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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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中海集团财务公司 严李浩
集团财务公司是产融结合的产物。自1987年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国内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目前国内正式开立的财务公司机构总数已经超过120家,财务公司所在的企业集团涵盖了十余个行业。截止2010年底,我国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1.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861.76亿元。财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产业集团的附属产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对财务公司的外部约束相对较弱,因此,加强内部控制对于提高财务公司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至关重要。本文在讨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理论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以及提高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与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理论的前身是20世纪40年代的内部牵制理
论,并在20世纪70年代取得了较大发展,形成了基于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结构理论。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的提出,它才真正被金融机构所熟悉和应用。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使全球金融界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由于我国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异,更凸显了财务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财务公司具有典型的产融结合特征。财务公司产生于实体经济,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企业集团出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效率的目的,产生内部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的需要,而设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的主要精力在于实业,财务公司明显处于从属地位,集团对金融的管理能力一般要弱于实业。二是具有“内部性”。其股东是企业集团及其关联成员,服务的成员主要是其股东,股东与服务对象单一,这与商业银行存在明显区别。三是有向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财务公司既从事融资业务,又从事结算业务,还从事投资业务,跨市场经营必然加大其金融风险,对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财务公司的上述特点,必然造成财务公司的透明度较低,外部监督较弱,进而对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依赖性更高。
一般来说,良好的内部控制要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二)相互牵制原则,公司必须在每项业务流程上配给足够的参与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个,从而形成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避免因“一人操作”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差错或因无人监督造成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现象,相互牵制原则可以及时发现或制止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升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
力;(三)程式定位原则,是指公司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职务的性质和人员配备做出明确定位,并赋予相应的职责权限,职位和人员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章办理,以使职、责,权、利相一致;(四)系统全面原则,强调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特点,要求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应涉及单位的各个部门、公司业务流程的各个节点,保障对公司经营业务和日常运作的管理和控制的全面性、合理性及协调性;(五)成本效益原则,是基于经济学中机会成本的概念,要求公司做好调配工作,协调内部资源,用最小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重要性原则,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对业务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采用不同的控制程序和方法。
由于财务公司具有金融性、产业性、企业性三重属性,因此对财务公司的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学者对财务公司的研究主要停留在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风险管理等方面上。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财务公司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普遍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在人员素质、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奖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主要是:(一)法人治理存在先天缺陷。财务公司虽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行
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相对单一的股权结构难免产生一些不利后果:1、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组成人员均为集团内部人员,三会之间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制衡;2、集团公司进行产业经营的时间较长,对财务公司法人治理问题和金融企业特性认识不足,对财务公司的金融风险控制偏弱。虽然三会俱全,有的甚至还聘请了独立董事,但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却没有真正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虚化,法人治理结构中应有的“分权与制衡”的目的没有实现,难以有效控制财务公司运营风险。
(二)委托代理授权不清晰。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原则,但是大多数财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授权不清晰,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授权不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对风险边界的认识不统一,造成风险失控。二是没有授权,决策效率低下。有的财务公司委托人在授权问题上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将大部分的经营决策权集中在董事层面甚至是股东层面,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通常需要经过繁琐的会议召集和决策程序才能做出决议,这种低效率的运作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发展需要。
(三)激励约束机制偏弱。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大多数财务公司的控股集团对人力资本缺乏市场化管理手段,因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激励约束的对象认识缺位,将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单纯地认为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忽略了对董事和监事及其他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从而造成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虚化。二是人才选拔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集团公司行政任命产生,这样不利于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激励、约束机
制弱化。目前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大多沿用传统企业的考核指标,忽略了财务公司的金融特性,缺乏针对性。在这种用人模式下,一方面激励不足,代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另一方面约束不力,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部门都受同一企业负责人领导,公司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都会导致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为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内部审核走形式,监督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内控制度的错误纠正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发挥。同时,对授权授信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同时部门设置交叉重叠,缺乏严格的岗位操作规范,使公司权责不明,造成工作上的低效率,经营上的高风险。
(五)内控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获得全面、有效、及时的信息是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作的手段之一,建立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为内部控制提供科学的评估方法。由于有些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控制点不能有效地渗透到各个系统的关键环节,甚至公司信息系统本身的不完整,给内部控制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致使操作风险频繁发生。但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财务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来说成本过高。因此,财务公司数据信息普遍比较分散,缺乏统一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和集中的数据信息库,信息的共享程度较差,使得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的获取、归集和分析比较分散和落后,内部控制水平较低。
(六)内控与合规文化建设薄弱。1、内控部门人员力量薄弱。由于财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