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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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5009.208—2008《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5009.20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色胺、β-苯乙胺、腐胺、尸胺、组胺、酪胺、亚精胺和精胺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葡萄酒、啤酒、黄酒等)、调味品(醋酱油等)、水产品(鱼类及其制品、虾类及其制品)、肉类及乳制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2 原理以1,7-二氨基庚烷为内标,以5%三氯乙酸为提取溶液,振摇提取,以正已烷去除脂肪,经过三氯甲烷-正丁醇(1+1)液液萃取净化后,以丹磺酰氯为衍生剂,60℃衍生30 min,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的C18柱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内标法定量。

3 试剂和材料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超纯水。

3.1试剂3.1.1 甲醇(CH3OH):色谱纯。

3.1.2丙酮(C3H6O):色谱纯。

3.1.3乙醚(C4H10O):重蒸。

3.1.4 正丁醇(C4H10O)。

3.1.5 三氯甲烷(CHCl3)。

3.1.6 正已烷(C6H14):色谱纯。

3.1.7 谷氨酸钠(C5H8NNaO4)。

3.1.8 碳酸氢钠(NaHCO3)。

3.1.9 氯化钠(NaCl)。

氢氧化钠(NaOH)。

浓盐酸(HCl,37%)。

三氯乙酸(C2HCl3O2)。

chloride,C12H12ClNO2S,CAS号:605-65-2,纯度>95%)。

3.2 试剂的配制3.2.1 丹磺酰氯衍生剂溶液:准确称取丹磺酰氯适量,以丙酮为溶剂配制浓度为4 mg/mL的衍生剂使用液,置4℃冰箱储存。

3.2.2 5%三氯乙酸溶液:准确称取25g三氯乙酸于250 mL烧杯中,用适量超纯水完全溶解后转移至500 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4.2至4.5与GB 7718-2011同时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2.1 发酵酒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2发酵酒的配制酒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标签4.1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应标示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啤酒国家标准

啤酒国家标准

一、啤酒国家标准1引用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4544 啤酒瓶GB 4789.1~ 4989.28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 4928 啤酒试验方法GB 5739 啤酒塑料周转箱GB 6543 瓦楞纸箱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2 感官要求⑴浓、黑色啤酒的技术要求⑵淡色啤酒的技术要求2.理化要求3.保质期瓶装、听装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120d(优、一级),60d(二级),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7d。

罐装、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3d。

二、啤酒测定方法标准三、黄酒质量标准DB37/T 879-2007 黄酒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914-2007 黄酒生产质量安全控制GB 12698-1990 黄酒厂卫生规范GB/T 13662-2008 黄酒GB/T 17946-2008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GB/T 23542-2009 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NY/T 897-2004 绿色食品黄酒QB/T 2745-2005 烹饪黄酒QB/T 2746-2005 清爽型黄酒SN 0047-1992 出口黄酒检验规程四、柠檬酸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GB/T 601 化学试剂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06 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五、食用酒精标准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六、食用玉米淀粉标准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要求(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生产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的生产和加工。

2 术语和定义GB 14881和GB 4927所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4.1 设计和布局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相关规定。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的相关规定。

4.3 厂房设计特性要求4.3.1 厂房和车间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a)清洁作业区一般包括酵母扩培间(扩培工序全部在密闭罐及管道内进行的除外)、生(鲜)啤酒灌装间(区域)等。

b)准清洁作业区一般包括水处理间、糖化间、发酵间、过滤间、清酒间、采用自动灌装设备的熟啤酒灌装间、外包装间等。

c)一般作业区包括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动力辅房等。

4.3.2 不同类型啤酒的灌装间(区域)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杀菌设施,依据灌装设备配备的杀菌设施不同,可独立分隔或不分隔。

4.3.3 对于包含上瓶、洗瓶、灌装、封盖、杀菌、贴标、装箱等工序的啤酒自动连续灌装线,使用未经预洗的回收瓶时,洗瓶工序应与后续环节有效分隔,或者采取有效的防尘方法(如喷淋),以避免交叉污染。

5 设施与设备5.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5章的相关规定。

5.2 生、鲜啤酒生产中所用的包装容器(瓶、桶)、过滤设备、灌装设备应经过杀菌处理,有酒矛的桶装生、鲜啤除外,易拉罐可以只进行无菌水冲洗。

灌装封盖工艺操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气体、水,与酒接触的一切物料、设备、工具,以及环境地点和操作人员均应有无菌控制措施。

5.3 啤酒酿造用水的水源、水处理剂、水处理设备、储水容器及输水管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4 各库房应清洁干燥,并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和适当的通风设施;鲜啤酒的贮存温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啤酒国家标准1

啤酒国家标准1

啤酒国家标准1啤酒是一种广泛消费、口感优美的饮料,也是我国市场份额最大的饮料之一。

随着啤酒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啤酒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啤酒国家标准1(GB/T 10781-2019)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了啤酒的基本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对保障啤酒质量、推动啤酒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啤酒国家标准1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啤酒,包括浓度小于8%的鲜啤酒、生啤酒、黄啤酒、黑啤酒、淡啤酒以及无醇啤酒、低醇啤酒和特殊功能啤酒等。

二、标准的基本要求1、原料要求:啤酒生产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优质原料,包括麦芽、大米、玉米、蒸馏水、啤酒花、酵母等。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生产要求:啤酒生产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

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卫生、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质量控制要求:啤酒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放心。

4、产品标志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及标志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质量级别等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标准的主要质量指标1、外观:啤酒应该清澈、透明,无悬浮物和热变性物质。

麦汁酵发后产生的啤酒酒体应均匀稳定。

鲜啤酒及浓度小于3.5%的啤酒,其酒体颜色应自然清亮,无自然成分,头沫应丰富细腻。

2、香气和口感:啤酒应该具有麦芽和啤酒花的香气,醇正爽口,汁感良好,无异味和异物味。

3、酒精含量:啤酒酒精含量测定值应与标志的含量值相同或相近,误差不得超过±0.3%。

4、pH值:啤酒pH值应在4.2-4.6之间。

5、总酸度:啤酒总酸度测定值应在0.3%~0.8%之间。

7、营养成分指标:啤酒的营养成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标准的检验方法啤酒国家标准1规定了啤酒的检验方法和实验条件,包括外观检验、香气和口感检验、酒精含量检验、pH和总酸度检验、总糖含量测定、营养成分分析等,确保啤酒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大麦品种 甘啤8号编制说明

大麦品种 甘啤8号编制说明

《大麦品种甘啤8号》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大麦品种甘啤8号》的编制,从服务于啤酒大麦生产的实际出发,以农户、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国家大麦青棵产业技术体系和甘肃省重大专项目子课题“甘肃省小杂粮新品种选育与示范”的资助,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与啤酒原料研究所、庆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庆城县南庄乡人民政府、武山县农技服务中心提出,包奇军、柳小宁、徐银萍、卢晶、何建昌、赵锋、潘永东、张华瑜、汪东晖等负责起草完成。

二、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意义啤酒大麦是啤酒工业的主要原料,近年来随着我国啤酒工业的迅猛发展,市场上对啤酒大麦原料的需求日益剧增,而且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到2002年我国啤酒产量已达2386.83万t,成为世界第一啤酒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并且我国啤酒产量年增长率保持在8%左右。

由于我国啤酒大麦因品质等原因,其中60里~70%啤酒大麦却依赖进口,因此急需加强优质啤酒大麦品种选育及利用。

甘肃省业科学院经济作物与啤酒原料研究所于2004年以甘啤4号为母本、ChariOt 为父本配制杂交组合选育而成的啤酒大麦新品种。

该品种具有高产、抗病、抗倒伏、适应性广、酿造品质优良等特点,是一个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优质高产啤酒大麦新品种,目前正在进行品种权申报。

甘啤8号在2014~2016年甘肃省区域试验、2015~2016年甘肃省生产试验中产量均位居参试品系第一位;在2015-2016年国家大麦(春播)品种区域试验中平均折合产量7101.12kg∕hm2,比对照增产10.8%,产量位居参试品系第1位;在国家大麦(春播)的生产试验中,平均产量为5078.25kg∕hι∏2,较对照增产9.0%。

甘啤8号于2018年在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试种成功。

在啤酒大麦新品种甘啤8号面向生产、大面积推广应用之际,及时制定《大麦品种甘啤8号》标准,对品种推广过程中保证品种纯度和一致性、促进啤酒大麦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原料基地建设、提高啤酒大麦产品商品率都有重要意义。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生产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的生产和加工。

2 术语和定义GB 14881和GB 4927所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4.1 设计和布局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相关规定。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的相关规定。

4.3 厂房设计特性要求4.3.1 厂房和车间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a)清洁作业区一般包括酵母扩培间(扩培工序全部在密闭罐及管道内进行的除外)、生(鲜)啤酒灌装间(区域)等。

b)准清洁作业区一般包括水处理间、糖化间、发酵间、过滤间、清酒间、采用自动灌装设备的熟啤酒灌装间、外包装间等。

c)一般作业区包括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动力辅房等。

4.3.2 不同类型啤酒的灌装间(区域)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杀菌设施,依据灌装设备配备的杀菌设施不同,可独立分隔或不分隔。

4.3.3 对于包含上瓶、洗瓶、灌装、封盖、杀菌、贴标、装箱等工序的啤酒自动连续灌装线,使用未经预洗的回收瓶时,洗瓶工序应与后续环节有效分隔,或者采取有效的防尘方法(如喷淋),以避免交叉污染。

5 设施与设备5.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5章的相关规定。

5.2 生、鲜啤酒生产中所用的包装容器(瓶、桶)、过滤设备、灌装设备应经过杀菌处理,有酒矛的桶装生、鲜啤除外,易拉罐可以只进行无菌水冲洗。

灌装封盖工艺操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气体、水,与酒接触的一切物料、设备、工具,以及环境地点和操作人员均应有无菌控制措施。

5.3 啤酒酿造用水的水源、水处理剂、水处理设备、储水容器及输水管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4 各库房应清洁干燥,并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和适当的通风设施;鲜啤酒的贮存温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关于GB4927《啤酒》标准修改的通知

关于GB4927《啤酒》标准修改的通知

关于GB4927《啤酒》标准修改的通知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
【期刊名称】《啤酒科技》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GB4927-2001<啤酒>国家标准已经修改,GB4927.2008版本即将发布,目前尚未印刷出版.新版本的标准相比原标准修改内容并不多,啤酒分会不准备组织大的会议宣贯,现将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啤酒企业参考.希望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认真领会标准内容,如有疑问,可与标准化中心或啤酒分会联系.预计10月中下旬,标准的正式文本将会发布,企业可按下述购买方法自行联系购买,如确有困难,啤酒分会将努力协助企业解决购书问题.……
【总页数】5页(P1-5)
【作者】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62.5
【相关文献】
1.纺织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FZ/T73029—2009《针织裤》第1号修改单 [J],
2.关于修改《全国啤酒工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方法》中"啤酒综合能耗指标"的通知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啤酒 GB4927—200l [J],
4.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GB/T 6892-2006《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国家
标准第1号修改单 [J],
5.纺织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FZ/T73001—2008《袜子》第1号修改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实施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通告

关于实施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通告

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 品经营者( 包括餐饮服务 ) 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品; 二是 既提供给消 费者, 也提供给其他食 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 口商经营的此类进 口预包装食 品也应按 照上述规定

执行。 八、 关于“ 直 接提 供给 消费 者 的预包 装食 品 ” 非 的情 形

是生产者提供 给其他食 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 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 、 辅料使用

答: 直接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 示。非直接 向消费者提供 的预包装
食 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 品名称、 规格、 净含量、 生产 日 、 期 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其他 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
注, 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 关于 “ 直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 装食 品” 的情形
十 三 、 于标 签 中使 用“ 关 具有 装饰 作用 的各 种 艺术 字”
“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 包括篆书、 隶书、 草书、 手书体字、 美术字、 变体字、 古文字等。使用 这些艺术 宇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 不易混淆。
十四、 关于标 签 的 中文 、 文对 应 关系 外
颐 贝 隆 电子 科 技
(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和“ 规格” 标示方式。 ( 按照 食 品安全法》 三) 要求, 标准增加 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作用 的内容, 非 保健 食 品不 得 明示或 者 暗示 具有保健 作用 ” 内容 。 的 ( 按照 食 品安全法 规定, 四) 标准细化 了食 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明确食 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G 26 ) (B 7 0 中的食 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参照国际食 品法典标准, 五) 标准增加 了食 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 便 于消费者根据 自身 以 情况科学选择食 品。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啤酒相关修订内容解读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啤酒相关修订内容解读
G 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啤酒相 关修 订 内容解读 杜绿君
201 4年 1 2 月 24 日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布 了 用 (啤 酒 属 发 酵 酒 )。
2014年 第 21号 公告 ,内容 为 GB2760—2014《食
N一【N一(3,3 二 甲 基 丁 基 )】-L—OC一 天 门 冬
三 氯 蔗 糖 类 在 GB2760—2014 中 继 续 保 留 , 并 新 剂 )” ,只 有少量 增减 ,和 啤 酒工业 关 系不 大。 原
加 了 以下 四种 食 品添 加 剂 ,可 在 “发 酵 酒 ” 中应 GB2760—201 1规 定 的 氨 水 、 氮 气 、 二 氧 化 硅 、 二
这 四 种 新 允 许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新 产 品 开
但 涉 及 到 啤 酒 工 业 , 则 基 本 保 留 了 GB2760— 发 中 也 许 可 以 发 挥 一 定 作 用 。
201 1的 相 关 内 容 , 未 受 变 更 影 响 。 GB2760—
(2)“表 A.2 可 在 各 类 食 品 中 按 生 产 需 要 适 量
原 GB2760—201 1规 定 的 啤 酒 可 用 加 工 助 剂 : 不 溶 性 聚 乙 烯 聚 吡 咯 烷 酮 、 硅 胶 、 聚 苯 乙 烯 、 聚 二 甲 基 硅 氧 烷 及 其 乳 液 、 卡 拉 胶 、 离 子 交 换 树 脂 、 硫 酸 、 硫 酸 锌 、 食 用 单 宁 仍 保 留在 GB2760—201 4中 ,其 中硫 酸 锌 的功 能 原 为 螯合 剂 、 絮 凝 剂 , 又 增 加 了 发 酵 用 营 养 物 质 , 更 有 利 于 啤 酒 工业 使 用 。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啤酒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啤酒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上一次国家颁发的GB 2760-2011(下文简称《旧标准》)在食品添加剂的内容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

新时期,国家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和添加标准,这意味着我国卫生健康检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体现了广大消费者对健康消费、安全消费、卫生消费的重视。

本文将以《标准》中有关啤酒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为例子,分析啤酒行业的发展前景。

1 《标准》与啤酒行业现阶段使用的食品添加剂2014年年底推出的《标准》在啤酒食品添加剂内容方面与2011年的相关标准 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多的改变。

首先,啤酒类产品的规格编号仍旧是15.03.05,其次, 关于啤酒食品添加剂成分方面,此次《标准》虽有微小的变动,但是《旧标准》相关的原内容大致不变。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可以在发酵酒中使用3,3二甲基丁基-L-阿尔法-苯丙氨酸-1-纽甜”,意在增加甜味剂领域的可支配种类。

着色剂方面,《标准》新增了贝塔-胡萝卜素、溶菌酶、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三类。

但是《标准》中规定的这几类食品添加剂只能应用于发酵酒、麦芽饮料和啤酒中 ,除此之外的啤酒种类如果使用此类添加剂、发酵酒类过度或者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仍属违法行为[1]。

2 《标准》颁发对啤酒食品添加剂的新要求《标准》中的“表A.1”详细描述了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

《标准》与《旧标准》在啤酒、麦芽饮料、发酵酒方面的要求基本类似,对于其基本种类如二氧化硫、焦糖色素、维它霉素、甲壳素、焦亚硫酸钾类与 三氯蔗糖等的规格要求基本不变[2]。

“表A.2”则规定了当前阶段下仍可使用的啤酒工业添加剂,如乳酸、柠檬酸、抗坏血酸、卡拉胶与琼脂等等。

《标准》放宽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限制,但是相应的,啤酒工业应在保证不滥用、不超量用、不违法用添加剂的同时,严格规范生产程序。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种类有增味剂、增色剂、防腐剂、增稠剂与抗氧化剂等等,而常说的吸附剂、冷却剂、助滤剂与絮凝剂都属于加工助剂的范畴,啤酒工业应该严格区分两者,尤其是在加工过程中,应该增加检测程序,提高检测人员的复检水平,通过取样调查,用培养液进行深层次的测量,以达到《标准》规格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GB/T 24571-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1.
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 24616-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2.
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 24617-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3.
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2695-2003)
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26.
预防和降低苹果汁及其他饮料的苹果汁配料中展青霉素污染的操作规范(GB/T 23585-2009)
27.
定型包装饮料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
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T 18525.3-2001)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9.
枸杞干葡萄干辐照杀虫工艺
(GB/T 18525.4-2001)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60.
干香菇辐照杀虫防霉工艺
(GB/T 18525.5-2001)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61.
桂园干辐照杀虫防霉工艺
(GB/T 18525.6-2001)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86.
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
(GB/T 22497-2008)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87.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GB/T 22498-2008)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8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GB/T 22569-2008)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为有效防止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切实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GB4544—1996《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啤酒瓶新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啤酒瓶,必须符合啤酒瓶新标准。

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的啤酒瓶不得出厂和销售。

二、根据《关于国家标准〈啤酒瓶〉(GB4544—1996)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8〕40号)精神,从1999年4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瓶装啤酒必须使用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

三、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自1999年6月1日起,凡销售者销售的瓶装啤酒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即认定为销售的商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的要求。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瓶装啤酒生产企业应当从严格按照啤酒瓶新标准组织生产的啤酒瓶生产企业购货,增加新标准瓶储备,并应建立回收瓶质量检验制度,尽快淘汰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确保自1999年4月1日起所用全部啤酒瓶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

啤酒瓶销售者应当自1999年4月1日起检查进货,验明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是否打有专用标记“B”、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和季等标识,确保在1999年6月1日起不再销售与啤酒瓶新标准标识不符的瓶装啤酒。

《枸杞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枸杞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枸杞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67号),《枸杞酒》国家标准列入制定计划(计划编号:20140442-T-607),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宁夏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负责起草,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起草阶段计划下达后,秘书处广泛查阅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情况,为顺利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提供基础材料,同时自2015年开始饮料酒标准体系相关标准开展全面修订工作,《饮料酒术语和分类》、《葡萄酒》、《果酒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也为本标准积累了相关经验和可借鉴的思路。

2018年11月发文筹建起草工作组,截至回函日,共征集13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涵盖科研、检测、生产企业、协会、监管等单位。

2019年4月27日,秘书处组织起草工作组单位在北京召开《枸杞酒》国家标准起草启动工作会议,与会专家围绕标准定位、产品分类与现状、特征成分分析及指标设置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部分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讨论后续工作安排和计划。

按照启动会议商讨确定的框架和内容,秘书处于2019年7月启动样品征集工作,征集各生产企业不同类型成品酒样品,8-11月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集中进行方法学研究及样品测试和分析工作。

2019年12月,工作组组织在宁夏中宁县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围绕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展开充分的讨论,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产品分类、指标体系等方面,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思路,产品标准应发挥引领产品高质量的作用,与会专家围绕上述讨论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1.编制原则1)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2)结合行业和产品特点;3)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啤酒》国家标准将修订 禁止添加甲醛

《啤酒》国家标准将修订 禁止添加甲醛

禁止添加甲醛
物 质 ,啤 酒 企 业 在 糖 化 过 程 中 添 加 一 定 量 的 甲 醛 ,用 以
防 腐 。在 发 达 国家 ,如 美 国 、德 国 、 日本 等 ,早 已停 止 使 用 甲醛 作 稳 定 剂 , 目前 ,我 国的 无 甲醛 啤酒 酿 造 工 艺
技 术 已取 得 突破 ,部 分 厂 家 已 进 入 全 面生 产 ,此 次 修 订 啤酒 标 准 ,将 禁 止 添加 甲醛 。
( 续表)
《 碑洒》 国家标准将修订
近 日, 《 啤酒 》国家标 准 ( 以下 简 称 《 标准》 )起 草 工 作 组 成 立 会 议 召 开 ,工 作 组 表 示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G B 4 9 2 7《 啤酒 》 是 2 0 0 8年 发 布 的 ,随 着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作组表示 ,应结合 《 饮料酒分类 和术语》 国家标准 ,进

法》 的规定 ,已经删除 了不再使用 的、没有 生产工艺必
要 性 的食 品添 加 剂 和加 工 助 剂 。 因 为 甲醛 是 挥 发 性 化 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步 厘 清 啤 酒 领 域 的相 关 概 念 ,进 一 步 完 善 啤 酒 相 关 产
品 的定 义
8 - 《 轻 工 标 准 与质 量》
2 0 1 7车 第 3期
速 度 加 快 ,其 适 用 性 亟 须 做 出 调 整 。 此 外 , 已 实 施 的 《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 》 中 涉 及 到 啤酒 工 业 的添 加 剂 问题 ,因此 , 《 标 准 》 中 的添 加 剂 要 求也需要做相应修订 。 《 标 准 》 的此 次 修 订 ,最 受 关 注 的 是 甲醛 。2 0 0 5年 “ 甲醛 啤酒 风 波 ”后 ,颁 布 了 新 的 《 发酵酒卫 生标准 》 , 增 加 了对 甲醛 含 量 的 限 制 ,但 并 未 将 甲醛 明确 列 为 不 允 许 添 加 的 成 分 。专 家 表 示 ,按 照 已经 实 施 的 《 食 品 安 全

啤酒行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更新与应用

啤酒行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更新与应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准


入 原则

对 食 品添 加 的 使用 内 容 和

的来源




标准 的 整合与更 新

B 27 60
添 加 剂 的 管理范 畴等进 行 了 修 订

③对 于 酶制 剂 除 了 要 符合
G B 27 6 0和 具体 的 广 品标 准 要 求
属 于基 础标准

产品标


卫 生 规范 见 下 表
为 更 好 的 应 用 这 些 标准

保证 食 品 安 全

并 探讨之
间 的 相 互 关 联 及 其 在 啤 酒 行 业 的 应 用 细节



近 几 年 啤酒 行 业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修 订 情 况


标准 名 称
G B 2 7 6 〇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 GB 2 7 6
食 品标
准 清 理工 作 方 案 》
止 的 清理意见


对 3 0 0 0 多 项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标 准 和 近 5 0 00 项 食 品 标 准 进 行 全 面 清理

提 出 标准 有效


修 订或 废
形 成 食 品 标准 体 系 框 架
标准 体 系 框 架 按 类 别 分 为

基 础标 准
现在 我国
70
年代 的 国 家 内 部标 准



要 求 食品 添加
④对 于 复 配 食 品 添 加 剂

《啤酒》国家标准修订甲醛将被禁止添加

《啤酒》国家标准修订甲醛将被禁止添加

《啤酒》国家标准修订甲醛将被禁止添加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工业》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1页(P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啤酒相关修订内容解读 [J], 杜绿君
2.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养殖者添加禁用物质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3.《啤酒》国家标准将修订禁止添加甲醛 [J],
4.《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126项技术将被我国禁止或限制进口[J],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在京举行——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等六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启动 [J], 本刊北京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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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12月下达的63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啤酒》国家标准被列入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42737-T-607,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
起草阶段: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17年3月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会议,共有来自啤酒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以及小微啤酒酿造企业的22家单位24位代表参会。

会议针对《啤酒》标准修订技术和指标要点进行专题探讨,重点围绕产品标准修订、分类原则以及指标调整等问题开展讨论。

同时,秘书处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工作组整体情况做出安排,明确分工,并就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等提出要求。

2017年3月-4月,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并以网络办公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标准动态、产品抽样检测数据以及政策法规等,并于2017年6月完成标准修订初稿。

2017年7月1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于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二次现场工作会议。

此次会议上,工作组主要完成了标准修订初稿的审议工作,并形成标准讨论稿。

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经过工作组内逐条讨论,反复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指标依据和对主要条款的说明
1、指标原则
①确保食品安全;
②与国际接轨,指标及其对应的分析方法要积极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③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④要结合国情和产品特点;
⑤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
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2、主要条款的说明
①产品定义
在原“啤酒”产品定义的基础上,调整了关于泡沫和酒精度的描述。

结合目前国内啤酒市场上多元化产品分类情况,突出产品共性和标准包容性,将“起泡”调整为“形成泡沫的”文字描述,并取消“低酒精度”文字描述。

②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和主流产品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生啤酒”“特种啤酒”“干啤酒”“冰啤酒”“小麦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的产品定义,去掉了“鲜啤酒”的产品定义,同时增加了“艾尔啤酒”“拉格啤酒”“白啤酒”“司陶特(世涛)啤酒”“皮尔森(比尔森)啤酒”“酸啤酒”“黑啤酒”以及“工坊啤酒”的定义,同时修改了部分反应产品共性质量特征的术语描述。

③产品分类
通过行业调研,结合我国啤酒产品生产和研发趋势,综合考虑啤酒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技术条件,保留原标准中按颜色分类的产品分类方式,同时新增了浊度分类(包括清亮啤酒、浑浊啤酒)、按杀菌工艺分类(生啤酒、熟啤酒)和按酵母类型分类(上面发酵啤酒、下面发酵啤酒、混合发酵啤酒);取消“特种啤酒”,改为“按其他特性分类”。

3、要求
本标准不再以淡色啤酒、浓色啤酒和黑色啤酒进行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的分类依据,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将质量等级分级“一级”改为“合格”。

①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考虑到目前国内市场啤酒产品分类的多样性,淡色啤酒、浓色啤酒和黑色啤酒的分类要求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啤酒产品的共性指标描述。

因此,本次修订中,为突出啤酒产品共性指标要求,合并啤酒啤酒感官和理化要求表格,同时结合当前产品生产研发和食品安全水平,简化部分指标要求,如感官指标去掉“透明度”;理化指标去掉原麦汁浓度区间与酒精度对照值、总酸、双乙酰等指标,保留二氧化碳质量分数上限值0.65%等。

②取消“卫生要求”
4、取消“缺陷”要求
取消原标准中“缺陷”项目即卫生要求的内容。

同时,“一般瑕疵”项目的描述也调整为除“严重瑕疵”以外的其余项目。

5、标识
原标准要求标志内容的规定应与GB 10344相符。

而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2015年废止,不能再作为现行标准的参考依据。

目前,啤酒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现行有效的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

6、运输和贮存
考虑到南方、北方气候和啤酒生产环境的差异性,对低于或高于啤酒适宜温度范围的情况,不再强制要求采用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改为推荐措施;不再强制要求库房条件,改为推荐条件。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略。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本标准为啤酒产品质量标准,未涉及专利。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啤酒产品国家标准自发布实施三十多年来,在稳定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食品安全水平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是衡量啤酒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

但随着我国酿酒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研发、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原标准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啤酒行业的发展现状。

特别是当前啤酒行业处于调整期,随着个性化、碎片化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大,非主流啤酒增长迅速,产品结构的调整速度加快,《啤酒》国家标准的适用性亟需作出调整。

标准修订工作,结合了我国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同时基于我国啤酒生产现代技术和产品创新,使新版标准更具科学、严谨和合理性,同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有利于公民健康,同时保证我国啤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啤酒技术标准体系。

六、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啤酒(standard 2.7.2),美国啤酒标准(27CFR25),韩国《食品的基准及规格》中 5.27.4啤酒等相关标准文件。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内容与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八、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九、标准性质建议
建议本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意见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即实施,由标准化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力量进行宣贯。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GB/T 4927-2008《啤酒》。

十二、其他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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