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及其当代课题——以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之比较研究为视角
中国和日本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比较
中国和日本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比较中国和日本作为亚洲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比较一直是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重要研究议题之一。
本文试图从历史发展、社会制度、文化传承和政治哲学等角度对中国和日本的近代化和现代化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在这一进程中的异同与互补。
历史发展中国和日本在近现代化进程上的历史发展有很大的相似性。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瓜分亚洲,中国和日本都成为了这一进程的受害者。
中国鸦片战争后逐渐沦为列强的半殖民地国家,而日本则通过明治维新开辟了近代化之路。
两国都经历了战乱、内忧外患、政治动荡、社会变迁等诸多复杂情况,但日本在近代化进程中取得的成就显著,而中国则拖延了近百年之久。
社会制度中国和日本在社会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礼法之邦和尊卑等级制度,这种传统制度在近代化进程中成为了障碍。
而日本则尝试通过明治维新打破旧的等级社会,实行近代化的资本主义制度。
日本的近代化步伐较快,社会结构也逐渐向现代化市民社会转型,而中国则保留旧的社会制度,形成了保守的政治局面,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文化传承文化传承也是中国和日本在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因素。
中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但这种文化对近代化进程却产生了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伦理和封建等级制度,传统观念使得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很难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而日本则在近代化进程中通过吸收西方文化、强调实用主义和民族自豪感等方式,使得其文化与现代化进程良好结合,为明治维新的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
政治哲学中国和日本在政治哲学方面也有很大不同。
中国自古以来强调尊王攘夷,强调国家集权,这种思想在近代化进程中也起到了阻碍作用。
而日本则在明治维新中强调法治、民主和权力分立,推出了新的政治模式。
虽然此后日本的政治模式也出现诸多问题,但在近代化进程中,这种政治哲学的引领作用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
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徐立志Ξ一 法制近代化的含义及特征“法制近代化”是个宽泛而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有必要先对这一概念作一探讨。
首先须明确,所谓“近代化”,指的是哪一历史阶段的现象。
从有关论著中可以看到,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按史学界对历史阶段的划分,将近代作为不同于现代的一个阶段,赋予近代化以不同于现代化的含义;另一种则把近代化与现代化合为一体,称之为“近代化”,或“现代化”。
①笔者认为,这类概念本来就没有如同自然科学的概念那样严格的含义,两种用法均无不可,关键是看研究的对象及研究需要。
以本文而言,为了便于将中日两国的法制演进进行比较,以采取第一种用法为宜,因为中国法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了与以前迥然不同的情况,如将这一阶段也作为近代化的一部分而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既不科学,也无多大意义。
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制近代化”,仅指前现代阶段的法制演化,而不包括现代。
其次须弄清楚,所谓“法制近代化”,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它包含着人类法制演进中的哪些趋势。
从近代主要国家的法制发展来看,法制近代化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1法治主义原则的确立。
法治主义是一种以突出法的至上权威性和统治地位为特征的立国原则,虽然在历史上,主张以法治国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真正的法治主义无论作为系统的理论还是国家原则,都主要形成于近代。
近代以前,由于实行法治所必需的种种条件(如宪政民主、权力分立等)尚不具备,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
只是到了十七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才成为一种历史趋势。
法治学说经过欧洲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的阐释,逐渐形成系统的理论,英、法、美等较早实现近代化的国家相继走上法治之路,制定了作为国家最高准则的宪法,并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原则,从而消除了临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实现了法的统治。
其他后起国家也大体如此。
从古代中世纪的君主之治、寡头之治到近代的法律之治,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它反映了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是衡量法制进化程度的尺度之一。
中日近代法律移植比较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20 中日近代法律移植比较廖建翔(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摘 要:法律移植是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的立法。
中日两国都经过了由“闭关锁国”到变法图强,然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近乎相反的移植效果。
反思日本法律移植成功的原因其及对中国法律移植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移植;中日比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120-2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正如日本历史上的兰学时期和英学时期大量吸收、消化,西方法律一样,戊戌以后,中国法律,包括法典、条文,词源主要来源于日本,这属于法律移植的范畴。
一、中日近代法律移植全面比较(一)近代中日法律移植背景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来源于“清末变法”,“即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政治法律变革活动”。
特别是1901年清朝廷发布“变法”上谕,表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之治法。
大抵法积则弊,法弊则更”。
从而开始了包括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运动,这场运动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国内外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而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美西方法律为模式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尽管实现日本法的西方化是明治政府一开始就确定的方针,但促使日本迅速走上欧美法制道路的直接动因,与清末面临相同的原因,即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
近代中日改革与现代化历史的比较
近代中日改革与现代化历史的比较王晓秋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一个伟大的事业。
在这个时候回顾和比较一下近代中日两国改革和现代化的历史(在日本一般叫作近代化,我们把它统称为现代化或者早期现代化),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为什么要比较近代中国和日本呢?因为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可比性。
我认为,世界上恐怕很难找到两个国家能够像中国和日本那样,交往的历史这么悠久,有2000多年的交流史。
我写过中日文化交流史,0互相的影响非常大。
2000多年有许多辉煌的事迹,中日两国关系可以说影响到两个国家历史的发展、民族的兴衰,这个大家都清楚。
不管是友好,还是战争,影响都非常大。
进入近代以后,中日两国的处境是这样的相似,可以说都是内忧外患,起点是差不多的,然而近代的改革和现代化的成效却又是那么不同、那么悬殊。
我们常常说中国人和日本人是一衣带水的邻居,大家都是黑头发、黄皮肤。
我们到了日本有时分不出来,哪个是日本人,哪个是中国人。
吃饭都用筷子,都吃米饭。
古代的日本人是处处学中国,写汉字、讲儒学。
因为中国、日本都属于东亚文化圈,有的人也把它叫作儒教文化圈,都是讲儒学。
也有的人把它叫作汉字文化圈,都用汉字。
甚至还有的人叫作筷子文化圈,我们都用筷子吃饭。
在19世纪的中叶,中日两国都处在封建社会的晚期,都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机,而且都遭到了西方列强的侵略冲击。
两个国家又都不约而同地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
可是进入近代,仅仅不到半个世纪,也就是到19世纪末,中国已经沦为丧失了独立主权的一个为列强所宰割的半殖民地国家,陷入半殖民地的深渊。
而日本却不但保持了独立,而且实现了资本主义的改革和近代化,成为亚洲惟一的帝国主义国家。
这一切的差异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原因、根源究竟是什么?我们比较和分析中日两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差异及其原因,可以说是解一个历史之谜。
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家和学者所关注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很多人纷纷作出自己的解释。
近代与现代的民法模式结合研究
近代与现代的民法模式结合研究民法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对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和规则的总称。
在中国,民法是实施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中国的不断发展,民法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本文将从近代和现代两个方面来探究民法模式的结合研究。
近代的民法模式主要是指自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的时期,这也是中国西方化运动的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最为深刻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地大行其径,为了跟上现代文明的步伐,中国当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民法的修改和改革。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1904年制定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主要是在德、法、美、日等西方国家的民法基础之上制定的,它继承了西方国家现代市民法的制度精华,但同时又考虑到了中国特有国情,比如“儒、释、道”三教合一的思想、集体主义等。
这一时期的民法模式在立法技术和理论基础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为中国后续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而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现代的民法模式也在不断向前推进。
在这个时期,民法学科逐渐成为了法学中的重要分支,民法研究已经从简单的立法阶段演变成了一个更加复杂和发达的领域,进一步推动了民法模式的变革与创新。
现代的民法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时代的发展。
我们现在处于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方方面面。
尽管在法律领域,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还没有完全跟上,但是网络领域的民事权益、商务合同等新兴课题必将成为热点所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这是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在已经建立的现代的民法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相关法律规范足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众包经济的发展。
随着众包经济的不断发展,到处是以普通消费者为主的大众型市场,这些市场網站中有许多消费者发布任务需要其他消费者完成,或者是企业用整形方式进行大众向的篇内容,不少的法律诉讼都在逐步打破之前单一的、针对资本方的诉讼模式,进而形成了群诉模式,通过网络力量甚至可以向企业CEOs宣战。
中日两国近代现代化比较及启示——基于文化视角的研究
古代 文 化 、 技 术和 政 治制 度 , 却 没有 完 全 “ 汉化” , 吸 取外 来文 化中 的有 益成分 , 供 自己使 用 。 除 此之 外 , 还有 一个 非常重 要的 不 同点 : 稳定 保 守性 与随 机应 变性 。稳 定保 守性 是 中 国传 统 文化 的另 一个 重要 特 征 。中国传 统 文化 植根并 繁茂 于东亚 大陆 , 在长 期的发展 中逐 渐形成 了极 强的稳 定性 。与 中国相 比 , 日本传统 文化 的随机 性特征 则尤 为突 出。 日本 文化 的发展 过程 是~个 不断 吸收大 陆先进 文化 的过程 , 日本人 善于 灵 活 吸收 各 种外 传 文化 , 当他 们发 现 更优 于 东 方文 化 的西 方 文化 日 寸 , 便立 刻 摆脱 东方 文化 的柬 缚 , 积极 汲 取西 方先进 文 化精华 。这 种在 文 化吸 收过 程 中表 现出 来的 灵活 性给 日本 的发 展带 来 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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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文化 视 角 的研 究
杨 阳
( 延 安 大学政 法学 院 陕 西 延 安
7 1 6 0 0 0)
【 摘 要】 E l 本传统的社会心理和 文化底 蕴和 中国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 然 而 日本 与中国近代 、 现代 化发展 速度却有很 大的差异。本文 对形成这种差异 的原因即从对待 外来文化的社会心理 , 中 日两 国传统文化 的异同, 中日两 国应对 外来文化的冲击等三 方面做 了对比分析。 在 此基 础上, 提 出了对我 国现代化建设有意 义的启 示: 应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 注意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 ; 科 学地辩证地 对待 外来文化 , 对外 来
三、 中 日两 国应对外来 文化 的冲击
1 6 世纪末到 l 9 世纪中叶, 西 欧 文 艺复 兴 之后 , 资 本 主义 正 值 成长 壮大 的 历史 时期 。这- -S  ̄ , 期的 中国 正处 在明 代万 历 中期 到鸦 片 战争之 间 , 萌芽 的 资本 主义 还未 成熟 就 已夭折 的历 史 时期 ; 而日 本的 建主 义此 时正迅 速成熟 并已做 好 了向资本 主义过 渡的准 备 。 种 中央 集权 体制 下的 臣民天命 观和 唯上思 想根 深蒂 固 , 也 就形成 了 在此 时期 , 西方殖 民势 力争相 东侵 , 西方 的近代文 明伴 着坚船 利炮 、 种 唯我独 优的 文化心 理 , 以致整 个国 民从上 到下形 成了 自大 的社 贸 易和 宗教 , 猛 烈 中击着 东亚 古代 文 明的 罗网 , 与 中日传 统文 化发 会心理 。 生 了剧烈的碰 撞 。面对 挑战 , 中日两 国做 出了各 自不同的 反应 。 反 观 日本 , 在对 待西 方文化 上却 采取 的是积 极吸 收和容 纳的态 首先, 在 吸收 西洋文 化 的形 态上 , 面对 西方殖 民入 侵 , 中 日两个 全面摄取型” , 中国则属于 “ 部 度 。因 为 , 第一, 日本 具有 单 一民 族 , 单一 文化 传统 的 特点 。其次 , 东亚国家被迫做出选择。日本是 “ 自然 地理环 境便 其产 生了极 高的 民族危 机意识 。第 三 , 从 日本对外 分摄 取型 ” , 日本 的 “ 和魂 洋才 ” 与 中国的 “ 中体西 用 ” , 在坚 持传统 、 发展 的历 史来看 , 日本 文化长 期 以来深 受中 国大陆文 化的 辐射和 影 学 习西 方上表 面看似 相 同, 但实 质上却 大相径庭 。中国清政 府 的高 响, 这也就 使得其产 生 了更 乐意去 接收外来文 化的心 理 。 级 官僚 提 出了 “ 中体 西 用 ”的 口号 , 主张 以中 国传 统文 化 为主体 , 二、 中 日两 国传 统文化 的异同 在此 前提 下有选 择地 吸收西 方先 进的科 学技 术 , 目的在于 以 “ 师夷 从 传统 文化 的角度 来看 , 中 日两国 也有很 大的 差异 。诚如 上面 长技 以制 夷 ”来 巩 固中国传 统文化 和最 根本 的封建统 治 , 而 不是 推 体 ”和 “ 用 ”的界 限清晰 分明 。日本 提出 所述 中 国由于 曾经有 过极其 辉 煌灿烂 的古代 文化历 史 , 统 治者 素以 动 中 国社 会 向前发展 。“ 和魂洋 才 ” , 其 内容可 以解 释为 “ 存旧图新 ” , “ 魂 ”和 “ 才 ”之 天朝 上 国自居 , 视外 国为 “ 夷” 。观 念上 的 自大 , 以 及优越 的社会 心 的 “ 理~ 直束 缚着统 治 阶层 , 改变现 存的体 制是 难上加 难 。而 日本 由于 间的 “ 主” 和“ 次 ”并不是截 然对立的 。特别是 “ 和 魂洋才 ” 由“ 和 其独 特 的地理 位置 及社会 历史 发展 , 与 中 国在传统 文化 上有着 相 同 魂汉才 ”演 变而来 的 , 日本对于 外来文 化不像 中 国人有那 样明 显的 面和 不 同面 。灿 烂文 明 的中国文 化作 为东亚 的文化 中心 , 对 周边国 排斥性 。“ 和魂 ”强 调的是 精神 上的 “ 民族性 ” , 而 “ 中体 ”所体 现 家及其 民族文 化都 有着 广泛深 远的 影响 。因此 , 从 某种 程度 上可 以 的是封 建制 度 , 这也 就限 制了两 国所 能学 习的内容 。同样 的形 式大 说 是 中国古 代文化 哺育 了 日本 古代 文化 , 对 日本 传统文 化的 形成产 却导致 了完全不 同的结 果 。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法律现代化是时下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
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
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和节奏来看却并不完全同步。
功夫在诗外,与其近邻中国一样,民法在韩国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其自身形式的完善或体制的进步,还有赖于诸多其它因素。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社会自身的进步才是私法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驱动力。
韩国民法现代化的历程以及中国最近20年来的经历似乎在证实这样一个道理:民生的富庶、价值观念的转变、宪政的发展是民商法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条件。
韩国介乎中国与日本之间,历史上与中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享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在近代又有着大致相似的遭遇。
因此,以中、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对韩国的民商法现代化道路加以研究势必会对中国自身的问题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一、民法典的制定韩国的法律在历史上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朴秉壕教授曾说:“尤须注意的是,近代以前,继受中国法是其特色。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悠远的历史进程中,从中国继受的儒家法律文化对韩国的传统法律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将中国文化度外视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前近代韩国法的特征。
”[1]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自同年9月7日起,朝鲜半岛北纬38度以南地区由美国实行军政统治,但实际上仍继续援用旧有的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法令。
后来有学者批评说:“直接援用外国法律,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来说是个很不体面的事情。
这些法令不仅是用外国语写成的,而且也不是按照本国国民的意思制定的。
”1948年8月巧日,大韩民国政府成立。
韩国政府急于构筑自己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包括民法在内的与日常生活和裁判紧密相关的基本法律。
[5]民法典总则编设“通则”、“人”、“法人”、“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7章,有关住所、失踪、物、期间的规定,属于民法全体的通则性规范。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中日两国近代现代化比较和启示
课题:中日两国近代化进程比较指导老师:班级:媒体161姓名:中国日本【引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过往的道路上留下了深深的印痕,早在百年前魏征就曾发声: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
可见历史对人类发展的指导与启示作用。
中日两国在地理上非常接近,有人称为一衣带水之隔。
在古代的时候,中日两国关系亲密,中国是日本的老师,日本的许多东西都是从中国学来的,所以,中日两国的风俗习惯、政治、经济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近代前夜,两个都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
1840年,鸦片战争的炮声,近代文明之光开始透进沉沉神洲。
1853年,美国海军一支小型舰队,野蛮驶进江户湾,日本朝野也诚惶诚恐地感受到了近代文明的威力。
两个古老的东方国家接触西方文明相距仅十余年,但迈向近代化的速度与结果的差异是惊人的。
中国直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用了近70年,才完成了近代化的一小半。
日本则只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就走完了欧美资本主义150—200年走过的道路,20世纪初中国辛亥革命之时就已经日显世界强国端倪,在百年后的今天两个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个中问题,值得我们深究。
【摘要】下面我们抛开个人情感,冷静的看待问题,纵观中日百年来的近代史路程,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谈差异与启示。
一.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及文化底蕴二.政治体制本质的不同三.统治阶级的改革意志一 .文化底蕴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明,曾经有过极其辉煌灿烂的古代文化历史,这也就使得国家上至皇亲贵族、文武大臣,下至黎民百姓或多或少养成了极为强烈的文化优越感。
统治者素以天朝上国自居,视外国为“夷”,观念上的自大,以及优越的社会心理一直束缚着统治阶层,改变现存的体制是难上加难。
以至于当面对外来文化的时候,似乎采取的大都是漠视、轻蔑甚至拒绝的态度,特别是极为保守的满清贵族更是顽固地排斥西学,拒绝吸收西方近代文明。
这种以“中国为中心”为基础的施政纲要,也就势必使得早期的现代化自然而然难以从国家层面正式启动。
近代中日两国法律移植效果不同的原因
变法的根本 目的,一方 面是 为 了恢 复被严 重破 坏 的 国民经 济 , 摆脱西方列强欺压和 宰割 的局 面 ,重新 建立统治 基础。另一方 面 ,清朝统治者出于狭隘 的 自身利益考 虑 ,在君权至 上的框架 下 ,采用 “ 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 ” 的改 革逻辑 。在不 动摇封建 统治之根基 的情 况下 ,进 行形式 上 的变法 和改革 。反 观 日本 , E l 本在面对深重灾难 的民族危机之下 ,断然决定推翻幕府统治 , 铲 除屈从于外 国势力 的根基 ,积极 地推进改 革 ,富 国强 兵。维 新 改革派除 了狠抓科 学技 术方 面 的革新 ,积极 派遣 通 晓西学 , 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先进 学者 ,技术官 员等人才 到西方 国家考 察 学习 ,归 国之后在 维新政府 担任要职 。同时,维新 改革派 还 十分重视法律制度 的革新 。 E l 本 的明治 维新运 动是一次成 功 的 政治经济改革 ,在 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 的意义。 中E l 两 国法律移植 的不同效果 证明 ,从 本 国国情出发选 择 制度 ,制定法律 ,牺牲统 治阶级 的 自身所得 利益 ,是改革 发展 的历史进程 中不 可避免 的选择。突破狭 隘利益 的束 缚 ,勇于改 革 ,敢于改革 ,是国家复兴道 路上不 可 回避 的话题 。 ( 作者单 位 :兰 州 大 学法 学 院 ) 参 考 文 献
近代 中 日两 国法 律 移植 效 果不 同 的原 因
于 杰
摘 要:1 9世纪的 中国和 日本有着基 本相 同的历史经历 ,都 曾受到西方列强的入侵 。在 民族危机 日益加深的 同时,两 国都实行 了法制改革 ,但 两国的命运却截 然不 同。本文从 不同方面 ,分析 了两 国法制改革成败的原 因,并展望 了未来 中国
法 制 改 革 的走 向 。 关键 词 :法律 移 植 ;效 果 不 同 ;原 因
中日两国近代化道路的思考
中日两国近代化道路的比较甘肃省兰州第一中学范多宝 730030关键词:近代化中国日本比较研究内容提要:中日两国在近代化过程中,走了两条不同的道路:从政治上讲,日本中央集权得到了强化,而中国中央集权被严重削弱;从经济上讲,日本大力扶植私营企业,而中国长期压制私营企业;从文化上讲,日本勇于改造传统文化而中国则固守传统文明。
其结果日本成为了亚洲强国而中国承受了空前的屈辱。
对历史的反思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造成中日两国的差距的原因,以史为鉴,更好地实现民族振兴。
在中国近代史教学过程中,免不了对有些问题进行一些肤浅的思考。
在思考中发现,中日两国在近代化过程中,走的是两条层次不同甚至在某些方面截然相反的道路。
历史无情地将中国抛在了后面,承受了空前的灾难和屈辱。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有许多学者从日本明治维新和中国洋务运动的比较,或者是从日本明治维新和中国戊戌变法的比较中,探求历史的玄机。
但当我们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去分析问题时,触及到一些更为深层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在近代史上经济的发展,大多是以民间资本为主导,与民族国家的形成和统一息息相关。
在西欧,典型的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在私营的工场手工业中,生长在私有制的土壤中。
虽然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也有一些国家兴办的手工工场,比如法国的国家工场比较发达,但是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始终占主导地位。
工业革命后,自由资本主义思潮兴起,重商主义日益失去市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的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并显示了它的勃勃生机。
英国在都铎王朝统治时期,法国在波旁王朝统治时期,都通过打击和削弱贵族势力,形成了强大的王权,国内市场日趋统一;19世纪中期,美国通过内战维护了国家统一,德意志和意大利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国家统一。
国家的统一,不仅给资本主义发展提供统一的国内市场,而且为开拓广阔的海外市场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西方经济政治的发展,促生了西方近代文明。
以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为旗帜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树立了人们的民主观念,为民主政治的建构和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中日两国的近代化进程对比研究
中日两国的近代化进程对比研究中日两国作为亚洲两大国家,历史上有着不少相似之处,包括近代化的进程。
然而,二者的近代化进程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比研究中日两国的近代化进程,探讨二者的差异及其原因,并从中汲取启示。
一、社会背景的差异19世纪初,中国处于封闭状态,较为落后;而日本在与外国接触的过程中,逐渐获得进步。
特别是1858年《日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使日本获得了对外贸易的权利。
随着外来资本和技术的引入,日本的现代化迅速启动。
而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中日两国的社会背景却有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变化。
中国在太平天国和义和团等一系列战乱中,国内经济严重受挫,社会矛盾激烈;而日本则没有遭受太多战事破坏,社会相对稳定,发展轨迹才得以持续发展。
因此,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对较慢,日本则胜券在握。
二、政治制度的差异政治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9世纪末,中日两国在政治制度上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中国的清王朝一直维持着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贵族阶层占据着实际权力,百姓处于被支配和剥削的地位。
这使得中国面对外来压力时,无法团结一致,导致积弱难振、民族危机迫近。
而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开始了大力改革,取得了政治体制上的重大突破。
明治政府不断推出政策,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日本更注重民众生活的改善,采取了借鉴了欧美国家政治制度,通过开放选举、实行平民主政等政策,提高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程度。
三、文化传统的差异传统文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中日两国现代化进程的因素之一。
中国的传统文化自古以来就十分丰富,但在近代时期却被视为挡在现代化之路上的一道“拦路虎”。
中国重视文化传承,对西方科学技术等新事物则几乎毫不关注,这使得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受阻。
相比之下,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了更大的冲击。
明治维新后,很多原本对传统文化有着极大保护意识的人也开始转向接受和研究西方知识。
同时,日本也成为了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化国家,快速吸收西方文化,从而使得日本传统文化的位阶大大降低,成为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中日两国法治近代化的三元比较
中日两国法治近代化的三元比较作者:冯玉军来源:《东方法学》2015年第02期内容摘要:虽然中日两国相近的东方文化传统、相似的国际环境变局和遭遇使得法治近代化过程均表现出与历史的“决裂”,但对如何建立法治国家,如何解决法律传统与现代、本土与移植的关系等问题却有很大分歧,并直接影响了两国当代法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选取1860-1910年这50年的时间段,对此期间两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及其原因、成效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对两国近代化过程中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三个方面的描述,以思想、制度、实践三者之间的动态联系过程为对象,对其进行立体的比较,以求得出一些法治发展的规律。
关键词:法治近代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一、引〓〓言“近代化”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我们都已经司空见惯。
虽然西方国家与我国对近代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从历史哲学角度看,其精神内核无非是指“近代工业革命颠覆传统生产方式之后形成的一种西方人类主流精神样态、价值观念、知识结构和生活方式”。
〔1 〕这样的近代化就中国而言,就是指19世纪中叶到五四运动之间中国社会性质或状态的变化;就日本而言,近代化除了相近历史时空下的社会性质的转变外,更多地涉及其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
具体到法治近代化而言,就是法律在近代化过程中的形态改变,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文化等因素的改变。
众所周知,中日两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史,在法律制度和思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日本法古时受中华法系影响甚深,以借鉴和引入中国法律制度为主。
然而到了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时,也即在1860年至1910年这50年的时间里,中日两国的社会境遇却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在法治〔2 〕方面也呈现出了天壤之别。
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国内市场已无法满足其资本扩张的需要,因此西方列强纷纷把目标锁定在了亚洲,尤其是中国和日本。
于是在19世纪的后半期,中日两国被西方列强强行拉入了近代化的进程之中,司法主权的丧失更使两国政治精英们深切体会到法治改革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中国与日本近代化道路的比较研究
中国与日本近代化道路的比较研究(姓名:徐晨皓)(专业:电子信息班级:11047812 学号:11047854)对于中国近代发展情况和日本近代发展情况,我发现它们初始情况十分相似,但不同的是过程与结果。
但是是什么导致了中国与日本近代发展有这么大的差别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我们可以从中国的近代史与日本的近代史慢慢比较,你会发现时间越往后,差别就越大,当然,其中的各种缘由我们也可以一一的体会出来。
中国的近代史发展可谓是艰苦卓绝,直到现在才慢慢崛起,日本的近代史发展则是另一番景象,从崛起到妄想称霸到如今的经济强国。
那从中我们该反思些什么呢?一、两国的近代开端。
从国家体制来看,中国是封建帝国主义,日本则是德川幕府统治,总体来看,都是统治阶级至上的国家。
而且,两个国家都是以农耕为主,都没有大型的机械工具,与西方工业革命之后的先进技术相比,都远远落后。
中日两国都过着封闭的日子,与外界的交流甚少,但不同之处是,中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日本小小岛国,人口少,总体中国远远富裕与日本。
20世纪70年代,中国沿海地区人民深受鸦片的毒害,同时1838年底,道光皇帝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禁烟。
但这恰恰引起了英国商人的愤怒,也给英国政府进攻中国提供了一个借口。
1840年6月,英军发动鸦片战争。
由于清朝后期的政治制度已腐朽不堪。
皇帝骄妄自大,沉醉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之中;军事废弛,清军虽然人数众多,但缺额甚多,武器落后,其装备水平与清朝早期相比反而有所退步,军务废弛,缺乏训练,军纪败坏,已经到了腐朽的地步;清朝后期思想界处在很麻木、压抑和沉闷的氛围中;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的经济落后······最终,英国强大的军事力量面前,清政府显得不堪一击,不得不在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1)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洋银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须与英国协商。
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及其当代课题——以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之比较研究为视角
内容提要: 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其影响不容忽视。
中日两国在法制改革的方向上,均以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作为推动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径,其中固然有其深层的历史、文化的根源,但在法制改革目的、司法人才培养等方面,两国却又存在巨大差异。
比较和总结其中的异同,将对法制的现代化带来启迪。
关键词: 法律移植/民法典/民事立法一、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概览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至今依然闪耀着灿烂的辉煌,中国历史上也无数次经历过极度昌盛的时期,但法律传统中重刑轻民的特点妨碍了中国在中世纪引进外国民法及在本土滋生自己的民法文化。
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才使中国人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
19世纪末,中国社会及其统治者普遍认识到富国强民的途径不仅仅在于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更重要的是对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
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
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
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回顾中国的法制历史,《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无疑是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
它是在参照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中国第一部民法法典文献。
“这一草案不仅在民国民法典颁行前得到了实际的施行,并成为此后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的基础。
”[1]标志着中国民法在法典化和近代化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
事实上,这一时期的修律工作就是大量利用了欧洲国家和日本的法典成就。
从此,中国新的法律制度逐渐走进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这种历史现象,和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不无关联。
另外,这也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民法从日本民法中也受益多多[2]。
中“五权政治”等思想作为建国的指导方针。
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孙中山“三民主义”、国民政府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中,立法院负责法律的制定。
近代中日两国政府现代化意识比较研究
近代中日两国政府现代化意识比较研究
马启民;司武林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近代中日两国的现代化同属于后发现代化类型,但是两国现代化的道路和命运则迥然有别,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乃在于两国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这种不同作用首先通过两国政府不同的现代化意识体现出来,这分别表现在关于现代化的认知理解、情感态度以及意志决策三个层次上.
【总页数】3页(P218-220)
【作者】马启民;司武林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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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其影响不容忽视。
中日两国在法制改革的方向上,均以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作为推动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径,其中固然有其深层的历史、文化的根源,但在法制改革目的、司法人才培养等方面,两国却又存在巨大差异。
比较和总结其中的异同,将对法制的现代化带来启迪。
关键词: 法律移植/民法典/民事立法一、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概览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至今依然闪耀着灿烂的辉煌,中国历史上也无数次经历过极度昌盛的时期,但法律传统中重刑轻民的特点妨碍了中国在中世纪引进外国民法及在本土滋生自己的民法文化。
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才使中国人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
19世纪末,中国社会及其统治者普遍认识到富国强民的途径不仅仅在于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更重要的是对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
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
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
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回顾中国的法制历史,《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无疑是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
它是在参照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中国第一部民法法典文献。
“这一草案不仅在民国民法典颁行前得到了实际的施行,并成为此后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的基础。
”[1]标志着中国民法在法典化和近代化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
事实上,这一时期的修律工作就是大量利用了欧洲国家和日本的法典成就。
从此,中国新的法律制度逐渐走进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这种历史现象,和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不无关联。
另外,这也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民法从日本民法中也受益多多[2]。
中“五权政治”等思想作为建国的指导方针。
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孙中山“三民主义”、国民政府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中,立法院负责法律的制定。
1929年,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编纂民法典, 1930年完成并予以公布,这就是《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共5编29章1225条,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而且它以西方先进国家的民法典为楷模,着重参考了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同时亦吸收了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民法和泰国民法的经验。
《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完成。
在日本,情况较中国而言略为复杂。
虽然明治维新作为日本近代史的开端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在明治初年到1890年的“旧民法”期间,却先后出现了《民法决议七十九条》(1871年7月)、《皇国民法暂行规则》( 1872年7 月)、《民法暂行法则》(1872年10月)等民法典编纂草案。
这些草案多为民法的部分或者片断,既不系统,亦不完整,故均不能作为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
而相比之下, 1890年的“旧民法”则具备了民法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征,将其视为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无疑是更为妥当的。
“旧民法”被延期实施后,明治政府立即成立法典调查会,任命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三位帝国大学的法学教授为起草委员,在“旧民法”的基础上编纂新民法典[3]。
这部在“旧民法”基础上完成的民法典不仅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而且该法典另经多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可以说,“明治民法”的完成,标志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完成。
二、中日民法近代化的比较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日本是近代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4]。
之所以如此评价,固然与两国在各自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传统法制等方面的相似或相同密切相关。
(一)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共同之处1. 以公权力推进中日两国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决定了近代法制不可能在社会内部自发产生,无论是清末的法制改革,抑或日本明治政府大规模的立法运动,政府的公权始终是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
一个典型的表现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自始至终贯穿着两国政府收回治外法权的政治目的。
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再到《中华民国民法》;从日本的“旧民法”到明治民法,任何一部法典的编纂无不是与治外法权的收回密切相关,有时甚至会出现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而一味地追求立法速度、不顾本国国情的极端做法。
由此可见,中日民法近代化的推动力量并非源自市民社会,而更多借助于外在形势或者公权力。
这与民法在传统西欧法上的发展途径形成对照。
众所周知,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理解民法的政治和历史基础。
在中国,法学界对“市民社会”及其与民法或市场经济间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
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市民法(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而认清民法的本质。
历史上,在西方的古代文明时期,就有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
欧洲各国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其表征为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
其结果便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在国家手中,而市民社会则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然而,回首中国和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虽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出现,但简单、落后的封建法制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虽然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是我们并不能说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是完全来自于经济发展的推动。
2.“礼法之争”与“法典论争”中日两国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外来的法律制度大量吸收而尚未充分消化的近代化前期,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外国法制与本国传统之间的冲突,并由此引发立法中的激烈争论。
这种冲突与争论,在清末主要体现为“礼法之争”,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法典论争”[5]。
在清末,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论争,始终伴随着立法的进程,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利结束。
同样在日本,穗积八束疾呼“民法出则忠孝无”[6],村田保呐喊“请外国人起草日本法律的做法是日本近代的耻辱”[7]等等。
在分别接近西欧法的进程中,却共同地遭遇了类似的思想交锋,这在中日两国民法发展的历史中是颇为耐人寻味的现象。
3. 大量借鉴西欧近代民法近代民法是伴随着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诞生的,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
中日两国在法制改革的方向上,均以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作为推动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径。
单看日本,其民法先是效法法国,后又师承德国,可以说是对以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为中心的外国法的混合的法典继受[8]。
但谱系上从属成文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又异种嫁接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方法(譬如对英国法中信托制度的借鉴吸收) ,从而显现为现在这样一种以大陆法的成文法为主干,同时辅之以英美法的判例法的混合形态。
这其中,若缺少其社会的文化传统或经济发展以及制度变迁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其法律的发展都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日本的个案实际上再次印证了比较法学者的一个观点:将世界法律划分为若干法系,(二)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此一法系或彼一法系,是不能独立于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外的[9]。
中日民法近代化的不同特点 1. 变法目的和指导理念的差异法典编纂的动机和动力多种多样,不同的动机对法典化的推动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10]。
如果没有政治动因与政府作用,没有社会大众的认同和诉求,民法的法典化是不可能真正达致目标的。
1900年以前,晚清统治者以“祖宗之法不可变”为借口,坚守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
就清政府的法制变革而言,并不是顺应历史潮流、追求进步的自觉行为,而是迫于帝国主义的军事压力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蓬勃发展形势所做的自救行为。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明治维新之初,日本天皇即于1868年4月发布《维新政体书》,为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最初改革确立了基本原则。
日本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把目标定位在国家的现代化上,政府上下孜孜以求的是与西方列强共同发展。
日本明治政府的领导人不仅要解除西方列强所强加的耻辱,而且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建立独立和强大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与西方列强平起平坐。
明治政府这种推行改革的主动性和对改革结果的热切期盼态度,远非落后保守的清末统治者所能比拟。
2. 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不同相比于日本,中国对外派遣留学生起步较晚,而且专业种类狭窄。
留学生的专业基本局限于应用技术方面。
在“学而优则仕”的科举制度下,读书人感兴趣的是通过科学考试、博取功名的“知识”,而法律或者法学只是作为“佐治之道”或者“幕学”掌握在那些专门为各级行政司法官员充当参谋的刑名幕友手中,甚至为人所不屑。
民法知识的传播在清末也显得很不够。
所以,清末法制改革时,不要说精通民法,就连对民法知识略懂皮毛的人都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司法人才的培养,是建立新型法律体系的重要因素。
清末在司法人才准备上的不足,给法制改革造成了先天的不可弥补的欠缺。
日本在制定和通过民法典时,法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
政府为了吸引人才,设置规定帝国大学(现在的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可以免试进入政府做官。
于是,出现了“法科万能”的时代。
日本派遣出国学习法律的学生遍布法、德、美、英等国家,这批学生后来陆续回国,对日本法制近代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公布时期,已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和积聚,并已经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
留学归来的学生和国内培养的法学人才成为日本法制改革中丰富的人才储备,他们在明治民法制定时成为法学界的主力,对于消化欧洲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法律移植手段和方法的差异法律的借鉴绝非将法条或制度照搬过来即可,在法律制度的移植当中,不同流派的选择也颇耐人寻味。
法国和德国均属大陆法系,但却是大陆法系里不同法律派别的成员。
日本先效法法国,后改学德国,虽然变来变去,但始终未脱大陆法系,而且始终有个确定的主要跟踪对象;最终形塑为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框架,同时融合了德国和法国民法的概念及制度的法典。
仅就日本民法与中国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的质量和国际评价来看,显然前者优于后者。
日本民法典是开创式地向德、法民法典学习;而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却是跟进式地学习,显露出很强的抄袭痕迹。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反思[11]。
三、比较法视野下对当代中国民法发展的若干思考(一)中国民法自近代向现代的嬗变轨迹如前所述,中国法的近代化过程,从一开始就深受域内域外、尤其是域外法的影响。
但在法制环境先天不足的旧中国,中国法的近代化过程时断时续,艰难行进。