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第四节 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第五节 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 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 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 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 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报检员注册,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予 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实行凭证报检。未依 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1.进口商品检验手续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即法 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 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 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 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检验。 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 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14讲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2000年6月2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一百三十 年 月 日 五个成员中, 五个成员中,有三十七个成员要求与中国 进行双边谈判, 进行双边谈判,已有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并签署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 中国入世还由 步走: 中国入世还由3步走 步走: • 第一步,与最后五个要求和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 第一步, WTO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 第二步,等待 第二步,等待WTO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入WTO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WTO总干事。 总干事。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 总干事
• 2005 年3 月1 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部分概念模糊和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 了修改或调整,提高了与 提高了与WTO 等多边规则的 了修改或调整 提高了与 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致性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外汇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旨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介绍。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手段等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决定等。
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其它相关法规还包括《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令》、《涉外金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以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货物贸易结构的变化。
政策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
宏观政策是指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外汇市场的管理方式、汇率制度的选择等。
微观政策是指在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规定、外汇结算的管理规定、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规定等。
机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机构保障,包括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划分。
其中,国务院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手段、外汇结算的管理手段、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手段等。
这些手段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贸易结算、外汇购汇和售汇、外汇资金监管和外汇市场管理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章(1)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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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至2000年 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 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 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等。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①多边条约 参加的多边条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作品伯 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②双边条约 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与欧 盟、瑞士、日本等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
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四、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立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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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04年修订,共六章59条,包括 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
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主要内容: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构成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服务进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国 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构成。
国内法渊源 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承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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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外贸法律的发展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 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的国际公约》;
3、《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公约》;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二 批),如禁止出口木炭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四 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五 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 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
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 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 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 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 限制出口目的的。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0年考题)( )不属于我国货物、技术进出 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证件。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关税配额证 C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D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10年考题)国家禁止进口( )。 A犀牛角 B天然砂 C旧服装 D木炭 (10年考题)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6]242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署监[1996]242号)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洲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黑龙江、吉林、辽宁、西藏、内蒙、新疆、广西、云南外经贸委(厅):现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发送给你们,请以第56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陆路边境线很长,各边境地区情况相差很大,很难在一个管理规定中将各种情况归纳进去。
因此,本规定仅就边民互市贸易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边民互市的品种、金额限制做出规定,各边境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设立,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应随意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对规模较小,无封闭条件的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商各直属海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三、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四、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情况确实特殊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的地点可就近设在边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区,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政府商直属海关决定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略)——结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9.22•【文号】[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施行日期】199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各总公司,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工贸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的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以前颁布的有关出国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展览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如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赴国(境)外举行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有关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对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提高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实际效益,克服不重实效、重复举办、铺张浪费和秩序混乱等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商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项目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研讨会等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经贸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办展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经济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或技术贸易展览会和展销会、友好省市的经贸展览会、以推销我国商品为目的的经贸洽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等一切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活动。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正文:一、引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指国家对外贸易活动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贸易制度2.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1.1 进口许可证2.1.2 出口许可证2.2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制度2.3 特殊监管区域和特殊监管措施三、贸易政策3.1 外贸发展优惠政策3.1.1 减免关税政策3.1.2 减免和免征进口环节税政策3.2 贸易壁垒政策3.2.1 关税壁垒政策3.2.2 非关税壁垒政策3.2.3 反倾销政策3.3 贸易便利化政策3.3.1 海关清关便利化政策3.3.2 货物检验和检疫便利化政策3.3.3 港口和物流便利化政策四、贸易合同与支付4.1 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外汇支付与资金结算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5.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外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6.2 外贸纠纷解决机制6.2.1 仲裁机构6.2.2 司法救济措施七、其他相关规定7.1 外贸经营者登记和备案7.2 外贸统计制度7.3 出口退税制度7.4 汇率管理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格等。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商品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的情况。
正文:一、引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指国家对外贸易活动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贸易制度2.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1.1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1.2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2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制度的分类与修订三、贸易政策3.1 外贸发展优惠政策的不同形式3.1.1 减免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1.2 减免和免征进口环节税政策的优惠对象和申请流程3.2 贸易壁垒政策的种类与作用3.2.1 关税壁垒政策的设置和影响3.2.2 非关税壁垒政策的影响和解决措施3.2.3 反倾销政策的法规和应对策略3.3 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实施与推进3.3.1 海关清关便利化政策的措施和效果3.3.2 货物检验和检疫便利化政策的实施和管理3.3.3 港口和物流便利化政策的推动与成效四、贸易合同与支付4.1 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与要求4.2 外汇支付与资金结算的程序与限制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5.2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与监管机制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外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制裁6.2 外贸纠纷解决的机构与程序6.2.1 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威性6.2.2 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与效果七、其他相关规定7.1 外贸经营者登记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7.2 外贸统计制度的实施与应用7.3 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与操作7.4 汇率管理的原则与调整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格等。
第五章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证。 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层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 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 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 我国的三级发证机构: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办); 地方发证机构。
3、管理的必要性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 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 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对市场活动的 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 的缺陷,使市场规则得以维护,保证市场 机制的有效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 我国外贸体制也处在转轨时期。有必要根据 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辅以必要的 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
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
1、管理对象
1)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 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 2)货物进出口管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 3)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对货物进出口过 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
2、管理特点
1)统一性:被调控对象均必须在统一约束下从事 经贸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对比) 2)速效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具 有明显的灵活性和速效性;(与法律、经济手段 的对比) 3)强制性: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而经济手段则 是诱致性的。法律手段则具有司法强制性。 4)纵向性: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贯彻执行; 5)规范性: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符合国际规 范、行政管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 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划定一个必须进行检验的范围,对 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称为法定检 验。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 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五项法定目标制 定、调整、公布实施。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 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 检验。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制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保护国内市场秩序及经济安全,提高对外经济合作水平和效益。
1.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中国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清单进行管理,未列入禁止清单的领域外商投资享受国民待遇。
2. 关税管理制度: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按照不同的商品分类、国别和用途进行税率调整,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3.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对一些特定的商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军火、稀有金属等涉及国家安全和资源调控的商品。
4. 贸易保护措施:中国对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5. 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制度:中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特殊管理
制度,包括电子商务进出口海关监管、跨境支付、商品质量监管等。
6. 一带一路政策: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通过
建设基础设施、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促进等政策,扩大对外开放和合作。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国际贸易
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要求企业和个人依法遵守贸易规则,加强自
律和合规经营。
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管理体制
以上改革解决了一些老问题,但是又出现 了一些新问题:
老问题:解决的主要是吃 “大锅饭”问题 。其在一定程 度上受到冲击。 新问题:主要是下放外贸经 营权造成了外贸行业中的秩序 混乱。
在扩大地方和企业外贸经营权的过程中, 由于审批条件掌握不严,使一些不具备直 接经营进出口业务条件的企业也成立了外 贸公司。这类公司没有高素质的外贸人才, 没有国际营销网络和信息渠道,只会通过 竞相削价来挤占国际市场。这不仅会导致 外贸经营秩序混乱,而且会使本国利益无 端受损。 .
(二)我国实行外贸统制的必要性
1、可以保证我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以此来打破帝国主义国家的政治歧视、军事威胁和经济上的“封锁”与“禁 运”。
2、可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便能统筹兼顾地调动各种生产资源,发展进口替代产业,建立起完整的工 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3、能够使我国有效地防御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防止
(1)我国的进口关税率一般分为两大 类:
第一类为低关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
活必需品征收较低的关税,以保证国内生产和生活的正 常发展。
第二类为高关税率:对国内能够生产的产品以及国内
不能生产的非必需品征收较高的关税,以培植国内工业 的发展。
(2)我国的出口关税率也分为两大 类:
第一类为高关税率:对国内工业急需的原材料 和大量出口会造成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的产品征 收较高的出口关税。(例如:中国是锑的世界最大生产国和
《报关实务》第3章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 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 件管理。 • 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 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非配额限制。
① 出口配额限制 1.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一定时期内的出 口数量总额,采取直接分配方式,获得配额证明后, 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 申领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以规定绝对数量的 方式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一)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 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建立独立的经济 结构,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 发达国家:确保世界经济优势地位,保持国际垄断 地位。
(二)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 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安全目标 (三)行使国家职能
• 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和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 控本国经济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 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 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 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 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 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
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 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目的: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 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 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 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 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 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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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 如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属世界濒危物 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来自疫区的动物及产品等。 禁止出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木炭;硅砂和石英 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
• 限制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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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配额管理 • 进口配额管理体制 •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
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 出口配额管理体制 • 出口配额的申请 • 出口配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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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进出口检验制度
• 进出口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 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 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 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同时出具商检证书的行为。 • 意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对对外贸易活动实行监督管 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项国际性业务。它是保证进出 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合法利益,增加本国 财政收入,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对 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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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管 理
◎ 入世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最严峻的考验
“为了有效地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义务和承诺,中国正在根据WTO的规则重新 审查并修订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所有与 WTO和中国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条款 都将被修改,所有与WTO和中国所做出的承 诺相抵触的法律条款都将全部被废除;对于 尚未建立的和WTO相关的法 律法规,中国将尽快颁布新的相关法律。”
• 外汇管理:指一国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立法和设立市 场规则,对外汇的收支、买卖、价格、结算、市场等行为进 行组织、协调、制约和控制。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概述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二、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颁布对外贸易政策;商务部是主管对外贸易的国家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则负责执行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税等工作。
三、外贸管理法规中国的外贸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税则》等。
《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外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关税、出口退税等内容;《进出口税则》则包括了关税税则、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等。
四、外贸管理制度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对一些敏感商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出口这些商品。
同时,一些关键技术、军工产品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出口。
2. 出口退税制度中国实行了一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中的部分税费予以返还,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促进出口。
这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之一。
3. 外汇管理制度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严格规定了进出口业务的结汇和购汇程序,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中国设立了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确保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5.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中国对一些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五、外贸管理实践中国坚持开放合作、遵守国际规则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并与各国建立贸易关系,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同时,中国致力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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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1.1对企业的对外贸易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1.2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类整机产品出口和烟草机械类整机产品的进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
国营贸易烟草类货物进出口内部管理办法
3职责
对外贸易由市场营销部门主办,公司各部门协办。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对外贸易活动起止时间的规定
从了解到外贸信息开始,到外贸活动中止或外贸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4.2对外贸易活动主办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对外贸易活动主办人员要求熟悉产品,了解相关外贸知识,具备助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一定英语水平,并且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4.3烟机进出口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模式办理。
进出口需求计划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进出口计划一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公司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一级口岸分公司签订进出口委托合同一公司配合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一级口岸分公司做好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2.2-1
4.4非烟机类产品的出口贸易,可以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家外贸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合法公司代理出口业务。
4.5外贸合同签订后,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工作程序及合同特殊事项的要求,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公司按照外贸合同条款执行合同。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项次扣责任部门1~5分,扣责任人员50~500元。
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附则
6.1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市场营销部门起草、归口并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代替Q/CDHXl3.08-90《对外贸易管理标准》。
6.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6.4本标准经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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