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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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

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

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1. 引言本文档旨在全面解析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提供对未来环保领域的展望。

本文档将重点关注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环保法规的变化。

2. 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变化概述2.1 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收紧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提高火电厂、钢铁厂等行业的排放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废水排放监管,提高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新增部分行业排放标准。

- 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强化污染土壤的修复和治理。

2.2 环保税- 调整环保税税目税率,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税收压力,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2.3 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评价流程,提高评价质量。

2.4 碳排放权交易- 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更多行业和企业,推动低碳发展。

3. 重点法律法规解读3.1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增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处罚措施。

- 提高火电厂、钢铁厂等行业的排放标准,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3.2 新《水污染防治法》- 加强废水排放监管,提高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 新增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强化污染企业责任。

3.3 新《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强化污染土壤的修复和治理。

- 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保障土壤生态环境安全。

4. 未来展望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环保领域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排放标准将更加严格,对企业排放提出更高要求。

- 环保税收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加大企业环保成本。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更加科学合理,提高评价质量。

-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扩大,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5. 结论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呈现出更加严格、细致的特点,对企业环保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应关注法规动态,积极调整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以应对环保法规的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保法的根本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修改提示:本条是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

本法对环境作广义理解,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修改提示: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船舶。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从事各种活动,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环境、破坏生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修改提示:本条是关于环保执法主体和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24年最新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

2024年最新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

2024年最新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简介本文将介绍2024年最新的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包括目标设定、政策措施和法规要求等内容。

环保目标设定根据2024年最新的环保政策,政府设定了以下目标:- 减少空气污染:大力减少工业排放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保护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的比例;- 促进循环经济:加强废物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环保政策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将采取以下环保政策措施:- 推行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对污染源严格监管和管理;-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 支持环保科技创新,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环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将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严格限制和管理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强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控制;- 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体系;- 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结论2024年最新的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设定目标、实施政策和制定法规,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企业和公众也应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

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

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表达了国家的意志,表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

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情况。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1
02
0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2023年环保法规全面解读

2023年环保法规全面解读

2023年环保法规全面解读
介绍
本文档将对2023年的环保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了解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指导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1. 法规一
摘要
这是2023年颁布的一项环保法规,旨在解决某个具体的环境问题。

该法规要求相关行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主要内容
-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 第二条:明确了相关行业需要遵守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 第三条: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
2. 法规二
摘要
这是另一项2023年的环保法规,主要关注另一个环境问题。

它要求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减少污染。

主要内容
-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 第二条: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资源利用和污染减排方面的责任。

- 第三条:规定了监测和检测环境污染的方法和标准。

- ...
3. 法规三
摘要
这是2023年颁布的另一项环保法规,旨在加强对某个特定领域的环境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 第二条:明确了该领域内企业和个人的环保义务和责任。

- 第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 ...
结论
2023年的环保法规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对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对这些法规的理解,并积极采取措施来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全面梳理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全面梳理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全面梳理一、环保法规概述环保法规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2023年,我国环保法规经历了一系列的更新和调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下面将对这些新的环保法规进行全面梳理。

二、法规更新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中排放固体废物。

2.《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环节,同时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开透明度。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23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加气污染防治力度,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行为。

三、政策解读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调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

2.《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方式,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权。

3.《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和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加气污染防治力度,同时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行为。

四、法规执行与监管在强化环保法规的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环保法规执行和监管的力度。

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环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五、总结2023年我国环保法规的更新和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环保法规的实施,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来说,理解和遵守环保法规都是必须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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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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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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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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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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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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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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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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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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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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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1.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

及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 加罚。

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在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新《环保法》提出的“按日连续计罚”具体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的相关规定。

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企业需做出整改,若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连续处罚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企业当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若15日复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天数为1天。

将罚款金额从10万放到至15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监管方:对地方环境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记过、记大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 秘密。

解 析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拥而出或留恋财物,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
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应书面告
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
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
知当事人。
•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1、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对超出管辖范围 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2、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拥而出或留恋财物,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
• 本法第9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
督作出了规定。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 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新旧环保法规差异说明一、法律修订目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基本制度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二、旧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新法共本章七十条。

三、修订重点部分:1、环保上升到基本国策。

新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原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4、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5、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新环保法及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宣贯培训课件

新环保法及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宣贯培训课件
新环保法及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宣贯培 训课件
目录
新环保法条款解读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一、新环保法条款解读
1、新《环保法》出台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年,正式实施
•2011年,《环境保护法》正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计划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 8月31日~9月30日,草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 • 7月19日~8月18日,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四审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3、新《环保法》新在哪
设立了中国环境日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016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
改善环境质量 推动绿色发展 2015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
践行绿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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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环保法》新在哪
• 五大亮点: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按日计罚无上限,明确 政府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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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有力度的《环保法》体现在哪
•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 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 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 第二个突破则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 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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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

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

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

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

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

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

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

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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