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 沈价发[20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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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3]25号
(二)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占用
审批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审批条件:提供占用理由,时间不超过半年。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条件:1、营业执照;2、持场地使用协议;3、提供设置地点、形式及广告效果图。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三)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电器和设置广告
同(一)
(四)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
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6、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建设部《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13-15%);7、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Hale Waihona Puke Baidu环境卫生责任状》。
审批条件:1、申请人员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场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空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的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2、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四)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审批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4、持《排水接设行政审批许可证》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行政审批许可。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1、砖砌圆型检查井:1500元/处;2、砖砌方型检查井:2120元/处;3、砼检查井:4000元/处;4、明渠排水接设:100元/处。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3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100吨以上的运输能力;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5、具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的《备案登记表》。
审批流程: 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二大类排水项目审批,共2个子项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排水设施接设
审批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审批条件:1、接设排水申请书;2、提供工程计划书、规划定线通知单、水量及水质报告单;3、提供施工地点、施工图纸(简图)。
关于道路挖掘费:1、沥青路面:345元/ m2;2、条(料)石路面:330元/ m2;3、水泥砼路面:300元/ m2;4、彩色方砖:172元/ m2;5、人行步道方砖:144元/ m2;6、边石、卧石:138元/m;7、砂石路面:52元/ m2;8、土路:25元/ m2;9、规划路:25元/ m2。
第三大类为园林绿化类,共有2个子项: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
(一)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
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一)
(五)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
审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1、申请报告书;2、委托代理协议书;3、持规划定点证明或协议;4、行政主管部门可行性论证报告。
审批流程:1、受理;2、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关于道路设施补偿费:1、一、二级道路: 110元/ m2;2、三级以下道路:90元/ m2;3、石质边石: 34元/m;4、损坏方砖: 8元/块(丢失或破损);5、其它设施:按原标准造价的1-3倍。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道路设施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3]90号)
(二)附属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调整结果公告》,目前我局共负责7大类18个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市政道桥、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五个专业。下面我就以上7大类审批项目做详细介绍:
第一类市政道桥类,共有四个子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
(一)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占用
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市里负责除铁西区外的一、二级道路审批,区里负责3级以下道路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1、需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线审批许可和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 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共有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费以及市政设施补偿费3种收费
关于道路占用费:一级街路:一年以内2.00元/日m2,一年以上4.00元/日m2;二级街路:一年以内1.00元/日m2,一年以上2.00元/日m2;街巷路:一年以内0.50元/日m2,一年以上1.00元/日m2;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收取占道费标准的通知》(沈文城发[1993]8号)
4、设计效果图。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第六大类环卫项目审批,共有3个子项:
六、城市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无毐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医疗废物、商饮服修业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性审批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审批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
审批条件:⑴、市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须提供规划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⑵、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须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线图等);⑶、开设机动车通道占用绿地须提供市交警部门的批准文件;⑷、沿街窗改门开设通道占用绿地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拆改许可证;⑸、其他情况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审批条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及相关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行驶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审批条件:1、城市道路(桥梁)原设计部门出具的道路(桥梁)荷载证明;2、车辆行车路线示意图;3、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第五类市容项目审批,有一个子项:
五、临街拆除建筑物的墙体、增设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
审批条件:1、申请报告书;2、委托代理协议书;3、规划定点证明协议及房屋拆改安全鉴定等相关文件;
审批收费:1、压占检查井、雨水井:100元/月座;2、压占排水管渠、明渠用地半年以内:0.10元/日m2;半年至一年:0.20元/日m2;一年以上:0.40元/日m2;3、占用水库用地半年以内:0.05元/日m2;半年至一年:0.10元/日m2;一年以上:0.20元/日m2。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3]25号
(二)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占用
审批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审批条件:提供占用理由,时间不超过半年。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条件:1、营业执照;2、持场地使用协议;3、提供设置地点、形式及广告效果图。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三)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电器和设置广告
同(一)
(四)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
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6、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建设部《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13-15%);7、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Hale Waihona Puke Baidu环境卫生责任状》。
审批条件:1、申请人员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场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空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的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2、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四)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审批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4、持《排水接设行政审批许可证》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行政审批许可。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1、砖砌圆型检查井:1500元/处;2、砖砌方型检查井:2120元/处;3、砼检查井:4000元/处;4、明渠排水接设:100元/处。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3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100吨以上的运输能力;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5、具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的《备案登记表》。
审批流程: 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二大类排水项目审批,共2个子项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排水设施接设
审批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审批条件:1、接设排水申请书;2、提供工程计划书、规划定线通知单、水量及水质报告单;3、提供施工地点、施工图纸(简图)。
关于道路挖掘费:1、沥青路面:345元/ m2;2、条(料)石路面:330元/ m2;3、水泥砼路面:300元/ m2;4、彩色方砖:172元/ m2;5、人行步道方砖:144元/ m2;6、边石、卧石:138元/m;7、砂石路面:52元/ m2;8、土路:25元/ m2;9、规划路:25元/ m2。
第三大类为园林绿化类,共有2个子项: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
(一)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
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一)
(五)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
审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1、申请报告书;2、委托代理协议书;3、持规划定点证明或协议;4、行政主管部门可行性论证报告。
审批流程:1、受理;2、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关于道路设施补偿费:1、一、二级道路: 110元/ m2;2、三级以下道路:90元/ m2;3、石质边石: 34元/m;4、损坏方砖: 8元/块(丢失或破损);5、其它设施:按原标准造价的1-3倍。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道路设施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3]90号)
(二)附属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调整结果公告》,目前我局共负责7大类18个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市政道桥、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五个专业。下面我就以上7大类审批项目做详细介绍:
第一类市政道桥类,共有四个子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
(一)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占用
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市里负责除铁西区外的一、二级道路审批,区里负责3级以下道路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1、需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线审批许可和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 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共有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费以及市政设施补偿费3种收费
关于道路占用费:一级街路:一年以内2.00元/日m2,一年以上4.00元/日m2;二级街路:一年以内1.00元/日m2,一年以上2.00元/日m2;街巷路:一年以内0.50元/日m2,一年以上1.00元/日m2;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收取占道费标准的通知》(沈文城发[1993]8号)
4、设计效果图。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第六大类环卫项目审批,共有3个子项:
六、城市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无毐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医疗废物、商饮服修业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性审批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审批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
审批条件:⑴、市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须提供规划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⑵、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须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线图等);⑶、开设机动车通道占用绿地须提供市交警部门的批准文件;⑷、沿街窗改门开设通道占用绿地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拆改许可证;⑸、其他情况占用绿地或伐移城市树木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审批条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及相关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行驶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审批条件:1、城市道路(桥梁)原设计部门出具的道路(桥梁)荷载证明;2、车辆行车路线示意图;3、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第五类市容项目审批,有一个子项:
五、临街拆除建筑物的墙体、增设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
审批条件:1、申请报告书;2、委托代理协议书;3、规划定点证明协议及房屋拆改安全鉴定等相关文件;
审批收费:1、压占检查井、雨水井:100元/月座;2、压占排水管渠、明渠用地半年以内:0.10元/日m2;半年至一年:0.20元/日m2;一年以上:0.40元/日m2;3、占用水库用地半年以内:0.05元/日m2;半年至一年:0.10元/日m2;一年以上:0.20元/日m2。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