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2019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点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社会工作实务考试大纲
社会工作实务考试大纲社会工作实务(中级)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科目的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一、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模式(一) 通用过程模式的理论依据(二) 通用过程模式的特点(三) 运用通用过程模式应考虑的因素(四) 通用过程模式的四个基本系统对社会工作实务的作用二、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一) 接案1. 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2. 接案的步骤及核心技巧3. 影响接案成功的因素4. 接案应注意的事项(二) 预估1. 预估的目的、任务、特点及原则2. 预估的基本步骤3. 预估的主要方法(三) 计划1. 服务计划的构成2. 制定服务计划的原则3. 制定服务计划的方法4. 服务协议的形式5. 服务协议的签订过程及技巧(四) 介入1. 介入的特点2. 介入的分类3. 选择介入行动的原则4. 直接介入的行动及策略5. 间接介入的行动及策略(五) 评估1. 评估的目的2. 评估的作用3. 评估的类型4. 评估的方法与技巧(六) 结案1. 结案的类型2. 结案的任务3. 结案时服务对象的反应及处理方法三、儿童社会工作(一) 儿童的需要及问题(二) 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四、青少年社会工作(一) 青少年的需要及问题(二) 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五、老年社会工作(一) 老年人的需要及问题(二) 老年人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老年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老年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六、妇女社会工作(一) 妇女的需要及问题(二) 妇女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七、残疾人社会工作(一) 残疾人的需要及问题(二)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八、矫正社会工作(一) 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二)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九、优抚安置社会工作(一) 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二)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特点(三)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四)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十、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一)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特点(二)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三)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十一、家庭社会工作(一) 家庭社会工作的特点(二) 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三) 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十二、学校社会工作(一) 学校社会工作的特点(二) 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三) 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十三、社区社会工作(一) 社区社会工作的特点(二) 社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三) 社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十四、医务社会工作(一) 医务社会工作的特点(二) 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三) 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以及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综合能力。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社会组织党委、省老龄办、厅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抓好《慈善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慈善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完善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座谈会、领导干部学法等多种方式,逐级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认真、逐条学习具体条款,实现全体干部职工入脑入心、人人皆知,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慈善法》培训,努力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参与者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文件《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
各地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对《慈善法》授权或需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省厅有关处室局要加强与民政部相关司局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进展情况,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对《慈善法》没有明确规定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各地要积极开展先行先试,特别要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备案、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容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学习慈善法 规范慈善捐款运作
学习慈善法规范慈善捐款运作作者:王前进来源:《慈善》2016年第0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
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本文就慈善法部分章节学习,针对规范慈善捐款运作,谈些粗浅体会。
一、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什么是慈善?个人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慈善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
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称为“个人求助”。
例如,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慈善组织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募捐。
但是个人需要一笔钱治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有两层意思:第一,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属于社会救助行为。
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10.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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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略) (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l)票据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真,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2)使用。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 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 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管理。 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4)成本。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
[ 2009年真题]
• • • • •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是( ) A. 环境保护 B. 扶助残疾人 C. 招商引资 D. 救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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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 下列事项属于公益事业的是( )。 • A.国家采取措施鼓励风力、大阳能发电产业 • B.为了便于老人的医疗,国家在社区设立老 年病医院 • C.海外侨胞2008年捐资10万余元为贫困地区 修建了“希望小学” • D.为了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国家设 立某假肢企业进行假肢装配
3、对境外捐赠物资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的优惠。 4、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 予支持和优惠。
[ 2010年真题]
•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境外向境内公 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非盈利事业单 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可以减征 或免征的税种是( ) A. 营业税 B. 进口关税 C. 车船使用税 D. 特别消费税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事业有狭义广义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法条内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主体可以选择受赠对象捐赠其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年来,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为更好地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捐赠主体的范围。
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
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法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文件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一、社会政策的特点、运行及发展1、社会政策的特点及原则社会政策的特点:①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
②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公有的社会价值。
③政府的社会政策德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④社会政策是社会服务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⑤社会政策坚持福利性的原则。
⑥社会政策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①满足民生需要。
②保护人权。
③维护社会公平。
④解决社会问题。
⑤促进社会和谐。
功能:①社会政策的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调解经济运行的功能、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功能。
②社会政策的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的功能、社会政策的社会控制功能。
③社会政策的政治功能:社会政策的社会管理功能、调解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社会政策的原则:①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原则。
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④社会保护的原则。
⑤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政策的基本运行方式:①资金的筹措方式。
②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
③社会服务的付费方式。
2、社会政策运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社会政策的主体、对象、资源社会政策的过程:社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四个阶段构成。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①典型示范。
②建言献策。
③间接服务。
④直接服务。
⑤外部评估。
⑥内部评估。
3、社会政策的发展国际社会政策的发展:①现代社会政策体制的建立。
②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形成于发展。
③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
现代社会政策实践发端于欧美国家。
西方社会政策实践的发端最早可追溯到1601年的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政府发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发布开创了政府干预社会福利事务的先河。
但欧洲各国大规模的社会政策实践是在工业化的促进下,在19世纪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摘要: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主要表现在:民众公益慈善参与率不高、公民的公益慈善观念相对落后、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较差、公益慈善事业行政色彩浓厚、公益慈善事业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方面。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非理性的社会财富观制约公民公益慈善意识的发展,“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导致“爱有等差”的公益慈善观念,监督不到位造成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政府在公益慈善事业中角色定位不清,政府传统公益慈善思想导致法律法规滞后。
要改善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现状,需要倡导树立理性的财富观,培育公民的现代公益慈善意识,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政府转变角色促进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公益慈善法律法规。
关键词: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财富观;政府角色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无论公益慈善的社会支持环境、民众的捐赠热情、公益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都表明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在不断推进和完善。
但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认真分析导致困境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困境1.民众公益慈善参与率不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与经济的迅猛增长相比,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从2008年起我国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
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也会提速。
根据这个判断,2008年应该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提速的转折点。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2008年社会慈善捐助的确因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原因一度出现快速增长,捐款额占GDP的比重大约为0.34%。
但是,这种状况如昙花一现,随后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慈善捐助额度出现不增反降的局面,如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捐款额分别占当年GDP 的比例为0.16%、0.25%、0.18%、0.16%。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第10章第2节 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2022版第十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第二节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志愿服务的界定与特征1.志愿服务(1)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2)原则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2.志愿者是指以自己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3.志愿服务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基金会三种;1.自愿性;2.无偿性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不以营利、获取报酬为目的;3.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特征,志愿服务行为分为针对特殊群体的帮扶,如残疾人、贫困人口的帮助,可纳入社保体系范畴和为大型赛会和其他大型活动提供服务如奥运会志愿者。
第志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高频考点)(一)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招募志愿者;(2)可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安全保障措施;(3)做服务记录;(4)可发交通、误餐等补贴;(5)筹集经费;(6)其他;2.义务(1)制定工作、评价制度,建立服务档案;(2)核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信息,及时予以答复;(3)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①招募时说明与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②事先告知志愿者即将从事的服务所存在的风险;③开展专门知识、技能培训;(4)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安排与其年龄、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服务;(5)筹集、使用、管理资金、物资;(6)提供服务条件,帮助保障和维权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保险;(7)如实记录信息,录入民政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无偿、如实出具证明;(8)尊重、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尊严、隐私,不得公开、泄露其信息,不得收取报酬;(9)开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服务活动接受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挥;(10)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合作;(11)向政府报告、公开受赠财物使用、管理情况;(12)其他;1.权利(1)获得与服务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2)自愿自行开展或参加组织的活动;(3)获得必需的条件保障;(4)获得专门知识、技能培训;(5)拒绝超出范围服务;(6)请求解决问题;(7)有困难优先获得服务;(8)要求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露其信息;(9)对组织监督、批评、建议;(10)退出;(11)其他;2.义务(1)遵守管理规定;(2)参加教育、培训;(3)按约定完成服务,因故不能参加,及时告知组织或服务对象;(4)佩戴、使用标志;(5)维护组织形象声誉,传播服务理念;(6)不得收取报酬;(7)尊重服务对象,保护其隐;(8)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9)不得从事与志愿服务宗旨、目的不符行为;(10)其他;第3个考点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定(高频考点)(一)招募注册志愿者1.招募注册的规定(1)招募(村)居委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福利机构开展公益活动,可招募志愿者;注意问题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基本技能、身体素质;③公布服务项目有关信息;④明确告知风险;⑤明确地域范围;⑥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⑦招募境外志愿者按国家规定执行;⑧遵守法律其他规定;(2)注册基本流程包括①申请人自愿申请;②志愿服务组织审核;③审核合格,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2.志愿服务协商的规定(1)志愿者、服务组织、服务对象3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2)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必须签订书面志愿协议的情形;①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②连续3个月以上的专职服务;③大型社会活动;④到外区服务;⑤涉及外籍人员;⑥一方要求;(3)协议款项所包括的条款①服务内容、时间、地点;②参与服务条件;③志愿者培训;④服务成本的分担;⑤风险保障措施;⑥志愿者责任免除;⑦协议的变更、解除⑧争议解决方式;⑨其他事项;1.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服务理念、内涵;(2)服务知识技能;(3)志愿者的权利义务;(4)告知志愿者风险、相关安全知识;(5)其他;2.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建立信息档案或信息管理系统;(2)根据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时间、能力安排服务活动;(3)为志愿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4)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5)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保险;(6)为志愿者提供服务技能培训、督导;(7)为志愿者做好服务记录;(8)对拒不履行义务者注销志愿者身份;(三)志愿服务记录制度1.基本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2.主要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2)服务信息;(3)培训信息;(4)表彰奖励信息;(5)被投诉信息;○3.基本程序(1)采集;(○2)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3)记入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4.志愿者记录的管理和使用(1)保存与保密长期妥善保存服务记录;(2)转移与共享经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间转移和共享;(3)提供证明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出具本人参加志愿者服务证明,要及时如实提供;(4)报送与发布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将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组织或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四)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1.星级评定制度(○1)一星累计服务达到100小时;(○2)二星累计服务达到300小时;(○3)三星累计服务达到600小时;(○4)四星累计服务达到1000小时;(○5)五星累计服务达到1500小时;2.嘉许回馈制度(1)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依托服务记录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2)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3)相关单位在招生、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4)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优惠开放;(5)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惠;(6)商业机构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3.权益保障制度(1)服务组织因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服务组织者承担赔偿补偿责任;(2)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志愿者造成伤害的,服务组织协助志愿者获得赔偿或补偿;(3)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由服务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服务组织可追偿;(4)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志愿服务基金会给予资助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②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无偿还能力的;(5)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6)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4.9个方面的促进措施县级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服务所需资金(1)县级政府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指导、帮助;(2)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3)学校、家庭、社会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能力,高校、中职学校将学生参与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运营管理;(5)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享受税收优惠;(6)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情况成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虑要素,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7)县级地方政府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8)县级政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9)公共媒体做好宣传活动,传播文化,弘扬精神。
中国青年志愿者相关政策法规
中国青年志愿者相关政策法规志愿者活动是通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
目前,中国政府对于志愿者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法规、部门政策、团体章程和国家领导人和部门领导人的支持。
这也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法制化国家过渡时期的特色之一。
1、法规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第20章)。
《中国21世纪议程》鼓励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对于后来一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
自此,社区服务纳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发展计划和发展纲要,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是作为建设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提出来的。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不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倡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多的是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中国21世纪议程》则强调公众参与,这是有所区别的。
在中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更多的是强调个人和团体的行为修养,自身价值的完善,社会风气的改善等等;而公众参与则是与以往人们把一切都推给政府去做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强调个人、团体、民间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一道去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包括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22年版 第9章 第4节 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2022版第九章我国城乡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第四节城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城乡社区治理(高频考点)1.战略目标把城乡社区建成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2.4方面要求完善体系;提升水平;补齐短板;强化组织保障;(1)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①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②有效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作用Ⅰ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治理权责清单;Ⅱ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能力建设指导;③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会)基础作用Ⅰ加强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规模;Ⅱ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络服务管理有效衔接;Ⅲ增强村居委会开展社区协商、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Ⅳ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Ⅵ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④统筹发挥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协同作用Ⅰ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Ⅱ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资源,社区自治组织“五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工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Ⅲ鼓励、支持建立社区老年协会,搭建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平台;Ⅳ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能力;Ⅴ积极引导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2)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提升6大能力建设①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Ⅰ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矛盾纠纷,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居民协商解决;Ⅱ支持、帮助居民养成协商议事、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即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协商机制;Ⅲ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Ⅳ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Ⅴ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②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Ⅰ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服务机构,编制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公共服务事项;Ⅱ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促进服务项目、标准衔接,实现均等化;Ⅲ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Ⅳ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制度;Ⅴ建立社区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机制,合理规划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Ⅵ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Ⅶ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③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Ⅰ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Ⅱ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④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务工作者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⑤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Ⅰ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Ⅱ完善心理疏导机制,重点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社区机制建设;Ⅲ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Ⅳ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社区综合中心,拓展网络化服务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⑥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3)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①改善社区人居环境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Ⅱ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开展ⅢⅢ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Ⅳ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治理,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②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③优化社区资源配置Ⅰ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加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Ⅱ规划社区专业人才,吸纳居民群众参与,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资源需求;Ⅲ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统筹机制;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在社区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参与听证、开展民主评议机制;Ⅴ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Ⅵ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社区资源配置;④推进社区减负增效Ⅰ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Ⅱ清理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清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各类证明;Ⅲ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⑤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Ⅰ加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Ⅱ在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Ⅲ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Ⅳ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居委会实行资质管理;Ⅴ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办法;Ⅵ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Ⅶ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4)强化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保障①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Ⅰ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Ⅱ实现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职责,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Ⅲ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Ⅳ建立以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Ⅰ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慈善捐款、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区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Ⅱ创新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使用机制;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Ⅰ将社工队伍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发展规划;Ⅱ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Ⅲ社区专职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设岗招聘,由其统一管理;Ⅳ加强对社工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对获得社工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补贴;Ⅴ加强社工作风建设,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建立容错纠错、奖惩机制;④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和激励宣传机制Ⅰ制定“五社联动”机制建设、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Ⅱ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Ⅲ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
浅谈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现状
浅谈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现状摘要:近几年,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升温,但由于公益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我国慈善立法滞后已经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正确处理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促进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慈善事业; 法律制度; 慈善组织;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人民的人文主义关怀精神不断加强,公益慈善一词在我国不断升温,特别是在5·12大地震和玉树地震受灾严重之后,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增多,各种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也不断涌现,慈善这一观念也开始在大众群体中得到普及。
但是,伴随着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违反社会公益道德的事件,例如明星“诈捐门”以及吵得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这些事件出现以后,公众对慈善捐赠和相关公益事业的热忱度骤然下降,慈善事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的质疑。
当遇到这些慈善事业中出现的问题之后,我国对其的应对能力还是比较薄弱,而慈善事业的继续发展非常需要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尤其是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的起步阶段,虽然慈善的立法工作早已提上了国务院的工作日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来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在法制范围内对慈善事业各方面进行规制的主要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慈”本意是爱,正所谓“慈为爱之深也”;“善”本意是吉祥、美好,后来演化成亲善、友爱。
对于“慈善”在我国学术界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中华慈善总会的创始人崔乃夫曾经对慈善下定义: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
慈善乃是怀有人类最基础的关怀之情,不图私利的对他人以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和关怀。
而慈善事业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救助行为,它通过第三方——以慈善机构为代表的社会中坚力量,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第十章 第1节 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2
2022版第十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二)2.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赠人主要包扩公益性社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接受捐赠;(1)3项权利①受赠人的给付请求权经公正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了请求交付;②受赠人财产的保护权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③受赠人财产的处置权Ⅰ受赠人一定要按捐赠人的意愿处置捐赠财产;Ⅱ不易储存、运输、超出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Ⅲ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团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按捐赠人意愿去做公益事业,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2)4项义务①妥善管理受赠财务Ⅰ受赠人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Ⅱ公益性社会团体按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Ⅲ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②定向使用受赠财产Ⅰ公益性社会团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Ⅱ对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及时用于救助活动;Ⅲ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Ⅳ受赠人与捐赠人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Ⅴ受赠人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收回,由县级以上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③告知公开并接受监督捐赠人Ⅰ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按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Ⅱ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予以开具;Ⅲ捐赠人可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按时报告,接受监督Ⅰ受赠人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其财务进行审计;Ⅱ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进行监督、管理;Ⅲ县以上侨务部门参与对华向境内捐赠使用与管理的监督;社会受赠人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④协助捐赠人办理捐赠相关手续境外捐赠物Ⅰ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办理入境手续;Ⅱ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由受赠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捐赠的5项特别规定1.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应签订捐赠协议,对项目资金、建设、管理、使用等细节作出约定;2.按章办理(1)项目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2)施工过程由受赠人单方组织或由受赠人与捐赠人共同组织;3.竣工通报竣工后,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通报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留名纪念(1)捐赠人可留名纪念;(2)捐赠人单独捐赠或主要出资兴建的可由捐赠人为该项目命名,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才可使用;5.优惠支持当地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四)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1.票据受赠人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票据,对受赠财产做好登记造册,妥善保管;○2.使用(1)受赠人应按捐赠人意向定性使用受赠财产;(○2)接受捐赠基金会的年度支出①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公募基金会同时是慈善组织可是前3年收入平均额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②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应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3.管理受赠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在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合法投资,及时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各方监管;4.控制成本(1)公益性社会团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2)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要符合规定标准开支;(○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1)企业所得税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额12%以内的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部分,允许结转后3年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实行捐赠,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捐赠部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支出超过规定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部分,允许结转后3年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与取消(○1)资格认定可申请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社团条件要求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9个条件Ⅰ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Ⅱ公益目的不营利;Ⅲ资产及净值归法人所有;Ⅳ收益及结余用于法人设定目的;Ⅴ终止后剩余财产不归属个人和营利组织;Ⅵ不经营无关业务;Ⅶ财会制度健全;Ⅷ捐赠者不参与财产分配;Ⅸ其他;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③基金会Ⅰ在民政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申请前1年年检合格且3A以上;Ⅱ登记不满3年在申请前1年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④公益性社团Ⅰ在民政部门登记3年以上;Ⅱ净资产不低于登记资金额;Ⅲ申请前连续2年年检合格,或申请前1年年检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Ⅳ申请前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或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少于当年总支出的50%;(○2)资格取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能重新申请;②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③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⑤受到税务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或1万以下罚款除外;以上情形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3.申请审核程序与要求(1)程序申请Ⅰ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Ⅱ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提出申请;Ⅲ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②民政部门初步审核;③审核确认财政、税务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审核确认;④定期公布负责批准的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2)要求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报送以下材料①申请报告;②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③组织章程;④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⑤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的核心知识点和重点考点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2、社会保障政策。
3、法规的种类、制定主体。
(本章重点区域)核心考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本章评析:非重点章节,本章分值所占比例低,平均2分。
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1、《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 年)》。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及监督管理。
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体措施。
核心考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建设中长期规划、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评析:非重点章节,分值所占比例一般,平均3分。
三、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2、各类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救助方式及具体落实。
3、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重点区域)。
核心考点: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
本章评析:考试重点章节,考点贯穿于整章,建议着重学习。
四、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2、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核心考点: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本章评析:章节分值所占比例中等,平均6分。
五、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1、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2、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3、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核心考点: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00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九章社会工作法规政策与实务内容概览• 第一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五节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 第六节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七节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八节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九节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十节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节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第十二节我国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第十三节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各节逻辑及重要性主要领域具体具体节节节对应社工实务重要程度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高级大纲不要求了解促进与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了解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第十四节社会保险了解第三节特定人群权益保护(社会福利)儿童、青少年、老人、妇女、残疾人应用第二节社会救助救助应用社会工作开展所依托的主要资源和载体相关法规政策第八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应用第九节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了解第十节社会组织了解其他社会工作实务相关领域法规政策第四节婚姻家庭家庭应用第五节人民调解、信访、突发事件应对了解第六节社区矫正、禁毒、治安管理处罚矫正了解第七节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优抚安置了解第十一节劳动就业与劳动关系企业了解第十三节健康与计划生育医务了解第一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第一部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第二部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第三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与政策第四部分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第一部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要求三、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的要求要求具体内容统筹规划制定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合理配置教育培训资源,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立社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行为规范,构建职业道德体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开展专业培训三项工程、两项培训、四点要求发展专业教育十一点要求例如: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11点要求)1、社会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2、本硕博专业学位建设,专业教育与考试相结合3、学科重点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4、发展高等职业教育5、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实践教学6、重点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7、鼓励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的身份转换8、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和教材体系9、科研项目支持社会工作专业研究10、社会工作学术团体和平台建设11、高校相关专业学生的社会工作通识教育二、推动社会工作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使用的要求要求(一)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二)以(二)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市、乡村、少数民族聚居等社区城市、乡村、少数民族聚居等社区))(三)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民办民办社工事务所、各种社会组织社工事务所、各种社会组织))(四)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五)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六)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三、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三、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工作的要求(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1、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社工人才评价机制((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2、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3、支持重点机构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4、鼓励用人单位聘用持证专业人员(二)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三)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第二部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使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具体目标内容规模不断壮大2015年:总量50万/中级5万/高级1万2020年:总量145万/中级20万/高级3万结构不断优化逐步实现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全覆盖能力素质不断提升普遍接受专业培训;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价值伦理、理论知识、方法技术、实务能力、综合素质效能不断增强发挥专业性,为社会建设作出贡献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政策法规、社工服务于管理网络、社工服务组织、专业人才市场、队伍建设体制机制第三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与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第四部分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五、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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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 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 第二节 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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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的特点和领域 二、公益慈善组织 三、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规定 四、彩票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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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赠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捐赠人
受赠人
1.选择受赠人 权 2.决定权 利 3.留名权
4.捐赠财产适用状况查 询权
1. 接受捐赠
2.实现捐赠财产最大效 用发挥
3.政府机关作为受赠人, 需转交捐赠财产
1.捐赠财产为有权处分 1.通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义 2.履行捐赠协议
2.出具接受捐赠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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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志愿服务的特点
自愿性 非营利性 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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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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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彩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
❖ (二) 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资金构成: 返奖比例≧50% 发行费用≦15% 彩票公益金≧35%(中央与地方各50%)
❖ (三)彩票对公益事业的促进
❖ 直接的资金来源
❖ 提供人们支持公益事业可的编辑平ppt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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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志愿服务的法规与管理 一、志愿服务的特点 二、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规定 三、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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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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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慈善的领域
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组织的运作,明确组织宗旨、职责、组织结构、活动范围及管理方式,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组织名称]第三条本组织性质:非营利性公益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本组织宗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组织活动地域:[具体活动地域]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本组织的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组织的终止事宜;5. 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本组织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计划;6. 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7.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8. 管理本组织的财产;9.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本组织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本组织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活动范围第十条本组织的主要活动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如支教、扶贫、环保、敬老、助残等;2. 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志愿服务意识;3. 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创新志愿服务模式;4. 建立志愿服务网络,促进志愿服务资源的共享和交流;5.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一条本组织的经费来源:1. 社会捐赠;2. 政府资助;3. 服务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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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第九章我国公益慈善事过程。
2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大众性(社会性)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新增内容)的文明产物。
公益慈善不本章要点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规与政策救济行为,是一项人人可(二)志愿服务的法规与参与的事业,中国慈善领政策域出现了平民慈善、富豪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慈善、企业慈善交相辉映与政策的局面。
(一)公益慈善的特点3、公益性、自愿性。
人们完全自愿1公益的一般含义是公共利地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益,即一个社会中不特定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被多数人的利益。
公益性是强迫的。
不是一个强制的.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1、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价值观理念和根本属性。
或利益聚合,作为公共财(二)公益慈善的领域富的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提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供服务。
动,如就住在海、救济贫2困、安老助残等;乏味拓、公益性:公益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展至助残、文化教育、医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于社会公众。
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二)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等。
从形式上来看,既有的主要类型传统的自愿捐赠资产,也1有新兴饿志愿慈善服务。
、慈善基金会。
2二、公益慈善组织、非盈利社会团体。
3(一)公益慈善组织的特、草根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点3.(三)我国公益慈善组织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发展(1年1月,中国出)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1、1993组织的方针。
现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2)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
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红十年2、199310月,(3)字会法》正式颁布施行,鼓励慈善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加强人才培训这是全国唯一的一个为慈(善机构制定的全国性法4)规范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
律。
三、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3年代,世纪2080我国、规定出现了第一批公益基金(一)公益事业捐赠的原会,通过募捐,兴办慈善则事业。
1《关民政部在2005、4年,、平等原则4.2、自愿无偿原则(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3、公益原则用、管理情况,并提出4、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意见和建议。
5、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捐赠人义务:(二)公益事业捐赠人和(1)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1产。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2)捐赠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捐赠人权利: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选择受赠人的权)(1受赠人。
利。
(3))2(捐赠的决定权。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3(捐赠留名权。
5.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对工程项目的赠协议,受赠财产,管理和使受赠人可以资金、建设、变卖,用作出规定。
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捐赠人的公益事业(4)的。
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u理审批手续,并组时,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者公益性非盈利的事工。
业单位。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有如下义务:受赠人有如下权利:(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赠。
受赠单6.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自改变财产的用途。
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人通报。
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赠捐受赠人接受2()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将合法、有效的收据,(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管理善保管。
1、捐赠财产登记造册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2、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财产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3受赠人应当如实、健全捐赠财产的管理况的,4、公开使用捐赠财产,答复。
接受监督(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四)对捐赠人的优惠措应当立了捐赠协议的, 7.施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1、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第三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2规定的其他组织。
3、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2惠措施、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对境外捐赠的优惠措施4、1)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5、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惠措施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五)救灾捐助管理的主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要内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第一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灾捐赠活动。
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受机构;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第二类是经县级以上民政 8.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账号等。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3)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行票据,当面点清现金,报当地30日内,动结束后验收物资。
民政部门备案。
、境外救灾捐赠3、接受救灾捐赠4民政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5、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使用救灾捐赠人应当对救)施。
1(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2(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 9.管理,并对救灾捐赠物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5)在民政部组织开展的(2)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民政部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活动中,民政部可以统一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备。
款物。
(6)接受的救灾捐赠款)发放救灾捐赠款物(3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适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配使用,不得滞留。
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7)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备、并向社会公布。
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4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 01.检查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督。
财政部门批准。
8)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彩票销售。
彩票发行机构、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捐赠中列支费用。
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
四、彩票与公益事业的发2、彩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展民政部、体育行政部门依(一)彩票的发行、销售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1、彩票的发行:国务院特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彩利福责负票。
各国的别分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彩票品种的审批程序。
彩销售工作。
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彩票监督管理工作3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 11.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例不得低于35%。
2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政需与的彩票监督管理工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作。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般预算。
(二)彩票公益金31、彩票公益金的比例、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与使用日起,彩月2002年11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例比返为:奖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于低不得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辖市彩票机构上缴中央财高于,彩票公益金比15% 21.政和省级财政。
3、无偿性(5(三)彩票对公益事业的)我国志愿服务的主促进要规定(一)、国家发行彩票是筹措社我国志愿服务的1规范性文件类型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的重1、宪法要来源中的有关规定、2国家发行彩票为人们提2、法律供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中的有关规定平台3、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第二节志愿服务的法规4、与政策社会团体规范性文件4()志愿服务的特点5、自愿性、1地方规范性文件2、非营利性31.(二)我国志愿服务规范(4)维护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性文件的主要内容(5)、志愿服务的范围:涉及1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教育、科技、文化、环境(保护以及大型社会活动和6)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领域。
(7)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2、志愿者组织的职责:宣传、合作与交流。
)(1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3、志愿者组织的招募和措各动务活的项施制招募志愿者可以分为自行度。
招募、联合招募、委托招)志愿者招募、注册、2(募、组织招募、社会公开培训、考核和表彰等管理招募、海外招募等。
遵循工作。
公开原则。
(3 )制定志愿服务计划、4 协调、组织实施志愿服务。
、志愿者的权利41.(1)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者组织。
愿服务。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方(2)(7)志愿者依法享有的其面的权利。
他权利。
(3)获得参与志愿服务活5、志愿者的义务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1)息。
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4()参与志愿组织的管(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完成参加的志愿服批评和进行监督;可以要务工作。
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3)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5()参加志愿服务的保(障。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6 51.合法权益。
愿者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文件,是)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5伴随着志愿服务规范化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程而产生的。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67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适当与安全开展志愿服务公德的活动。
87()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志愿服务的激励表彰机制教育和培训。
9)按照规定佩戴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支持8(10、法律责任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9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协议的签订6志愿服务协议作为明确志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