规定每年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商誉在平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差异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账户归集。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发支出”账户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账户)。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作者:戴锋母丹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遵循的原则不同,对于无形资产而言在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上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拟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方法。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税法差异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受托责任。
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上均有很大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确认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其定义上看,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二是具有可辨认性;三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范围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则对无形资产定义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从定义和范围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差别不大,其差异主要存在于两类无形资产上:一是商誉,二是土地使用权。
商誉是指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或者由于企业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良好信誉,或者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者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一般能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与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商誉可以是由企业自己创立的,也可以是直接向外界购买的。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研究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不断追求创新和竞争优势,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直接量化,其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正确处理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法问题至关重要。
通过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如何合理评估、识别、计量和披露无形资产,避免由于差异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提升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
1.2 研究意义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编制和税务筹划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扰。
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
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全面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提升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和理解。
研究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有助于揭示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之间的薄弱环节和矛盾之处,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通过深入研究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财务报表编制和税务筹划方案,降低税务风险,优化税负结构,提升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和税务基础。
2. 正文2.1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无形资产进行记录和披露的过程。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誉、版权、商标等无形的资产,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会计处理中,无形资产通常是通过购买或自行研发而产生的,其成本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以记录。
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值将其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使用适当的会计方法按照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研究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研究【摘要】本文针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展开研究。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概述了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然后对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定义及特点进行了比较,接着深入分析了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探讨了影响因素。
在讨论了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给出了建议和展望,并总结了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通过本文研究,有望为企业在无形资产处理方面提供更多参考和决策支持。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税法处理、差异、影响因素、案例分析、企业影响、建议、展望、研究总结、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企业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
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方面,无形资产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给企业在财务报表编制和纳税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研究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将着重探讨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情况,分析其影响因素,并通过案例分析来验证其实际影响,进一步探讨这些差异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中存在的差异,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具体来说,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点:通过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的概述,深入了解这两种处理方式的本质区别,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通过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定义和特点进行比较,揭示它们在处理无形资产时的异同之处,为进一步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接着,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导致差异的原因和具体表现形式,为进一步的案例分析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案例分析和影响因素分析,全面剖析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对企业的影响,为企业实践提供参考依据并提出相应建议。
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资料
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下简称《制度》)。
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按《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
如何正确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和涉税会计事项调整,如何利用两者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
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但两者目标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不同(如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 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DOC 7页)
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DOC 7页)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下简称《制度》)。
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按《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
如何正确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和涉税会计事项调整,如何利用两者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
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但两者目标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不同(如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 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账;购入无形资产时,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当然有利。
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同时购进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就具有弹性,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作者:凌真桂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9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对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对企业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就两者的差异问题进行一些比较,为相关业务处理做一些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变的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所有权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其中商誉仅指外购商誉,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从对无形资产定义的拥有目的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差异。
会计准则表述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确认标准为: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实施条例界定为“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拥有资产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有些则未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所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为原则限制的。
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必须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从对无形资产定义的范围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会计毕业论文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会计毕业论文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会计毕业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智力资源在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无形资产正是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也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无形资产的税会处理存在的差异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以无形资产为基点,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两个角度阐述了无形资产的税会差异与协调分析。
关键字: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无形资产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从世界500强企业来看,拥有无形资产是这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有偿转让、拍卖等交易活动,正是因为有这一利器,才使得他们才能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并获取超额利润。
根据对世界500强企业长期跟踪表明1982年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率为38%,1992年增长到62%。
2008年已达82%。
由此可见,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如何正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理更是一个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二、税会处理中无形资产概念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不具有实物形态; 具有可辨认性;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存在的差异如下:(一)商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无形资产则包括了商誉。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是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运用作者:王春琳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12期摘要: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捐赠、投资和转让等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
文章正是探讨如何利用这些差异进行企业纳税筹划。
关键词:无形资产;纳税筹划按照会计准则的定义,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而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摊销、处置等问题,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
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财税法规和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
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税法与准则在入账价值和研发费用这两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
但税法还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
财务会计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按其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购入无形资产时,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当然有利。
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同时购进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就具有弹性,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
根据《扣除办法》第30条相关规定,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预计残值,企业应该事先加以测算,然后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无形资产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之比较
无形资产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之比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整体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而能否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当期损益将具有重要影响。
在现实中,常出现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混淆的情况,为了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必要对两者在无形资产规定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会计对无形资产的规定集中体现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以下简称为《无形资产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两个规定中;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规范主要体现于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103号)(以下简称《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为《国税发200345号》)几个文件中。
本人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对无形资产规定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定义和分类(一)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现行无形资产准则对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作了明确规定。
税法规定与此大致相同,因此初始计量时的差异并不大,差异主要存在于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中。
为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除据实扣除外,盈利企业还可加计扣除50%,全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而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这部分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其已经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企业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为1500万元。
假定开发的无形资产当期末达到预定用途,但尚未开始摊销。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150%加计扣除。
这是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的一道例题。
该例中,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支出1500万元,按税法规定当期可税前扣除2250万元,其中的750万元加计扣除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150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在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企业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周宇霞(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衡阳421002)【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确认及计量原则作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本文将对这些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试论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018年第27期(总第207期)财会研究试论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朱晨(南开大学,天津300000)摘要:无形资产基于不同的会计和税法处理原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工作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在分析这些差异的基础上,对纳税也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无形资产;处理;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工作的目的是:让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体现受托的责任,得到真实的反映。
而税法则是以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确定纳税人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应纳税额来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课税是其目的。
企业无形资产在确认、记录和报告工作中等的相差特别大,关键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原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确认差异分析具有可辨认性、不具有实物形态以及属于非货币资产是基于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所得出的三个显著特征。
其中商标权、特许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非货币资产一般情况下的包括。
而税法相关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和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差不大,唯一差别主要体现在商誉和土地使用权这两种无形资产上。
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形成原因比较特殊,主要有:(1)企业长期积累的良好信誉;(2)由于具有先进的技术而掌握了生产诀窍;(3)由于管理得当而收获了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益;(4)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等。
通常情况下商誉都能够为企业获取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利润。
企业不仅能从外面买到商誉,而且可以凭己创造商誉。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商誉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有所差异,前者认为商誉是在无形资产之外的一项单独资产,而后者则认为商誉是无形资产的其中一部分。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对某一特定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权就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是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所认为的。
然而,该土地使用权在变成赚取租金和资本的过程中将被确认为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
但是,一律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处理则是税法中所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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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下简称《制度》)。
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按《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
如何正确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和涉税会计事项调整,如何利用两者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
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但两者目标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不同(如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 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两者规定基本相同。
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
这项加扣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规定中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
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
财务会计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通过哪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计量,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入账。
有关评估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这种评估尽管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有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不能据以入账。
我国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照世界最有价值品牌的评价,从1995年起,对我国高价值品牌进行跟踪研究,每年发布一次研究结果,其评出的品牌价值不具备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余额,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价值。
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按其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购入无形资产时,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当然有利。
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同时购进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就具有弹性,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
《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加以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准则》、《制度》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形资产,期末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扣除办法》中除了“坏账准备金”可以在企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限额内准予在税前扣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以及包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所得税会计中的一项永久性差异,是否计提、计提多少,都不能影响纳税,只是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成果。
二、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无形资产捐赠的差异及税务筹划由于无形资产不属于“货物”和不动产,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不交营业税。
而捐赠货物则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还需缴纳消费税;捐赠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可见,同样是捐赠非现金资产,有的需缴纳流转税,有的却不需缴纳,企业在捐赠非现金资产时,也该考虑这个因素。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财务会计中,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如果被捐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还应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应按税法规定,以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或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果捐出无形资产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2. 无形资产受捐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准则》明确: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企业接受捐赠时,按应确定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按将来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递延税款”,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并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企业按税法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所得税”(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入账价值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不转让或不发生清算,日后只需将“递延税款”转入“资本公积”即可。
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
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年终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看出,同样是接受无形资产捐赠,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上都有差异。
外资企业要一次性(经批准,可在5年内)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而内资企业却可以在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确认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不转让或清算则无需交税。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差异及税务筹划由于内、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税法规定不同,因此,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税法规定也不同。
《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即其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准则》、《制度》规定,受捐无形资产入账后要进行价值摊销,这就形成一项永久性差异,年终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外资企业则不论接受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还是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可以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如果按税法与会计规定计算的金额不等,其差额为时间性差异。
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按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
税法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纳税人只能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准则》、《制度》对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则规定其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税法与财务会计虽都以10年为界,不过一个是下限,一个是上限。
如果所得税会计采用纳税影响法,则可以选择与财务会计不同的摊销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近期,会计界对无形资产中的“商誉”探讨较多,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
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
《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从税务筹划考虑,在财务会计中,自创商誉以不予确认为好。
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
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将其划归(分散)到其他无形资产中,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四、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无形资产投资的差异及税务筹划《扣除办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