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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办公室工作制度

地方志办公室工作制度

地方志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负责全X地方志、年鉴编修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X长期和近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指导与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团体的地方志工作。

二、征集整理本X的史志资料,编写、研究和出版本X地方史志和地情读本,审定反映有关地方史志方面的文艺作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结合的中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史志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史志工作资政育人的社会功能。

四、组织实施《XX市XXX志》的编修及出版工作,负责冠X名综合性地情从书的审查。

五、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志书、年鉴编修工作,收集、储藏、整理并研究地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办办公室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文献 。
第 九 条 编 纂 地 方 志应 当吸 收 有关 方 面 的专
地 方综 合 年 鉴 ,是 指 系 统 记 述 本 行 政 区域 ’自 家 、学者 参 加 。地 方 志 编 纂 人 员 实 行 专 兼 职 相 结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方 面情 况 的 年度 资料 合 ,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 条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制 定 本
第二 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地 方 志 的组织 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 的总体 工作规划 (以下 简称
编纂 、管 理 、开发 利用 工作 ,适用 本条 例 。
规划 ),并 报 国家地 方志 工作 指导 机构 备案 。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称 地 方 志 ,包 括 地 方 志 书 、 第八 条 以 县级 以上 行政 区域 名 称 冠名 的地
不 设 区的市 、市辖 区)编纂 的地 方 志 。
供 咨询 服务 的同时 ,启动 新一 轮地 方 志 书的续 修工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加 强对 作 。
本行 政 区域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地 方 志 工作 所 需 第十 一 条 县 级 以上地 方 人 民政 府 负 责地 方

地 方综 合年 鉴 ,经 本 级人 民政 府或 者 其确 定 的部 门 县 级 以上行 政 区域名 称冠 名 的地 方志 书 、地 方综合
批 准 ,方 可 以公开 出版 。
维普资讯
国务 院令
19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6'7 号
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0•【文号】中指组发[1998]01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志档案是记载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历史和现状的重要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于传承历史、服务现实、启迪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原则:地方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利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四)开放利用原则: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利用地方志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

(二)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表彰奖励等。

(三)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四)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二)全面收集:确保收集的档案资料全面、完整。

(三)准确收集: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第六条地方志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利用。

(三)归档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利用范围等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地方志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二)环境控制:保持档案库房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环境条件。

(三)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的保管水平。

第八条地方志档案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防止损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损坏。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 方 志 分 为 : ( 治 区 、 辖 省 自 直
到 存 真 求 实 , 保 质 量 , 面 、 观 确 全 客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然 、政 治 、 经 济 、 化 和社会 的历 史与 现状 。 文 第七 条 省 、 治 区 、 辖 市 自 直
市) 纂 的 地 方 志 , 区 的市 ( 编 设 自治 州) 纂 的地 方志 , ( 编 县 自治 县 、 设 不 区 的 市 、 辖 区) 纂 的 地 方 志 。 市 编
第十一条 编 纂 地 方 志 应 当 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 ) 集 、 存 地 方 志 文 献 和 四 搜 保 资 料 , 织 整 理 旧 志 , 动 方 志 理 组 推
论研究 ;
地 方综 合 年鉴 , 指 系统 记述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自然 、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会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年 度 资 料 性 社
第 四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编 纂 的 总 体 工 作 规 划 ( 下 简 称 规 以 划 ) 并 报 国 家 地 方 志 工 作 指 导 机 ,
以 x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查 阅 、摘 抄 、 - , J 复 制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和 但 商
第五条
国 家地 方 志 - v作 指
系 统 地 编 纂 地 方 志 , 学 、 理 地 科 合
开 发利 用地 方 志 , 挥 地 方志 在促 发
导 机 构统 筹 规 划 、 织 协 调 、 促 组 督 指 导 全 国地 方 志 工 作 。
年 鉴 , 别 由 本 级 人 民政 府 负 责 地 分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观点第五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善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体例第八条坚持志体。

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条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其中,市辖区志书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X X市X X区志”。

续修志书名称标明上下限年份,如“X X县志(X X X X—X X X X)”。

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地方志办工作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地方志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开、高效、服务。

第四条地方志办的工作任务是:全面总结和宣传本地区的历史文化,研究和编辑地方志和地方文史资料,承担有关地方文史研究、培训和宣传的任务。

第五条地方志办的工作目标是:坚持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读性原则,全面、准确、权威地反映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面貌。

第六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体系是:领导是主要领导,下设办公室、编纂、宣传等部门。

第七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标准是:编辑成果的真实性、可读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效率标准是:编辑出版周期的保质保量。

第九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服务标准是:提供地方志咨询的快速、准确、完善的服务。

第十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奖惩制度是:奖励优秀工作人员及团队,严格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地方志办工作的领导职责是:负责制定地方志办的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领导地方志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协助领导履行职责,承担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

第十三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编纂部职责是:负责地方志和地方文史资料的研究、编辑、编纂等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宣传部职责是:负责地方志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权力机构是:依照地方志办的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职权区分是:依照地方志办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编辑流程是:选题研究、调查搜集、编写整理、校核定稿、印制出版。

第十八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宣传流程是:宣传策划、形式创新、媒体推广、群众宣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管理是:建立编辑质量检查制度,确保编辑成果的质量。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第四条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志工作方案

地方志工作方案

地方志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地方志是一种记录和研究特定地区历史、地理、社会、经济、文化和民俗等方面信息的重要文献资料。

地方志工作旨在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遗产,促进地方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介绍地方志工作的意义和目标,并提出一份针对地方志工作的综合方案。

二、意义与目标1. 意义地方志工作对于了解和研究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志记录、保护和传承地方的人文景观、名人故事、传统工艺、民俗风情等丰富多样的地方特色。

同时,地方志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文化旅游等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2. 目标(1)全面编纂地方志: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编纂方案,收集和整理地方的历史资料、人文资源和现代文献,编写地方志全书,详细介绍地方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文化传承等方面内容。

(2)促进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通过编纂地方志,激发地方居民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鼓励地方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推动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

(3)提升地方知名度与影响力:通过地方志的宣传推介,增加地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4)优化城市规划与建设:地方志记录地方的发展历程和特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宝贵的参考依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与方法1. 收集整理地方资料: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搜集和整理地方的历史档案、地方志著作、民间文献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调研与采访:深入地方进行实地调研,采访当地居民、历史专家和文化遗产保护人员,获取第一手资料并记录下来。

3. 书写地方志: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调研结果,编写地方志全书,包括地理概况、历史沿革、经济社会、文化遗产、民俗风情等相关章节。

4. 宣传推介: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包括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并推介地方志的编纂成果和地方的发展特色。

5. 地方志档案管理:建立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志资料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四、组织与管理1. 组织架构:设立地方志研究和编纂领导小组,由相关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最新内容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第九条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地方志办公室2024年工作计划

地方志办公室2024年工作计划

地方志办公室2024年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在2024年,地方志办公室将致力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地方志工作现代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社会公众提供精准信息服务,为地方文化传承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专项工作计划1.地方志编纂工作a.制定《地方志编纂规范》和《地方志编纂管理办法》,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确保编纂质量和效率。

b.启动2024年地方志编纂项目,制定编纂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指导和督查,保证地方志按时完成。

c.加强地方志编纂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编纂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2.地方志数字化建设a.加快地方志数字化资源建设,推进地方志全文数字化、图片数字化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b.建设地方志电子阅读平台,提供在线阅读和检索服务,便于公众查阅地方志。

c.推进地方志与其他数据库的整合,共享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和数据共享水平。

3.地方志宣传推广a.组织地方志出版活动,推出重点地方志,提高地方志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b.加强地方志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地方志知识,提升大众对地方志的认知和关注度。

c.举办地方志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公众的地方志意识和素养。

4.地方志研究服务a.开展地方志研究项目,推动地方志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

b.建设地方志研究数据库,提供地方志研究的数据支持,支持学术研究和政策决策。

c.承办地方志研究成果评选与奖励,激励研究者深入研究地方志领域。

5.地方志交流合作a.加强与其他地方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享经验,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共同发展。

b.参与地方志相关会议和展览,拓展合作平台,深入交流,促进地方志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合作。

三、支持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推进和监督。

2.加强财务保障,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3.推行信息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数据管理和知识共享。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的编纂管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保护可视地方文化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次条地方志的编纂,是对我国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录及当地文脉作出的档案记录。

地方志编纂工作要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努力求真、创新,取用历史文化的原始材料、文献,并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作出充分概括性的展示。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要求要科学认真,客观扩大,充分利用地方有史以来对该地形态、气候、资源、行政划分、经济情况、历史史料、文化艺术、民俗习惯等研究和述论,综合考证与叙辞、充实考订资料,旨在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历史文化情况。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应遵守《国家地方志编码标准》,由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应由当地国家统计局,文化和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保护历史文物、加强地方志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其学术质量,有效推动地方文物的综合保护。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应积极开展历史资料整理和收集工作,挖掘和归纳可用的历史资料,搜集历史文物资料,建立地方志数据库等。

第七条全国志编纂进行机构应落实质量管理,组建编纂复核机构,并依法建立程序,确保编纂质量。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抓落实,开展编纂宣传、示范、展示等活动,推动国家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发布地方志分类目录、选题指南和编纂技术规范等,加强编纂宣传和示范,指导、检查编纂质量。

第十条全国地方志编纂完毕后,应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审批,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审议、审批。

以上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保护可视的地方文化文物,促进的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展编纂技术规范,组织地方志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及相关规定。

地方志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献资料,是了解和研究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要途径。

因此,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和利用地方志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志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纂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地方志编纂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明确编纂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

二、编纂规范和质量要求。

地方志编纂应按照相关编纂规范和标准进行,保证内容真实可信,文风规范,语言准确,体例统一。

三、编纂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地方志编纂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地方志资料和相关档案,应有完善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编纂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地方志编纂应设立监督和评估机构,对编纂进度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优质成果。

五、编纂成果的利用和宣传。

地方志编纂成果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宣传,提高地方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关注和研究地方历史和文化。

总之,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应得到重视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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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是一种以地域为主题的综合性文献,记录了一个特定区域的历史、地理、文化、人物等方面的信息。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被视为了解地方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不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编纂机构的设置:地方志的编纂通常由地方政府或专门的编纂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地理、文化等学科知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2. 编纂任务的明确:地方志编纂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编纂任务,确定研究范围和深度,避免工作过于冗长或内容不全面。

3. 资料收集与整理:编纂地方志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档案资料和口述传统等信息。

编纂机构需要建立详细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 编纂方法与标准:编纂地方志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结合地方特点,进行资料的解读和整合。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统一,确保地方志的质量与水平。

二、地方志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的质量和版权等问题,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所制定的有关出版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 出版资格与审批:地方志的出版必须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地方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

确保地方志的出版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印制与发行:地方志的印制和发行需要按照相关的印刷管理制度和发行规定进行,确保书籍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3. 版权保护与管理: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必须保护相关作者和编纂机构的版权。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版权管理机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宣传与推广:地方志的出版不仅要关注书籍的品质,还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工作。

相关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地方志的重要性和独特之处。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The full text of Gansu local records work regulations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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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轮《福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

第二轮《福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

附件1第二轮《福建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第二轮《福建省志》(以下简称“省志”)分志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承担省志分志编修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分志承编单位。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方志委”)省志辅导处承担省志分志组织、指导、检查与督促等职责,负责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等具体事宜。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一)进度目标与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我省第二轮省志分志在2017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的工作目标与任务。

当前,第二轮省志分志编修工作正处在攻坚阶段,省方志委和各分志承编单位应全面加强省志分志编修工作,倒排和细化省志分志编纂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

(二)质量目标与要求第二轮省志分志质量的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省志辅导处和分志承编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始终坚持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口。

二、分志编纂(一)组织启动1.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

分志编纂委员会是分志编纂的领导机构,名为《福建省志·××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志编委会”)。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编一部分志的,由牵头单位通过协商,联合成立由各参编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分志编委会。

分志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志承编(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分志编委会职责:将分志编纂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场所、设备等工作保障;审定编纂工作方案和分志篇目;决定主编、副主编和编纂人员;遴选或聘请总纂;组织实施总纂稿评议;定期听取编纂工作汇报,对编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等。

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三、地方志是中国人的大一统思想的体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历史上统一的中央政 权,如何掌控国家版图,除派驻军队,迁徙百 姓屯耕生产外,统治者了解国情地情制定治国 方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依靠地方记录。自隋 唐以后,地方记录进入了第三阶段,即图经时 期。到了宋代,由于国别史、地记、图经相互 渗透融合的发展,导致集三者特点为一体的方 志的出现。元代,方志的编写,进入稳步发展 期。元代方志编修,大体上继承了宋朝的成规, 《大元一统志》开了后世编修一统志的先河。
二、资料工作的步骤
1、制订资料收集篇目。按本系统或单位 职能和业务范畴制订资料收集篇目,使 资料收集工作规范化、条理化。 2、按篇目内容向各相关部门分配资料收 集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一支资 料收集队伍。 3、开展资料收集人员业务培训。可以参 加市地方志办组织的培训,也可以自行 开展培训。

纵观历史,中国历代政府重视修志,是
因为修志有用,修志可以明一统。我国 是修志大国,编修方志源远流长,历史 上编纂的传统方志其数量达8500余种, 约占整个中华古籍的1/10。
新中国成立后历代领导人对地方志的重视
毛泽东每到一个地方,必须先做调查研究。一 是找各方面人士谈话,询问当地的政治、经济、 文化、人民生活等现实情况。二是到基层走访, 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拉拉家常。三是通读地方 志,了解当地的历史渊源、政权沿革、人文掌 故、风土人情等等。 关心重视修志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曾对湖 北省荆门县委书记梅白同志说过:“‘官不修 衙而修志’,我们党现在有的地方修大楼、讲 阔气。他对当时"不重修志重修衙"的不良官风 进行了批评。
工作。地方志书的资料工作是修志过程 的重要环节,包括:资料工作的组织与 计划,资料收集的分类与分工,资料人 员的学习与培训,等等。所以,资料工 作组织到位与否,质量优劣与否,进展 快慢与否,直接影响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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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最新xxx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xxx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
(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本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粤省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地方志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属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后核拨;不属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

第十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以县(县级市区)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

以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各承修单位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
工作机构复审,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

第十一条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档案的要求,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初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复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体例和规范要求;终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对重大问题的记述是否准确,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应当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编纂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地方志书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乡镇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编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部门年鉴和行业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前两款的志书和年鉴公开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分别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方志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方志室捐赠或者提供地方文献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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